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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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规范市场 诚信勘查——就《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规范市场  诚信勘查——就《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某 一个 地 方 找矿 ? 这 个地 方 的地质 背 景 、 成 矿 条件 怎 样? 要 找 什 么矿 ? 怎 么部 署 安 排 找矿 工 作? 怎 么落 实勘 查 工 作部 署 ? 怎
么 安排 勘 查投 入 ? 为 了 完成 投 入 ,怎么 组
集 资料 、调 查研 究 分 析 探矿 区内 的情 况 ,
政 策 法 规
规范市场 诚信勘杳 日土 源 实 《 规产办施 关 , 资勘 出 管 范资查 方
理工作的通知 》,在探矿权 管理 方面推 出
了新措施 ,决定从2 1 年7 1 0 O 月 日开 始 申
矿 政 管 理部 门最 初 主 要只 对 勘 查 实施 方 案 进 行 形 式 审查 。 探矿 权 申请 时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只 是 审查 有 没 有勘 查 实 施 方案 。 只要 有 ,就 认 为符 合 了审查 要 求 。在 矿 业 市场
关 就 ( 探 矿权 须 提 交评 审通 过 的勘 查 实 施源勘杳一 的投 资者 蜂拥进入理 ( 于规范 矿产资 方 案 趋 热时实施 方案 管 探矿领 请 ,众多 ,对勘 的形 式 等 。记者就 《 知 》出台的背景 、 《 通 工作的 通知 ) 通 国土资 源部审 查 已不 适 应新 的 )访 域 求 。一 查 实 施权 申请 人 编 制 的勘查 实施 开发 司负责 要 些 探矿 知 》的主要 内容等有关问题 ,采访 了国土
行的是必要 的合规性审查 ,主要看勘查实
施 方 案 中进 行 勘 查 的基 本要 素是 否具 备 , 是 国 家在 赋 予 探矿 权 人 勘查 矿 产 资 源权 利 的 同 时对 探 矿 权人 应 履 行 义务 的 明确 和 监
督 。但 这 种 管理 不 代 替找 矿 人 具体 的找 矿 业务 过 程和 具 体 的业 务 管 理 ,如是 否能 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

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

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

一、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开发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为此,国务院要求: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

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

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重要矿产储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

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

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部分扣除。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国土资源部

附件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一、总体审查(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一)概述部分审查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5. 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辽宁地区矿产资源勘查组织计划评审工作示范规则

辽宁地区矿产资源勘查组织计划评审工作示范规则

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组织评审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评价及技术鉴定的行为。

第二条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归档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评审工作程序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和审定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

评审部门履行组织评审与监督评审过程的职责。

评审专家组组长履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协调反映各专家意见,决定评审材料修改内容及审定最终评审意见的职责。

评审专家履行对承担的评审项目及相关专业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的职责。

申请人对送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式,由评审部门指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过程的监督,项目承办人协助开展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秉持胜任、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专家组专业结构应合理。

评审部门通过遴选建立评审专家库,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

第七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评审规范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八条评审业务来源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实施勘查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要件。

第九条评审范围为申请人提交的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附件2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查工作的地质依据审查
勘查目标是否明确,勘查矿种与成矿地质条件是否相符。

对新申请项目,勘查区以往地质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成矿地质条件。

对延续、变更申请项目,是否反映探矿权人已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矿体地质特征、工程控制及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

二、勘查工作的技术合理性审查
勘查工作总体部署是否合理,年度工作安排是否适当;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技术手段是否可行;多矿种工作区是否设计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实物工作量投入能否满足勘查阶段的要求;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预期提交的地质资料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规范要求。

三、勘查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审查
经费预算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是否与设计的勘查工作量相符,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区、市)有关规定,各种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有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

四、勘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审查
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是否合理;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五、评审意见书格式要求
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考下表。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评审意见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单位:
评审结论:
评审单位(盖章)
二〇年月
项目概况简表
注:此表由申请人填写
评审专家组名单
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云国土资〔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

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

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一、背景介绍。

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是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司提交的探矿权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是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安全的重要环节。

二、评审内容。

1.探矿区域选择。

评审人员需对探矿区域的选择进行评估,包括地质勘查资料、地质构造、矿产资源分布等情况,确保选择的探矿区域具有较高的勘查价值和开发潜力。

2.勘查工作方案。

评审人员需对勘查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包括勘查范围、勘查方法、勘查工艺、勘查周期等内容,确保勘查工作能够科学、高效地开展。

3.环境保护措施。

评审人员需对探矿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情况,确保在探矿活动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安全生产措施。

评审人员需对探矿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包括矿井安全、作业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等情况,确保在探矿活动中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经济效益评估。

评审人员需对探矿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开发潜力、投资回报率、资源利用率等情况,确保探矿活动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性。

三、评审程序。

1.提交申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司需向相关部门提交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探矿权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

2.评审组成。

相关部门组建评审专家组,由地质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3.现场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探矿权实施方案进行现场评审,对探矿区域、勘查工作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4.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实施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5.评审结果。

相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对探矿权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要求。

四、结论。

探矿权实施方案评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2.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估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依据。
3.提高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水平,为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4.增强社会对矿产资源国情的认识,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次调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工作。
-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建立数据库。
-进行综合分析,揭示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潜力。
-编制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报告初稿。
4.成果编制与评审(年月—年月)
-完善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调查报告。
-准备调查成果的发布和推广应用。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调查工作的组织体系,确保工作协调推进。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第1篇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一、引言
为全面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1.查明我国矿产资源种类、分布、储量、质量等情况,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3.提升公众对矿产资源国情的认识,促进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4.推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的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七、结语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完成,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贡献力量。
完。
4.促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的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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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查工作的地质依据审查
勘查目标是否明确,勘查矿种与成矿地质条件是否相符。

对新申请项目,勘查区以往地质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成矿地质条件。

对延续、变更申请项目,是否反映探矿权人已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矿体地质特征、工程控制及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

二、勘查工作的技术合理性审查
勘查工作总体部署是否合理,年度工作安排是否适当;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技术手段是否可行;多矿种工作区是否设计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实物工作量投入能否满足勘查阶段的要求;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预期提交的地质资料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规范要求。

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勘查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审查
经费预算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是否与设计的勘查工作量相符,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区、市)有关规定,各种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有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

四、勘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审查
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是否合理;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五、评审意见书格式要求
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考下表。

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单位:
评审结论:
评审单位(盖章)
二〇年月
项目概况简表
注:此表由申请人填写
评审专家组名单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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