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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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 资金来源:高校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
事业单位捐赠、社会资助等。

2. 资金使用范围:高校专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
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相关活动。

具体使用范围应根据项
目的具体目标和需要进行确定。

3. 资金管理机构: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学校设立专
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

该机构或部门应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进行全面管理。

4.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资金申请和审
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申请者应按
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获得资金支持。

5.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的需求和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使用资金应有明确的支出凭证和报销
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6. 资金监督和审计: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内部
和外部的监督和审计。

相关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7. 资金管理报告:学校应制定制度,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相
关部门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收支情况、使
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和使用不当的行为,
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追究责任、停止资金支持、返
还资金等。

9. 绩效评估:对于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
结果可作为项目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使用范围受限的财政资金。

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1.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 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并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支出。

3.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4.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1. 专项资金的监督由设立和批准部门负责,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审计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1.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

2. 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实际效果、资金使用的效率等因素,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专项资金的终止与清算1. 专项资金的终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终止后,资金余额应及时清算并归还财政。

2. 终止的专项资金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清算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六、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通过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实现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用,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专项资金治理方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心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效劳业加快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进展效劳业的要求及产业进展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中心财政效劳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进展、促进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建立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学问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治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治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详细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治理遵循公开、择优、标准、实效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状况向社会公开,承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视。

其次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推动流通产业构造调整,促进城乡市场进展,扩大国内消费。

详细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效劳、环保效劳、信息效劳、广告效劳、学问产权效劳等现代效劳业。

(二)养老效劳、安康效劳、家政效劳等民生效劳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效劳体系建立。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立。

(五)现代效劳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标准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立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实行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实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工程建立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常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 专项资金概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或组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教育、文化、社会事务、环境、健康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1.2 专项资金管理1.2.1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1.2.2 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并经过法律审批程序。

1.2.3 专项资金发放前应当进行预算控制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1.2.4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1.2.5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 专项资金的使用1.3.1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3.2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财务制度,进行预算控制和统计核算。

1.3.3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审批和签字确认,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3.4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机构报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二、项目管理办法2.1 项目管理概述项目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或完成特定的任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进行组织协调、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一种系统的、有目标的、组织协调的管理活动,旨在完整地实现项目的目标,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监控和收尾等。

2.2 项目管理具体实施2.2.1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重视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和风险管控。

2.2.2 项目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分解任务清单,明确项目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2.3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各项指标的把控和监控系统,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2.4 项目管理应当注重沟通和团队协作,建立项目组成员之间的良好互动机制,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拨付1. 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项目需求履行程序,确保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拨付和分次拨付两种形式。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使用1. 使用资格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与项目需求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并记录相关的使用证明材料,确保使用的合规和规范。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专项资金的监督1. 监督主体专项资金的监督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2. 监督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评估1. 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的评估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2. 评估结果的运用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参考,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所有,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结语通过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真实合规,并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果,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重点领域或者特定对象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基金、社会捐赠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下设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计划、用途、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预算安排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应当经过财务部门会计管理,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予以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余额等内容,实行专项保管,禁止挪用、截留、挪垫、占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一条安排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合理采购、公平竞争、费用适当、合规管理等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应当做到严格检查、严格审核、严格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减少或者避免资金的欺诈、浪费、腐败、侵权等行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违规行使权力,进行违法行为,侵害专项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批准和拨付工作;(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五)定期向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三)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四)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包括:(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建议;(五)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使用,不得用于非项目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或本单位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目标任务和实施期限。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充分论证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明确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九条对于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核算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收支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或滞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应当围绕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meta charset="utf-8"/><div bdsfid="189" id="ArtContent"><h1 bdsfid="190">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h1><p bdsfid="207">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p><p bdsfid="208"> <strong bdsfid="209">第一章总则</strong></p><p bdsfid="210">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p><p bdsfid="211">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p><p bdsfid="212">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p><p bdsfid="213">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明确目标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推动特定的事业发展。

3、统筹规划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立和资金分散。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设立的依据、目标、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项目建设:用于支持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项目。

2、业务活动:保障特定的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3、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补贴或补助,如困难群体救助、企业创新奖励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2、楼堂馆所建设等明令禁止的支出。

3、偿还债务等非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安排、预期效果等内容。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

一、用途限定1.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规定的项目或经费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2.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或经费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使用计划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时间安排、经费分配等内容。

3.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监管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不得混淆使用。

3.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4.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四、使用程序1.接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支取或转移资金。

2.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经费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合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五、使用效果评估1.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2.对于使用效果不佳的项目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追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调离、解聘等处理。

2.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或诉诸法律。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和处罚措施,以维护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二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二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司特别设立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项目收益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高效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公司领导成员任机构主任。

第七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使用计划、预算等。

第九条申请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资金接收人应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接收人需进行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金归集和归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归集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归集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上缴到公司财务部门,并填写相应的归集凭证。

第十八条归还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归还支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一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通过中央、省级、地级市及县级财政进行专项资金拨付,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二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金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例如政府债券和社会捐款等。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是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费用、环境监测费用、治理设备和材料采购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专项资金的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岗位和责任,并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资金清算和审计。

第九条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评估第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十二条评估工作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给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1第一条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

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___省中小学校长培训____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____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____师范学院承接的“教育部—中国移动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第三条____师范学院对____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____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移动项目____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第五条移动项目____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第六条移动项目____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第七条移动项目____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八条移动项目____使用部门每月填报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移动项目____使用时,由____师范学院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后的预算表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

第十条移动项目____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一条____师范学院每月初,检查上月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相冲突之处,按学校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是指一种针对特定项目或活动所设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捐赠等。

2.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 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资金只用于特定项目或活动。

4. 资金使用程序: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

5.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包括审计、审查等,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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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

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

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

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

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四)市人大议案要求;(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

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

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

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

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

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

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

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

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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