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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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环节。

第三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能划分第四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事宜。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团队的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七条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投资第八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的募集和投资活动。

第九条募集基金应遵循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等原则,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账务管理、资金划拨、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第十二条基金账务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资金划拨应依据投资决策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建立投资者沟通机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应针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七条风险预警应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

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 第四章资⾦募集 第⼗四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募集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邮件等⽅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条私募基⾦管理⼈⾃⾏销售私募基⾦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进⾏评估,由投资者书⾯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管理⼈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的,私募基⾦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及风险揭⽰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的特点制定。

第⼗七条私募基⾦管理⼈⾃⾏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应当⾃⾏或者委托第三⽅机构对私募基⾦进⾏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

第⼗⼋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来源合法,不得⾮法汇集他⼈资⾦投资私募基⾦。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条募集私募证券基⾦,应当制定并签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合同)。

基⾦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条除基⾦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应当由基⾦托管⼈托管。

基⾦合同约定私募基⾦不进⾏托管的,应当在基⾦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

现在各种形式做如下介绍: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

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

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

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

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

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基金。

第三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募集程序第六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通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投资计划。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出具投资确认书,并办理基金合同的签订、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募集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四)使用“保本保息”、“无风险”等误导性词语;(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

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

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1. 引言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邀请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跟投人")跟随基金一同参与投资的行为。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2. 规定内容2.1 跟投资格要求跟投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参与跟投:-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成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

2.2 跟投份额限制为了确保跟投人的权益,应设定跟投份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不超过10%。

2.3 跟投方式跟投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跟投或分期跟投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4 投资决策权跟投人在投资决策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表决权等。

2.5 投资收益分配跟投人按照其跟投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2.6 退出机制跟投人可以选择退出跟投,具体退出方式和条件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3.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障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确保跟投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定期报告跟投活动的情况,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4. 法律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参与跟投前,应详细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跟投人应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跟投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参与跟投活动。

以上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的简要内容,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

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

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
近日,中国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旨在加强对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出现风险事件。

根据新规,央企私募股权基金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从事投资或者融资活动,不得挪用、滞留或者冻结投资人的资金。

同时,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范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此外,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构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经验、风控能力等。

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营。

对于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的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将采取吊销执照、取消投资资格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央企私募股权基金市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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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注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禁止的投资活动,如违规投资股票、期货等。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通过公开募集或者私下募集等方式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投资股权、债权等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和管理费用的收取。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和清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退出投资,如出售股权、收回债权等。

在解散和清算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募集、投资、退出和清算等业务应当受到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违法行为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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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近年来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崛起,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一种募集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进行接触的,因为私募基金只针对少数人的投资,大量的资金流动使得私募基金必须得到相应的监管,下面为大家解答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年1月1日生效。

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基金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基金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基金法律法规“时间类”考点汇总1、1868年,世界上第一支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

2、1924年,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是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

4、1992年11月,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

5、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成立,是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

6、1993年8月,公司型封闭式基金“淄博基金”在上交所上市,我国首只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7、1998年3月,“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设立,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8、2000年10月,发布并实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9、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10、2002年12月,首家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11、2007年7月,正式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

12、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13、1990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推出世界上第一只ETF 指数参与份额(TIPs)。

14、1993年,美国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SPDRs)诞生。

15、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QFII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16、2003年5月,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我国第一批获准入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年7月,瑞士银行下达第一单交易指令意味着QFII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实际参与投资。

17、2006年11月,我国第一只试点债券型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发行。

18、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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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 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待投资公司上市, 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

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市场也并不成熟, 所以, 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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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简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托管人
04
第四章资金 募集
06
第六章信息 提供
05
第五章投资 运作
1
第七章行业自 律
2
第八章监督管 理
3 第九章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 特别规定
4
第十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 发展,制定本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 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 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 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 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 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登记1.私募基金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

2.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其投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最低限额。

4.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事项。

5.私募基金应当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投资运作管理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2.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资产。

3.私募基金应当聘请合格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4.私募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5.私募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等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监督。

四、费用与收益分配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管理费应当根据基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报酬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和条件进行分配。

2.私募基金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擅自改变费用结构和支付方式。

3.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优先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需求。

五、监督与风险管理1.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

2.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陈燎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

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

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

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

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98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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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
《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按部门划分
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
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科学技术部文件: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文件:
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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