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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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方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 , 集中办理 , 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

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1、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2、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

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

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

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公司各项目部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保险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范围:包括公司范围内所有的自营、直包项目,以及劳务用工,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的职工,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公司的选择,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安全生产部,办公室负责招标选择3家,信誉良好,服务周到,赔付及时的保险公司进行长期合作。

四、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五、保险办理:各项目部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按照项目人员;2)按照工程造价投保(人员可以替换)。鉴于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六、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 时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须办理保险期限顺限手续,超过一年须办理续保手续。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是一种保险政策,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遭受意外伤害后的一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该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事故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滑倒摔伤、意外中毒等。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等。

2. 意外身故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赔偿其家属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丧葬费用、留给家人的经济来源等。

3. 意外伤残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赔偿其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能后的生活费用等。

4. 意外医疗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医疗治疗时,赔偿其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压力。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伤害时给予的经济赔偿。保险的金额和具体赔偿条款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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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扶持员

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弥补,提高员工

的工作乐观性和安全意识,特订立本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订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以及派遣人员,即

本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定义

本制度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 意外损害:指员工在工作期间

或公司相关活动中,因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事故或事件

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医疗救治:是指对员工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体

损害进行的诊断、治疗及病愈过程。 3. 经济弥补:针对员工因意外

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予以的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

依据公司具体保险方案确定,保险责任金额、范围及细则如下: 1. 保险责任金额:依据员工工作年限、职位及保险方案设定,公司将依

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其购买相应的意外损害保险,并承当保险费用。

2. 保险责任范围:包含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因意外损害

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误工弥补和残疾赔偿等。 3. 保险

责任细则:认真保险责任范围及条款将由公司专业的保险机构与员工

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予以告知。

第五条保险受益人

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享受保险赔付时的受益人次序如下: 1.

员工本人; 2. 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行业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设计的险种,主要是为受保人提供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险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二、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发生:如果受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

或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医疗费用报销:在受保人接受医疗治疗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将负责赔

偿相关的医疗费用。

3.误工费用赔付:如果受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保险公司

将负责支付误工期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损失。

三、保险范围

1.保险期间: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更长。在

这个保险期间内,受保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2.保险金额: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不

超过100万元。

3.保险责任:受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进

行医疗的情况,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费用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以下因素决定:

1.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健康状况越差的

人的保险费用越高。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越长,保险费用越高。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用越高。

五、保险理赔

1.理赔申请:当受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时,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申请。

2.理赔资料:受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工资或

其他收入证明等资料。

3.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受保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

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的保险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意外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理赔和保障,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的意外保险是指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管理措施。工程的意外保险主要分为工程人身意外保险和工程财产意外保险两种类型。

第三条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事故和财产意外事故。

第四条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减少工程施工中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管理能力。

第五条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谨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六条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责任清晰、保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严格的原则,实现保险管理的全程、全方位、全覆盖。

第七条工程的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方各司其责,形成合力。

第二章工程的人身意外保险管理

第八条工程的人身意外保险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负责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管理措施。施工人员包括全职工人、临时工人、派遣工以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人员。

第十条工程负责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工程的负责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管理措施。工程负责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保障水平,为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等。

三、保险机构管理

1. 保险公司的选择: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保险方案的制定:公司应制定适合员工需求的保险方案,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保险费用的支付: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保险条款和费用规定

1. 保险条款:公司应明确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付标准、保险期限等。

2. 费用规定:公司应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以及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

五、保险理赔流程

1. 申请理赔:员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 理赔审核:公司应协助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理赔决策:保险公司应根据审核结果做出理赔决策,包括赔付金额、赔付方式等。

4. 赔偿支付: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策后,应按照决策要求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六、案例分析

1. 医院就医理赔:员工在医院就诊时,应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以便申请理赔时使用。

2. 意外伤害理赔:员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申请理赔。

七、附则

1.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补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3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

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合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得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得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得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得比例赔付,

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得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

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得门诊治疗得药品费用,按100%得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

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得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得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得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得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得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员工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意外伤害。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保险购买:企业应购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确保员工在危险作业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保险费用: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3.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包括危险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具体的保险范围可以根据不同企业和危险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确保员工在危险作业期间的安全得到保障。

4. 理赔程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程序,包括理赔申请、理赔资料的准备和提交、理赔审核、理赔赔付等环节,确保员工能够及时、顺利地获得保险赔付。

5. 员工知情:企业应向员工充分说明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包括保险费用支付要求、保险范围、理赔程序等,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6. 监督检查:企业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险费用的合规使用。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对危险工作的保护,减少企业的责任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员

工的安全意识。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D.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人身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人身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人身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确立一个有效的人身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和被保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本制度将规范人身伤害保险的申请、理赔和索赔等相关流程,并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2. 申请

2.1 申请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人身伤害保险:

- 年满18周岁以上;

- 拥有身份证明文件。

2.2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其他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2.3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所需的材料;

2. 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至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审核申请,如需补充材料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4.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

3. 理赔

3.1 理赔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人身伤害保险理赔:- 已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疾病。

3.2 理赔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 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表;

- 事故发生地和时间的证明材料;

- 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

- 其他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三)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六)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一)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1)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3.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4.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他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方案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方案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方案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公司统筹,自行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各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到该保险公司指定网点办理本单位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谈判和出险、理赔事务;负责向各用人单位提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保险管理办法概述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疾病或遭受人

身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医疗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说明。

二、保险责任的界定

1. 医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受伤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此部分对保险

责任的界定及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

死亡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经济赔偿的责任。此部

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1. 投保申请和核保审核

投保人在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并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审核,

确保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风险因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

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信息。此部分要求详细列出合同中

应涵盖的内容,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3. 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投保人完成投保手续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合同中规定

的保险责任和权益正式生效。此部分要说明投保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合同生效的程序和保障。

四、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理赔

1. 保险费用的支付

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本部分将介绍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未付款的后果。

2. 保险理赔的申请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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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

投保人员清单

投保类型:初始投保□

变更投保□单位全称:

制表:审核:日期:

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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