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笔录(完结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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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笔录

时间:2018年6月20号

地点:

案由:刹车门事故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首席仲裁员:**

书记员:**

申请人:**

申请人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律师:**

证人:**,***

宣布仲裁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人入庭。

仲裁员:本仲裁庭就中方与美方关于刹车门事故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现在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回避

被申请人:不回避

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调查,先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仲裁员: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或口头答辩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

仲裁员: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质证

申请人证据:

证据一:《伤残等级鉴定表》

证据二:《诊断书》

被申请人:真实无异议

被申请人质证:

证据一:《汽车购买发票》

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二:《合同》

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仲裁员:申请人,你的申诉请求是否变更?

申请人:不变更申诉请求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的申诉请求是否变更?

被申请人:不变更申诉请求。

裁仲员:仲裁庭调查结束,总结争议焦点:

该产品是否合格?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辩论,先由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我方向被申请方购买日本丰田汽车,事发时杰奎琳·多诺霍正和丈夫驾驶一辆2006

被申请人在产品具有如此危害的情况下并未对我有所警告,致使我受到如此伤害,也对我今后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故在此,我方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被申请方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近期申请人在购买并且使用我公司的名为“ 2006款普锐斯”的小型汽车后在接下来发生意外,我公司认为这是申请人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申请人在使用完我公司的产品后,开始开车的时候未发现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问题,并未对使用后的装置进行正确的处理,并且在使用后申请人在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时就出现了车祸从而导致车祸的发生,故我方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申请人操作不当,没有对使用后的汽车进行正确处理以及使用后没有正确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的,这与我公司产品本身无关。

我公司的产品经过美国质量检测局检测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的汽车在市场上非常畅销,我们还常年和国外的很多企业合作,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故我方认为这次事故并不是我们产品的问题。

在此我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且赔偿我方名誉损失费50000元和财产损失费20000元。

以上意见,请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申请人律师:

一、被申请人有责任披露任何有缺陷的汽车零部件,因为它一直标榜其汽车安全、实用和可靠。

被告根据就在去年,神户制钢承认,其向大约500家客户提供的产品的合格证书是伪造的,已经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钢铁的质量问题十分清楚,因此被告公司应该对隐瞒行为进行赔偿。进一步说,一个生产对人来说具有潜在威胁产品的谨慎的生产者,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消费者在按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的使用该产品后,因为丰田汽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如本案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一个面向公众生产和销售对人体有高度危险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有义务向公众提供该产品详细的规格说明书、使用说明以及详细的警告。这样才能保证使普通的使用者不仅在其适用产品生产销售目的时,而且在其他一切必要的附带性或从属性使用中(如储存,销毁)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另外,还要给出关于产品使用后或其迟发效果,及其潜在或存留危险,这些效果和危险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知道或合理预见,但却是生产者依据其专业的知识“可以预见”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申请人因钢铁的质量问题十分清楚,被告公司进行隐瞒对其人身安全可能构成威胁或危险的合理的提示或警告而存在过失。

二、申请人因被告过失受到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洛杉矶2月12日电(记者王军)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一名消费者12日在洛杉矶将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丰田就其生产的车辆导致她丈夫死亡和自己受伤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这位名叫杰奎琳•多诺霍的妇女向位于洛杉矶的美国地区法院呈交诉状,要求丰田公司和其设在洛杉矶的北美销售部门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她说,事发时她正和丈夫驾驶一辆2006款普锐斯小型汽车在内布拉斯加州75号高速公路上行驶。车子突然加速,撞在停在路边另一辆汽车的尾部,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丈夫当场身亡,她也身负重伤。多诺霍的代理律师认为,丰田公司生产的许多汽车均没有配备刹车优先装置,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的此项过失是造成原告生理机能障碍以及原告的残疾的近因,这一事实有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学中心诊断证明书、汽车鉴定证书、医疗费、鉴定费发票、商品标签的照片等书面证据在卷佐证,能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及其经过。

三、申请人要求赔偿请求合法。

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规定,申请人要求赔偿请求合理。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考虑因申请人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刹车事件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一案的代理人。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明确的认识,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首先,我方生产的丰田汽车已经经过相关部门检测,符合规定,各种指标属正常范围,如正确使用,则不会造成伤害.

其次,在丰田汽车使用说明上有使用方法的相关标签和警示,消费者在使用的时候只有按照要求去做,就不会出现申请人这种状况的。而且经调查,本次是因为受害人本身没有正确驾驶导致的车祸,所以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申请人本身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车子突然加速是当事人驾驶不当出现车子突然加速并不是因为我方配置问题而出现的此次事件,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责任。申请人本身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美国运输部下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的周莲表明,58辆出现实然加速现象的丰田汽车中,35辆车的司机在撞车前没有踩刹车,9钢车的同机是在出事前最后一刻才踩利车。因此我方认为,大部分不明原因的实然加速,都和油门踏板不正确使用有关,自丰田召回事件发生以来,丰田与美国方面一起对3000多件刹车事故逐一检查,目前丰田方面的最终调查报告还未成形,但是从现在的数据显示来看,有95%左右的事故是由驾驶者的操作失误造成,这充分证明丰田汽车的电子控制系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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