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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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施工管理制度

围墙施工管理制度

围墙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围墙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围墙施工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围墙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围墙施工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围墙施工管理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围墙施工项目应成立相应的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岗位,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化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设置专业的设计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计划,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员,规范施工作业流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施工质量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配合性和可行性,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眉山城区的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占道经营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环保、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工商、质监以及东坡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获得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占道经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7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不售门票的公园和绿地等范围内的路灯配电室、配电箱、路灯专用变压器、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路灯管理处分别是眉山城区范围内路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免费下载】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免费下载】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市天际线,避免建筑等高、等距的机械排列,当滨水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低)层建筑,多(低)层建筑应临滨水布置,高层建筑应远离滨水区布置,并留出纵深的视线通廊;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且≤3.5时,应将1/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多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应大于高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宜以一幢(组)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制高点建筑与地块内其他建筑的高差比不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六十二条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城区内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40米。

第六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必须由两家以上甲级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

第六十四条城市建筑设计要充分融入东坡文化元素,形成眉山建筑特色。

第六十五条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2层以内)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住宅小区及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宜设置集中商业,不得沿街布置底层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层高不大于6.1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住宅阳台(包括各种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空中花园、花池等空间)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外边缘围合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应小于2.1米。

第六十八条飘窗要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工程栅栏管理制度

工程栅栏管理制度

工程栅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的工程栅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现场栅栏应设置在工程现场内,包括工地、车间、料场等区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工程栅栏,并及时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栅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各方均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工程栅栏的设置和管理第八条工程栅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保护施工现场的功能。

第九条工程栅栏的设置应考虑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合理划定范围。

第十条工程栅栏的高度应符合规定,同时应保证扎实、牢固,不能倾斜或损坏。

第十一条工程栅栏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未经许可进入栅栏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工程栅栏的开口处应设置门禁,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只有经过审批的人员能进入。

第十三条工程栅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影响施工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栅栏的维护和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应设立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发现工程栅栏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处理,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

第十六条工程栅栏的拆除应经过审批,由专人负责,保证拆除过程安全有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工作场所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栅栏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工程栅栏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工程栅栏的安全情况,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违章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人擅自进入工程栅栏内的,应立即责令其离开,并做好记录。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第16号)《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2日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街道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节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现场的围挡管理。

三、围挡设置要求1. 施工现场围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置,符合以下要求:(1)围挡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2)围挡材料:应选用坚固、耐用、美观、环保的材料,如彩钢板、砖墙等。

(3)围挡结构:应保证稳定性,防止倾倒、倒塌。

(4)围挡颜色:宜采用醒目、协调的颜色,如红色、黄色等。

2. 围挡设置位置:(1)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围挡,围挡应与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居民区等保持一定距离。

(2)围挡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工地大门等位置,便于车辆和行人通行。

(3)围挡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内部各区域交界处,明确各区域范围。

四、围挡维护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围挡设施完好、整洁。

2. 围挡维护内容:(1)定期检查围挡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2)保持围挡表面清洁,及时清理涂鸦、广告等非法张贴物。

(3)定期对围挡进行粉刷、油漆等保养工作。

3. 围挡管理:(1)施工现场围挡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2)施工现场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影响围挡美观。

(3)施工现场内不得擅自改变围挡设置位置、高度等。

五、围挡拆除与回收1. 施工现场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围挡,清理现场。

2. 拆除围挡时,应确保围挡设施完好,避免损坏。

3. 拆除的围挡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围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围挡设施损坏、拆除不及时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3
•【字号】眉府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2019〕48号)要求,现将《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附件
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制定了《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xx)》《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围挡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收储城区市本级储备土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东坡区政府负责拆迁项目完成后土地上围挡的设置,并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必须设置围挡。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城市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和区域综合发展的重要部分。

为了有效规划和管理城市,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眉山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支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与管理。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程序1.建立规划编制范围:规划编制应当明确规划范围,详细界定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用地和功能分区、交通网络、公共设施、绿化和景观等有关要素。

2.搜集基础资料: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搜集规划区域的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光照条件、自然资源状况、环境状况等。

3.初步方案:在搜集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初步方案,包括用地总体布局、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设计、公共设施设计等。

4.公开征求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初步方案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反馈。

5.正式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公布。

6.实施和监管:规划方案实施后,应当加强监管,并及时调整和修订,确保规划实施顺利推进。

规划编制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应当包括城市空间格局、城市功能布局、交通道路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绿化、人文景观建设等方面,体现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应当针对具体区域和项目进行规划,包括用地布局、建筑高度、道路交通、绿化和园林、景观美化、公共设施等。

规划管理规划许可证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城市建设前,必须持有经过审批的规划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用地条件的核准、建筑规范的要求,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并提交审批,并应当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建设要求。

规划检查1.建立规划检查制度,定期对已经实施的规划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及时整改。

围挡安全管理制度

围挡安全管理制度

围挡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围挡安全管理,保障围挡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工作中的事故和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围挡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围挡施工的项目,包括围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所有人员。

三、围挡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围挡施工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围挡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围挡施工,并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安全员安全员负责监督围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围挡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3.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围挡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培训,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四、围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围挡施工前必须组织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围挡结构的安全知识、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措施等。

2.施工前必须编制围挡施工方案,包括方案的设计要求、围挡结构的选材要求、施工程序、安全预防措施等内容。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围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围挡施工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好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围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确保围挡结构的安全稳定。

3.在围挡施工现场,禁止倒杂物、乱丢渣土,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防止发生滑倒等事故。

4.围挡施工中,严格遵守危险源的标识,不得私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对于围挡使用的构件和材料,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杜绝使用劣质材料和次品构件,确保围挡结构的安全性。

六、围挡施工后的安全防护1.在围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围挡结构的稳定和安全,并做好标识和警示工作。

2.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妥善处理,清理干净,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3.做好围挡施工的档案管理工作,保留施工方案、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备安全管理部门的查阅。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围栏设置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颜色应为黄色或红色,并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

2. 安全围栏设置范围包括施工现场入口、施工现场内部施工区域、临时设施、材料堆场等。

3. 施工现场周边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相邻的,应设置隔离围栏,隔离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5米。

4. 安全围栏应设置牢固,不得有破损、倾斜等现象。

三、安全围栏管理1. 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2.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围栏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或复合材料;(2)围栏焊接、组装应牢固,不得出现松动、变形等情况;(3)围栏表面应光滑,无尖锐物,避免造成人员伤害;(4)围栏设置应整齐、美观,不影响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

3.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的维护:(1)定期检查围栏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围栏损坏、倾斜、松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3)施工现场内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围栏。

四、安全围栏使用1.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内为施工区域,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围栏。

3. 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擅自跨越、翻越、攀爬围栏;(2)不得在围栏上攀爬、晾晒衣物等物品;(3)不得损坏围栏,保持围栏整洁。

五、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围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应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围栏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六、奖惩1. 对认真履行安全围栏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围挡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围挡施工活动。

三、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围挡施工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在围挡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周边环境,制定围挡施工方案。

2. 围挡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3. 围挡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围挡稳固、安全。

4. 围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2)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无关人员进入;(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5)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围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五、安全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操作规程;(4)事故案例分析;(5)应急处理措施。

六、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围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围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围挡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施工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4)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七、事故处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事故。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施工,隔离事故现场;(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3)组织救援,救助受伤人员;(4)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厂区围栏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围栏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围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厂区围栏管理,确保厂区安全,维护厂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厂区围栏的设置与维护1. 厂区围栏应设置在厂区的周边,形成封闭式管理。

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材质应坚固耐用,能有效防止外部人员非法侵入。

2. 厂区围栏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厂区重地,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等。

警示标志应醒目、清晰,便于识别。

3. 厂区围栏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厂区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围栏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围栏设施完好、安全。

4. 厂区围栏如有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充,确保厂区安全。

三、厂区围栏的通行管理1. 厂区围栏设有进出口,进出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出。

2. 进出厂区的人员应佩戴工作证,衣着整齐,遵守厂区规章制度。

外来人员需凭邀请函或介绍信,并接受门卫登记审查。

3. 进出厂区的车辆应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门卫检查。

车辆进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4. 厂区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如安检仪、 X光机等,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四、厂区围栏的严禁事项1. 严禁翻越、破坏、移动厂区围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严禁在厂区围栏上张贴广告、悬挂杂物,保持围栏整洁、美观。

3. 严禁在厂区围栏附近焚烧、挖掘、施工,以免影响围栏安全。

4. 严禁在厂区围栏附近停放非机动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五、处罚措施1. 对违反厂区围栏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2. 对故意破坏、损坏厂区围栏的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赔偿损失。

3. 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厂区管理部门所有。

3. 厂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围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立式围栏管理制度

立式围栏管理制度

立式围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立式围栏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立式围栏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单位设置的立式围栏的管理。

第二章立式围栏的设置第三条设立立式围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理确定需设置立式围栏的范围和位置;(二)设置立式围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三)设置立式围栏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三章立式围栏的管理第四条立式围栏的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完好无损。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围栏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围栏的损坏与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明确立式围栏管理的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立式围栏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四章立式围栏的维护第七条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立式围栏损坏,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清洁立式围栏,消除污垢和杂物,保持立式围栏的清洁和整洁。

第九条对于因污染等原因致使立式围栏材料出现腐蚀、老化等症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保障立式围栏的使用寿命。

第五章立式围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立式围栏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立式围栏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追踪。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立式围栏的维修保养制度,对立式围栏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追踪。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立式围栏的定期检查制度,对立式围栏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立式围栏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立式围栏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批评和提醒。

第十四条对于因疏于管理,导致立式围栏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建设单位将予以警告,并责令进行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拆除立式围栏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城市建设整体形象的完整和美观。

最新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最新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2012-08-15 1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施工现场围蔽的管理规定模板

施工现场围蔽的管理规定模板

施工现场围蔽的管理规定模板1. 管理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现场围蔽的合理、安全、有效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减少施工所带来的影响,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围蔽的管理工作,对全部涉及围蔽工程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具有管束力。

3. 管理标准3.1 设计与布置1.施工围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核。

2.确定围蔽的范围和高度,依据现场情况设置围蔽的类型和料子。

3.围蔽的设置应采用结构坚固、防止穿越和破坏的料子,确保有效隔离施工现场。

4.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安全,合理设置施工通道和标识,保障人员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3.2 施工现场围蔽的安装与维护1.围蔽的安装应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围蔽的坚固、平整、不易倾倒。

2.施工现场围蔽应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围蔽的有效性。

3.严禁随便拆除围蔽,如需拆除应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四周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3.3 人员管理1.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通过相关资质与培训。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围蔽区域,必需持有有效证件并经过授权方可进入。

3.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做好围蔽安全防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3.4 安全培训与考核1.对参加围蔽施工的各级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2.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对违反施工现场围蔽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并及时进行整改或培训。

3.建立安全奖惩机制,激励人员自动遵守围蔽管理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工作。

4. 考核标准4.1 设计与布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围蔽范围和高度确定合理。

•围蔽料子选择合适,结构坚固。

4.2 安装与维护•围蔽安装坚固、平整、不易倾倒。

•围蔽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严禁私自拆除围蔽,如需拆除应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规范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规范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美化城市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现根据《××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结合城市品质提升,对建筑工地围挡设置通知如下:一、围挡设置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2.房屋建筑工程围挡应采用砌筑式围挡或装配式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市政道路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其中少于30天的临时工程可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移动式围挡;其他道路沿线工程参照市政道路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3.围挡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50%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宜采用喷绘、彩绘,或采用白色雪弗板、钛金材质字体呈现,同一个工程项目围挡广告内容的形式和风格应统一,同一街区不同工程项目围挡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协调。

公益广告中: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梦、××观、体现××文化等相关内容所占面积不低于围挡总面积的30%;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其它公益广告不应少于20%。

4.施工单位应在砌筑式围挡和装配式围挡四周均匀设置防扬尘喷雾系统,并安装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喷雾系统定期正常使用,移动式围挡不做要求。

5.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路口行车视距,并在围挡外悬挂交通及施工安全警示牌。

6.市政道路工程围挡上应设置红灯示警,在围挡底部设置300mm的黄黑色警示标志,沿围挡柱体设置白色圆形灯泡或LED灯带,夜间应进行亮灯处理。

二、围挡设置类型(一)砌筑式围挡砌筑式围挡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由围墙、立柱、压顶组成。

围墙采用砖砌,底色为白色,在底部设置高度为300mm的深色踢脚线,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立柱;立柱采用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的砖柱,面层颜色同围墙踢脚线颜色;压顶应采用砖砌体砌筑方式,颜色同围墙踢脚线颜色。

眉山公路防护栏施工方案

眉山公路防护栏施工方案

眉山公路防护栏施工方案一、工程概况与目标本工程旨在眉山市的某一段公路上安装防护栏,旨在提高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

该段公路交通流量大,车速快,因此防护栏的设置至关重要。

本工程目标是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完成防护栏的安装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二、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前准备阶段:包括现场勘查、设计方案确定、材料采购等,预计耗时XX天。

施工阶段:包括波形梁护栏安装、材料检测等,预计耗时XX天。

验收与后期维护阶段:包括质量检查、外观验收、后期维护等,预计耗时XX天。

三、机械设备与选材机械设备:本工程将使用波形护栏板成型机、波形护栏板矫正机、波形护栏板切割机等专业设备,确保施工效率和质量。

材料选材:波形梁护栏板、立柱、防阻块等材料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确保防护栏的强度和耐久性。

四、波形梁护栏施工波形梁护栏的施工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量放样: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测量放样,确定波形梁护栏的位置。

基础处理:对波形梁护栏的基础进行处理,确保平整、坚固。

立柱安装:按照测量放样的结果进行立柱的安装,确保立柱的垂直度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波形梁安装:在立柱上安装波形梁,确保波形梁的线形流畅、美观。

五、材料准备与检测材料准备:按照施工进度安排,提前采购所需材料,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材料检测:对进场的材料进行严格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力学性能测试等,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六、护栏安装与设置护栏安装: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护栏的安装,确保安装牢固、稳定。

护栏设置:根据道路线形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设置护栏的位置和高度,确保防护效果最佳。

七、质量与外观检查质量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护栏的线形、间距、垂直度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外观检查:对护栏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波形梁的平整度、色泽等,确保外观美观、大方。

八、验收与后期维护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防护栏的安装质量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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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 0版)文档
"Meishan City enclosure setting and management regula tions" (2020 Edition)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
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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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
使用安全,制定了《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
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xx)》《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
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围挡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收储城区市本级储备土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东坡区政府负责拆迁项目完成后土地上围挡的设置,并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必须设置围挡。

围挡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业主负责。

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路灯设施和绿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实施。

土地拍卖成交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建设的,应设置绿篱围墙。

围挡设置涉及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应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在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先行口头报告、设置围挡、组织修复,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设置单位应对所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围挡残缺、破损、开裂、倾斜的,应当及时修复
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补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建筑材料堆放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围挡与地面产生裂缝,垃圾、泥土(浆)等外漏(渗)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工程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
清理现场;
(八)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
展进步趋势。

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设置在断头路上的围挡,
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识。

围挡使用喷绘布装饰时,色彩及图案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设置的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

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条下列施工围挡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一)建筑工地、市政建设等在建项目用地周边应使用实心围挡,在构造上采用砖砌结构或钢构结构。

砖砌式结构,墙面以浅灰色为主,构造涉及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xx)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xx)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高度及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风格上分为传统样式与现代样式两种,传统样式提取“粉墙黛瓦”的设计元素,体现“古城古韵”的城市形象;现代样式提取“米墙红顶”的设计元素,体现“新城新貌”的城市形象。

钢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
铁皮制作,底色以浅灰色为主,表面粘贴宣传喷绘布,高度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8米。

(二)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的周边应使用空花围挡。

空花围挡以镂空的铁艺栏杆为主,柱体和基础采用砖砌
结构组成,实现透景透绿城市景观形象。

柱体和基础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xx)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xx)等相关的国家规
范以及施工工艺,围墙高度和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

(三)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
管线开挖施工,采用组合式PVC板围挡或钢构活动式围挡。

PVC板围挡,成色应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于1.8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顶部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外立面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外侧设置0.2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钢构活动式围挡,设置采用钢架结构可移动的矮围挡,
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

围挡高度1.0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外侧底部设置0.2米高的反光护脚,中部应设置反光条,线型施工场地两端及中部应设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

(四)永久性围墙。

建成区域永久性围墙应后退用地界
限设置,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围墙内侧应设置宽度不低于0.8米的绿化带,并密植丛生竹类、分枝点低的树叶稠密型树木等植物遮挡。

围墙外至用地界限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十二条禁止施工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搭设生活设施;
(二)利用施工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
使用;
(三)围挡内水、土、浆及材料或垃圾外漏(渗);
(四)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五)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
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
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围挡的监管,对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不符合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区县的围挡设置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原《关于规范眉山城区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围挡设置和管理的通知》(眉城管执法发〔20xx〕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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