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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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购买一辆心宜的汽车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但目前中高级以上的汽车还是价值不菲的,出于经济紧张或是生意周转,很多人会选择贷款购车以圆梦想,而贷款购车又分为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从银行直接贷款及信用卡分期购车三种,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和用信用卡分期购车便成了时下流行的选择。

然而,对使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产生纠纷后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有分歧,有人认为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有人认为是信用卡纠纷,本文认为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应该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

从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规定中,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2009年11月2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等规定中均将信用卡分期购车及购房区别于普通的信用卡消费行为,即将之视为借款合同。而在“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5日中银零[2001]76号)”的第4条规定: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39条规定: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亦可从此看出合同的性质。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257条规定: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从中可以看出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2003年4月10日)”第15条亦将信用卡视为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办2011年第2号)第7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因此,无论是从上述相关的规定还是目前司法实务操作来看,信用卡购车分期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都应该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只是支付结算工具,即银行提供车贷服务的介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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