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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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商标是企业、品牌和产品的宝贵资产,对企业的商业利益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商标合理使用的意义、现状以及案例分析。

一、商标合理使用意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商标持有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应当遵守的规范,旨在保护商业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合理使用的意义在于:1.保护商标权益: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商标持有人应该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恶意侵权,保障商标的独占性和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2.规范市场秩序:商标合理使用的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商家以混淆、冒充等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益,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

3.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商标合理使用可以使消费者对企业形象、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提升认知度,增强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商标合理使用现状商标合理使用的现状主要是存在不当使用和侵权现象,这些情况会对企业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不当使用的表现形式包括:1.商标虚假宣传: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虚假的商标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商标滥用:企业过度或不当使用商标,使得消费者对商标产生疲劳感,无法形成品牌忠诚度。

3.商标焚烧:企业为获得短期利益,将商标滥用或大量使用,导致商标价值下降,严重威胁品牌形象和价值。

三、商标合理使用案例分析1. LV侵权案:国际奢侈品牌LV曾经在一家淘宝店铺销售的几百款产品被判定为侵犯其他商标权益。

这种侵权行为是因为商家不遵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滥用市场环境和机会所致。

2. Pizzahut广告虚假宣传案:Pizzahut曾经在广告中声称其是国际顶级品牌餐厅,实际上其品牌评估并不符合国际顶级品牌的标准。

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败坏了企业的信誉。

3. Coca-Cola商标滥用案:Coca-Cola曾将其知名的商标作为瓶身材质,导致消费者对其品牌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商标,而非产品本身。

企业商标禁止性行为

企业商标禁止性行为
商标禁止性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商标恶意抢注
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商标恶意囤积
行为商标使用禁Βιβλιοθήκη 标 志(不得使用禁 用标志作为商标
使用)
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不得用 于广告宣传
企业商标禁止性行为
商标禁止性内容 1)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 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 标志的; 3)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 汇的; 4)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 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 意图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 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3)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 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4)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 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 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 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

商标禁止的名词解释商标禁止是注册商标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某些名词或图形符号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商标禁止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滥用和混淆。

商标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泛指禁止、个人名字禁止、国家名称禁止、贸易用语禁止、虚假迹象禁止、触犯道德禁止、他人权益禁止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解释。

首先,泛指禁止是指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名词或词语,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因为这些名词或词语属于公共语言和符号,不应垄断为某个商业主体所拥有。

例如,像“水”、“食品”、“电脑”等等都是泛指禁止的内容。

其次,个人名字禁止是指个人主体的姓名或笔名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姓名权和知名度,防止他人恶意注册他人名字作为商标,造成混淆和侵权的情况。

第三,国家名称禁止是指国家名称或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形象和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标志被滥用或侵权。

第四,贸易用语禁止是指一些行业常用的泛指词语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某个特定标志被某个企业所垄断,影响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例如,像“最佳”、“首选”、“顶级”等词语都是贸易用语禁止的内容。

第五,虚假迹象禁止是指一些虚假或误导性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防止企业使用虚假标志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第六,触犯道德禁止是指一些涉及淫秽、攻击性、歧视性等道德底线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防止不良标志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他人权益禁止是指一些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被禁止使用。

这是为了保护已有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侵权。

综上所述,商标禁止是注册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它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滥用和混淆。

商标禁止的内容涵盖了泛指禁止、个人名字禁止、国家名称禁止、贸易用语禁止、虚假迹象禁止、触犯道德禁止、他人权益禁止等多个方面,这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商标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是均衡私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也是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则。

然而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加以规范,并且存在一些缺陷,因此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标签:商标合理使用;利益均衡;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1 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商标为表彰商品或服务指标志,其首要功能在于有识别商品来源,但并不能因此而绝对排斥其他人的使用。

“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商标作为知识产品,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文化的基础上附以创新的结果,“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如果绝对地将商标视为权利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的利益,不仅扭曲了知识产品的产生过程,而且会极大地损害社会的公益。

因此,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时,我们需要平衡权利人的私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专有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于是,合理限制商标权的措施由此而产生,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限制措施。

2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考察及我国的规定2.1 有关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考察目前,国际上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已经非常之多。

《知识产权协定》第17条“例外”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 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1)其自己的名称或地址;(2)有关品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名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标志,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志;(3)或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特别是用来表明商品零件用途的商标;但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业务中的诚实惯例。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6条规定,商标注册并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和近似的标记:(1)用作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标牌,只要该使用先于商标注册,或者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标注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零部件的用途时必需的参照说明,只要不导致产源误人。

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约束与限制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许多企业会选择通过商标许可协议来实现商标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然而,商标许可协议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与限制。

本文将探讨商标许可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与限制,并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一、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约束商标许可协议在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约束。

法律对商标许可协议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权利以及商标的使用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授权和使用。

2.《合同法》的规定商标许可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商标许可协议必须是合法、真实、公平和自愿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3.反垄断法的规定商标许可协议涉及到竞争市场中的权力及滥用问题,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在许可协议中包含或采取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限制商标许可协议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的合法性商标许可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商标许可协议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等。

2.权利的合法性商标许可协议只能授权商标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而不能侵权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许可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商标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授权范围和限制。

3.约定的合理性商标许可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理、公平和清晰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并准确表达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反垄断限制商标许可协议中的竞争限制条款需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商标是商家的重要资产,商标权作为商家享有的权利得以得到保护。

然而,商标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地域限制、商品限制、时间限制、公共利益限制等。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存在,既是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深入研究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对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其中,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商标权的含义、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起源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分析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存在的不足及对商标权利人权益的影响。

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趋势则着重探讨国内外商标法制度的变革方向及其对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影响。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研究预期成果1. 分析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现状,了解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性质、来源等基本情况。

2. 探讨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商标权利人权益的影响、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等问题。

3. 分析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趋势,探讨国内外商标法制度的变革及其对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影响,为商标法实践发展提供参考。

4. 提出对于商标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建议,为商标法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qi用权关bqi于商标禁b

qi用权关bqi于商标禁b

关于商标禁用权一、商标禁止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商标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的禁止他人使用或仿冒、影射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由于该项权利是以不准他人为一定行为为特征的,具有消极的不作为意义,故商标禁止权也有被称为商标注册的消极效力和商标权人的消极权利的说法。

如同我国商标法没有使用商标权的概念一样,商标法中也没有出现商傈禁止权的字样。

但笔者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特别是该条第(1)项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商标禁止权的间接表示。

根据该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这种禁止权发生作用的场合具体分为四种情况:(1)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

另外,商标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实际上也隐含涉及到商品注册的消极效力或商标禁止权的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通过异议或争议程序,排斥他人的商标混同行为。

不过,为便于讨论起见,本文对商标禁止权的研究,主要以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为中心来展开。

二、商标禁止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关系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

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续畏、使用许可和转让等权项。

值得提及的是,有的学者把商标专用权与续展权、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并而视之,作为不同的权利来加以看待。

但笔者赞同专用权除包括独占使用外,尚应包括续展、使用许可和转让等权项。

因为,这些权项,实质上是独占使用的逻辑延伸或转换形式。

商标注册与维权中的禁止权保护措施

商标注册与维权中的禁止权保护措施

商标注册与维权中的禁止权保护措施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禁止权是一个关键概念,它指商标权人对他人的某些行为有特定的限制和禁止权利。

在商标注册和维权的过程中,禁止权保护措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标注册和维权中常见的禁止权保护措施进行探讨。

一、商标注册中的禁止权保护措施商标注册是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禁止权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禁止权商标法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外,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一禁止权保护措施主要用于避免他人利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实施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独占权。

2. 非法使用著名商标的禁止权对于著名商标,商标法赋予了更加严格的保护。

未经著名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有可能造成公众混淆的。

这一禁止权保护措施旨在保护著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

3. 禁止注册与已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禁止注册与已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防止可能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这一禁止权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商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非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禁止权商标权人对他人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行为享有禁止权。

他人若违反禁止权,商标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商标维权中的禁止权保护措施商标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维权中,禁止权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

禁止销售是保护商标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禁止使用侵权商标或标志等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或与其相似的标志等。

通过禁止使用侵权商标及相关标志,有助于消除混淆、误导消费者的可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禁止权的动态变化及个案确定

商标权禁止权的动态变化及个案确定

商标权禁止权的动态变化及个案确定魏大海孙敏洁2012-03-30 16:01:05 来源:《知识产权》2011年9月第7期作者简介:魏大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助理审判员。

孙敏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商标权禁止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该权利的边界处于不断变化中,需要在个案中加以确定。

在个案保护中,商标授权和司法机关对商标权禁止权的保护需要考虑商标的实时显著性和知名度,通过运用商标法中类似、近似的弹性概念给予与其实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

关键词:禁止权显著性知名度类似近似当代社会,商标所具有的作用与经济价值已深入人心,商标权不仅能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更能成为进攻的利剑。

基于对这一点的清醒认识,商标权人越来越热衷于商标权禁止权的适用,只要看到他人拟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就会产生是否侵犯商标权的联想。

有的商标权人,在其商标知名度越来越低甚至无以为继的情形下,转而希冀借助商标诉讼获取额外的利益。

更有某些商标权人,一旦商标获准注册,便立即拉起诉讼的大旗,大打“维权”牌,这在商标抢注情形下表现得尤其明显。

而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基于权利保护的意识,也可能由于在先判决的影响,很少在个案中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商标权禁止权是否仍然可以成就。

笔者以为,在商标权保护中,商标保护的强度与商标显著性之强弱、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密切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曲线,商标权禁止权的保护也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就商标权禁止权的动态变化及个案调适展开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商标权中的禁止权商标权惯常被定义为商标权利人在自己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权利。

有学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将商标权的权能解析为“行”与“禁”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人的权利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另一方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商标在商业交易中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建立商品品牌形象的功能。

为了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专属权,商标法中有一系列规定商标的使用。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几种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包括使用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商品容器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销售及其宣传标识上。

在商标的使用中,需要遵循以下一些规定:1. 使用在商品上商标应当使用在商品的显著位置,例如产品的外包装上或者商品本身。

商标的使用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并与商品的特点相符,不能模糊、难以辨认。

2. 使用在商品包装上商标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也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商标在商品包装上应当与商品相对应,与商品的特点相符合,并且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3. 使用在商品容器上商标也可以使用在商品容器上,例如瓶子、纸盒等包装容器上。

使用商标的容器应当与商品相匹配,能够正常地体现商标的使用效果。

4. 使用在商品销售和宣传标识上商标的使用也可以体现在商品销售和宣传标识上,例如店面招牌、广告等。

这些标识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特点相符、清晰易辨,并且能够有效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二、商标使用规定的原则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一些原则:1. 功能性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性质、用途相符,不能误导消费者。

商标应当能够清晰明了地表示商品的特点和属性,防止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

2. 独立性原则商标应当具有辨别力,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出属于不同商家的商品。

商标的使用应当使得商品能够在市场中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

3. 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的使用不得虚假宣传,不能做出不实的商业表现。

商标的使用不能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不能歪曲商品的真实情况。

4. 不得侵权原则商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抄袭、模仿他人商标。

商标的使用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企业商标使用的品质限制问题

企业商标使用的品质限制问题

企业商标使用的品质限制问题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能够用来识别和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商标的品质符合一定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企业商标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品质限制。

本文将探讨企业商标使用的品质限制问题,并就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品质限制的定义和目的品质限制是指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一种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商标时,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一定标准。

品质限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消费者权益:品质限制要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避免低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2. 维护市场秩序:品质限制有助于防止低价劣质产品的竞争性倾销,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 增强企业声誉:企业通过遵守品质限制,提供高品质产品或服务,从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品质限制的实施方式品质限制的实施方式各国各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或服务标准:品质限制要求企业按照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标准进行生产或提供。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的要求。

2. 检验和认证:企业需要定期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和认证,以验证其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品质限制的要求。

这些机构可能是政府指定的权威机构或者独立的认证机构。

3. 追溯和溯源体系:品质限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追溯和溯源体系,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追溯和追究责任。

这对于提高品质、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具有重要作用。

三、品质限制对企业的影响品质限制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声誉与品牌价值:品质限制要求企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购买声誉良好的品牌,从而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2. 技术拓展和创新:为了满足品质限制的要求,企业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推动技术的拓展和创新,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说明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说明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说明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

今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13 年8月30日《商标法》修订通过后的9月,相关企业就已经接到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进行包装宣传的更新。

本法强制执行,2014年5月1日后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会被处以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

注:“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论商标权限制

论商标权限制

论商标权限制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商标权现代保护观念的变化,保护与限制并用。

商标权限制可以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及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

商标权限制来自于他人的合理使用、先使用人的利益、权利穷竭、非商业使用等。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自身功能和特点的差异,决定了传统知识产权限制集中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限制上。

与著作权、专利权限制问题相比,商标权限制是传统知识产权限制中被边缘化的问题。

长期以来,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比较薄弱。

直到近年,随着商标实践的发展和国内外贸易的深化,商标权限制问题才引起了各方的重视,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商标法修订完善时的重点,及商标法理论研究的热点。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

商标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

但一般仅从狭义的含义:权能的法定限制的角度谈商标权限制问题。

所谓权能限制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请求保护权所受到的限制。

其中,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的限制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质权人之间基于双方当时人的约定而对相应权利的行使带来的限制,该种限制可称为约定限制。

这种限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双方约定期限届满,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约定而受到的限制既被取消,但转让权不具有该特点。

而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请求保护权只有在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法律才会对它们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因此,该种限制可称为法定限制。

这种限制具有永久性的特点,一旦法律对该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则这种限制在法律存续期间永远约束商标权人。

商标权限制是在强化商标权保护过程中相伴而生的问题。

法律确认权利是以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两种方式进行的。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具有区分商品的功能。

为确保商标权益,确保商品品质,各国都设立了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对商标的使用所遵守的一整套规定,以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商品的推广和品牌的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使用可以充分展现商品的特点,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增加商品销售量。

同时,商标制度也可以避免商标的滥用、商标的侵权等问题的产生,保障合法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案例1. “克莉丝汀”商标的合理使用“克莉丝汀”是法国著名的高端护肤品牌,其商标使用了比较高档次的金色字体,以及渐变色彩的配色方案,展现出了产品的优雅、高端的品质。

同时,克莉丝汀公司也对商标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利用商标的诉求效果,为产品打造出独特的品牌形象。

2. 微信公众账号推广中的商标使用微信公众账号活跃度非常高,很多商家和企业纷纷进驻,使用微信公众账号发布宣传信息并进行推广。

在推广过程中,为了确保商标的合理使用,很多账号都要进行申请审批,在商标运用上需要遵守的规则与流程,以保证商标能够合理展示。

3. 汽车品牌商标运用汽车品牌是汽车市场上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每个汽车品牌商标有着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色彩搭配,代表了其品牌特色和定位。

在商标的运用上,汽车品牌需要遵循的规则主要包括在广告、销售服务中使用的限制规定、商标安全、注销等相关规定。

总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重要的商业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保障了商标权益,为消费者创造出良好的消费环境。

无论是在推广销售过程中还是其他领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落实,对于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商标管理制度,通常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施。

在中国,商标的合理使用依照《商标法》进行规范,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论企业商标动态实施中的保护与限制

论企业商标动态实施中的保护与限制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总725期第二十七期2020年9月论企业商标动态实施中的保护与限制苏利君(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郑州450007)摘要:商标不仅是区别不同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还是产品质量、知名度的载体,是企业技术和资本投入的凝聚,构成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近些年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战略等系统工程的实施已然成为一种趋势。

文章就企业商标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商标在动态实施时的一些保护和限制做一些简要阐述。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商标;保护;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7-0087-03科技创新推动了国家各个行业的快速发展,那么,科技创新与企业建设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

事实上,企业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不断的科技创新给企业建设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给企业创造了经济利益成果,这些成果也给企业带来了无形资产,从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使新兴企业产品成为知名品牌。

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创新,企业一定要不断的自我革新,不断的生产出独特性的新产品,拥有企业产品强项,才能让企业建设更具有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随着科技创新发展,创新产品和独特服务给企业带来的附加值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难免会受到其他类似企业的影响,为了企业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战略等系统工程的利用度,成为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法宝。

其中,在科技创新大势下,企业建设中有关商标战略中商标的动态实施更是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知识产品,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独特精神和形象,体现着企业产品的来源和质量,不允许其他企业予以模仿和使用,这是对企业商标的专有保护。

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渗透; 反不正当竞 争法》 5 《 第 条则规定了经 营者不得采用 的有违市场交 易、 损害竞争对手 的一系列行为 。 2 商标权 限制在适用 《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存在 的问题 首先,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的第五条 的规定限制了该法 的调控 力, 致使许多新 出现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无法 纳入到现 行法律 的调整范围 之 内, 例如侵犯没有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 侵犯电 话号码簿等数据库 的行为 、 域名抢注行 为等等 。
其 次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少 关于 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的一 般 性 条款 《 缺 以及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条 款 , 有 赋 予执 法 机 关 认 定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没 权 利 , 而 无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具 体保 护 。 国 的 竞 争执 法机 关 是 县 因 我 级 以上行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 其主要职责足监 督检 查权 。 存在以 会 下 问题 : 1竞争执法机关 的层次和地位 较低;2 执法机关执法 权限 () () 不够 、 力度偏低 ;3 执法人员的素质参 差不齐 , () 公平执法 , 执法的独立 性 、 威性难保障 。 权 针对 以上问题 , 笔者建议 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人的行为 对 进 行 调整 。 首先 , 界 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界 限 : 次 , 要 其 对《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条第 1款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第 2款关于 第 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定义性 规范尽 量做扩充解释 , 使那些《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没有能列举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能予以直接的认 定。 ( ) 标 法 的调 整 三 商 商标法对 申请人所提 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 区别性作为注册的主 要依据 , 体现 了公权利在私权 的法律规治。 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制 但 度的不完善 , 导致 可 以 依据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将 其 划 分 为 “ 商 标 ” “ 强 和 弱 商标” 两种类型 。 中, 其 由于“ 强商标” 具有高度的显著性, 专用权和禁 止权效 力比较 强劲 , 故利 于法律的保护。 弱商标 显著性较弱 , 而“ 。 禁 止权 的效力有 限, 权利 的行 使不 仅易对第三人权利带来侵害, 自身也 容 易受到侵害 , 当“ 而 弱商 标” 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权利人所主张的 权利一般情况 下比较广泛 , 受第三者正当利益及公众利益 的限制性较 差。 故笔 者建议在 商标 申请的时候, 法律应对商标的显著性有更高的 要求 。 《 商标法实施细则》 2 第 5条对“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

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商标使用许可是企业开展合作、进一步扩大市场和增强品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存在许多问题,如授权范围不清、授权期限不明确、权力制约不明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对商标权利人和使用许可者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影响合作双方的利益。

因此,对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有效的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1.分析商标使用许可的基本概念、特点与法律规定;2.探究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3.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完善商标使用许可的制度安排。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1.文献资料法:对国内外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和归纳,深入了解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问题。

2.案例分析法:从实际案例中提取案例要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求,为研究提供实证数据。

四、预期成果1.深入分析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问题,例如:授权范围不清、授权期限不明确、权力制约不明等问题。

2.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完善商标使用许可的制度安排,例如:制定明确的授权范围、规定授权期限、明确权力制约等。

3.为商标权利人和使用许可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实践中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

五、研究创新性1.本研究将主要关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从原因和解决对策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2.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用多种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不仅充分挖掘了问题的深层次成因,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行性的对策。

六、研究的局限性1.商标使用许可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复杂的问题,本研究无法穷尽所有潜在问题。

商标注册中的权益保护与限制

商标注册中的权益保护与限制

商标注册中的权益保护与限制商标作为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和区分性。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权益保护和限制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商标注册中的权益保护与限制展开讨论,旨在探究商标权益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

一、商标的权益保护商标权益保护是指对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独占权保护商标的首要目的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享有在特定领域内对相同或相似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独占权。

这就意味着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2.权益保护商标权益保护旨在对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商标的注册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和获取利益的权益。

一旦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或仿冒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相关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3.品牌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构筑品牌形象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商标权益保护可以保障企业的品牌形象不受侵犯,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二、商标权利的限制商标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注册的标识商标法对一些特定标识进行了禁止注册规定,如国旗、国徽、军旗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象征的尊严。

2.地理标志的限制地理标志是指与特定地理区域的特性、素质或声誉相关联的商标。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特殊的保护,未经授权禁止使用他国或地区的地理标志,以防止误导消费者。

3.公众利益的限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也不能误导消费者。

若商标涉及到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领域,商标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4.侵害他人权益的限制商标注册时需要进行审查,以防止冲突标志与已有商标权利的冲突。

若商标注册违反了他人的权益,涉及恶意注册、仿冒、盗用他人商标等行为,将受到限制和追究法律责任。

5.期限限制商标权益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注册后需按规定缴纳维持费用并定期申报使用,否则将面临商标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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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性标准之统一—竞争优势标准对商标功能性作类型的划分只是为了增强实践操作性,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是不明确的话,对其作类型的划分总是不完整的,因为总会有一个兜底的类型:其他等类型,而且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最终的目的是判断其是否符合功能性,而不必纠结符合何种类型功能性。

在实用优势和美学优势之外肯定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优势能够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不能绝对排除这种情况。

所以与其纠缠商标功能性类型的划分,不如将重点落在功能性的认定标准上,以竞争优势作为统一标准,从而对功能性作一体化的判断。

1.竞争优势标准的合理性否定实用性标准,舍弃了两分标准,将商标功能性的认定标准统一为竞争优势标准的合理性,主要从一下两个方面证成:一方面,商标法发端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其价值追求,而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的产生也源于对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

商标功能性要件作为商标保护的限制条件,只能对违背自由竞争的标记拒绝保护,不管是实用性标准抑或实用优势标准,都是以竞争优势标准对商标功能性认定的一个环节,不是终极的标准,商标法要禁止的不是具有实用性或者实用优势的标记的商标保护,他甚至不关心该标记到底有什么功能性(实用、美学甚至其他),只有其对竞争产生了影响,才符合了商标功能性的认定。

另一方面,从维护自由竞争的目的和结果来看,商标功能性制度对过期专利的保护或者不保护,都是与专利法的期限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两者不存在冲突,并没有影响专利制度价值的实现。

另一方面,竞争优势标准为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有效防止了商标保护范围的不恰当缩小,防止商标功能性制度异化成完全为专利法服务的工具。

“实用优势”标准的支持者反对对具有实用优势有不影响竞争的某标记进行保护,因为允许复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模仿有时候往往是创新的前提,这样会促进市场商品的多样和更新,受益的最终主体还是消费者。

对于不符合竞争优势的实用特征,一般也就不存在他人非模仿不可或者必须以此为基础做进一步改进为己所用的优势特征,也就是说竞争者是有替代选择权的,对缺乏竞争优势的实用特征保护不会对其他竞争者模仿、改进的权利造成侵害,况且允许复制、鼓励模仿创新往往是专利法等的目标追求,商标法在不侵害为其他法律所保障1的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做好本职工作,以维护自由竞争为标杆,对符合商标注册要件的商标给予保护。

2.竞争优势认定要素以竞争优势为标准,商标功能性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替代设计绝不是唯一的因素。

竞争优势从“实”的层面来看,可以具体表现为缩减成本、提高质量、增加产出等技术上实用方面的优势,也可以是美学上的优势,或者其他不知名的优势;而从“虚”的层面看,申请标记在消费者中的欢迎度,替代设计的可获得性,相关消费者对替代设计的可接受程度,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竞争优势的体现。

所以,根据竞争优势标准,不仅要从实的层面,还要从虚的层面去认定申请标识各方面所存在的优势。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Disc Golf案中所提出商业外观实用功能性的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几点①:如产品设计是否具有实用性的优势,是否存在可利用的替代性设计等。

这些因素必须综合考量,且每个因素都不能起决定作用,替代性设计也只是该证据链中的一节,不起决定性作用,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规定。

②但是我们分析发现,除了替代设计之外的三个因素,其实都是为了证明某设计是否存在某种优势,是否以某种优势去吸引消费者,而替代设计的考量也正是从这些因素出发,甚至包含了其他方面的考量。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替代设计的认定问题。

替代设计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替代设计应当是有效的。

对于替代性设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申请标记可能具有的优势,针对这些优势一一突破,同时还要考虑下面几个因素:其一,是否有足够多的替代性设计,替代设计不应当是孤立的,替代设计的数量需要达到反竞争的效果;第二,使用替代设计能不能达到一样的效果;第三,其他竞争者在寻找和获得替代设计时会不会付出更多的成本。

寻求替代设计的损失不能超过商标保护产生的利益;第四,消费者对于替代设计的接受度。

第五,替代设计是否可能包含在假定被商标保护的申请标记的权力范围内,因为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不仅及于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形状,也禁止他人类似形状的使用。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以及商标侵权纠纷中,对商标功能性的判断,要穿梭在各种具体的不同的事实和案情之中,结合具体的事实认定,①湛茜:《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页。

②《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包审查指南》规定了立体商标被认为具有功能性的几种情况:第一,该形状对商品和目的是必不可少的;第二,该形状是为了获得特定的技术效果,该形状可以带来技术上的优势和更高的性能,该形状来自相对便宜的制造方法。

2以竞争优势标准作为价值标杆,综合判断某标识的部分和全部特征是否给权利人带来了竞争优势,置其他竞争者于劣势地位。

三、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的适用(一)适用范围功能性原则对立体商标的适用已无可辩驳,但是对于新出现的气味、颜色、声音等商标,能否适用功能性原则还存在不少争议。

出现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国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实践发展水平不同,很多国家尚未将非可视的标记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中,也就更谈不上功能性禁止的规定。

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完善是对生活的一步步发现的过程,在人们对非传统标记如何做商标使用仍不可想象时,商标功能性的问题就更不可知。

但是随着非传统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商标的功能性问题也不断的被人们所认识,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将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局限在立体商标范围内是不明智的选择。

对此问题美国法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范本,不仅对目前已经被人们认识的气味、声音、颜色、动态商标等非传统功能性标记是必要的,而且就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不可知的新型商标的注册审查问题也是很好的应对。

(二)法律效力仅仅由功能性特征构成的单一标识有绝对的排除商标注册的效力,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局部的功能性认定能否整体、绝对排除商标保护?对于非功能性的其他特征或者标记整体是否有继续审查显著性的必要?具有功能性特征的元素与其他的具有显著性的元素结合,是否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法》第2条e款规定:“由整体具有功能性的事物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①。

”《欧共体一号指令》规定:“仅由”功能性“形状”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

《日本商标法》中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规定在第四条,其中第十八款为:“仅仅由确保商品或者商品包装功能不可欠缺的商品或①杜颖译:《美国商标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8页。

3者商品包装的形状构成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了商标权的效力所不及的几种商标整体或部分,其中第五款规定:“仅仅由确保商品或者商品包装功能不可欠缺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①。

”考察以上各国或区域的法律规定可知,欧盟、日本等和我国的规定②是类似的,对单一的功能性形状绝对的排除保护,对于部分具有功能性的形状,没有绝对的排除,从“商标的效力不及于........”可以看出,部分具有功能性的形状是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标记的一部分被认定为具有功能性,是不影响对标记整体再次做显著性的审查的,如果符合显著性要件,功能性的部分可以与非功能性部分一起整体获得商标注册,然而由于其部分特征是功能性的,因此商标的保护效力不及于此,他人是可以自由使用的,以防垄断,促进竞争。

所以具有功能性特征的元素与本身之外的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元素组合而成的标记,整体上具备显著性足以指示商品来源时,商标法允许给以注册。

总结来说就是功能性对商标注册的绝对排除效力可以被其联同的其他显著性特征克服,但是不能被功能性特征本身所包含的显著性克服。

四、我国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的完善(一)功能性禁止制度的立法审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由现阶段国家国情、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对法律制度的研究认识程度等方面共同决定的,包含了立法机关对于各种现实和利益的综合考量,有很强的合理性。

但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结合体,有合理的部分,就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合理的部分需要肯定,不足的部分也需要我们不断地挖掘、检讨和完善。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的不足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单一。

我国商标法目前只对商品形状的功能性作了规定,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对于商品包装的立体标识、声音商标、甚至是未被明确纳①李扬译:《日本商标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10页。

②我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59条第2款规定:“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4入商标保护范围的单一颜色、气味等标识,不需要考虑功能性的问题。

机械运作发出的声音是不是可以申请注册在机械类的产品上?某商品的本身气味是不是可以作为某商品的商标?有人说,这些问题可以用显著性来解决啊,正如上文所述,显著性认定也许可以产生正确的结果,但是逻辑道理是说不清的,功能性的问题只能作功能性的认定,具备功能性的标志是其显著性(第二含义)所不能克服的。

第二,功能性判断标准模糊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3年修改)》中对商标法第 12 条的解释:所谓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果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如以商品天然的样态为商标,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该商标不仅缺乏显著性……。

其中“必须”、“通常”、“必需”三个字眼意味着构成功能性几乎不存在替代性的选择,这种表述是倾向于“竞争优势”的认定标准的。

但是释义连用了两次“显著性”,以非显著性来解释商标的功能性,这样会造成两个概念的含混不清,如上文所述,两者本属独立概念,而且在商标注册审查中有先后之分,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理清两者关系至关重要,切不可混淆。

对于“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解释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很多学者都将该规定归于美学功能性的规定,但是该释义对美学功能性的内涵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定的扭曲,美学功能性特征不会因为其设计初衷不是为了区分商品所以具有功能性,美学功能性也不等同于产品的独特设计会影响或者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这种偏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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