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发_11_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修改稿的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3、机构设置: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常设三个组:分别由学校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教科主任担任组长。
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浙江大学优化学部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自2008年实施学部制改革以来,学部在加强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体制,优化学部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部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作用,激发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经研究,提出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一、学部定位与职责学部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学科领域发挥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
学部受学校委托承担如下主要职责:1.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2.对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3.评议、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
4.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二、学部运行机制(一)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机制1.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包含原学部学术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委员会。
学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分类的咨询评议性组织。
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学部同时设立学位委员会。
2.学部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部范围内各院系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协商。
(二)统一各个学部运行机制各学部运行机制原则上统一,以信息学部章程为基础,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制定统一的学部章程。
(三)学部名称医学部改名为医药学部。
其他学部名称不变。
三、构建学校、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体系1.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指导,构建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体系,形成整体合力。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部学位委员会进行指导。
2.起草制订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指导各院系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四、学部办事机构及人员配置(一)学部办事机构1.学部党委或党工委不再设立。
2.继续设各学部办公室,承担学部及其各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学部办公室为学校行政机构,挂靠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第三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中担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15人组成。
院长是本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其他委员人选由医院党政联席会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o院学术委员会应当聘请相关学科至少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七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耿责权限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医院人才梯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医院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医师/技师/护师的方案;审议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评审确定本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各专业技术耿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XX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低于2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委员人选组成如下:(一)院(部)推荐人选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委员候选人席位数,按照名额分配方案和一定的组织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院(部)推荐的不担任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规定的人数。
(二)提名人选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提名,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席位总数的1/4,提名人选主要包括:1.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校领导。
2.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且与学术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浙大学术规范
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理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理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浙江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11、遵守人文学科、社科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农学学科、医学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
第五条浙江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汕头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汕大医〔2015〕51号)和《汕头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汕大医〔2015〕86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对医学院的科研相关事务进行审议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院学术委员会的年度预算。
第二章组成第五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由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不限。
第六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名。
—1 —第七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一致,设在科研处。
第八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分委员会委员集体决定(会议或其他形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4.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产生办法第九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通过自愿报名产生候选人。
第十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任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2名以上正式委员提名,经分委员会选举产生。
如果分委员会选票不能决定,则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可以根据情况增补或不增补。
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享有《汕头大学学术委员—2 —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见《章程》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见《章程》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先提交科学研究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评议医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重大科研决策,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二)拟定或评议医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三)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四)遴选和推荐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或科研项目参加国家及省部级的相关评审或评奖;(五)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并形成结论性意见,供学院学术委员会参考;(六)审议医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七)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办学规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把XX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财经大学,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XX 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评定、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评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遵循办学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 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XX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应有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关于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若干问题的说明【按】为便于广大教职工了解我们在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时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特对前期征求意见时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此次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依据是什么?答: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主要依据是:(1)教育部于2014年1月29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之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2)教育部办公厅于2014年3月5日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校要依据《规程》,尽快对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
(3)我校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重庆理工大学章程》(重理工发〔2015〕92号)第十九条指出,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
2.此次修订稿中校学术委员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为什么是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5个?答:《重庆理工大学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3.未来调整、改组后的校学术管理组织架构是什么样的?答: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
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凡正高级职称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的学院(部)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浙江大学章程
浙江大学章程序言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
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1946年秋回迁杭州。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高校,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若干所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
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浙大,英文缩写为ZJU。
学校域名是:。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设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传播与创造知识,弘扬与引领文化,服务与奉献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推动国家繁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七条学校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系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
订稿)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1996年1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委聘请专家、教授建立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教学指导组。
第二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
教学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教学指导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主持。
组长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组的主持学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指导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权威,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评聘教师,审定职称等有关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学术决策权力。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秉承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提升学术质量,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单数,且不低于1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向中青年学者和一线学者倾斜,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一线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2;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4。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师德,且始终未脱离教学实践和科研工作;(五)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职。
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教学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校长提议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候选人,经过资质审核、民主选举、公示评议,且经校长聘任后,报校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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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理学部文件
理学部发〔2011〕1号
浙江大学理学部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系、各研究所: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理学部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〇
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科发展,结合浙江大学理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大学理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部的最高学术咨询、审议与评定机构,由学部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交叉,维护学部声誉,服务于学部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由学部与各系根据学科特点推荐候选人,并报送学部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部主任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合理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 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或学科有特殊需求时,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部主任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副主任由学部主任聘任,主任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
秘书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学部科研科。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每个工作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有关学部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议通过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二) 审议通过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及相关重点建设计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 评价相关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遴选推荐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才计划及项目等;
(四) 促进学部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部学科交叉工作;
(五) 对学校委托的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 推动学术道德教育,认定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 对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九) 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2次以上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
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按照本条例的原则组建系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系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抄送:各党总支
科学技术研究院
浙江大学理学部党政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