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 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是 国际民商事关系, 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 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 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 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外国物 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 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法域,英文为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 等多种表达法, 等多种表达法 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国际私法
题:
1、法律冲突问题 2、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首先要解决外国人法律地 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 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 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 上的一种矛盾。
2、直接调整: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指规定外国人 在内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承担什么样的 民事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规定国际民 事法律关系应该使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 的总称。
五、国际私法的定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站在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角度下定义; 2、站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下定义; 3、通过列举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方式来定义;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
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为核心,包 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 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
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内立法
判例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1)法律冲突的含义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基本问题
7个问题:有时候对外国法的需要是一种刚性需求
一、基本问题(除了仲裁和民事诉讼)
本身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站在国界的角度看,国境之外的所有案件都是涉外的;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看,就是国际案件。
1.国内案件与国际案件
(1)国内案件与国际案件
看法律关系中是否涉及涉外因素,无论是一个两个还是几个,都是涉外案件,如果三要素都是在国外发生的,不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
(2)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
内国民商纠纷可能适用内国法
适用本国法律就是内国,适用外国法律的就是外国
国际案件有可能适用中国法:
2.程序法和实体法
(1)概念
(2)划分的意义
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冲突规范
在中国审理,二审终审;在美国审判,三审终审
(3)划分的标准
实体权利义务——实体法;具体规定——程序法
独立的部门法,与民商法有交叉
a.主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区别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处理方式
b.我们国家不接受外国直接发来的诉状——必须通过最高法院的专属机构,经过地区
法院,再交由当事人
c.在我们国家规定在实体法中的,在其他国家可能归入程序法
3.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1)概念:条件行为责任
国际私法是间接调整的,不直接告诉你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找到你的权利义务
Eg.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冲突规范——并不明白里面规定了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这一条间接条款,知道了适用中国法,再去中国法中找适用什么法律
间接规范是为了解决主权问题,也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方式,是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
(2)适用的依据
根据冲突规范来决定
(3)方法比较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1、国际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对立不再是主要方面,而国际社会的统一性、整体性与和合性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强,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Indirect & Direct Regulating Methods)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Trans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的国际法性质的一个法律部门。
2、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因素组成。
(1)在主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是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现在在实践中,其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时也被视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2)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位于外国。
注:1988年1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二)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是指外法域(外国或内国其他法域)。这里的"国际" 与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不同,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如 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2.民商事法律关系(私法) ; 3.广义民商事法律关系: 《通则适用意见》178条:“凡是民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 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表 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如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 约》、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
1.涉外民事诉讼规范;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 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的体系为分散式立法例和专章式 立法例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于1993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示 范法》所采用的体系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尚无先 例,可以说颇具特色,自成一体。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Franz Kahn)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国际私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国际私法学-第一章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 法”,日本称为“法例”,泰国和荷兰则称为“国际私 法”,我国台湾地区则沿袭旧中国的立法而称为“涉外 民事法律适用法”。
他 的 一 些 称
der privatrech
呼 rechts
norme
t lichen
n)
verpaltnis
ea)
对于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称谓,在英美学者之间也 存在差异。
虽然“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为美国斯托 里所首倡,但直到今天,“ 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在美国使用得更广泛。
1.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 theory of statutes)
13世纪至14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意大利注释 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最先使用“法则区 别说”这一术语。
2.冲突法(Conflict of Law)
冲突法这一名称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 最早提出来的。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的内涵与外延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
国际私法框架
第⼀编总论
第⼆编冲突法
第三编统⼀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编总论
第⼀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
⼀、涉外民事关系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
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一)法律的区际冲突
(二)法律的人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考国际私法第一章的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一章
1,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88年司法解释指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属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理解国际私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国际劳动关系,以及国际民商事领域内的各种债权关系,其中“涉外因素”也指“含有其他法域”的意思。
4,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5,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6,时际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7,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一,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出现;第二,各国关于民商事法律的规定不同;第三,各国的司法彼此独立;第四;由于国家需要发展其对外民商事关系,需要承认内外国的法律平等,所以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8,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第一,中世纪意大利开始出现“法则区别说”,依本国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无法产生一致性的判决;第二,18世纪中叶以后,孟悉尼倡导,追求统一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只用某一国的实体法,难以被其他国接受;第三,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义,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做选择的问题,属于直接调整,由于这种方法消除了法律冲突,许多学者不承认这种方式属于国际私法范畴。
《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
1.间接调整:
(1)国内冲突规范
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的现象。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2.直接调整:
(1)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
• 一、不同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给国际私法下 定义
• 其一,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下定义。新 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认为:“国际私法是调 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 其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下定义。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认 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 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 其三,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者范围给国际私法下定 义。如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就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 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 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 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 • 其四,从综合角度来下定义。
•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冲突 规范 外国人 民事法 律地位 规范 国际民事 诉讼和国 际商事仲 裁规范
来自百度文库
统一 实体 规范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第⼀章
第⼀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涉外民事关系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然⼈、外国法⼈或⽆国籍⼈。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于外国。【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的概念。
国际私法复习详解
国际私法
第一章: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特征:(一)涉外性;(二)广泛性;(三)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基于以下原因产生: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适用下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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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