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酒店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我酒店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七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定时检测计算机安全漏洞并及时修补;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对引进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八、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九、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九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三、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五、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信息安全协调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外;3、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4、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5、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6、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7、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8、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人,并保护现场。
9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11、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12、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施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总行电子化生产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总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根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总行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一条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应安装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和安全补丁,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并关闭不必要的服务和应用端口。
第二条各部门应统一安装由总行购置或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总行科技开发部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第三条对新购置、维修和借入的计算机设备,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部门对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查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
第五条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用户必须设置管理员(administrator)帐号密码,并删除无用帐户;设置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第六条各计算机用户不得随意设置共享文件夹,如需共享文件,必须在共享文件夹中设置共享读写权限。
第七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要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防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八条严禁使用盗版软件,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
第九条各部门计算机专(协)管员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条总行科技开发部对总行系统内和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并做好计算机病毒查杀记录。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做好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备份,并妥善保管,以便能够在遭受病毒侵害后及时恢复系统和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总行科技开发部必须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预报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计算机病毒厂商公布的计算机病毒情报,跟踪计算机病毒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计算机病毒,特别是有严重破坏力的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日期或爆发条件,通过发布计算机病毒通告和防治方案向全行做出预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限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xxx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xxx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xxx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xxx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五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六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xxx部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病毒防治应急处理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理的启动在发现病毒事件导致防病毒服务器主要功能失效、网络系统严重堵塞、网络重要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客户端出现大面积病毒感染等严重危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等情况时,防病毒体系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防病毒工具:是指为防止病毒的入侵和危害而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企业版防病毒服务器、客户端及各种组件、各类网关型防病毒软件、硬件防火墙、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病毒专杀工具和与防病毒有关的系统补丁等。
3.2缩写无3.3分类1)按寄生方式病毒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复合型病毒。
2)按破坏性分为:良性病毒和恶性病毒。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计算机病毒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原则。
5.2基本规定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a)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b)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c)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d)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4)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经信息科技部同意后接入相应的内部工作网或互联网,严禁私自接入。
5)内部工作网与互联网应进行物理隔绝。
6)所有工作用机必须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管理,部署安装指定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对于未安装防病毒软件或安装其他防病毒软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所有员工在使用介质交换信息时,应认真进行病毒预检测。
8)未经信息科技部同意,严禁擅自在工作用机上从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各类文件或程序,对由此引起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同意下载的软件,使用前需认真进行杀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三)监督和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五)组织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工作;(六)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安装和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升级。
第十条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非法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防止外部病毒的侵入。
第十三条建立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病毒。
第十四条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防止病毒的传播。
第十五条制定计算机病毒的应急预案,确保在计算机病毒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检测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现计算机病毒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十七条计算机病毒的处理措施包括:(一)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防止病毒的传播;(二)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和清除病毒;(三)恢复受影响的系统或数据;(四)对受感染的计算机进行彻底的病毒清除和系统恢复;(五)对受感染的存储介质进行销毁或彻底清洗。
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的防范计算机病毒,规范计算机日常操作,确保市局(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人员管理第一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计算机病毒应立即处理并报告。
第二条应设置一名兼职计算机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第三条计算机安全员职责:一、掌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处理知识和必要的反病毒技术手段,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二、采用不同的查毒软件定期检查计算机网络、有盘机及使用的软盘,发现有异常要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每月至少一次)。
三、发现计算机病毒要做好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公司信息中心汇报备案。
四、平时应采取有效的方法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工作。
限制外来人员带来的计算机及应用软件在本部门的使用,如确需使用,则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检查,确信无毒后,方能使用。
同时,应对外来软件的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
五、注意已知病毒易发的敏感时点,做好预防工作。
六、定期升级查病毒软件。
第四条涉及公司机密等重要业务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管。
第二章防毒杀毒第五条正确运用杀毒方法一、应使用一种以上的杀毒工具进行多角度杀毒,保证杀毒的彻底性。
二、当有盘机发现有病毒症状时(如:程序运行速度减慢,文件尺寸增加,出现新的奇怪的文件,可以使用的内存总数降低,发出显示和声音效果等),应先判断病毒可能破坏的对象,以便对症下药,当一种杀毒软件发现但不能杀除时,不要盲目删除,可试用另一种杀毒软件。
三、进行网络杀毒,均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并且退出所有工作站,保证杀毒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发现病毒后的应急措施一、用无病毒的系统盘引导,然后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杀毒。
二、将发现病毒时机器或网络的现象、处理方法记录下来,并向信息中心汇报。
三、当病毒无法清除时,应及时请求信息中心、省公司信息中心或防病毒产品的生产商的的技术支持。
第五章报告与检查第七条计算机病毒防范是公司考核各部门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各部门必须做到及时报告。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及下属单位计算机病毒的防范管理。
三、职责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
2.各二级公司负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完善和执行本公司的管理办法。
3.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部室及有关单位的病毒防范工作;各二级公司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四、管理内容1.计算机存储、网络设备及IP相关地址的管理禁止任何人私自拆卸、转移、更换和加装计算机存储与网络设备。
禁止任何人私自设定、更改和透露计算机的IP地址及计算机网卡的物理地址。
2.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其软件安装的管理禁止任何人私自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相关的应用软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下载、复制、安装和传播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下载、复制、观看和传播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文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查看、复制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禁止任何人透露本机的任何密码。
3.外来人员的计算机管理外来人员携带来的各种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文件及软件等数字信息,未经同意,禁止复制到本单位计算机内。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使用最新版本的反病毒软件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检测人员及时做好来访和检测记录,以备查看。
外来人员携带来的各种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未经允许,禁止接入公司的网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亲自检测、操作,方可接入。
4.一般计算机用户的病毒防范与可疑情况上报机制的管理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计算机用户如发现计算机运行情况异常,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信息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部门人员的电话指导下中断网络并停止对计算机的其他操作。
在计算机专业维护人员到来之前,禁止用户联系无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再操作,先前保存的数据也一并保留,禁止复制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给他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病毒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相关部门制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主要内容1.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首先明确了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能够在计算机系统中自我复制并传播的程序,它会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对用户的数据和隐私造成损害。
2. 防治责任及部门管理办法规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责任分工和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3. 防治措施为了有效防治计算机病毒,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防治措施:(1) 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配置,定期更新维护防病毒软件等。
(2) 监测与预警:建立计算机病毒监测与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识别病毒的新变种,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宣传教育: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4) 法律法规: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惩治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行为。
(5) 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计算机病毒防治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应对计算机病毒的挑战。
二、实施效果自《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了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1.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用户的防范意识。
用户对计算机病毒的了解更加深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计算机系统。
2. 建立监测与预警系统通过建立计算机病毒监测与预警系统,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病毒的传播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5.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记录审核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传播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信息介质,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未联网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措施第四条各部门在从信息网络上下载软件、程序、数据和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必须先对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产品研发部应当对易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的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系统和数据的破坏。
第六条产品研发部应采取加强访问控制机制,关闭不必要的共享服务与应用端口等措施,堵住漏洞,切断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播途径,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安装经公司许可的企业版网络防病毒软件,以便操作人员能够经常检测,及时发现和清除计算机病毒,避免或尽可能减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第八条产品研发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人员必须定期升级计算机防病毒服务端软件,及时更新有关病毒库,并对病毒库的升级情况进行记录,并督促使用人员定期升级本机上的计算机防病毒客户端软件,以确保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功效。
病毒库升级策略:1、业务网病毒升级策略:每周更新:中心服务器更新时间为每周星期三,服务器分发病毒代码库到各部门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三晚6点后,客户端更新时间为每周星期四下午3点45分。
2、办公网病毒升级策略:每日更新:中心服务器更新时间为每日凌晨3点;客户端更新时间为每日下午3点35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一、关闭系统不太必要的网络端口,如FTP、TELNET等,限制访问权限。
二、安装和设置防病毒软件,及时执行病毒定期更新和扫描,并定期扫描网络病毒。
三、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并分隔出专门的备份空间,以防止未能成功清除病毒而导致的数据丢失。
四、设置系统安全策略,包括密码策略、安全登录策略等,以防止非法登录系统,及时更改密码及用户权限。
五、及时更新软件,以及统计使用环境中安装的系统服务及软件,不断测试安全性,及时关闭不安全的服务和程序。
六、及时安装专业安全软件,检查网络安全,对网络攻击及蠕虫病毒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问题。
七、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检查病毒库,及时清除相关病毒文件。
八、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使员工们树立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建立本单位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监管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信息中心职责:(一)制定防病毒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对相关安全产品提出选型建议;(二)制定总体防病毒安全原则和策略,制定防病毒系统管理办法、建设规范和操作规程;(三)对各级机构的防病毒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对新病毒的传播和破坏机制进行跟踪。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科技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六)负责跟踪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有关安全漏洞的补丁升级动态,并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升级实施。
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六条防病毒体系由科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全面综合防范和治理,坚持技术、管理并重,加强员工整体防范病毒意识教育。
第七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八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信息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内部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企业员工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定义1.计算机病毒:指一种独立运行的,能够自我复制并侵入计算机系统,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恶意程序。
2.病毒防治:指防备、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相关威逼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病毒防治责任1.企业高层应确立病毒防治工作的紧要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分工。
2.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病毒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订立相关规范并进行培训。
3.每位员工应充分了解病毒防治的紧要性,并乐观参加病毒防治工作。
第五条病毒防治措施1.安装和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全部计算机设备必需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保持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
2.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补漏洞。
3.禁止随便使用外部存储设备:禁止未经病毒扫描的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设备插入计算机。
4.掌控网络访问权限: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合理的网络访问权限掌控,禁止访问未知或不安全的网站和文件。
5.加强员工教育宣传:定期组织病毒防治培训,提高员工对病毒防治工作的认得和意识。
第六条病毒事件处理1.发现病毒感染情况:一旦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的迹象,员工应立刻报告职能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设备。
2.病毒事件处理程序:职能部门应订立病毒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应急响应预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研究病毒的传播途径和病毒特征,修复感染的计算机,清除病毒,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3.病毒事件分析和总结: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踪分析病毒事件的原因和后果,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病毒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考察企业高层对病毒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职能部门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具体实际。
特制订XX农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行计算机业务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各种计算机病毒危害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是指用计算机语言编制的具有破坏计算机功能或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能进行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程序代码或指令。
第三条全行各网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XX农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全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管理对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二)宣传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法规,组织计算机安全培训;(三)监督和检查重要岗位、重要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四)统一选定和购买防病毒软件,并对购买软件进行备案及安全管理;(五)对各网点病毒情况及损失情况进行登记,负责向上级行及公安机关报告;(六)做好我行各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做好本行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以及行内电子邮件病毒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网点计算机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遵守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
避免外来盘、外来软件使用。
(二)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管理,无关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
(三)建立本单位计算机安全和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
(四)建立安全和病毒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安全和病毒现象以及情况发生后的数据、设备损失情况。
(五)制订定期使用杀病毒软件对本单位计算机杀毒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人的制度。
(六)加强计算机安全和病毒防治知识学习,建立健全安全学习制度。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严禁收集、保存、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防治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中国人寿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的管理工作职责归口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部门,公司总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国人寿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总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统一构建和部署企业防病毒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节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级公司应设定专人负责病毒防治工作。
第六条病毒防治管理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提高防范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七条各级信息技术部的病毒防治管理职责:(一)根据总公司要求制定本公司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并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部署、监管和指导。
(二)建立本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操作规程,并依据有关条例定期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
(三)在重大病毒爆发时,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应急方案、付诸实施,并跟踪有关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
(四)实行重大病毒的预警公告制度,对于特定“网络蠕虫”病毒或“黑客”程序,提供专杀工具和解决办法。
(五)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的病毒防治安全意识。
第八条其他各部门病毒防治协助职责(一)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级公司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记录相应MAC地址,并严格执行。
发现病毒及时报告,协助病毒防治管理员跟踪该病毒传播途径和根源。
(二)新配置和安装的服务器、PC机和便携机等计算机设备在使用前应通知专业人员安装病毒防治产品,并更新病毒特征码。
(三)修复或重新启用的服务器、PC机和便携机等计算机设备,必须先进行有关病毒检测,然后安装病毒防治产品,并更新病毒特征码后才可使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一、前言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可以传播和复制自身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造成破坏和损失的恶意程序。
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完善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减少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提高计算机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人员。
四、责任和义务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订和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安装维护防病毒软件、定期检测和更新病毒库、及时处理疑似病毒感染等工作。
3. 用户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计算机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使用计算机,不得故意传播病毒或进行非法操作。
五、防病毒措施1. 安装和维护病毒防护软件:所有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经过认证的病毒防护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
所有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保持病毒防护软件的开启状态,并按照规定进行病毒扫描。
2. 系统安全设置:系统管理员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设置,包括防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限制用户权限、设置密码策略等。
3. 网络安全设置: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司的网络设备,防止病毒通过网络传播。
用户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下载和打开来历不明的文件和链接。
6、培训和宣传1.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培训,提高用户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课程、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用户对计算机安全的重视和防范病毒的意识。
七、病毒事件处理1. 系统管理员发现疑似病毒感染的计算机应立即隔离并清除病毒。
同时应通知相关用户暂停使用该计算机,以免进一步扩散病毒。
2. 系统管理员应协助用户恢复受感染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并加强对该用户的病毒防治培训。
3. 对于恶意传播病毒的用户,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公安部第51号令
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系统第一条加强计算机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网站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上操作的任何人、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它是指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编译或插入计算机程序的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员工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包含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买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的安全管理,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系统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用户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护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买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资料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考核,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在收到电子邮件时,还应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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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
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