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务处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附件6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
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
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
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
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
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
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为鼓励本、专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学校特别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在校本、专科生。
“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另定。
艺术师范类学生仍执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软件学院第二学位及转专业学生、海外教育学院外籍留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和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评奖,所需经费从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参评条件: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评选年度内至颁奖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2)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
(3)获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不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评奖标准和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
所需经费由财务处按实际需要划拨。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四、评审机构:1、学校成立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评审小组的秘书单位。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
五、评定办法:1、按学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月份参加评定,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毕业班学生每年6月份参加评定,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2、各院(系)必需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备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
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
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学院配套1:1名额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细则第四条凡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第五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细则:(一)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前列。
其中,“优秀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二)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审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评审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果公正。
评审结果依据“课程成积分+日常表现分”总和计算。
其中,课程成绩分占80%,以教务系统的绩点成绩为参照进行换算。
日常表现加分占20%由德育加分、智育加分、文体加分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总80分)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算法,不含全校性选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成绩。
课程成绩分=学分绩点×202、日常表现加分(总20分)(1)德育加分(6分)①获奖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
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活动,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厦大教〔2017〕令41号)和《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67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学习规章制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课。
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
第三条 学院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离校或返校。
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擅自缺课、未请假或未准假而导致旷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学生本人做书面检查;2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30学时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0学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学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5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六条 学校教学活动应坚持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缺勤情况报告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提交《厦门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并附请假事由,请假条须经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不得捏造或者夸大,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因病请假的,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无法参加课程学习时,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事假手续。
如因参加就业面试、家中变故等确需请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 号,附件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
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厦门大学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本科生-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积极引导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规范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标准,保证测评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现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院学生申报校级和院级各类奖学金;以及校级和院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定细则第四条凡参评的本科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部合格,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入在内。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第五条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价,从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两部分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按百分制计分。
(一)综测总分=学业成绩分(70%)+综合表现分(30%)(二)综合表现分主要从德育素质、科研创新和文体活动这三方面进行考核。
(三)综测总分每学期计算一次,一般在开学的第一周至第二周。
学年综测总排名根据每位同学两个学期的综测总分取平均分后进行排名。
第六条学业成绩(总70分)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学业成绩=上学期绩点成绩/4 ×70注:绩点成绩由教务系统生成,不包含全校性选修课。
(其中,小学期成绩计入第二学期)第七条综合表现(总30分)(一)德育素质(总15分)1、思想政治素质(总7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和政治时事学习(包括党团生活、党章团课学习、团支部学习、年级大会、主题班会等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道德修养。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指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为规范校级奖学金本科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完成至少8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五)参评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六)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不含专项奖学金)的学生,评审年度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20%;参评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其课程成绩可适当放宽至40%,具体如下: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指定专家鉴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发明人(排名除指导教师外的最前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七)综合能力表现优秀。
综合能力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道德风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的素质表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或实验技能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参加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等取得突出成果。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方法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鼓舞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育德、智、体全面进展的优秀人材,依照《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治理方法》(下称"治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肾形,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依照本细那么评定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养、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份组成,采纳百分制的计算方法。
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养20%、学习成绩55%、综合能力25%O 第四条测评机构1. 学院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组成,负责全院学生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2. 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搜集、审核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校级奖学金评审细那么第五条符合治理方法中所规定的评定条件方可报名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六条德育素养(20%)1.民主评议评审组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报者的事迹材料,由班级同窗进行民主测评,依照在民主测评中取得的同意推荐率,依据下表所列分值进行加分。
2.荣誉表彰取得校级及以上荣管称号者,经评审组认定,依据下表所列分值加分。
3 •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者,由评审组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时兼任不同职务者不累计加分。
4•其他在宏扬社会正气、参加志愿效劳、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经评审组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七条学习成绩(55% )绩点成绩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不含校选课,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系统生成;若有需要重修的课程,取消昔时参评资格,重修合格后能够参评。
课程计算范围依照治理方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科硏、创新(25%)(-)学术论文1 •在各类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童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注:(1)文章第T乍者签名单位必需为厦门大学;(2 )全国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走以厦门大学人事处发布的《艮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本为准;各系学术刊物指《学经济》、《计统学苑》、《财子》、《金融之声》(学术版1《信风》;(3)论文的发表曰期截止至评审前一个工作曰,评审时须提交干幽封面、完整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原件备章,稿件接收通知不作为发文依据。
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习绩点说明
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
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
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
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
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
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 号,附件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
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项设置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于本科生培养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的一项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二、评选范围1. 参评人员:在校成绩合格,无违纪记录,良好的诚信品质和社会公德心。
已获得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2. 参评年级:大学本科全日制正常学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综合成绩需要达到优秀水平,学年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业研究:在学科科研、竞赛中表现优异,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3. 社会实践:在校外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技能水平,表现出优秀的素质和才干。
4. 综合素质: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和精神风貌。
四、评选程序1. 系(院)推荐。
各系(院)在学年结束后在学生档案袋内添加评选表,并根据细则评选出该系(院)评选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2. 综合评定。
各系(院)推荐名单经过学校综合评定小组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结果反映情况进行审核。
3.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材料的最终审查、专家咨询、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获得荣誉的等次级别,进行颁发奖学金。
五、奖学金金额特等奖:每人获得3000元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获得2000元奖学金。
二等奖:每人获得1500元奖学金。
三等奖:每人获得1000元奖学金。
六、其他规定1.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视为毕业生先河,并获得校优秀学士学位证书的同等待遇。
2. 奖学金评选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良毕业生取消评选资格。
3. 本奖学金的发放不受其他奖项的限制,但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继续在校就读。
以上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本科生,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道路上起到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有利于本科生在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稿).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
为规范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至2010年1月起试行。
一、参评条件1.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注册在校本科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勤奋刻苦,成绩优良;4.凡在参评学年内有挂科课程(指有不合格的课程尚未重修合格)或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具备推荐参评资格。
二、评定办法评定内容由德育分、智育分和竞赛分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一)德育分德育分由德育评议分、德育加分两部分组成,满分20分。
其中德育评议分满分10分,德育加分满分10分。
1.德育评议分德育评议分基本分10分。
评议由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小组复核进行,主要评议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评议内容为:(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5)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2.德育加分德育加分由表彰加分和项目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表彰加分满分6分,项目加分满分4分。
②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项目加分项目加分由社会工作分、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工作分满分3分,突出表现分满分1分。
职务加分,不重复加分;②担任校级学生机构主席、部长、副部长、部员等职务的,参考学院相同级别加分。
(二)智育分智育分由课程成绩分和科研实践成果分两部分组成,满分70分,其中课程成绩分满分60分,科研实践成果分满分10分。
1.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分的计算公式为[60~69分门次×(-35)+70~79分门次×0+80~84分门次×35+85~89分门次×45+90~100分门次×60]÷课程总门次。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二)学业进步奖学金;(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四)社会实践奖学金;(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六)社会工作奖学金;(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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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
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
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以上(含8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2.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
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以上(含5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3.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单位的表彰;
4.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班级、年级学生干部,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优良学风和班风中发挥骨干作用;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同学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配合校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以上各级学生干部需任期满一年方可参评。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汇演、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演讲等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2.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各单项体育项目的比赛,取得较好名次。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国际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记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或在国际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第四章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50%(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30%,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20%),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10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等5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20%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四)社会实践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
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具体评审组织与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工作。
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每学年度评定一次。
毕业班于每年6月份评定本学年奖学金,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
年度的奖学金,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奖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五)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五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发布的《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和《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2007年修订)》同时废
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