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1 O - 8 1 2 0 )3-0 o 0 O 88 8 (o 6 0 - o -2 - 0 ̄
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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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一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论刑事诉讼中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本身 是立法 所规 定 的, 以该推 定 本身 不能 反驳 。 所 ’ 笔者 认为 用
这样 的方 法 区别两 者没 有现 实意 义 有意 义 的地方 在于 享受 推
定将 引起举 证 责任倒 置 ; 实推定 则 引起 举证 责任 的转 移 事
关键词
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 证 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转移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8000 10 - 9 ( 00.3 .2 0 0
中 图分类 号: 9 5 D 2
由于人 类认识 能力 的有 限性 , 诉讼过程 中法 官遇到难 以认 推 定 一方面可 以缓解 控诉方 在证 明上 的困难 , 理的分 配了证 明 在 合 定案 件事 实 的情 形 时有 发生 , 当案件 事实 处于真 伪不 明状态 时 , 责任 , 一方面 也可 以大致 准确 公 正 的认定案 件事 实 。 事诉 另 刑
推 定能否 在刑 事法 领域 应用 还存在 一些 争议 。 学者认 为 , 有 在刑
是例 外情况 , 多数 推定应 当具 备 反驳 的机会 , 否 定一方 可 以通 被
事 诉讼领 域 不应 当存 在事 实推 定 。宋英 辉教授 提 出不 能在 刑事 过 反 驳基 础事 实的存 在或 者 否定 基础 事实 与推 定事 实之 间的常 法领 域适用 推定 的理 由主要是 因为刑 事法涉 及利益十 分重 大 , 在 态 联 系而推 翻推 定事 实 。 刑 事诉讼 中进 行 事实 推定 可能 导致 公权 力的滥 用 。张保 生 教授 也 认为 , 推定 的价 值追 求不 能承载 刑事 证明 的重任 。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量刑情节
[ 图分类 号 ]D 73 [ 献标 识码 ]A [ 中 F 1 文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10 06 0 50 2 1 )3— 13— 3
14 6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4卷
案 件与普 通 的刑事 案件 区分 开来 对待 。对 于死 刑这
样严 厉 、 残忍 不具 有 纠错 和弥补 可能性 的刑罚处 罚 ,
主 张 , 以 由控 辩双 方分 别提 出并 予 以证 明。 可 刑事 量刑 的证 明责任 是 指 当事 人 向法庭 提供 足 够 的量刑证 据 , 以使 案 件 交 付 裁 判者 进 行 事 实 认 定 的责 任 。按照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原 则 , 方 应 当 控 就其所 提 出 的量 刑 情 节 事 实提 供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对 于从 重或 者加重 处 罚 的量刑 证 据 只能 由控 方 提供 。 被告人 有权 提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量 刑 情 节 资料 , 告 被 人应就 其 提 出的有利 于 自己的从轻 、 轻 、 除处 罚 减 免 的事 实提供 证据 予 以 证 明 , 官 不 能 因为 被 告 人 没 法 有提供 相应 的量 刑情 节资 料 而予 以加重 处罚 。公 诉 案件 中 , 由于检察 官 的工作 性 质所规 定 , 提供 与量 刑 情 节有 关 资料 , 该 既提供 对 被告人 不利 的证 据 , 应 也 应 该提 供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证 据 。不论 是 有利 于被 告 人 的证 据还 是不 利 于 被告 人 的证 据 , 察 官 都 有 义 检 务提 出证据 予 以证 明 , 则其 所 提 出罪 重 或 罪 轻 的 否 主张将 不被 采纳 。 如 此分 配证 明责 任 的理 由是 : 1 诉 讼 双 方 对 () 各 自提 供 的量刑 事 实 予 以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 , 以 可 促 使控 辩双 方审 慎 的 提 出量 刑 主 张 , 极 地 收 集提 积 供 有利 于 自 己的 证 据 , 免 出现 不 利 的诉 讼 结 果 。 避 () 2 从量 刑 事 实 与 诉 讼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样 的证 明 这 责任分 配 , 以使 公 诉 机关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的诉 讼 能 可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On Dit i i n o r e fPe s so n Bur n o s rbuto fBu d n o r ua i n a d de f Pr du i i nc n Cr m i l o e d n o c ngEv de ei i na Pr c e i g
义 都包括 两个层 次 : 行为意义上 的与结果意义上 的 责任 。“ 总而言之 , 法律预先规定 当某一事实真伪不 明时 , 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负担( adcp 就 hn i ) a 是证 明责任 。 在上述两层含义 中 , ” 行为责任是证 明
21 0 0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 ou n l of Hu e Un ve s t f Po i e i r i o lc y
Ma 2 0 y. 01
NO. S r NO. 4 3 e. 1 lLeabharlann 第 3期总 第 14期 1
论刑事诉讼 中证 明责任 与举证 责任 的分配
t n b ttt lh ud e efc d nte rbe w e e e u g o l dr k e ep n ii f ud no p r i , u is ls o l r t o l o i bp eeo hp m h t rh jd e h u u e a e h s o s l o b r e f e- h t s dn t t r bi y t
担 举证 责任 与 证 明责任 上 仍应 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举证责任 ; 主体 ; 责任 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9 6 D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1 )3 0 4 — 5 17 —29 (0 0 0 — 0 5 0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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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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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以控辩平衡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 3期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S i ah a gUnv ri fE o o c o ra hj z u n iest o c n mis o i y
Vo. 4 NO 3 13 .
21 0 1年 6月
J n. 2 1 u 01
以控辩 平 衡 的视 角谈 我 国刑事 诉 讼证 明责任 的 分 配
证 明责任不是 我 国传 统法 制的产 物 ,而是 学 习
外 国 先 进 诉 讼 制 度 过 程 中 的 舶 来 品 , 由 于 翻 译 及 各 国制 度 理 论 的 差 异 ,造 成 概 念 上 没 有 统 一 的 说 辞 。
责任 的。
证 明责任 概 念 设 计 的 差 异 ,但 是 两 者 也 有 共 同之 处 。英 美法 系的说 服责任 和大陆 法系 的客观证 明责
中图 分 类 号 :D 7 F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8 5 ( 0 )0 — 17 0 076 7 2 1 1 30 2 — 4
一
、
证 明 责 任 的 概 念
责 任 概 念 是 基 于 大 陆 法 系 职 权 主 义 的 特 点 , 以事 实
=
伪不 明的不利 后果分 配作 为基点 ,映射 主观证 明 虽然 两大法 系 的诉 讼理念 ,制度 运作不 同导致
法实践 中看 ,长 期 以来 人 们都 是 在 混用 两 个 概念 ,
而 且 两 者 区 分 的 意 义 并 不 大 ,所 以笔 者 使 用 的 证 明 责任与举证 责任是 一致 的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证 明责 任 的概 念 是 包 含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与 说 服 责 任 的 双 重 理 论 构 建 。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 udno pou i v e c )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的 当 b re f rd cn ei ne g d 事 人 提 供 证 据 ,说 服 法 官 将 案 件 递 交 陪 审 团 的 责 任 ,或 提 出 某 项 证 据 使 一 问 题 成 为 争 议 点 的 责 任 。 有 学 者 形 象 地 称 其 为 说 服 法 官 的 责 任 ( ast j— ps o u r ) 英 美 法 系 证 明 责 任 概 念 设 计 与 其 完 全 当 事 人 y。 主义的诉讼 模式及 其陪 审团制度 是 紧密关联 的 。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正确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述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哪一方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公诉机关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公正性。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 控方举证原则控方举证原则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诉机关需要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这是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即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也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3. 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在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的刑事问题,或者被告人自己提出的抗辩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的情形等。
在这些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1. 提出证据并证明其真实性公诉机关在提出证据时,需要证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同时,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提出合理的怀疑和反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当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指控时,被告人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和反驳。
这包括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提供自己的证据等。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承担,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简介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双方在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时,依据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任归属的原则。
在证明犯罪的责任的过程中,司法部门肩负起在正义的原则下确定办案责任分配的任务,其中包括信息收集、证据分析、讯问被告等一系列步骤,以便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受害者和犯罪者的责任。
二、犯罪责任的分配
1、信息收集
在证明犯罪责任前,司法部门需要收集充分有效的信息和证据,以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确定其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和人员。
为此,检察机关、警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被控犯罪进行确认,调查受害者和直接牵连到犯罪行为中的嫌疑人,收集他们的罪证和其它有关的物证等。
2、证据分析
在检察机关收集的信息和证据分析中,要识别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其有无违法性,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被控犯罪的权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出有关人员分配责任的裁定。
3、调查被告
调查被告可帮助司法机关更清楚地认识犯罪分子手中作案行为,以便更准确地划分每个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加深对犯罪行为的了解,并有效地处理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三、结论
证明犯罪责任分配既要求司法部门准确认定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责任,又要求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要求,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加强证据收集、分析和讯问被告,以力争尽可能地准确划分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责任。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首先,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
这个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避免错误定罪。
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法庭应当谨慎对待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并确保只有当证据明确指向罪责时才作出有罪判决。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需展示证明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仍然需要就其无罪提供证据和辩护。
尽管法庭应当自动推定被告人为无罪,但被告人需要积极参与审判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消除对其的指控。
这是因为法庭无法单凭无罪推定而作出判决,而是需要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刑罚。
此外,无罪推定也并非绝对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推翻无罪推定并作出有罪判决。
例如,当辩护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时,法庭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是因为法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考虑到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人仍然需要在审判中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然而,一旦公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告人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指控。
这种证据的交互持续直到法庭作出决定。
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
无罪推定确保了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
然而,被告人仍然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而法庭则需根据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无罪推定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被告人仍然需要参与审判并提供证据证明无罪。
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共同确保了公正和正当的判决。
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并不是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而是对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
我国刑案件中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国刑案件中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确定这个人是否有犯罪事实。
要证明这个人有犯罪事实,就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呢?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了。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军队内部保卫部门等机关来承担。
刑事证明责任与这些机关的职责与义务紧密相连。
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因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是原告,依照法理和法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当然负有证明责任,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实的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提问,不得作虚假陈述。
四、在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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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
“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
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
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
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范围应是争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自然无需证明。
在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上,应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遵循如此之高的令人生疑。
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为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链缺失、证据不扎实等现象,根本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
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必然需要通过无罪推定原则最终确定责任归属。
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衍生出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三是控方负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可以律师权利为窗口进行审视。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表明,被告人反而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会陷入冤狱。
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一)科学构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首先,争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原则上均由控方承担,在公诉中就是由公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区别,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争点形成责任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增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责任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证明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理念的关注;最后,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由被告人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即适用刑事推定的场合。
(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罪推定的表示在本质上是“禁止有罪推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无
罪推定”。
鉴于此,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应假定无罪,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修订意见,理由是:第一,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同时照顾以往的立法传统,吸收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第二,仅仅规定无罪推定缺乏系统性,应在无罪推定原则中加上“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的表述,以充分揭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四、结语
总之,我国当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很好地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由此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
为了改变这一弊端,建议从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强调人权保障理念,且需要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受到刑事推定规则的冲击。
□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注释:
霍海红.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95-190页.
黄维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天府新论.2008年第4期,第69-73页.
程德文,程远.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26-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