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学校名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条:为了充分肯定和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优秀成果,并进一步优化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是指学校针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贡献,通过评审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成果奖:针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和创新性的成果进行评选,包括教学设计、教材开发、教学方法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效果、创新性、实用性等。
2. 课堂教学奖:针对教师在具体课堂教学中的优秀表现进行评选,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过程的展示、学生反馈等。
3. 教学团队奖:针对教师团队在教学活动中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的优质教学效果进行评选。
评选标准包括团队合作、教学成果、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机构由学校设立,由专业教师组成,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过程需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方式包括:1. 个人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师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直接发放给教师。
2. 团队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学团队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由团队领导进行分配。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教师或教学团队需要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成果的创新点和实施过程。
2. 评审过程: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
3. 评选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选结果公示于学校内部,并将获奖名单发布于校园网站。
4. 奖励发放:将奖励金额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团队。
第七条:任何教师或教学团队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获得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获奖者在两年内不能重复获奖。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本省境内各研究生学位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公示
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公示经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为保证本次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半个月,欢迎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通信地址:(250011)济南青年东路1号南8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1758317、81758305。
附件:1.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报告2.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结果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报告一、评审依据评审第二届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二届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通知》(鲁教办函[2007]6号)。
二、评审过程本次评审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过程如下:1.根据我省《关于评选中等以下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精神,先由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查。
3.建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初审委员会和复评委员会。
4.初评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0日在济南对推荐成果进行了匿名评审。
采用方法是:个人审阅材料,小组评议,产生出进入复评程序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材料。
5.复评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2日在济南对推荐成果进行了评审。
采用方法是:个人审阅材料,小组评议,大会表决,产生出省级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山东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成果奖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暨评选第二届泰安市教学成果奖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中等以下教育)开展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以此为契机,我市将组织评选第二届市级教学成果奖,择优推荐参加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下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转变教育思想,优化教学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成果。
(二)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能够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一)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需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探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直接承担中等以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和针对中等以下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评选程序本次共评选市级教学成果奖15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50项,三等奖80项。
推荐总额200项,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区等单位。
推荐、评审的程序、异议的处理等事项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活动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体措施本办法所声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自然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英语教学文化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一)在服务化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教学和教学内容,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终身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积极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规制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授权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教学基金项目分为****县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省英语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教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以内评审一次,每次参评的奖项为:特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不低于6万元;一等奖不超过9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2万元。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和评审英语教学经费,列入省级经费安排的事业费予以市属保证。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教学成果奖申报开始之日的3个相关月前向社会揭晓相关信息。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外语教学评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由许多于31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省级教学成果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党政机关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对个人教职员工及其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特等奖:(一)属国内、省内首创或者在省内身处领先水平;(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效检验;(三)在国内、省内有影响。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山东省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质量,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程序,特制订《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评奖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要求为依据,传承严谨求实的治学风尚,以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与创新为使命,服务于山东省教育决策和教育实践需求,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质量第一;注重省内外影响,突出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评审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山东省教育厅成立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
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选奖励办法、评审规则和奖项,审定最终获奖成果,处理相关异议等。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有关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市、各单位应确定相应评奖机构,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参评成果的申报、资格审查、初评、推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章参评要求第八条申报者要求1.在山东从事教育工作。
2.以集体署名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
3.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4.申报成果奖者本届限报一项成果。
第九条参评内容与形式1.参评内容范围(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
第三条个人奖设立以下三类:(一)优秀教师奖:对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可授予优秀教师奖。
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创新教育教学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可授予创新教育教学奖。
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教师,可授予教育教学成果奖。
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四条团队奖设立以下两类:(一)优秀教研团队奖:对于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形成一定规模和较强影响力的团队,可授予优秀教研团队奖。
奖励金额为20000元。
(二)创新教育教学团队奖:对于在教育教学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取得突出成果的研究团队,可授予创新教育教学团队奖。
奖励金额为30000元。
第五条个人奖和团队奖的评审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六条获奖者将被授予相应的奖项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提出建议,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修改。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附录: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学院/研究团队:_____________申报奖项:_________________申报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鼓励教师不断改革创新,认真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并积极指导学生在升学考试、学科竞赛、创造发明、文章写作等方面取得优良成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励办法,以奖励工作出色的教师和职工。
二、奖项设置(1)评选活动范围:教育系统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和教研室组织的评选。
教育学会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学校统一申报的课题,申报费、鉴定费由学校支付。
(3)成果通过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子课题成果奖金折半计算。
(5)鉴定时无等级者视作三等奖。
(6)课题主要负责人获奖金的50%,其余奖金为参与者均分。
(7)课题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凭证,课题交流以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或证书为凭证。
(2)凡出校交流上课、教研节联谊上课、“送教下乡”上课均为校级一等奖。
(3)教室外出上课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学会的评选活动,奖金为原标准的二分之一,非教育系统的评选活动奖励由行政会议决定。
(2)参赛项目范围:基本功比赛、说课比赛、教案评比、课件评比、解题竞赛。
(3)凡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必须经校办公室登记,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参赛。
(4)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发一次最高奖。
倍计算。
(7)所有学生比赛获奖,奖金总额的10%支付给参赛学生的班主任。
如若干个班级的参赛学生人数均等或相差不大,则各班主任均分奖金总额的10%,如各班参赛学生非常不均匀,则按参赛学生比例共分奖金总额的10%。
(8)各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读书、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按学科竞赛办法奖励。
(9)指导学生习作发表:以稿费单和报刊杂志原件为凭证,奖金为稿费的倍数。
发表范围:具有LSSN、CN刊号的正式出版的刊物。
指导学生在湖州晚报等市级报纸发表的作品,每篇10元,在校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每篇5元。
三、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部分:引言教育教学是社会进步的基石,优秀的教育教学成果是一项国家和社会的财富。
为了激励教育工作者积极投入教学研究和创新,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制定了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部分:制定目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制定旨在鼓励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创新中取得突出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并推动教学改革和创新发展。
通过对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表彰和奖励,提高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创新能力,从而改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部分:奖励项目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课程奖、教学方法创新奖、教学成果转化奖等。
这些奖项旨在涵盖教师在各个方面的教学研究和创新成果,鼓励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中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部分:奖励资金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资金主要来自于教育部门的预算安排,也可以通过各类教育基金会的捐助来增加资本,以增加奖励的力度和范围。
同时,也可以引导企事业单位对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资助和支持。
第五部分:评选程序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首先,通过申报、评审等环节来确定候选人名单;其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教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进行评审和测评;最后,根据评审结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奖励。
第六部分:奖励标准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标准应既要注重成果的水平和质量,又要兼顾教师个人的付出和努力。
评审时可以参考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和影响力,包括研究论文发表、教材编写、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创新等。
第七部分:奖励形式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可以以奖金形式给予优秀教师经济奖励,也可以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等非物质奖励,以表彰他们在教育教学方面的突出贡献。
此外,还可以为他们提供进修、交流等机会,以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部分:奖励效果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对教育教学工作者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
一方面,获得奖励的教师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他们的教学成果和经验也能够为其他教师提供借鉴和启示,推动整个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鲁教基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8〕3号)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我厅将组织开展2018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本届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中小学教材建设成果暂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
2014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在理论建树和实践研究中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
二、成果要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和时代精神,发展素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
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未来挑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使问题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破解,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全国或者省域内产生较大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山东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填报说明(新版)
⼭东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填报说明(新版)附件3⼭东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填报说明《⼭东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是教学成果奖申请、推荐、评审、批准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及所列标题如实、全⾯、认真填写。
⼀、封⾯1.成果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出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
2.成果完成者:个⼈名义申报的,填写成果主持⼈姓名,并写上所在单位名称;以单位名义申报的,填写成果主持单位名称。
3.推荐单位:指市级教育⾏政部门。
4.推荐时间:指推荐单位决定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5.序号:由市级教育⾏政部门填写。
组织形式为abcdefg,其中:abcd为市级代码(详见下表);efg为市级推荐成果的顺序号例如:序号“3701001”为济南市推荐的编号为001的成果,其中3701为推荐单位济南市的代码,001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的顺序号。
市代码6.编号:由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成果简介1. 研究起⽌时间:起始时间指提出问题、开始研究⽇期;完成时间指解决问题、形成最终成果的⽇期。
2. 成果概要:对成果的主要内容做说明,均应直接叙述,请勿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3. 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与⽅法:具体指出成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阶段、所采⽤的⽅法等,问题要明确,思路、阶段要清晰,⽅法要有针对性。
4. 成果创新点:对成果在实践中的突破、理论上的创新进⾏归纳与提炼。
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每个创新点相对独⽴。
三、成果应⽤及效果1.实践检验起始时间指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教育教学⽅案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案的时间。
正在进⾏实践检验的截⽌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的时间。
2.成果应⽤及效果:对成果的应⽤情况、产⽣的实际效果进⾏阐述。
3.实践检验单位指除成果主持⼈所在单位之外的参与实践的地区或学校。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方案(最新)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为全面引进激励机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研活动,以教育科研推动学校的工作,特制定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1、承担学校分派的需参评参赛的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项目:a.参加国家级成果评比获:一等奖,每项目奖励1500元二等奖,每项目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优秀奖,每项目奖励300元b.参加省级成果评比获:一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二等奖,每项目奖励600元三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优秀奖,每项目奖励200元c. 参加市级成果评比获:一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二等奖,每项目奖励300元三等奖,每项目奖励200元2.、非学校分派的成果项目及技能竞赛项目,备案并获奖均按降一级进行奖励(国家级按省级,省级按市级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课件、教案等:2.经学校送评获奖论文、课件、教案等:国家级:一等奖,每篇300元二等奖,每篇250元三等奖,每篇200元优秀奖,每篇100元省级:一等奖,每篇250元二等奖,每篇200元三等奖,每篇150元优秀奖,每篇80元市级:一等奖,每篇200元二等奖,每篇150元三等奖,每篇100元县级:一等奖,每篇150元二等奖,每篇100元三等奖,每篇80元2.、经学校保送发表或发表前在学校备案的论文a.所撰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50元b.所撰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20元c.所撰论文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80元d.所撰论文在校刊上发表,每篇奖励50元3. 每位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方面的论文(规范的论文格式),按时上交论文者每篇鼓励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未交论文者每人扣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a、省级竞赛项目中,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4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指:(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
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鲁教职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450项,其中,特等奖50项左右、一等奖160项左右、二等奖240项左右。
二、申报范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专科领域中完成的教学成果。
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教育层次,下同)和有关学术团体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成果,其团体和个人均可申报。
三、申报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
(三)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和优秀中青年教师倾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择优遴选。
四、申报条件(一)成果内容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各单位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主要包括: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推广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培养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模板】
***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鲁教科字〔2001〕31号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我省高等学校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单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教育厅设立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授奖范围为我省各类高等学校取得的科研成果。
每年评奖、授奖1次。
第三条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设立以下奖项:(一)人文社会科学类设著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自然科学类设应用技术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理论成果(含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与授奖,坚持依靠专家和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厅设立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拟授奖成果审核和处理异议投诉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教育厅领导、教育厅评奖主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每年选聘1次,参与当年的奖励评审工作。
凡本人申报奖励者,不得聘为当年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省各类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人员,在各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的享有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均可由其所在学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奖励。
第九条申报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山东省教学成果奖
山东省教学成果奖
8月8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2022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类)获奖名单,学校牵头的7项教学成果成功入选,其中特等奖3项、一
等奖1项、二等奖3项。
王平嶂主持完成的《双元育人、一专多能:动能转换背景下高职智能
制造专业群建设的创新与实践》、王春光主持完成的《多元协同、三站互动、四六交替、行业认证——高职制造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实践》和蒋雪
艳主持完成的《涵育家国情怀与职业素养的高职院校大学语文课程改革与
实践》3项成果荣获特等奖;尹元华主持完成《高职院校“模块化、项目化、课程化”新时代实践育人体系创新与实践》成果荣获一等奖;王新春
主持完成的《“小课改大创业”——高职<电子商务实务>课程改革与实践》、石岱峰主持完成的《高职院校“五力培养、分层进阶、分类发展”
的教师能力提升体系构建与实践》和孔倩主持完成的《高职院校双职能型
创业学院“三三”双创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3项成果过荣获二等奖;。
学校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自2013年以来,通过建立职业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改革研究在教学中的创新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每2年立项一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有力支撑了教学改
革成果的培育和推广,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显著提升。
据悉,此次教学成果奖评选是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
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
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21〕53号)精神,组织专家成立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教育(教体)
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社会组织推荐的790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进行了评审,共评出省级特等奖47项、一等奖126项、二等奖18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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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
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市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地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学校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
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评审后,拟授予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省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省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省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由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