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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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案例(3篇)

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7年,张某某因怀孕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某认为,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但某市某国有企业却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不公平待遇。

张某某遂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是否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2. 某市某国有企业对张某某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经过1. 张某某于2017年3月怀孕,同年7月向某市某国有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某市某国有企业认为,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故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 张某某不服,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

5. 经调查,人社局认为某市某国有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6. 人社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某市某国有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张某某的原工作岗位,并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国有企业不服人社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

2. 某市某国有企业在张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对其进行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情简介原告:蒋韬,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大学东区学生宿舍620室。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二环路南昌二段十五号诉讼请求:1、被告在2001年12月23日在发布的招录行员广告中,限制男性身高不到168公分、女性身高不到155公分不属招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公开更正。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3)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作者:毛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

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一、什么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和保障。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因小区内绿化带修剪问题产生纠纷。

绿化带修剪期间,李女士认为修剪人员修剪树木过于密集,导致绿化带内树木遮挡了采光,影响了自己家中的光线。

张先生则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化带原状。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了绿化带修剪的实际情况。

2.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则认为修剪人员修剪过于密集,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3.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绿化带修剪人员修剪树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中,绿化带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未侵犯李女士的采光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一)平等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对待。

这体现了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重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平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二)平等权的保障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平等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平等权

平等权

平等权第一节平等权的概述一、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平等权的出现可以追踪到人类社会的原始时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古罗马都对平等做了论述,但都不包括奴隶。

平等权的提出的直接基础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启蒙思想家。

平等权最早给予确认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二、平等权的含义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或制裁。

三,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平等权的内容涉及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平等权意味着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外在差别的影响,这些外在差别主要有性别、民族、种族、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语言、血统等等。

其次,废除原有的或禁止新授予有可能造成不平等而引发特权爵位与称号。

再次,平等权所有的权利涉及多个方面,并不限于某一事项。

最后,享有平等权的主体主要表现为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这两大类别。

四、平等权的实现方式1,权利人对于平等权的自主实现。

2,相对主体对于平等权的尊重。

3,法律的强制保障。

第二节民族(种族)平等一、民族平等权的主要内容1,各个民族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各个民族及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3,在各个民族内部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

4,对少数民族予以特别的保护和帮助。

5,实行民族平等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民族歧视。

二、我国民族平等权的实施方式第一,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保障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第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发展权。

第五,保障各民族的受教育权。

第六,确保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七,确保各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

第八,确保各个民族保持和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第三节男女平等权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内容第一,政治权利方面。

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二,经济权利方面。

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文化教育权利方面。

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关键词 : 宪法; 平等理念 ; 平等权 中图分类号 : 1 D9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2 9 (0 1 0- 0 8 0 17 — 0 4 2 1 )2 0 1- 2
平 等理念 自古有之 , 但作为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上的 的平 等则经过 了较长 时间的演变 。平等 是法 律的出发点, 起码在 应然意义上是如 此。 自法 律产生之 日起 , 就有法律面前 的平
1平等理念简述 平等理念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和历史沿革 。 较早提 出平 等 理念 的是 公元前五世纪的哲人政治家伯里克利 , 他在雅典
隶和农 民为了追 求平 等多次发起起 义, 平等 ” 把“ 视为奋斗 目
标。近代 中国思想家们更是提 出了各种 各样 的平等思想 。新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 宪法大纲》 《 、 宪法原则》 中都规定 了
第 2 卷第Leabharlann 2 l 期 v 1 21 No 2 o. .
四川职 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un l f i u n V c t n n e h ia o e e o r a o c a o ai a a dT c n c C l g Sh ol l l
2 1 年 4月 01
摆脱 中世纪不平等思想的精神动力。 市场经济对平 等的渴望 和要求 , 以及人类 自觉唤醒 的理性 , 最终冲破了等级特权 , 新
具备实际权利义务 内容 的宪法性权利 , 成为法治语境 中不可
或缺 的重要概念 。在平等权 的基本要义 中,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的形式要件是首要 的前提和基础 , 即每一个体在社会活 亦 动 中均享有独立平等 的人格主体和法律地位 , 权益受到法律
等 问题 。 刑也平之如水 ”“ “ ,万事一于法 ”亦即平等适用法律 , 的意思 。平等不仅 是现代 法律最为重要的基本价值之一 , 又 是法律适用 中应遵循 的首要原则 , 并且是具有 实际 内容 的宪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示 威的 自由,宗 教信仰 自由,人身 自由,人格 尊严 ,住 宅不 受 侵犯和通信 自由,劳 动权 ,休 息权 ,受 教育权 ,妇女在多 方 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等等。所以 ,公 民在生产 、生活上 的权利如果想要得到实现 ,就必须时刻懂得寻求法律 的保护。 二、我国宪法对公 民基本权利具体保 护及现状 平 等权是宪法 赋予 公民在法律 地位上不 受歧视 的权 利 , 同时也是资产 阶级在 反对封建等级特权斗争 中提 出的一项基 本的人权 。谈论人 权 ,美利坚合众 国每年都会抨击我们不重 视人权 ,他却是有 过之而无不及 ,至少是在种族歧视这 一方 面: 餐馆分别 、车厢分节 、招聘分类 ,黑种人 总是在这个整 日叫嚣 人 权 至 上 的 国家 受 到 各 种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 而 相 对 比之 下 ,我 国在 “ 任何 人 的合法权益 一律平等 ”上做的是 比较到 位的 ,在 我国 ,只要是公 民 ,都平 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 ,平等地适 用于法律 。 参政权 ,包 括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 自由、政 治诉 愿权 ” 。但就现 实状 况而 言 ,虽然现 当代 大学生基 本都是 满 足条件 的 ,不过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在绝大 多数 大学 生中还是 很少接触和表达得 到。 言论 自由。著名 理论家 罗伯斯庇 尔曾经提 出 : “ 人 的基 本权利是关心保 全 自己生存的权利 和 自由的权利 。 ”自2 0 0 8 年灵宝警方跨省追捕王 帅后 ,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类似遭遇 的 “ 王帅”出现 。当今 ,“ 网络问政” 日益流行 , 但这些 “ 王 帅案”却不是在 引导人们说实话 ,讲真话 ,提 自己的建议 和 意见 的。诽谤被 问罪 ,跨省被追捕 ,处 以各种刑罚 ,一 系列 现象之后是公 民的言论 自由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的结果 。 当然 , 当权者也不要 在落马时才反思和认识到充分发挥公 民言论 自 由 的重 要 性 。 列 宁曾说过 : “ 什 么是 宪法 ?宪 法就是一 张写着人 民权 利的纸。 ” 河南人 口众多 , 典型 的司法案件也多 。 以“ 赵作海 案” 为例 ,宪法中的 “ 人 身权 ”就 不得 不提 。首先 ,是司法配合 有余 而制约不足 。在 赵作 海案证 据不足的的条件下就追捕并 拘役赵作海十多年 ,是 长期羁 押 ,限制了只是犯罪嫌疑人 的 人身 自由; 其次 , 是锒铛入狱后 的行刑逼供 , 反反复复的审 问, 冲破了他 的心理 防线 ,同时也磨灭 了赵作海为 自我辩 护的能 力 。九次之 多的有罪供述是对其人格尊严严重侵犯 的有力证 据 ;当赵作海 由犯罪嫌疑人变成受 害人 归来 时 ,当年的家 已 片瓦无存 ,另一处也是断壁残垣 ,荒草 萋萋 、子散妻离 ,随 着男主人被 捕 , 十多年来 , 并没有人来管理和保护这个 “ 家” , 究其缘 由,与宪法 中规定 的公 民住 宅不受侵犯也是脱不 了干 系的。在 “ 赵作海 案”中 ,宪法中的条文如 同虚设 ,开庭 审 理也只是一个过 场 ,年轻 的实 习律师就像一个道具一样 ,其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中国宪法》 第八章 平等权

《中国宪法》 第八章  平等权

2.在宪法总纲部分,具体规定了平等权运用原 则与领域。如宪法第4条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 等的原则,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 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 3.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宪法首先规定 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明确平等 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指导意义。
第二节 平等权的内容与类型
一、平等权的内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 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 何特权。 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 和适用法律上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
构成歧视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存在着区别待遇; 二是此种区别具有不良的效果; 三是该区别的理由是被禁止的。
二、平等权的效力
1、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与宪法原则具有一般约束力, 它约束一切国家机关活动与公务员的活动。 2、平等权效力能否约束私法关系是学术界有争议的 问题。公法原则适用于私法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发展 趋势。私人之间的关系能违反平等原则。
三、平等权的限制 1、基于平等权的相对性与合理的差别性,
宪法确定了平等权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平等 权例外条件的规定,主要有规定公务员政治 行为的界限与范围,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权受限制;军人受军事法院的审判;人民代 表的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权的规定;军人 及其家属的社会优待权;妇女权益的特殊保 护等。
四、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1、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平等权集中体现了宪政要求 3、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存在形式有其特点。 平等权性质: (1)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 (2)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 (3)平等权一方面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 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平等原则:平等权利,法律保护,平等地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没有歧视。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实现了从被压迫者到权利者的历史性转变,从下层群众
到上层群众实现了从弱势群体到强势群体的历史性转变。

在此过程中,宪法平等原则就被
赋予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宪法平等原则,支持任何公民从社会的任何角落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平等受到任何
形式的歧视性待遇,而且它还坚持言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加强任何公民的经济,行政,和实践的权利,以确保任何公民都能受到平等对待。

即使受到特殊状况影响的
群体,他们也应该受到平等、正义和人道的关怀和服务。

在法律原则上,我们必须尊重平等原则,但也应该合理地在同一原则中实现合理差别。

随着时代变迁,实现平等原则维护个人和社会经济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提醒社会弱势群体,在不影响他们的平等权利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的赋权政策和特化的政府服务,以保障
弱势群体的正当维权利益。

上述合理差别,不只是为了个人而言,而是为了提高整体社会的素质和归属感,取得
和平的社会发展。

以便通过动态调整社会结构,以形成新的群体社会联系,充分发挥不同
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

这样,才能使参与社会治理的全体公民,从平等原则中得到有效保障,维护整个社会各方共同发展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
民的基本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与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国家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礼拜的自由。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则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邮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政 治 权 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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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论法平︼等宪权法的保护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

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

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一、平等权(一)、概念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

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

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

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

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

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

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

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一)身份的不平等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

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

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

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

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妇女就业率很高的国家,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其主要表现:(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就业领域内男女机会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但是很多现象已经表明,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我国普遍存在。

如,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女性的被拒绝率远远高于男性;从离职过程来看,妇女也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解雇的首要对象。

(2)在同一类工作中,女性获得较高层次职位的机会不平等。

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因素。

企业有用工完全自主权,在部分企业的用人、提拔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主观因素会起主导作用,在提拔和任用中,性别歧视的现象也相应出现。

二是客观因素。

一般女性担任家庭职责多于男性,因此,客观上造成女性在同一岗位的业务能力或工作技术较男性提高慢,再加上女性自身或单位负责人不愿女性承担较繁重、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工作。

种种实际问题限制了女性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业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

(3)不平等的退休年龄。

在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是平等的,但法律规定,从事企业体力劳动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

退休金的积累依据其工作年限而定,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规定本身就会造成退休金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现象。

(三)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

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的待遇、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条件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

第二,受教育权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严重缺乏。

第三,受高等教育权上的不平等对待。

据报道,海南省曾发生400多名应届高中生在党政机关聚集,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大陆学生来考试”的口号。

2005年高考前,海南省曾宣布取消340名移民考生的考试资格,对他们进行“驱逐”,后经省际沟通与协调,340名考生才重获考试资格。

在海南省发生的高考移民事件是典型的平等权之争。

移民考生追求的是同等分数条件下被录取的同等机会,本地考生追求的是对“合理的差异”的保护,如果让本地考生在当地教育条件下参与全国范围的考试竞争,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于是,平等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例外“合理的差异”相冲突,双方都以公平的名义,但形式公平之矛遭遇实质公平之盾。

其背后,是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而这种不均衡分布的背后,是地理、人文、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变,只要还有高考和招生指标,就会有“高考移民”,也就会继续有移民考生与本地考生的平等权之争。

三、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一)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大平等权立法保护力度平等权在人类社会权利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们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

……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

”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危害性,就应该在立法中贯彻平等原则,除了传统法治原则下的形式平等以外,还要注重实质平等。

也就是说,要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在今天,因为种种原因给平等权利的实现带来的障碍和不良环境尤其需要国家主动干预,并提供积极服务。

因此,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该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法律、制定政策,还是赋予权利、赋予机会、给予待遇、落实政策等方面体现平等,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发展。

二是要求我国立法必须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公约中所规定的平等权保护义务的实现。

三是要求平等权不仅应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更应该在其他法规中将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二)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而且更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平等权的实现,否则,再好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

行政权容易扩张和膨胀的特征及其不当使用,往往是造成平等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平等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到积极而不越位,有权而不滥用权,守法而不无为,以确保平等权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

其次,要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须接受监督。

再次,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克服在行政运作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的倾向,以确保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三)完善平等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它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必须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无论何人,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其次,应该增强审判全程的透明度,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允许新闻报道、电视直播,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再次,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可以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模式。

总之,对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又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予以保障。

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和执法、司法中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立法创意不可能有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反之,没有立法创意中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就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面对公民,从而也就难于实现或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同时,还应当指出,无论是平等权立法上的保护,还是平等权的执法、司法上的保护,都不能离开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而盲目地谈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平等权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人们不断为之奋斗的现实,我们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法律、道德、习惯等各个层面上为平等权的实现而努力,其中制度层面上的平等权宪法保护是最为有效和持久的。

参考文献:(1)、马岭:《宪法中的平等权》,《中国宪法年刊》(2006),法律出版社(2)、张步峰:《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法学家》2009(3)、许嵩德:《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齐延平《论普遍人权》载《法学论坛》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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