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与计划生育安排意见(2008)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特扶规范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人口厅发〔2008〕23号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及时掌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监测人口发展动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时保质完成统计监测任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部署数据上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数据直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要按照《2008年人口快速调查与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人口个案数据批量上报规范》(见附件2),补充本地系统缺少的数据项及内容,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非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省份,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详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尽快启动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下一步全面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奠定基础。
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工作负责的高素质基层工作队伍。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项目中的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开展。
各地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中国人口网”,掌握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登录方式及使用方法。
各地的用户名和密码将随本通知单独下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国人口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统一、规范的区划名称及代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本条件。
为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为基准,参照统计、民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做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和管理工作,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一)工作启动阶段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规范工作自2007年1月起正式启动,第一次大规模集中清理、调整至2007年10月结束。
具体安排为:1、2007年1月至3月底,省级人口计生委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范》,研究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规范》的具体意见和工作计划。
2、2007年4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建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及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应用培训。
通过中国人口网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专网首次发布民政部提供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含村及村级以上,下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本)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一、镇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要求(一)镇党委、政府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党委、政府会议、记录为准)1、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和计划生工作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详细。
2、每年组织班子成员学习中央《决定》和省市区《实施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不少于4次。
3、解决本镇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党委、政府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相关会议记录为准)1、镇每年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少于12次。
2、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大规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3、每年组织镇、村、组干部学习中央《决定》和省市区《实施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少于4次。
(三)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相关要求I、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全面掌握镇及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每周到村调研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1次以上(村记录),要有计划生育工作笔记。
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掌握所包片、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有计划生育工作笔记,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底子清楚。
2、镇所有领导、干部耍熟悉掌握计划生育相关法规政策。
(四)宣传工作1、对镇辖区计划生育宣传碑、牌、国策门、标语进行修缮、刷新。
按照要求更换新标语。
2、镇周围至少有三条(面)块上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或喷绘、碑、牌,宣传气氛浓厚。
3、在“312”国道、高速路沿线人口密集的地方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或彩色喷绘,宣传氛围浓厚。
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1、有固定办公室,门口挂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牌子。
2.有办公桌椅。
3.有宣传资料柜,内装lO种以上宣传资料。
4.办公室要经常保持清洁,文件资料以及其它物品摆放整齐。
5、有财产登记册(报区计生局一份备案)。
(二)上墙资料1、计生办监督岗主要有: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照片。
2、领导小组(1)镇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镇计划生育协会。
(3)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08年计划生育方案
XX镇2008年计划生育工作方案近期,我镇认真总结和分析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夯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控制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经镇党委班子讨论研究,明确提出:2008年全镇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迈向新台阶。
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正视2007年的存在问题,迎难而上,不甘落后,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抓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查漏补缺,进一步做好核查摸底工作我镇仍存在计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对流出、流入对象的管理和跟踪不够到位,措施不够落实,从而导致出现计划外出生漏报现象。
从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采取分片包干,分村包干,分户包干的形式,对辖区内的育妇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摸底。
今次的地毯式核查要求全体镇村干部共同参与,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确保把育龄妇女的生育和节育的情况弄明摸清。
为了防止镇村干部走过场,瞒报漏报,所有的入户调查表必须由各村挂村领导、支书、驻村干部以及包片干部四人签名确认。
最后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完善和健全各种计生资料。
今后,每月驻村干部、村干部对所在包片、户均要进行地毯式的摸底。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落实育龄对象避孕节育措施2008年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计生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一系列规定,明确奖罚,落实责任。
一是从2008年度起,经省、云浮市人口计生考评组考评总评合格,奖给镇委书记、镇长、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2000元,奖给其他镇干部、职工每人200元;经省人口计生考评组考评合格的村,奖给该村委5000元作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经云浮市人口计生考评组考评合格的村,镇奖给该村委3000元作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关于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的意见
新发…2010‟5号中共新安县委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的意见(2010年2月28日)2010年,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最后一年。
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为目标,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上台阶这一中心,突出“计生宣传教育”、“基—1—层基础工作”、“计生队伍建设”三个重点,更加注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新安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主要工作目标2010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目标是:要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指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8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2%,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3%,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6%,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达到81%,流动人口管理率达到92%,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73%,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基层服务网络健全,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推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一是完善“党政线”、“部门线”、“计生线”三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导向,突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导向,突出优质服务的导向,突出奖惩政策落实的导向,把党政领导、—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计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纳入其中,通过制定详细、便于操作的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方案和记分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和督查。
二是健全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机制。
按照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修订完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体系,形成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部门在人口入户、流入流出、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和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等方面建立互通互联信息制度,共同发挥好审核把关、管理制约、信息通报的作用,形成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大合力。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浙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2.14【实施日期】2008.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本着超前规划、科学安排、早作部署的原则,现将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2008年人口计生工作计划的落实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抓紧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当前我省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并存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2009年预计出生115万人,总人口净增60万人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控制人口数量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婚育意愿之间的矛盾仍很尖锐,多数群众想早结婚、多生子的愿望还很强烈,一些地方违法生育呈现上升趋势。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取消婚前检查等因素,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群众对性别的偏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持续偏高;人口流动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城市进程的加快,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度;一些地方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
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人口计生工作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人口厅发〔2008〕23号
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人口厅发〔2008〕23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1、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拒不采取措施的应该怎样解决?答: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期限期终止。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管理机制是什么?答: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4、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目的是什么?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村计生主任在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问期中,应随访几次?答:3次。
6、我镇争创朝阳市级先进乡镇的目标是什么?答:11341工程。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答: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体医疗机构可否谷事计划生育手术?答: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何施术?答:就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签字,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几章,多少条?答:七章,47条即(一)总则;(二)人口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三)生育调节;(四)奖励与社会保障;(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11、〈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到: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苏府[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苏府〔2008〕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2.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分解表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指标考核说明:1.计划生育率:①执行“一票否决”的情况;②列入常委会研究内容每年1~2次;③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④各市、区政府对相关部门的人口计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⑤开展两次流动人口专项整治。
2.财政人均人口计生事务支出:①户籍人口达到22元,资金来源包含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含“农村奖扶经费”、“特殊扶助经费”、“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②非户籍人口基数以公安登记上年度暂住人口为准。
3.出生人口性别比:①建立定期通报制度;②开展打击“两非”活动;③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④非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现有值-(现有值-107)×20%。
附件2:。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陕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08]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9.4%,农村人口始终是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省农村人口形势依然严峻,受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的影响,生育人群大量增加,违法生育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人口增长的压力巨大。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人口总体素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育龄妇女身体健康令人担忧,流动人口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严峻的人口形势缺乏清醒认识,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基层工作薄弱;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不稳定。
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避免或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口安全隐患,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管理使用的意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管理使用的意见正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管理使用的意见(2008年)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部用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的诊治及相关培训、活动等项工作支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经费来源原乡镇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之中,实行整体核算,县财政局单独列支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经费核算按照2008年财政预算,全县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核定总额163万元,其中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12.48万元,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诊治费用34.02万元,其它费用(宣传教育费、会议培训费、设备购置费)16.5万元。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诊治费用,按照乡镇所有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口数进行统一核算分配,其它费用按每乡镇15000元核算分配。
三、管理形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工作,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年终一次性拨付到乡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手术并发症费用及其它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建帐,乡镇报事业支出预算及实际支出,按季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报帐核销。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人口2008 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
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豫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双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仍不完善,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与群众的需求依然存在差距,一些政策未完善落实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因此,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给予各种奖励、照顾、优惠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性别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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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发…2008‟18号
白水镇人民政府
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安排意见
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抓好中央《决定》的学习和宣传,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条例》,坚持基本国策,深化优质服务,为创“国优”打下坚实的基础。
现将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齐抓共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当前我镇计生工作形势不予乐观,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为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要自加压力,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稳定维护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
各村做到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环情孕情监测率达到85%以上,其中在家育龄妇女达到100%,孕检证明寄回达到50%以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完成县下达各项目标任务。
二、营造氛围,扎实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以宣传“十七大”精神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决定》和省、市、县贯彻《决定》的意见为重点,各种奖励政
“三结合”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生育文化大院和计划生育中心户、
户建设。
通过广播电视、人口学校、标语、村务公开、宣传资料进村入户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好“五期”教育,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村民自我教育意识,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创“国优”打基础
去年村级举行了换届选举,配齐配强了计生专干,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让她们更加适应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系列服务为方向,努力让优质服务惠及千家万户。
药具应用率98%,随访率95%,有效率95%。
加强“三查”和生殖健康普查,规范手术操作,保证群众身心健康,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服务到位,群众满意。
四、提高统计质量,坚持月例会报告制度
继续坚持村专干例会制度,收集信息、听取建议,交流经验,要求村专干每月入户走访本村的育龄群众1—2次,入户核实各种
信息,特别是出生、死亡、初婚、孕情、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流出、流入这几项主要指标要核对无误,记载规范,报告及时,数据准确,无漏报、瞒报、错报。
了解群众需求,送药具上门。
坚持月报告制度,每月例会后要抽查1—2个村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报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每月写出分析报告,进行人口分析,找原因,添措施,确保统计质量。
五、抓好流动人口管理
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方法,流出人口办证率达到85%,流入人口验证率达到85%,认真开展为农民工的“六个一”的服务,即:为流出人口流出前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服务,指导落实一项可靠的节育措施,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一种联系方法,为留守儿童确定一名关照人,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
”
六、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及计生协会功能
充分发挥村级服务阵地功能,认真组织广大协会会员在村民自治中起到带头模范作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开展面达100%,合格村达100%,《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签约率达95%以上,履约率达到50%以上。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