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
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1.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无撤销的,应当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房
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
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一)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政策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政策
房屋拆迁会获得补偿。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政策有什么呢?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哪些种类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政策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付的各种补偿⾦。⼀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每⽉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于⿎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些权利如⾃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被拆迁⼈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1、林地补偿费按 6600 元/亩(即 1100×10×60%)计算。
2、安置津贴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 3 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 2 倍补偿; 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 4 倍补偿。
单位:元/亩
年平均亩 土地补偿 安置补偿 青苗补偿费 合 计 产值 费 费 未产果 已产果 未产果 已产果
柑橘 700 6600 2100 1000 2800 9700 11500 柿子 700 6600 2100 1000 2800 9700 11500 梨 700 6600 2100 1000 2800 9700 11500 桃 700 6600 2100 1000 2800 9700 11500 萘 700 6600 2100 1000 2800 9700 11500 李 800 6600 2400 1000 3200 10000 12200 猕猴桃 900 6600 2700 1000 3600 10300 12900 杨梅 900 6600 2700 1000 3600 10300 12900 板栗 900 6600 2700 1000 3600 10300 12900 银杏 600 6600 1800 1000 2400 9400 10800 厚朴 300 6600 900 600 1200 8100 8700 油茶 300 6600 900 600 1200 8100 8700 茶叶 1200 6600 3600 1800 4800 12000 15000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一种有关拆迁房屋赔偿的法律规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
一、赔偿标准
1.拆迁房屋方面:
(1)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原地补偿:安置补偿以土地实际市场单均价按照折算系数乘以房屋老建筑基本室内建筑面积,全部补偿给予业主。
2、城镇集体私宅及公私结合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补偿为:原住宅的重建价格和拆改市值的总和。
(2)商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安置地或者补偿楼全套成品装修和备品备件价格来补偿。
(1)拆迁成本:拆迁成本由当事人负担,但应支付拆迁指导费,根据国家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2)拆迁补偿:应根据双方共同同意的补偿标准,向拆迁户补偿拆迁成本,允许拆迁户在同一县级以上的其他地区安置;
(3)其他补偿:应按当地政府核定的补偿标准支付拆迁经济补偿、文化补偿、职务调职补贴、运输费、商业行为补偿等费用。
二、补偿流程
(1)拆迁前:安排人员,编制准确的拆迁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拆迁现场建设方案,编制拆迁报告;
(2)拆迁期间: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及时向户主发放赔偿金,做好拆迁成本核算工作。
2.非房屋
(1)拆迁前:按照双方约定,准备赔偿金,做好农作物收割、物业拆除及相应设施管理。
(2)拆迁期间:安置补偿支付及时,做好职工搬迁安排及重新安排工作。
三、附加赔偿
当拆迁房屋时,针对受拆迁征地改变的生活情形或因拆迁造成的不可抗的损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附加赔偿金,以抵偿其受拆迁之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正文:
----------------------------------------------------------------------------------------------------------------------------------------------------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1、拆迁⽅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实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市国⼟资源局2007年4⽉)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式
1、拆迁⽅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仍可从事农业⽣产,⼜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统拆统建。⾮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
实⾏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益阳市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以及进行城市规划等事宜时,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需要对于一些益阳市的土地进行征用以及房屋拆迁,当然也需要给予拆迁户一些补偿。针对这个问题,益阳市政府也出台了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接下来,为你进行详细介绍。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X中心镇X片区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镇、村实际情况,现制定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土地征收
㈠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2、旱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3、果园地和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4、非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5、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6、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X政综[X]372号文和市政府X政[X]综2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其他规定
1、林地认定。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认定。
2、临建、杆线迁移等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3、安置地用地的征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4、严格按红线征收土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㈠拆迁人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X镇人民政府
拆迁期限:从X年2月1日至X年6月30日
㈡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方式:委托拆迁
拆迁实施单位:X佳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㈢拆迁计划:
1、X年2月1日至X年3月20日完成拆迁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订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申请批准拆迁。
2、X年2月1日至X年4月12日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基础工作。
①召开动员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
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
(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和暂停期限。需停办的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在暂停办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第八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建设、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安置房屋、统一建设房屋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拆自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见《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
细则》。
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按照征地补偿调查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三条采用统一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建设、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正常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期未达到岗位安置年限要求且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士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出嫁后户口随男方的除外);
(三)原有常住户口,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外迁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四)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收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
(一)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未婚,且属正常安置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照顾安置条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二)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其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而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的,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夫妻双方均属正常安置人员)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五保户”除外。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
(一)租住、借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投靠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已参加房改或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四)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前死亡的;
(六)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他人的;
(七)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