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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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练习题答案
1.如何界定我国房地产的概念?
广义上的房地产包括一切作为财产或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及固着于土地、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包括大部分作为资源的和商品的土地和房屋,既包括经营性的,也包括非经营性的。
狭义上的房地产特指以商品经营服务性质为主的地产和房产,尤其特指城市中具有商品房意义的房地产,而不包括非商品经营性的房地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和理论是以狭义上的房地产为主要规范和研究对象。狭义房地产的主要相关法律为城市房地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如何理解房产与地产的关系?
(1)房产与地产不是绝对的从属关系
在房产与地产的关系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否认土地权利的商品性,同时保留部分房产的商品经济权利,故采取房产和土地分别立法、分别调整的方式,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才逐步强调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割性,但在房产与地产的关系上却又出现了所谓“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之争。“房随地走”的主张认为,应当以地产为主权利、房屋为从属权利,二者是“皮和毛的关系”,没有土地也就没有房屋,房屋只能依附于土地存在。土地是公有,即国家和集体所有,因而更应强调房随地走。房地产应指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房地产市场实质是土地市场,土地管好了房屋管理就有了前提和基础。“地随房走”的主张则认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相分离,而房屋与房屋基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进入市场流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意义退到第二位,房屋所有权或房产则成为房地产的核心。
所谓谁随谁走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非是两个问题:一是主权利与从权利关系问题,二是法律可能对不同的所有权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无论是我国还是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使用权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存在,而不是传统大陆法仅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从权利。在房地产法律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相互并列的,并无从属意义。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已经摒弃了以往旧体制下公有制财产和私有财产在所有权上有高低贵贱之分并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的旧观念,主体的平等性当然意味着法律保护的平等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与地产
谁随谁走的提法已无实质意义,也不科学。
(2)房产与地产的结合关系
地产是土地中的特定部分;房产是房屋中的特定部分;乡村房地产属于广义上的房地产;城市地产和城市房产构成狭义上的房地产;城市地产与房产结合才产生地价。
3.试述房地产业的性质和作用。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房地产业在国外又称不动产业、不动产交易、不动产市场等。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城市房地产业的报告》对房地产业范围的定义为:“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业对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2)房地产业对完善市场体系的作用;
(3)房地产业对发展国民经济、增加国家财富的作用。
4.试述我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途径。
《中国21世纪议程》第十章关于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规定指出,“资源短缺是中国人类住区发展必须面对的又一挑战,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利用不当,更增加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在方案领域中提出改善人类住区环境、向所有人提供适当住房和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十四章对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指出:“以较低的资源代价和社会代价取得高于世界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增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可持续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相一致,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的体现目前主要限于我国承认和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在国内规范中,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是我国对可持续发展原理最系统的阐述,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更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规定于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但从规范的性质来看基本属于政策性规范,真正规定于立法中的仅见于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由于可持续发展强调的代际公平对未来人利益保护的观念与法理学上法律仅限于对当代人即现实社会中既存的权利保护的原理相抵触,因而即使在国际法意义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往往被解释为“软法”,在国内立法上,它也主要作为一种指导思想或法律原则体现出来。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可持续发展在以下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中国21世纪议程》关于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规定,“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经营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强化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现行法律和管理制度”。关于实现上述目标的行动方案中规定,“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特别是商品化开发方面较为积极,保护功能则较为次要;而传统物权法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制度则在土地商品化问题上较为保守,对土地资源保护的功能较为强烈。我国香港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局限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事实上的缺位;我国内地土地资源保护长期以来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而民法物权法的保护不够完善,与兴旺红火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显得比较单薄,二者关系有嫌失衡。此外,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经营权方面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必须以物权法为本,借此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行政主导因素予以必要的制约。
《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为更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组织力量实施市场经济刺激手段,同时考虑社会的公平分配”;“建立一种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连续监督体系,鼓励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的持续管理活动”;“建立自然资源的地区和部门开发利用规划分配机制,尤其是中长期资源分配机制”。
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限制”和“需要”原则,为此应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现行法律中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引入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要学习和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降至最低限度。
(2)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三级房地产市场法
联合国《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已有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进行调整完善,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我国房地产法作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同样面临着一个如何调整与完善或者说如何再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