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起计算.3、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是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80%.二道路、孤植乔木、树阵绿地面积计算1、单株行道树、孤植的乔木,绿地面积按1.5m×1.5m计算.2、成排种植且株距小于等于6m的乔木,绿地面积按总长度乘以1.5m计算.3、树阵绿地面积据实际种植情况按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三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1、停车场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并植草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10%计为绿地面积.2、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新材料铺设,地面草坪效果好, 在每个车位后方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并每3个车位中间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20%计为绿地面积.平均每个车位种植两株10㎝以上乔木的树冠绿荫能覆盖、地面草坪效果好不斑驳的停车场,按停车场总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3、立体停车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须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且绿荫全覆盖效果好.四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2、种植土层深度-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 %计入绿地面积.3、种植土层深度-1.0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 %计入绿地面积.五立体绿化面积计算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达到30㎝的,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一层至三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2四层至六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0% 折算绿地面积.3六层以上或距地面40m以下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绿地面积.2、墙体绿化:挡土墙、墙体应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计入绿地面积.利用立体绿化新技术,采用种植土种植,施工后绿化效果即可显现,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六水体面积计算:采用地栽,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按100%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七、附则一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计算方法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对于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许可依据及条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绿化⽤地所占该项⽬总⽤地⾯积的⽐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5平⽅⽶;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8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1平⽅⽶;(⼆)商业中⼼、仓储不低于20%;(三)交通枢纽、⼯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有害⽓体及其他污染的⼯⼚不低于30%,并设⽴宽度50⽶以上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于50⽶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于40⽶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程建设项⽬绿化⽤地⾯积达不到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地⾯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实施机关市园林局三、申请材料(⼀)申请表1份---原件;(⼆)该建设项⽬法定代表⼈和经办⼈的个⼈、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三)该建设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案设计图(绿化⽤地区域为⽤点表⽰的闭合线,绿地⾯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和覆⼟厚度。
属住宅项⽬其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3份---原件(电⼦稿);(五)建筑核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定位册1份---原件(扫描件);(六)⼯业项⽬需提交环保评估书1份---原件(扫描件)。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一、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和空间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和规模。
二、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分布均衡。
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25%。
鼓励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三、绿化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四、绿化管护
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其功能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资金保障
城市绿化的资金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六、宣传推广
城市绿化宣传推广应当纳入城市宣传推广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绿化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体系,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武政[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武政〔2005〕35号2005年7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4.3.1一般规定1.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2.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 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3.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4.道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5.宅旁(宅间)绿化面积计算,起止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6.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7.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8.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9. 株行距在6米×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4.3.2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1.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2.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3.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4.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国家 城市绿化建设 要求
国家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1.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审批后,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订或调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绿化覆盖率1.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造后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2. 开发区、工厂生活区等区域的绿地率原则上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大专院校、疗养院等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绿地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3.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含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含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城市公园建设1.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承担的生态、景观、游憩和防灾等功能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公园的布局、数量、面积和功能。
2. 新建综合性公园绿地面积一般在十万平方米以上。
专类公园绿地面积一般应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居住区配套公园绿地面积一般不少于一平方米/人。
3. 公园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适地适树的原则,注重季相变化和景观效果,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四、街道绿化1. 主干道行道树应选用树形优美、抗逆性强、生长健壮、病虫害少的行道树种。
同一道路行道树的定干高度应统一整齐。
主千道行道树的树冠在道路交叉口处应按规范要求退让。
行道树的栽植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人行道的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适地适树的原则,注重季相变化和景观效果,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植物配置应根据街头的环境特色分别作好空间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内应配置有益身心健康的休憩设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
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以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为标题,本文将介绍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及其重要性。
绿化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增加绿地面积和植被覆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城市绿化指标是评价城市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正确计算城市绿化指标,可以科学评估城市绿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指标的计算方法。
首先是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的比例,反映了城市绿地的占有比例。
计算公式为:绿地率 = 绿地面积 / 城市总面积× 100%。
通过调查和测量,可以获得城市的绿地面积和总面积,然后将绿地面积除以总面积,再乘以100%,即可得到绿地率。
其次是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面积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了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化部分的占有比例。
计算公式为:绿化覆盖率 = 绿化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100%。
通过调查和测量,可以获得城市的绿化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然后将绿化面积除以建设用地面积,再乘以100%,即可得到绿化覆盖率。
最后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城市公园绿地面积与城市总人口的比值,反映了城市公园绿地供给的充裕程度。
计算公式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公园绿地面积 / 城市总人口。
通过调查和测量,可以获得城市的公园绿地面积和总人口,然后将公园绿地面积除以总人口,即可得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仅可以评价城市绿化水平,还可以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计算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可以评估城市绿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指导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通过计算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可以评估城市公园绿地供给的充裕程度,为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城市绿化指标的计算方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计算和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城市绿化的现状和问题,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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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应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文化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审批(服务)机构:仙桃市园林局绿线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仙桃市园林局
审批(服务)范围:仙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流程(如下)
六、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