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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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本文由收集整理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人或国际法律人格者。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还有为什么会具有资格,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争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惟一的国家法主体”的观点,成为国际法的传统学说。

该理论只承认国家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虽然较早就出现了,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甚至在战后初期,还没有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

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一战后,该观点发生改变,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学说,分别是“个人是国际法惟一主体”,“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

前者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根本不承认抽象体的国家为国际法主题。

后者认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除了国家外,还包括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大批诞生,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国家环境日趋稳定,为正常的国家交往和科技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的风起云涌和大量的国际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是惟一主体的观念。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一种的观点,即国家法的主体在国家之外增加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这也是国际实践的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我国学术界甚至国际学术界都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有关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说(一)只有国家是国家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家法主体说传统国家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安齐洛蒂、施瓦曾伯格、斯配尔杜蒂、平托等。

安齐洛蒂主张国家是国际法惟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齐洛蒂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2022年国际公法网考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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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公法网考题目及答案1.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与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印尼和缅甸2、马六甲海峡是(A)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峡3、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前,须经(B)批准。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4、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A、通过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自由航行制度D、条约规定的制度5、最早将International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A)A、边沁B、格老秀斯C、惠顿D、真蒂利斯6、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

A、奥本海B、左恩C、凯尔森D、孔慈7、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B、塞尔登C、宾利舒克D、真蒂利斯8、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B、凯尔登C、狄冀D、格老秀斯9、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是(A)A、国家B、联合国C、国际组织D、巴勒斯坦解放联盟组织10、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B)A、接受过国的首都B、领辖区内C、接受国的全国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11、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C)A、五十国B、十五个常任理事国C、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D、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12、(B)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国际联盟的成立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3、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C)A、特别使团公约B、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4、(A)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作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折线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5、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A、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B、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C、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D、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6、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A、国际条约B、国际组织的决议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17、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18、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违令大体上都按(B)确定领海宽度。

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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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网考题库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ABCD ) 。

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

A. 军事演习B. 自由考察C. 占领D. 建立科学研究站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 国家接受为法律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 经过系统编纂5.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 国际法优先说D. 国内法优先说6.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A. 各国必须遵守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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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

A. 军事演习B. 自由考察C. 占领D. 建立科学研究站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 国家接受为法律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 经过系统编纂5.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 国际法优先说D. 国内法优先说6.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A. 各国必须遵守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五、不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 以承认。 1976年,南非建立所谓“特兰斯凯独立国 家”;“伪满洲国”;1965年的“南罗的西 亚国”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 的承认。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 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 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二,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 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 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 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 实施条约的条件。
一、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 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 移给他国。 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 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 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 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 更。 (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 变更。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以下是 9 条关于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1. 还记得那个勇敢的萨拉吗?她在海外旅行时,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她不屈不挠地为自己的权益抗争,就像一只顽强的小狮子!这不就是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典型例子嘛!2. 嘿,你们知道曼尼吗?他在国际海域遭遇海盗袭击,他竟然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与海盗周旋,最后成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这难道不是个人在国际公法舞台上闪耀的时刻吗?3. 哇哦,那次听到关于简的故事,真的是太震撼了!她在跨境贸易中被恶意欺诈,但是她没有退缩,而是积极运用国际公法知识来维护自己,简直太牛了啊!这不是个人成为有力主体的体现吗?4. 你们说,大卫在异国他乡因为政治原因被无端逮捕,他在狱中也不放弃,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不就是个人以坚定姿态面对国际法的例子吗?恰似一颗闪耀的星星!5. 想一想那个叫莉莉的女孩,她在国际组织中积极发声,为受迫害的群体争取权益,她不就是个人以弱小身躯扛起国际公法大旗的代表吗!6. 哎呀呀,奥利弗在境外遇到战争危险,他努力寻求国际红十字会的保护,这不正是个人运用国际公法保护自己的精彩一幕吗,多让人佩服呀!7. 还记得汤姆的传奇经历吗?他在国外与当地政府产生纠纷,却凭借对国际公法的了解据理力争,哇塞,这不是个人展现强大力量的案例吗?8. 说起来那个叫艾丽的女士,在跨国婚姻中遭遇法律问题,她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国际公法途径解决,真的如同黑夜中的火炬呀!这不就是个人成功运用国际法的例子吗?9. 瞧,杰克在国际活动中受到不公正评判,他倔强地用国际法知识为自己正名,这难道不是个人成为国际公法重要角色的写照吗!观点结论:从这些例子可以明显看出,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经历和故事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区分公法与私法源远流长,期间形成的理论学说不胜枚举,最具代表性的有利益说、隶属说与主体说三种。

1、利益说罗马法时期,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但哈耶克认为,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只保护私人利益的观点,实属是非颠倒之论,从根本上说,私人目的在自由秩序中顺利实现才是真正的维护公共利益之道,通过政府组织实现公共福祉,反倒是拾遗补缺之举。

2、主体地位说该说主张:第一,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公法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关系,下位意志受制于上位意志;私法则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意志不得强加于对方。

第二,在法律关系的发生方面,公法关系一般是依国家意志而产生,相对人处于他治地位,无自由选择之余地,私法关系则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

但这一学说也有缺陷:其一,一方面等级相同的国家机关地位平等,但彼此权力划分与行使关系由公法调整;另一方面,私法社团内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均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却属于私法;属于私法契约的雇佣契约与培训契约,受雇人与受教育人亦需受制于对方意志。

其二,一方面,私法关系未必依自由意志而产生,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以及法定继承关系等。

另一方面,公法关系亦可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引发,如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关系,国内公法关系的入籍申请等。

欧陆传统对公私法划分的否认凯尔森主张公私法一元论,他认为公法与私法之别,只在于法律的创制方式不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典,作为一般规范,均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国家公法行为与私人法律行为融汇于统一的国家意志,公法与私法具有一元性纵然有着某种对立,亦不过存在于体系内部。

凯尔森统合公私法的观点,遭到哈耶克的强烈批评,后者指出:“就正当的法律行为规其是私法而言,法律实证主义所谓法律的内容始终是立法的意志之表示的断言,根本就是谬误的。

”在哈耶克开来,奉行组织规则的公法与奉行正当行为规则的私法,其间差别是根本性:组织规则是立法机构刻意制定、用以规范公权力机构的规则,规范对象必须遵照相应的命令作出行为;正当行为规则则是在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意志,亦不指令当事人作出积极行为,只是通过禁止性规则划定行为界限,实际如何行为,取决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实用版】目录1.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概述2.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主要内容3.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签署与实施4.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影响与意义正文1.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概述国际公法人身条约,全名为《关于国际公法人身地位的原则》,是国际社会为了规范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国际公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这一条约主要涉及国际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国际公法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2.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主要内容国际公法人身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际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国际公法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保障其享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可以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公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际公法人享有参与国际事务、缔结国际条约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义务。

(3)国际公法人的财产与豁免:明确国际公法人的财产原则上享有豁免权,免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

3.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签署与实施国际公法人身条约自 1948 年起草,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于 1959年最终通过,并于 1961 年生效。

目前,该条约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签署和批准,成为国际公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4.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影响与意义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际公法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完善国际公法体系:该条约明确了国际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完善国际公法体系,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2)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国际公法人身条约为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国际公法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外交保护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
(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
➢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 ➢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 ➢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 以求得一定的补偿。 ➢本国侨民遭到侨居国的个人或组织的暴力攻击时,如果侨民国有关机关不尽力采取保护 性措施,外交代表可向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赔偿。 ➢本国侨民如受到侨居国的歧视性待遇,遭驱赶或迫害时,外交代表应当提出抗议,要求 侨居国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保证侨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须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规定此外,我国遵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庇护外国人的规定。
第四节 难民
一、难民和国际难民法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 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 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广义上的难民指因政 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 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论文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论文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论文一、导语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国际法学界是颇有争议的。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强烈及科学技术进步,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冷战体制的结束促进了求助第三方司法解决的发展,国际法规则体系变得庞大,其所涉及问题范围明显的处于扩展之中。

它调整的跨越国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个世界全球化的程度越高,我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国家作为唯一国际法主体的垄断程度就更加削弱。

正如学者阶层人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而个人(包括法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实践发展而极突出地表现出来,极大的侵蚀这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切,就使得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和对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的重新审视成为必要,本文笔者你就关于此问题作一番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大凡持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者大多会提到的一条,即“在法院{国际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就是用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来论证国际法主体限于国家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国家才是主体的传统定义稍微扩大到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即使如此,它们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权利,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1960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运作,它不仅允许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斯特拉斯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诉讼,同时适用于个人状告国家提供了一个场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捕获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美洲法院等区域性地方法院审判……这些显著的变化,意味着国际社会中多边合作“超越两国的范围,通过地区性的乃至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组织就成了与国家有区别的一定的法律主体的承担者,而且通过调整个人生活关系,是历来埋没于国家之中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性也有限制地得到承认,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法结构面临的变化”。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主
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3.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4.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
内法,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

5.基本原则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6.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
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

国际公法多选题

国际公法多选题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

答案(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ABCD)A: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答案(BCD)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且未曾中断B: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C: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D: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

答案(BC)A:国际条约B:权威公法学家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国内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答案(AC)A: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B: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C: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D: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

答案(ABC)A:国家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答案(AC)A:使馆馆长B:政务参赞C:武官D:馆长家属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答案(ABCD)A: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国家接受为法律C: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经过系统编纂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答案(ABD)A:草签B: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批准D:签署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

答案(ABCD) 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答案(CD)A: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B: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C:探索和利用自由D:是人类共同财产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答案(AB)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平行线法D:天文划线法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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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
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具体来讲,第一,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

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

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

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少被质疑。

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

伴随着国际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3、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
必须承认的是,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唯一主体。

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影响,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倘若我们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这样会严重影响到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公法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不断增多。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很多国际公约也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内容中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中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1949年所通过的《日内瓦条约》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对伤病员、平民以及战争遇难者进行人道主义保护。

国际公法不仅对传统的国内人权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新领域范畴内的个人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发展权等。

这些公约不但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而且对缔约国所给予的个人权利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

从而就可以理解为个人属于公约的直接受益者,所行使的权利是国际公法上的。

个人具备了直接参与到国际公法的资格。

从国际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将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从而就表示个人基本上具备了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法的相关资格。

也就是说,首先,那些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在国际法论坛中表达个人观点来对国际立法施加一定的压力,这样就能够对国际立法的进程发挥作用;其次,控制在经济范畴内,对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开发制度,即对于区域资源的开发往往都是由企业部门或者缔约国通过担保协议的形式来开展的。

从而也就表明了个人能够凭借恶化国际海底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第三,对个人在争端解决程序活动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力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例如1982年所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海牙国际法庭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以及企业部、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管辖权。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际公法中已经出现了能够受理个人起诉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具备了能够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公法确认了个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属于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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