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Definition)
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PIL)
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 ,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 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 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 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分析(Analysis):
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 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 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 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 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 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 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 预期与利益。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The Emergenc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1.经济条件: 跨国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 是国际民事关系存在的前提。
2. 法律条件: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民商事法 律地位,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in Civil Matters)
(1)国际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质并不 因其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受到影响。
(2)这里的“国际”不仅指“国家 之间”,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 同法域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 国际私法所称的“国际因素”,准 确地说,应为“不同法域 (Jurisdiction)之间的因素”。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小结
国际私法小结国际私法是指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是指国家间的法律规范,而国际私法是指跨国民个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主要研究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跨国性问题,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
一、国际私法的规则国际私法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来进行规定和界定。
国际私法的规则一般为合同的自由原则、国民法原则、公序原则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等。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间的法律秩序。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通过法律选择和法律混合两种方式进行。
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法律混合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管辖国际私法的管辖主要通过法律管辖和裁判管辖两种方式进行。
法律管辖是指国际私法规定了某个国家的法律对某个事件产生管辖权,裁判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争议解决机构选择适当的仲裁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四、国际私法的互认与执行国际私法的互认与执行主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禁止重审原则来实现。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通过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仲裁以及涉外文书,禁止重审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不得对已经受理的涉外案件进行重审。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实体法与冲突法的统一、个体权利的保护、国际私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阶段。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私法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如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影响,以及跨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等。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领域,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进行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合同的自由原则、国民法原则、公序原则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等。
国际私法的管辖主要通过法律管辖和裁判管辖两种方式进行。
国际私法的互认与执行主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禁止重审原则来实现。
国际私法发展经历了实体法与冲突法的统一、个体权利的保护、国际私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阶段。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个住所的,以(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前者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只能依有关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定;后者涉及内国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即内国是否也在法律上承认其法人的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绪论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识广义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⒈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他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⒉领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⑴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⑵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⑶司法权的独立;⑷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⒊法律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⒋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⑴识区际的法律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目前,中国也是一个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
⑵识人际的法律冲突(人际私法):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导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涉外的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
冲突法的调整方式(间接的调整方式)
存在问题 统一实体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方式)
什么是冲突法调整方式
什么是统一实体法的调整方式
存在问题
01
国际法律冲突
02
区际法律冲突
03
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也有不同的主张,但都认为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规范,除此之外,可以把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有关的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目前,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教授将其比喻为“一机两翼”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根据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下定义,如德国学者努力斯鲍姆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从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角度下定义,如美国学者斯托雷认为,国际私法是“关于产生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法学。”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下定义,如中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02
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特有规范
03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04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05
各国专用实体规范和直接适用规范
一、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
国内专用实体法 实体法 国内一般实体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 各国国籍和住所法 国内专用冲突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外国人民事地位法 国际统一冲突法 国内专用程序法 程序法 国内一般程序法 国际统一程序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上课笔记(1~4章)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包括第三人涉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
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㈠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②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
③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主要渊源)㈡判例㈢国际条约㈣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和“i nternational usage”的译法,前者翻译为“国际习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范,后者翻译为“国际惯例”,指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
国际惯例主要为国际商事惯例,属于任意性规范,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选用。
㈤学说或法理(教材上的观点、实际上不是)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性质:㈠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㈡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性质(老师的观点)法:①实体法②法律的辅助性规范③程序法㈢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联系)①②调整对象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终都会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
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材料1:直接确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材料2:两步走:第一步:通过这条规范(冲 突规范)找到某收养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 律(准据法)来调整;第二步:适用该法确 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假设:日本的甲男性公民(独身,35)意欲 收养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女孩乙(5岁),则该 收养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8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 National 国 际 Inter 际 私 Private 私 法 Law 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直译) (直译)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惯用) (惯用)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
提纲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补充)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渊源 五、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
一、国际私法概念:案例导入
案例: 案例:NACET文字及其图形是英国吉列特工业有限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8类保险剃须刀和保险剃须刀刀片; 2001.6.14,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了美国吉列公 司;2002年进行了续展,续展期是到2012年。邱某 系大昌厂的投资人,在2001到02年间,该厂将 NACET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冒用于其生产的刀片 上,记资10多万元,双方发展争议,诉至中国江苏 高院。 问题:该纠纷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该行为涉 问题: 及到涉外因素否?该行为应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吗? 2010-12-23 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
总结
(1)间接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 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 方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
(2)直接调整方式虽然可以弥补间接调整方式的 局限性,但也不能独立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3)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组成
一国间不同法域 • 区际私法
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国家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民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受案法院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问:何谓域外效力
域内法律或法律关系及于域外,例如一国内的父母子 女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等在域外同样有效。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 冲突规范——寻找实体法 法律适用 • 准据法——裁决民商事权利义务
裁决承认与 执行
图示法律适用部分
识别
冲突规范
外国准据法
反致 法律规避
直接适用的法外国法查明Fra bibliotek公共秩序保留 内国实体法
国际私法的理论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1.间接调整:(1)国内冲突规范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的现象。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2.直接调整:(1)国际统一实体法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局限性:适用领域有限,在带有人身性质的制度方面很难适用,且只适用于缔约国,不太可能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是任择性的。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有争议)3.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的方法的关系:(1)二者只能选其一(2)实体方法和冲突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法,他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
09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章 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的调整对象的⼀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少有⼀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然⼈、外国法⼈或⽆国籍⼈,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的法律事实发⽣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义的,包括⼀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国内具有独⽴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管辖⽽产⽣的法律适⽤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法律适⽤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上述法律适⽤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的国际私法和⾃⼰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先⼆者有区别。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或双⽅是外国⾃然⼈或法⼈,或⽆国籍⼈,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的原因 1、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国际私法的名称 ⼤陆法系各国⽐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为”,⽽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法则称为“法律适⽤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个独⽴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多数学者⽐较⼀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成⽂法见《练习》P18T3 ⼆、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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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
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