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doc0726
企业家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姚志斗律师┃以案说法: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建议案情2005年3月,甲成立了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该公司持股89%。
同年4月,甲指使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代甲持股,甲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5年5月至11月间,A×公司通过合作、联合竞拍等方式从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控股公司)、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集团)等处融资人民币20余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竞拍方式实际取得某省D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集团)持有的E×公司(以下简称E ×公司)65%的股权。
2005年11月间,经×公司推荐,乙、丙、丁×等人担任E×公司董事,乙当选董事长,甲担任E×公司高级顾问并成为实际控制人。
2005年12月,戊被E×公司聘为总经理。
为向D×集团支付E×公司股权转让款及归还因收购E×公司股权产生的巨额债务等,甲伙同乙、戊、丙和丁为达到A×公司使用资金的目的,擅自决定以E×公司委托收购大×饭店资产名义,将E×公司6亿元资金付至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财务公司)。
该6亿元实际由某×财务公司及×公司使用,其中,A×公司将3亿元付至某×集团,作为收购E×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2009年8月,A×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由A×公司承接了对E×公司的上述6亿元债务。
争议1、关于甲是否挪用1500万元:甲在2007年7月挪用E×公司1500万元的事实,E×公司系以往来款的名义转款1000万元至第三人×公司,该款后转入第三人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由Y×买卖股票,A×公司与第三人×公司签订拆借协议,E×公司向第三人×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指令,Y×将第三人×公司股票账户内的1500万元转款至X有限公司,但无法判断1000万元转入第三人×公司时是为甲个人、A×公司还是为E×公司炒股,第三人×公司的上述股票账户未计入E×公司财务管理范畴,虽E×公司出具1500万元的付款指令,但无证据证明甲授意下达该付款指令,故认定甲挪用该1500万元的证据不足。
6大方面详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附防范建议)
6大方面详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附防范建议)本文导读:企业经营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层面的法律风险,一种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比违约或侵权纠纷导致的民事诉讼,刑事风险显然对企业和企业家的“杀伤力”更大。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里关于罪名规定有10章,而10章里足有7章涉及“单位犯罪”。
总的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刑事风险防控,那么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的不规范和些许大意,就可能触犯刑法底线。
本文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六个方面,展开介绍解读——1、企业设立的刑事风险2、企业用工的刑事风险3、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4、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5、企业财税刑事风险6、企业家刑事风险1、企业设立的刑事风险企业设立时的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报注册资本;•二是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拟定审核的疏漏;前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刑事罪名。
后者——前期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拟定审核的疏漏,则可能会为此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并且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设置成陷阱,就可能使企业/企业家面临刑事打击:举个笔者经办的真实案例,三个投资人合伙投资一家开发房地产企业,其中一人是项目发起人,后因经营思路和理念不同,投资人之间起了矛盾。
于是其中一投资人便利用此前共同投资项目协议约定不明的漏洞,以“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与实际受让土地的出资差价较大”为由,状告投资发起人隐瞒真实土地出让价格,从中获利,欺骗其他投资人,以诈骗罪报案(实际当初三名投资者对此均知情)。
【防范建议】合法登记,避免弄虚作假。
同时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前期拟定工作应严谨,避免为别有用人之人所利用,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2、企业用工的刑事风险一般来说大部分劳动纠纷都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不过对于企业用工问题,刑法中也会涉及几个刑事罪名,比如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期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著名企业家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标准,应受刑事处分行为的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回扣〔介绍费、好处费〕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多方面的明确: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陈坤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七、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成心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本钱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重点在“串通〞 ——暗中勾结,互相配合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正当利益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A
B
C
a从送礼人与受礼人的关系上看; b从行为的持续性上看; c从数额上看; d从机密性上看。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串通投标
A
B
C
D
E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展串通,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者:李婉娟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1期摘要: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全面转型升级的挑战,在这个特殊阶段,企业刑事犯罪现象屡见不鲜。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刑事风险,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家锒铛入狱。
因此,本文深入探究了我国企业目前的常见刑事犯罪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在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卷入刑事案件的概率正在逐年递增,这些刑事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在逐渐增大。
就目前形势来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有不断加重的趋势。
现代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关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加强内外部风险防控,着力提升风险预防能力,将刑事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一)财务法律风险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可以说是诸多风险之首,不管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环节中都存在着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
大量的资金流动为财务管理人员提供了犯罪条件,例如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许多财务管理人员、甚至企业管理人员因为对挪用资金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的不甚理解,再加上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很容易就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
(二)税务法律风险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为了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常常出现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的现象,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欺骗、隐瞒税收,不申报或者少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且金额较大的,以及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且金额较大的,均可能构成逃税罪。
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方面 ............................................................................. -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危险物品肇事罪: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8)附:安全生产方面事故等级划分及瞒报、谎报的后果 (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5)二、市场经营方面............................................................................................. - 16 -串通投标罪:. (16)三、公司设立及破产清算方面 ........................................................................... - 18 -虚报注册资本罪: . (1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妨害清算罪: (2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2)虚假破产罪: (23)四、贪污贿赂方面............................................................................................. - 24 -贪污罪: (24)挪用公款罪: (27)受贿罪: (28)单位受贿罪: (29)行贿罪: (30)对单位行贿罪: (31)单位行贿罪: (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3)私分国有资产罪 (35)五、金融、资金、税收方面............................................................................... - 35 -逃税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六、履职、徇私等方面...................................................................................... - 3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9)职务侵占罪 (40)挪用资金罪 (4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7)玩忽职守罪 (4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9)七、妨害司法方面: ......................................................................................... - 50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0)根据刑法最新规定,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对公司运行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进行整理归纳,具体如下:一、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方面与安全生产及合法经营有关的刑事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型的罪中,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企业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刑事风险是指企业不合法行为导致的可能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风险,其影响范围广泛,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1. 法律合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合规风险:- 贿赂行为:企业禁止以贿赂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否则将受到刑事制裁。
- 垄断行为: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避免存在垄断行为,以免受到刑事处罚。
- 侵犯知识产权:企业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若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权益,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2. 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与环境污染相关的风险:- 未经合法许可排放污染物:企业需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 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破坏: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者,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3. 虚假宣传风险企业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宣传内容如果存在虚假、误导等行为,可能会引发刑事风险。
以下是一些虚假宣传相关的风险:- 虚假广告:企业应避免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 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
4. 数据安全风险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数据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泄露:企业需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事件,避免因数据泄露而引发刑事责任。
- 黑客攻击:企业需强化网络安全防护,避免黑客攻击或他人利用企业网络进行非法活动,造成刑事风险。
5. 员工不当行为风险企业员工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员工行为风险:- 贪污受贿: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员工参与贪污受贿行为,避免因员工行为而面临刑事风险。
- 不当竞争行为:企业员工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调查和处罚。
10.【刑事】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因素,是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同时,注重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请和仲声律师一起来了解。
一、设立运营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虚假注册类企业在设立期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可能造成企业设立不能、设立无效等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防控建议】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请、据实出资,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资金。
(二)同类经营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企业及股东、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侵害公司管理制度,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亏损或破产,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防控建议】企业应当对董事、经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劳动用工类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为获取更高的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防控建议】企业应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人员招聘制度,不得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四)薪酬支付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的义务。
若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防控建议】“恶意欠薪”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措施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措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腾飞发展,环境自由的同时风险也骤增。
在这个发展的新阶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在日常运营中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本文首先总结概括了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分析了企业在规避风险的过程中运用法律风险防控系统的具体作用,进一步提出了在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之下降低经济和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风险防控对策。
标签:企业管理;刑事法律;法律风险防控;经济效益随着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防控的作用愈发突出,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系统的独特作用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不断凸显。
通过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现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运营中的具体运用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措施来合理解决,通过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来不断提升企业项目绩效和经济效益。
1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1.1 维持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效益提升在当今充满着风险的经济社会中,为了保障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及时防控各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必须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作为企业管理的关键部分。
企业需要从各个角度健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通过优化各类信息处理、建立风险防控模式来预防管理困境、控制经营成本,例如进一步加密企业信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建立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系统,及时扫描管理层内的法律漏洞和病毒,保障自身的稳定生存发展。
[1]众所周知,在当今的风险社会中,企业面临着多种多样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企业设立风险、企业财务、税务风险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对于不同级别的刑事法律风险,必须以不同防控模式来维持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效益提升。
1.2 保障企业的整体发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系统在企业各个经济项目的运行过程中都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也是企业领导层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一方面,其完善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其融入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过程之中,另一方面,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如果做到位了,将科学提高企业经济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这不仅体现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上,更体现在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之中。
公司犯罪纠纷法律责任与企业经营风险
公司犯罪纠纷法律责任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犯罪纠纷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和企业经营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犯罪纠纷的法律责任和企业经营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减少这些风险。
一、公司犯罪纠纷的法律责任当公司涉及犯罪行为时,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如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代表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贪污、受贿、侵占、职务犯罪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金、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处罚。
2. 民事责任公司犯罪纠纷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例如,公司因为违反合同、侵权行为等,导致他人受到经济损失,将面临赔偿责任。
这类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涉及到公司的财产。
3. 行政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行政监管机构也会追究公司的行政责任。
比如,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二、企业经营风险公司犯罪纠纷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的风险,主要包括声誉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1. 声誉风险一旦公司涉及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还会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严重冲击。
声誉是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一旦受到损害,将导致合作伙伴、客户等的失去信任,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 财务风险公司犯罪纠纷导致的罚金、赔偿等经济责任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这将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等问题,进而威胁公司的继续经营。
3. 经营风险一旦公司涉及犯罪纠纷,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可能会受到司法调查和限制,这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
相关人员因为长时间的调查和司法程序,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企业管理混乱、流程中断,进而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三、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建议为了减少公司犯罪纠纷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警惕:企业经营常见15种刑事风险,可分分钟坐牢!
警惕:企业经营常见15种刑事风险,可分分钟坐牢!来源:法务之家投稿作者:刘海律师,法律业务电话:152****3176,执业于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领域为民商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刑事代理辩护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尤其擅长房地产领域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
202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出席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时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特别是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民营企业家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指导民营企业家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有序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期笔者摘选了15个常见刑事案件所涉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和交流。
1、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本条所称的“道路”范围。
在这些地方驾驶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险。
其中,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法律风险,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那么,公司经营中到底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呢?一、合同风险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之一。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没有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可能会与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信用不良的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遭受欺诈。
2、合同条款的风险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完整、不公平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例如,合同中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引发争议。
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对方违约,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济,也会导致损失的扩大。
二、知识产权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公司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商标侵权风险如果公司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面临被起诉和赔偿的风险。
2、专利侵权风险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生产、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
3、著作权侵权风险在公司的宣传资料、网站内容、软件等方面,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劳动法律风险人力资源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在劳动用工方面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风险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2、劳动规章制度风险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能无法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甚至会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面临很多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因此有些企业就忽视了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本文从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类型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两大方面进行了阐述,对于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如何控制和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对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借鉴。
当前,企业在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经营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政治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完善,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很多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更多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却疏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因此,本文针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刑事犯罪问题展开研究,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类型1.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企业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
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有两个:一是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这就触犯了我国刑法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这就触犯了我国刑法159条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生产和运作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职能,是企业存续和发展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阶段,涉及产品的生产、销售,向金融机构贷款、上市融资等等各个环节。
因此,触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也最大,涉及的刑事法律罪名也最多。
第一,合同使用风险。
合同使用中的风险,一是主动性的风险,二是被动性的风险。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经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一个极为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方面。
本文将就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展开论述。
一、法律风险的定义及分类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适用不当或无视法律的规定而导致的潜在损失。
根据其出现的环节和领域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分类:1.合同风险:涉及到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或存在违约行为,都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2.劳动法风险:与企业员工的用工关系相关,包括雇佣、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条件与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未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或存在违法解雇行为,都可能引发劳动法纠纷。
3.知识产权风险:涉及到企业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申请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4.环境法风险:与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相关,包括废水、废气排放、危险废物处理等。
如果企业未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管理,将会面临环境污染纠纷或行政处罚。
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企业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1.制定合规制度: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制定各项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以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加强内部培训: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与法律咨询机构合作:与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最新发展,针对具体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4.加强合同管理: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在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职务侵占罪。案例:被告人:高玉坤,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高玉坤于1994年12月受聘于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鲁山县梁洼镇镇办集体企业。1995年9月,高玉坤被汇源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1996年5月,汇源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高玉坤让在汇源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张双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张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张双成表示同意后,到平顶山市找到其表哥张世忠,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张世忠通过其战友、平煤集团青年矿原矿长赵纪生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更生厂加工该批配件。在双方商谈过程中,高玉坤多次授意张双成让更生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张双成即将此意告知更生厂厂长段普军。后更生厂根据高玉坤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1996年6月28日,高玉坤和汇源公司的景某与更生厂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更生厂加工费5万元。高玉坤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张双成去更生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更生厂,又电话通知张世忠速到更生厂取款。当天下午,张世忠通过赵纪生从更生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后张世忠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高玉坤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张世忠获得。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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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1、外部原因1)法律规定模糊;2)法律变化;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4)同业恶性竞争;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1、职务类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行贿。
2、资金类犯罪1)合同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票据诈骗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骗取贷款罪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1)非法经营罪2)走私类犯罪3)强迫交易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内幕交易罪6)擅自发行股票罪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8)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1)逃税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抽挑出资罪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1、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非法集资的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宁乡某酒店售后返租+回购案例2011年11月,“投资18万,五年坐收31.9万”,位于长沙市宁乡县的某国际大酒店广告宣称,若购买其酒店房产,年收益率高达15.5%。
销售人员介绍,该酒店房产采取“返租”和“回购”的模式进行销售。
分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3种主要模式。
以5年期为例,在购房的前3年,每年按照总房款的9%付给房主租金;后2年按照总房款的10%付租,这笔租金将在总房款中支付。
5年期满后,开发商将按房价升值15%的价格回购房主拥有的房产,“投资18万,五年坐收31.9万”。
在购房时房主需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我们不是非法集资”,开发商解释说:“酒店销售的房子都是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规定不已实物销售为目的的才能算非法集资,我们办理了产权证,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种产权式酒店投资可算作一种“急速投资”行为,“但是特别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和合约不兑现法律纠纷,最后演变成“非法集资”,“是完全有可能的。
”法律分析:第一、开发商包租、回购是违反国家相关商品房销售规定;第二、判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这种主观目的以客观进行判断,若开发商不能兑现,即可判定为以融资为主要目的,而非以销售房产为目的,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长沙高桥广州服饰城非法集资案2009年元月,广州伟国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兄弟二人以伟国公司名义与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开发商湖南天润五江臵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1-4层作为广州服饰城项目场地。
2009年4月,杨某兄弟通过中介公司过桥形式注册了两家公司,一个为湖南瑞天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个为瑞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伟国公司与广州富艺地产公司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富艺公司代理销售广州服饰城20年的经营权。
同一天,伟国公司向瑞天实业公司和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该两公司全权处臵广州服饰城20年的经营权。
随后,杨某兄弟和富艺公司策划营销方式,富艺公司按销售金额15%提成。
最后的营销方案为:瑞天实业公司和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将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1-4层改造成2000余个经营商铺,由瑞天实业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广州服饰城租赁合同》,出租广州服饰城的经营商铺并收取投资款;再由瑞天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经营合同》,约定由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将返租回来后,向投资人承诺按季固定返利,第一年返利率为投资额的10%,第二年开始每年在此基础上增加1%,年利率达到15%后不再增加,形成固定返利。
在五年经营期内,两年经营期满后,投资人有权要求瑞天实业公司原价回收商铺。
第一个五年经营期满后,投资人可以选择向天瑞实业公司以原价回收商铺,也可以选择自主经营或者委托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
之后,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再与联营户(实际经营户)签订《广州服饰城经营联营合同》,将返租回的铺面出租给联营户具体经营,但不收取固定租金,只按联营户经营额5%-15%扣点收取费用。
因天润五江公司对上述经营模式提出异议,2009年6月10日,瑞天实业公司与天润五江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书》,以2.28亿元购买了承租房屋的产权,至案发时止,瑞田实业公司从投资人收取的投资款中共支付1.788亿元。
经过几个月的广告轰炸之后,代理销售商铺经营权的富艺公司将铺面销售完成,提成近3900万元后退场。
参与投资的商户有1954户,收取的投资款近3.5亿元。
2010年年底,因不能兑现对投资商户的承诺,本案案发。
法院判决瑞天实业公司罚金50万元及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罚金50万元,其他相关自然人被告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有关投资人、实际经营商户、装修队、供货商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广州服饰城专案组处理。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哈尔滨顺天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经理王英集资诈骗案在融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国家领导人题词等欺骗手段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以种植沙棘树转让林权为名,以年利率50%的高回报率为诱饵,在辽宁省辽阳市通过他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额达9600多万元,2000余人被骗。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英无期徒刑。
3)以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吸收资金——蚁力神非法集资案以养蚂蚁致富为诱饵,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振东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29.9亿多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振东26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51岁的汪振东是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村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东以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所属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共计109161份,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9.9499亿元。
上述资金中,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14.755亿元及支付高额利息7.2147亿元、东华集团下属企业占用1.9959亿元外,剩余款项被汪振东个人以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各种形式支出,案发前尚有7.9802亿元无法返还。
汪振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还导致1人自杀身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汪振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05年7月被批准逮捕。
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汪振东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华集团集资诈骗案的其他15名涉案人员也被依法分别判处10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商品回购、寄售代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浙江东阳“首富”吴英集资诈骗案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2月10日东阳警方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之后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对吴英不予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
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臵和捐赠。
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
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
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最高院未核准死刑,最终判处死缓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湘西非法集资案之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曾成杰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曾成杰的犯罪事实: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曾成杰通过挂靠有开发资质的公司等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曾成杰其挂靠的公司开发部作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