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与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
村党支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yanjiu
引言从目前来看,党内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选举的规章和条例主要有三个,即现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4)年。
这些制度规范体现了鲜明的民主性,如要求基层党组织一律要由选举产生、要定期改选、要差额选举与预选、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村社会与政治改革的进程深化,特别是随着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民主步伐的加快,在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之后,一些地方开始大胆的探索村党支部的选举形式,1992年山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狱殿村在全国首次试行用“两票制”选举村党支部班子成员。
随后,在河曲县“两票制”的基础上,各地不断创造出很多与其类似的选举形式,包括“双推制”、“三荐两二制”、“公推直选”、“两推一选”、“两步两轮制”等。
无论在村党支部的选举中采取何种形式,其基本做法都大同小异,且以“两票制”最具有代表性,影响也最大,它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农村党支部的选举状况日趋良好。
许多村党支部的选举程序规范、充分贯彻选举的基本原则,选出了一批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文化程度高、群众威信高的领导班子,这些领导班子在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黑龙江省桦南县幸福乡五一村党支部,带领全村党员、群众,坚决贯彻中央的富民政策,坚持进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全村相继办起了煤矿、砖瓦、采石、烟花等20多个村办企业,并办家庭工厂、炕头车间100多个,使全村走上了富裕之路。
党支部很重视党员和村民学习科学文化,5年时间智力投资30多万元,全村100多人达到了中专文化水平,成为佳木斯市科技示范村。
深入开展党员联系户活动,全村50户贫困户38户脱贫。
党支部注意抓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理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村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被评为黑龙江省的文明村。
”[1]虽然我国农村党支部的选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村党支部的选举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国农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
论基层民主选举
实习论文浅议基层民主选举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因此,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众对基层选举的完善有着强烈的要求,基层民主选举与民生紧密相关。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四个民主中,民主选举是最重要的环节,是民众意愿的表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关键,是基层事务得以开展的保障。
关键词:基层民主选举,方法和程序,意见和建议一.民主选举介绍民主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民主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而民主选举必须根据一定的选举原则,我国的选举原则包括五种:1.普遍原则,即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在我国,该原则体现为:凡是符合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可以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原则,即每个公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受到限制。
既体现了普遍原则,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叫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即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只注明自己选中的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
村换届选举方案
村换届选举方案一、引言村换届选举是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
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制定本方案,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选举过程的合规性和民主性,为乡村发展和村民福祉贡献力量。
二、选举程序1. 筹备阶段:(1)成立选举筹备委员会,负责准备和组织选举的各项工作。
(2)制定选举公告,在村委会和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宣传选举信息和要求,明确选举日程安排和参选条件。
(3)组织选民登记,依法确定具备选举权的村民,确保选民资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候选人提名:(1)公开宣布候选人提名时间和地点,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提名。
(2)候选人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换届选举相关规定,公民权利行使正常,无不良记录。
(3)成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性和资质。
3. 候选人宣讲和辩论:(1)公开组织候选人宣讲会和辩论会,提供平等的宣讲和辩论机会。
(2)宣讲会和辩论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候选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承诺。
4. 选民投票:(1)设立合适的投票点,确保选民投票的方便和顺利进行。
(2)选民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选民证,核对选民身份和选民权。
(3)选举期间,严禁携带武器、炸药、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投票点,确保选举安全。
5. 计票和结果公示:(1)计票工作由专门的选举监察委员会进行,保证计票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2)选举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确保选民对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选举监督1. 成立选举监察委员会,由各政治力量、社会团体和知名人士组成,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2. 加强选举宣传,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监督,倡导公正选举、文明参选。
3. 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选举结果的落实和跟踪评估1. 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就职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当选村民的合法性和资质。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一、立法概况1、立法时期: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3、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二、组织构架及内容(一)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二)内容简介1、总则部分(1-5条),内容如下:(1)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村委会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委会的设立与撤销: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4)村级党组织在村委会的地位及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并通过村民的直接参与实现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选举组织、候选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选举组织村委会选举组织是保障选举公正、顺利进行的基础。
通常,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依法打击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
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机构。
它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指派一定人数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筹备和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品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选举工作的高效运行。
2.选举办公室的设立选举办公室是选举委员会的实施机构,负责选举日程的安排、选民注册、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工作。
选举办公室也是选民和候选人咨询和投诉的窗口,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候选资格候选人的选拔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的选拔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既要注重选拔优秀人才,也要兼顾广泛代表性。
1.基本条件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候选人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共事务经验。
2.村民代表性为了保证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候选人应当广泛代表村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
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三、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促进选举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在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择的基础上,完善选举程序至关重要。
1.选民注册村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方式,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选民的身份符合选举资格要求。
选民的注册地应当与村民的实际居住地相符,以确保选民能够充分反映当地村情民意。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农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选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选举参与情况、选举程序、选举监督机制和选举结果等方面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分析。
一、选举制度分析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该法规定了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村委会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即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竞选方式、投票方式等具体事项。
从制度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在一些地方,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
其次,村委会选举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选举参与情况分析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情况是衡量一个地区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程度是比较高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一些地区,由于村民对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受到家族、亲友等关系的影响而做出选择。
其次,在一些地方,存在竞选不正当的情况。
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如行贿、威胁、许诺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选举程序分析村委会选举程序是保障选举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程序包括候选人产生、竞选宣传、投票选举等环节。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
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选,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为增强。
由于选举工作面广量大,执行《组织法》的具体程序还不够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不到位,在换届选举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到期不换届。
《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然而有些地方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
有些地方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不再组织二次选举,直接由乡镇政府指定某人主持村里工作。
2、登记、公布不过细。
•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
3、提名、确定不规范。
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
《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
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村级民主选举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举。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工作,从根本上说将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是,由于农村民主选举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选举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良现象在相当范围内依然存在,由此也引发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加剧,极大地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正确引导村级民主选举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样一个重要课题,我走访了县内的有关村镇,了解到了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到,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千头万绪、内容各异。
经过归纳整理,我觉得至少有如下几类问题:(一)农民的民主选举意识淡薄、权利意识不强随着农民从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
大多数村民受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缺乏,不注意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对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议,少有政治热情,参政的愿望不强,认为选谁都一样。
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纳粮”,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
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
我在走访中还了解到,许多农民即使到场,也只是凑热闹、挣补贴,很少真正参与。
(二)选票及选民的选举资格不确定据我们了解,每个村子选票的印制是根据村上报的选民数由镇里统一印制,村确定能够到现场投票的和具有委托代理投票资格的选民人数,报到镇里,经过镇统一盖章带到投票现场。
在这个过程中却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一是外出务工或在外经商且具有选举资格的选民,他们的选票如何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有村的做法是:凡是具有选举权而不在家的选民由直系亲属代填,如果一家人都不在家,选票作为弃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最新)
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党内选举工作的民主性考量
要 看选 出 的领导 人是 不是 真 正能 够代 表广 大人 民群众 的根 本 利益 , 选
政 策 、 内 同志衷 , 护 、 民群 众 充分 信任 , 切实 经过 了党 内民主 党 t拥 2 人 并 程 序选拔 出来 的同 志 , 够 顺利地 通过 合法 的社会 性 民主选举 程序 . 能 充
层 面积 极推开 。但 是作 为执政党 , 选举党 代表必 须体现一 定的 比例 结构
要 求 , 且 必 须 坚 持 在 党 的各 级 组 织 的 坚 强 领 导 下 有 序 开 展 . 能 采 取 而 不 完 全 的 自由 竞 争 、 自由 选 举 方 式 ,否 则 就 很 难 实 现 这 样 的 比 例 结 构 要 求。
同级党 委严格 把关 , 进行 资格审查 后 , 确定 为候选 人提 交大会 选举 。大
会 选 举 时 ,无 论 是 代 表 联 合 提 名 产 生 的 候 选 人 还 是 组 织 直 接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均 为 同 等 资 格 ,候 选 人 一 旦 经 代 表 投 票 选 举 都 应 视 为 是 成 功 的 选 举 。 目前 一 些 地 方 在 乡 镇 这 个 层 面 , 遍 采 取 “ 推 公 选 ” 式 产 生 领 导 普 公 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论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论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摘要〕邓小平同志认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这一科学论断是有事实依据的:我国有13 亿人口,9 亿在农村。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最基层的民主实践,对保障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 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1.1 村民对选举制度和规则不了解,参选积极性不高。
这间接性地为非理性因素任意介入选举过程提供了渠道,比如说农村宗族、派别势力的介入或者候选人无原则许愿、拉选票、散发小字报等强选、贿选行为。
“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存在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
选举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宣传所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一个制度性规定,它会从源头影响整个选举活动的开展和完成。
1.2 选民认定资格难。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对选民资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
《组织法》第12 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选民资格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城乡人口流动加速,土地、资金、劳力、信息、技术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流动,农村人户分离和人员流动量之大前所未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过去的一人进城到举家搬迁,由暂住到定居,由离乡不离土到离乡离土又脱农,有的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人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多。
民政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对“本村村民”作了规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户籍概念。
专指具有农业户籍、生活在某一村庄,并与该村庄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3 候选人任职条件确认难。
《组织法》第 14 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浅析当前我国农村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我国农村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我国农村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村委会选举是整个村民自治活动的起点、前提和基础。
现今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约束着村民参与选举,贿选、宗教势力更是损害村民的政治权益。
选举中出现的“两委”矛盾及村民的素质也真接影响着选举的结果。
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出现一些不稳定因素。
本文就农村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如何完善选举规范、加强选举监督,如何减少宗族势力影响、建立村级班子考核机制,以及协调农村利益团体关系等谈一谈肤浅的看法,并且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对策一、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情况(一)村委会选举的社会基础我国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始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
根据这部法律,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三年。
这一法律规定,在中国选举历史上无疑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毫无以直接选举为民主手段的历史传统国度里,何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发起并领导了这样一场民主运动呢?不过,如果没有漠视中国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那么,就会比较容易地发现,中国体制改革,具体讲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为村委会的选举奠定了坚实了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
(二)村委会选举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即1982年-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前。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第二个阶段是发展阶段,即1988年-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的十年。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于1988年6月1日颁布试行,它标志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村委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分析
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分析一、问题的背景和意义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民主参与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地域广阔、信息闭塞等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的民主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基层治理效果不佳。
因此,分析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对于完善农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村居民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治理结构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农村基层治理主要由村委会和居民代表大会构成,但现实中存在民主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首先,村委会成员的选拔和任命不够透明公正,导致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民众参与的机会不够。
其次,居民代表大会在议题的确定和决策上缺乏积极参与,往往只是形式化的“傀儡机构”,无力代表真正的民意。
三、信息传递和公开度问题民主参与与信息传递和公开度密切相关。
农村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往往由村委会掌握着决策权,不同意见的民众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难以积极参与。
同时,基层治理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决策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影响了居民对决策的理解和认同。
四、农村居民参与意识的薄弱农村居民参与意识的薄弱也制约了民主参与的发展。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习惯于“等靠要”,缺乏对权益保障的主动意识,对决策的参与兴趣不高。
同时,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对民主参与的意义和方式也缺乏了解,限制了他们积极参与的能力。
五、负责人素质与服务能力的不足农村基层治理中,一些负责人的素质和服务能力也是制约民主参与的因素之一。
一方面,一些村干部缺乏法律法规意识和管理能力,不善于倾听居民需求,难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部分村干部缺乏服务意识,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导致居民对村委会的不信任感。
六、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薄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薄弱也是影响民主参与的因素之一。
目前,一些村委会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自治体系,缺乏对居民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这就使得村民的权益保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他们积极参与基层治理的动力。
七、建设多元化参与平台为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可以建设多元化的参与平台。
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及出路
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及出路作者:董江爱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1)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两委”关系不协调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威胁到党对农村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威胁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两委”关系问题就成了中国村级治理的关键问题。
为了摆脱农村党支部在“两委”关系中的困境,基层党组织试图通过“两票制”、“两推一选”①等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机制创新,把党支部建立在民意表达的基础之上,实现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权力来源和制度规范的内在统一,以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
然而,当“两票制”或“两推一选”作为一种选举机制在一个区域内全面推广时,不仅不能避免“两委”矛盾的产生,反而成了引发‘两委“矛盾的导火线。
本文通过对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摩和调查,反映出中国农村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的现状,分析了村级选举中出现“两委”关系对立的原因,说明了国家政权机构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冲突是形成“两委”关系对立的主要原因,而“两票制”或“两推一选”只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对村民自治的应急措施,治标不治本,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一肩挑”②才是解决“两委”矛盾的根本途径。
并针对以往学者怀疑和否定“一肩挑”的观点,论证了“一肩挑”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提出了实现“一肩挑”的正确途径。
一、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的现状在2002年10月到2003年3月,我们“宗族与村民自治互动关系研究”课题组成员在X县对该县的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实地观摩和调查,在X县调查期间,我们随机抽出5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村,共20村,分头对这20村的“两委”换届选举进行全面的观摩和调查。
在笔者亲自观摩和调查的2个乡镇8个村中,“两委”换届选举的结果为:“两委”关系对立的4个,“两委”关系一般的2个,“一肩挑”的2个。
X县根据上级政府的安排,在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按照“两推一选”的选举程序,对村党支部进行换届,鼓励各村通过“两委”换届实现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其他成员交叉兼职。
选举制度下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
选举制度下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表,是农村社区的重要组织形式。
选举制度下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社区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在2023年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这项活动的意义愈发重大,因为这关系到了农村社区自治的成败和村民权益的实现。
一、选举制度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重要性选举制度是取代遗传制度、票选制度等传统村委会选举形式的新型选举制度。
在选举制度下,所有村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表现获得选民的认可和支持,从而顺利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选举模式,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滋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选举制度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选民行使选举权利选民有权利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对即将竞选村委会成员的人进行评估、选择、选拔。
通过选票的集中和投票的统计,最终选举出最受民众信任的村委会成员,实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加强村民参与度选举制度下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可以让村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区管理中来。
所有的村民不仅有权利选举,同时也有义务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这不仅能激发村民的社区意识,也能增加村民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落实政府和法律的指导选举制度下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能够更好地落实政府和法律的规定。
当政府和法律规定某些方针政策或者配套措施时,各个村委员会都必须在本村完全贯彻同意和落实。
因为整个选举过程都是理性公正的,所以大家都不会有任何抵触情绪,同时各个村民也不会因为某一位村委会成员过于强势而心生不满。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自治的代表,必须要有一群高素质的村委会成员来管理、监督和改进社区事务。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关系到民主选举的成败,也关乎社区事务的顺利推进。
1.获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村委会通过村委会换届选举,就可以得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
在选举过程中,每位村委员都会得到有些选民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村委会成员的得票数会反映出他们在本村的信任度和表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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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中州学刊May,2005第3期(总第147期)Acade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o.3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与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3姚锐敏(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是村级党组织有效参与和领导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村级党组织依法享有和行使提名权,不仅不会损害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而且还有利于村委会选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进行,实现党的领导和发扬民主的统一。
应当使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共享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
关键词:村党组织;党的领导;村委会选举;民主中图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5)03—0062—05 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是一个兼具表征和实质意义并因而受到各方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从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看,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经历了由党组织垄断到党组织与村民共享再到完全由村民直接行使的演变过程。
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村委会候选人提名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根据这一规定,村级党组织不再享有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
我们认为,赋予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终止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则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这不仅不会像一些人所想像的那样大大提升村委会选举的民主程度,相反还会削弱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民主选举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
一、村级党组织参与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政治前提,作为村民自治重要内容的村委会选举毫无疑问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在村委会选举中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意味着村委会选举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意味着必须重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离开村级党组织积极有效的工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就难以得到切实的保证,党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作用就难以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和改善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村级党组织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最根本的是要加强村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努力改进领导方式,不断提高村级党组织的领导能力。
但同时还应当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赋予村级党组织与其担负的使命相适应的权利或权力,为村级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作为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村级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所肩负的使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从形式和程序上讲,就是要保证选举合法有序地进行;从实质和结果上讲,就是要争取把大多数群众真正满意的优秀人才选入村委会。
为了实现上收稿日期:2005—02—02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国与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级党组织领导研究》(99BDJ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姚锐敏,男,土家族,湖北光化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述目标,村级党组织除了要切实履行宣传动员和监察督促的职责外,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具体介入村委会选举的实际过程,并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按照主流观点的设想,村级党组织在不能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选举机构的实际控制来实现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
例如,有学者指出,党支部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基本上就可以掌握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权。
①然而问题在于,首先,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村级党组织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村级党组织对选举委员会的控制缺乏可靠的制度保证。
其次,随着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将越来越强,它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也将越来越有限。
最后,更重要的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村民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村委会选举的法定机构,其使命应当是依法组织村委会选举,保证选举的公正与合法,因而应当是完全中立的,不能带有任何的倾向性,更不应该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实现其选举目标的工具。
由此可见,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被终止以后,它很难再有实际参与和影响村委会选举的正式渠道。
而没有一个基本的支撑点,村级党组织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作用是难以实现的。
终止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不仅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村委会民主选举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
由于生产经营的分散性和居住的分散性等原因,村民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很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很难在选举中作出合理的、符合其真实意愿的选择。
例如,在实行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制度以后,候选人的提名情况相当分散。
吉林省梨树县第三届村委会选举中,通过第一次预选产生的村委会候选人总数达25536人,占选民总数的6113%,平均每村76人。
这种情况一方面体现了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盲目性。
按照常理,村民所选举的人应当是他熟悉和了解的人。
而在如今的农村,由于经营的分散性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村民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越来越少,农村社会正在经历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
许多村民除了自己的近亲近邻之外,对本村甚至本组的人少有了解。
当然,作为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居民,每一个村民都会有自己所熟悉和了解的人。
但问题在于,第一,村民在自己所熟悉的人当中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第二,即使村民自己认为某人是村委会干部的合适人选,但由于视野的限制,他的选择也未必是最符合其根本利益和真实愿望的选择。
在村民不能通过正式渠道获得充分信息和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其选举行为很容易受到宗族等非正式组织的影响,这样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委会选举的风险性。
可见,无论是从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正确引导村民选举的角度考虑,保留村级党组织对于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都是十分必要的。
有人从维护村级党组织威信的角度考虑,认为村级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还是超脱一些比较好。
他们担心的是,如果村级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在预选或正式选举中落选,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村级党组织的权威,并为日后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协调埋下隐患。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我们党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只要党组织严格遵守选举的法定程序,尊重村民的选择,即使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全部或大部分落选,也只是一次具体的领导活动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村级党组织在农村社区的领导核心地位。
相反,由于村级党组织充分尊重了民主选举结果,可以在广大村民中树立民主形象,体现我们党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崇高精神。
因此,从长远上看,一次选举的挫折不仅不会降低村级党组织的威信,如果处理得好,还会增强其威信。
其次,如前所述,提名或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是村级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履行领导职责的重要方式。
因此,即使村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存在落选的可能,也没有理由要求村级党组织放弃提名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村级党组织放弃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则是放弃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职责,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村级党组织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
再次,村级党组织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直接参与村委会选举为检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
村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的当选情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如果村级党组织在村民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而且党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能够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就可以使自己提出的候选人具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与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选举中获得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实现党组织的意志与村民群众的意志的统一。
如果村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没有获得大多数村民的支持,很可能说明村民对村级党组织的信任度以及村级党组织对村民的号召力在下降。
果真如此,党组织就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反思的目的不是要放弃党组织的提名权,而是要加强党组织与群众的联系,改善党群关系,转变领导作风,改进领导方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使村级党组织更有效地发挥领导作用。
总之,我们应当通过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来保证其对村委会选举参与的有效性,而不能因为担心损害党组织的威信而放弃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村委会选举中,即使没有党组织的提名推荐,完全由农民自主提名、自由投票,绝大多数村的选举也是可以依法顺利进行的;大多数地方的选举结果与党组织的意图基本上是符合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领导班子总体上是理想的;选举中存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或贿选等违法违规现象的问题村占不到总村数的10%。
这表明农民有足够的理性选择能力和公正的判断能力,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合适的村委会组成人员,村级党组织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是不必要的。
②我们认为,以绝大多数地方的村委会选举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来否认村级党组织享有提名权的必要性,在逻辑上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因为党组织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是由其自身担负的领导职责所决定的,是加强和保证党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具体体现。
从现实角度讲,在存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操纵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可能性的地方,村级党组织提名候选人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证村委会选举达到理想结果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对大多数可以依法顺利进行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来说,村级党组织提名或推荐候选人仍然是必要的。
其必要性在于可以使村民清楚地了解党组织的意图,引导和帮助村民作出更加理性的选择。
通过这种作用,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村委会选举的成功,使党组织的意图与村民的意愿实现统一,既从根本上维护村民的利益,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村级党组织参与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并不必然损害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从主流学者的论述中分析,终止村级党组织提名权的主要理由似乎是认为村级党组织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
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并不必然排斥村民的提名权,二者完全可以共存。
事实上,在1998年以前,不少地方既允许党组织提名,也允许村民直接提名,而且对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与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一视同仁,完全平等。
在村民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如果村民不同意村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他完全可以另外推荐其他人选。
而且,村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能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之后能不能正式当选,都需要根据村民投票的结果来决定。
这说明,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并不会因为保留村级党组织的提名权而必然受到限制或损害。
有人担心村级党组织推荐候选人会给人造成村委会成员已经“内定”的印象,影响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也不符合民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