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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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业务知识竞赛套题

社会保险业务知识竞赛套题

社保题库精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起施行。

A.2011年7月1日B.2011年10月1日C.2012年7月1日D.2012年10月1日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相结合。

A.单位缴纳B.个人账户C.家庭账户D.政府补贴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失业保险提出了()的要求。

A.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B.完善失业保险制度C.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D.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A.差别费率B.差异费率C.浮动费率D.特定费率5.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A.县级B.市级C.省级D.全国6.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C.用人单位和职工D.用人单位、职工、政府财政补贴三方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D.城镇居民工资总额8.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65B.70C.75D.80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B.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平均工资水平D.参保所在地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

A.劳动能力鉴定B.工作能力鉴定C.劳动能力认定D.工作能力认定11.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地方应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A.老龄B.年限C.补充D.长期1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13.《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16号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16号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4个档次。

69号文件政策解读

69号文件政策解读

69号文件解读李树强2014年7月18日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全国范围内合并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省(区、市)按照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要求,6月24日,经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对我省正在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制度基本继承了国发8号文件的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8号文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调整完善的部分政策点进行了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提高了待遇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明确了部分政策规定。

下面,根据培训班安排,我就69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内容和政策调整进行解读,解读的重点主要是69号文件与我省现行制度存在的不同之处:一、制度名称有所变化。

我省2012年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统一的制度名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国发8号文件印发后,为与国家制度名称保持一致,我省的制度更名为“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删除了8号文件中的“指导思想”内容。

在国发8号文件中,第一部分为建立制度的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法规处意见,我省的制度是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修改和完善,此部分内容没有实际意义,与“实施意见”的文体不符,予以删除。

三、任务目标稍作调整。

因我省已于2012年合并实施了两项制度,且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即将出台,因此删除了8号文件中“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等与我省省情不符的内容。

四、参保范围作了调整。

我省城乡居保原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2024年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

2024年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

2024年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230题二、多选题:共120题一、单选题1.在人力资源规划者,()事关全局,是各种人力资源计划的核心。

A:战略规划B:组织规划C:制度规划D:人员规划试题答案:A2.绩效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它从观上体现了绩效管理的目标和要求.A:绩效计划B:绩效考评C:绩效沟通D:绩效诊断试题答案:B3.O是指一定时期内对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的在职员工按照一定标志进行的构成统计.A:企业平均人数统计B:企业员工人数统计C:企业员工结构统计D:企业员工素质统计试题答案:C4.在岗位评价中,O评价的是岗位的劳动卫生状况。

A:劳动责任B:劳动技能C:劳动强度D:劳动环境试题答案:D5.人事部门对自学的管理不包括O.A:制订自学计划B:指导员工进行自学C:提供学习资料D:检查评价自学效果试题答案:C6.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是O.A:劳动合同B:劳动法律、法规C:社会道德D:民主管理制度试题答案:B7.招聘申请表的特点不包括O.A:节省时间B:能够准确了解应聘者C:同一单位申请表项目是相同的D:提供后续选择的参考试题答案:C8.O指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所持有的一般性的满足与否的态度。

A:工作成就度B:工作绩效C:工作满意度D:工作态度试题答案:C9.现代培训活动的首要环节是()。

A:确定培训目标B:确定培训范围C:设计培训计划D:分析培训需求试题答案:D10.结果导向型的绩效考评方法的基础是()。

A:实际产出B:计划产出C:工作成效D:劳动成果试题答案:A11.生产岗位操作规范的内容不包括()。

A:工作实例B:与相关岗位的协调配合程度C:岗位的职责和主要任务D: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序和操作方法试题答案:A12.领导者失败的原因往往在于()。

A:智力不足B:能力不足C:经验不足D:人格特质不合适试题答案:D13.在()的情况下,比较不合适采用杂志刊登招聘广A:流失率较高的行业或企业B:空缺岗位的地区分布较广C:空缺岗位并非迫切需要补充D:候选人相对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内试题答案:A14.下列不属于法人机关的是O.A:意思机关B:履行机关C.执行机关D.监察机关试题答案:B15.根据卡尔多的宏观功能性收入分配模型,要使国民收入达到均衡点,必须使O.A:地租——利息比率等于储蓄---- 收入比率B:地租一一工资比率等于利息---- 利润比率C:投资——收入比率等于储蓄一一收入比率D:投资——收入比率等于消费------ 储蓄比率试题答案:D16.()是团队生存、改进和适应变化着的环境的能力。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我市于2009年启动新农保首批试点。

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政策。

截止2014年底,累计为40多万已参保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10.5亿元。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2014年6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明确提出: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

为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目标,我市于2014年7月1日起,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 54号)精神,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1、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问题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问题及对策研究

4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问题及对策研究翟春蓉作者简介:翟春蓉(1995-),女,安徽合肥人,本科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现研究生阶段就读于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是社会保障。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问题,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阐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发展状况,并对其调整现状进行了相应的叙述,通过总结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制度内瓶颈因素来分析待遇调整机制以防老年贫困发生的必要性,在老年贫困视角下对进一步健全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老年贫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述2014年,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3266万人,使其成为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采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目的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①。

2018年3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举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机制的研究有着深刻的意义,有利于帮助老年贫困群体参保脱贫以及促进非贫困群体参保防贫[1]。

二、我国城乡居保制度内待遇调整的瓶颈因素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距离其“保障基本、覆盖面广、灵活性、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有较大的距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与所面临的财政收支压力之间的矛盾,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调整的主要瓶颈[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作者:国发[2014]8号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4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6•【文号】银发[1997]387号•【施行日期】1997.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7]3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要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专门会议、墙报、板报、标语和广播等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我们编写了宣传提纲(见附件2),供学习宣传时参考。

四、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含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保)各总行(总公司)正在共同抓紧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待总行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略)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银行、人保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一九九七年九月)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

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持续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养老等保障水平,乡村医生队伍规模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乡村医生122.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3.5万人。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我委高度重视基层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升,持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着力加强县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十三五”以来,累计安排中央投资约780亿元,重点支持2000多个县级医院、2200多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项目建设,并重点向内蒙古、广西、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四川、云南、甘肃等少数民族所在省份倾斜。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

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及政策业务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及政策业务解读
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 年限不超过15年,正常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 贴,中断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 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 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开展情况介绍及政策业务解读
2018年11月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度实施。作为第三批试点县,我县于 2011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工作,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从而实现了我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制度的全覆盖。
二、闽政〔2014〕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2014年9月12日印发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制定意图:
1.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8号) 2.完善我省城乡居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 算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 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 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县的标准 为118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 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 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三、制度政策解读
(四)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如何记账、计息的?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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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 签】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14﹞8号【发文日期】2014-02-21【实施时间】2014-0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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