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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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1.0 总则
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并
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入。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
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
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
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试验。
3.0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
3.1 基本原则:
尊章守规,谨慎驾驶;选准航路,靠右行驶;
善用车舵,合理避让;因地制宜,沉着应急。
3.2 正规了望
3.2.1 驾引人员应当“勤了望,观动向”,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在密集水域或能见度受限时,应加派人员协助了望,同时安排船首备锚、了头。
3.2.2 船首了头人员应与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前方情况应及时报告,并
示
意他船动态。驾驶台了望人员应左右两侧走动,消除视野死角。
3.2.3 通过VHF及时发布本船船位、动态,及早联系、掌握他船船位及动态信息。认真收听VTS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必要时提出助航申请。
3.2.4 对前方航路、航标的位置、航向、转向点、吊向点要有清楚的认识,并结合雷达,电子海图等有效的手段核对船舶周围环境和浮标的情况。
3.2.5应至少保持两部VHF频道畅通,一部VHF在06频道值守,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与他船协调一致,确保安全通过;一部VHF在交
管频道值守,接收VTS中心航行安全信息及指令。
3.3 航速控制
3.3.1 “十次事故九次快”,在任何时候均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3.3.2 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在能见度不良和通航密集水域、渡运水域等复杂航段,特别是有明确规定的限速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控制航速。
3.3.3 对情况不明或会让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3.3.4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速限制:
1)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应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
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3)船舶进入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航行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4)船舶进入其他水域航行时,在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
不得超过12节。
3.3.5 长江上海段水域航速限制:
1)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水域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2)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管制期间,进港船舶航速应不低于10节。
3.4 船位控制
3.4.1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控制船位。经常进行视觉观察,并利用AI S、雷达、GP S等助航设备校验核实船位,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的航路上,非紧急情况下
避免占用分隔带、逆向航路等航道外水域。
3.4.2 根据水流的分布,气候特点、季节特点、航道水深演变、习惯航法等,提前对周围环境做出充分的了解和判断,把本船置于一个有利的位置。
3.4.3 在狭水道、弯曲航道,水流湍急、紊乱,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船舶落弯。
3.4.4 长江航行主要定位方法是目测定位和雷达定位。以实际船位相对于浮标及航道界限来判断本船位置;用雷达判断与他船距离及相对运动态势。
3.4.5 船舶重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水流的影响;空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
意风的影响。航行中应提前预设风流压角,调整航向、降低风流压的影响,确保与他船及浮标保持安全距离通过。
3.4.6 船舶掉头或横越航道时,应征得VTS的同意,服从VTS指挥;及时发布
本船动态信息,与周围他船联系并确定好会让意图,鸣放声响信号,尽可能的
减少掉头或横越时间。
3.5 船长监航
3.5.1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或有疑问时,无论何时均应立即报告船长。
3.5.2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密集水域、桥区、渡运水域、弯曲狭窄航段等复杂环境下,船长要负责监航或亲自操作。
3.5.3 到达监航航段前,值班驾驶员应提前15分钟请船长上驾驶台监航。
3.5.4 船长监航时,值班驾驶员仍应按职责认真执行驾引操作,若因情况需要船长亲自操作时,驾驶员要积极协助、配合船长。
3.6 向VTS报告
3.6.1 船舶在抵达报告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VTS报告。
3.6.2 长江江苏段各船舶报告点、各VTS值守频道参见“长江江苏段各辖区报告点”(附件1)。
3.6.3 长江上海段报告点:
1)南槽(31N122-20E与31-13.10N122-28E连线)大约在S0#号浮至圆
圆
沙灯船,通过C H26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2)北槽(31N122-20E与31-13.10N122-28E连线)大约在D7#号浮至圆
圆
沙灯船,通过C H09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3)圆圆沙灯船至吴淞口66#号浮,通过C H71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4)吴淞口66#号浮至宝山灯船(上海航段上线),通过C H27向吴淞控制
中心报告;
5)以上航段AI S设定正确可以不报,但在长江口进入南/北及东报告线
时
应通过C H08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3.7 交通管制
3.7.1 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船舶盲区超过500米且能见度不足2000米时,严禁冒险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