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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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05.19

•【字号】

•【施行日期】1989.05.1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桥梁、涵洞管理

第六章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职能部门,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12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12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3.30

•【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号•【施行日期】2012.03.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4月3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五章公路养路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06.12

•【字号】黔价费[2001]178号

•【施行日期】2001.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黔价费[2001]178号2001年6月12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

此复。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和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到2017年底,完成六盘水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国家试点工作,推进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地下综合管廊500公里以上,并有一批项目投入运营,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

抗灾能力明显提升,主要街道“马路拉链”“蜘蛛网式”架空线等问题明显改善,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重点任务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203 227 135 292 885
222 2264
709 1670
723 861 825 861 1856 1941 795 818 1175 156 175 103 225 681
202 2058
644 1518
657 783 750 783 1687 1765 723 744 1068 142 159
102 83
114 138
98 24 621 651 1337 156 79 130 93 101 63 183 190
81 66 91 110 79 19 496 521 1070 125 63 104 75 81 50 146 152
6020 880 926
4630 677 712
4209 615 647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9 〕442 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 号)文于200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
市财政局渝价[2008] 518 号文件同

○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政府规费标准

政府规费标准

一、发改委

第1页共22页

二、环保局:

(一)项目建设环境咨询收费标准(冀价格[2002]125号)

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敏感区;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敏感区

第2页共22页

(二)多项稽查

第3页共22页

三、规划局:

第4页共22页

四、土地局:

第5页共22页

第6页共22页

五、建设局

第7页共22页

第8页共22页

第9页共22页

附件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附件3: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备注:1、挖掘新建2年以内道路掘路修复费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收1倍;6年以上道路按上表收费。2、冬季(11月15日至翌年3月5日)掘路;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3、经批准掘路后,掘路单位和个人须按掘路修复

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预交掘路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六、气象局:

第13页共22页

七、人防办: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4页共22页

九、广播电视局:

第15页共22页

十、燃气公司

十一、热力公司

第16页共22页

十二、散装水泥办

十三、地震局

第17页共22页

十四、给排水公司

第18页共22页

十五、房管局:

第19页共22页

十七、开工前缴纳竣工后返还的费用

十八、开工前缴纳,随支付工程抵扣的费用

第20页共22页

十九、乙方(施工企业)缴纳费用

第21页共22页

二十、消防支队

二十一、供电公司

第22页共22页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毕府办发〔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章部门职能职责

第四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章督导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 心区城市管理局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 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
局窗口现场咨询,咨询电 话:0851-32229179
安顺市平坝区城市
管理局

话:0851-
3422471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
10
四十二条 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 心区城市管理局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 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
局窗口现场咨询,咨询电 话:0851-32229179
安顺市平坝区城市
管理局

话:0851-
34224716
行政 许可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 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
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信息化固定

〕14号)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政务服务中心工业和
经济贸易局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政务服 务中心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窗 口。咨询电话:085132229168

临时占用城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城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经 2012 年 9 月 29 日《南 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路。 (二)《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 道路的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安、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 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实施主体: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一米以上的通行宽度; (二)申请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 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报刊亭、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 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四)占用道路安装招牌、广告的,应提供《南宁市青秀区户外招牌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3]410号1993年4月24日)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铜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铜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铜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一、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号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黔价费(2014)41号

黔发改收费(2014)1878号, 黔价函(2011)100号,

黔价费(2010)18号

省级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评级类别标准为230-400元/每学期。取暖费最高不超过

20元/月。

其他各级公办幼儿园执行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标准。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2003)4号,

教财(1996)101号

黔价费(2013)203号, 黔价费(2010)203号,

黔价经(1999)250号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上限:贵阳市城区650元/每生每学期,其他市(州)所在地及贵阳市郊区500元/每生每学期,县、市(含乡镇)380元/每生每学期。

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上限:一类1000元/每生每学期,二类900元/每生每学期,三类800元/每生每学期。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按省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04)4号,

教财(2003)4号,

教财(1996)101号

黔财教(2013)137号

黔教计发(2008)74号,

黔价费(2006)231号, 黔府办发(1998)29号,

黔教办发(1998)32号

学费:我省全面实行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8.01

•【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威宁县城乡和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制定,定期调整。

(二)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

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制定和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管委、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收费部门麦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衽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用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财政收支报表。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附:1、《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2、《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备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

(元)

一占道部分

1 3.5米以下车行道元/日M0.20

27米以下车行道元/日M0.30

37米以上车行道元/日M0.40

4 3.5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日M0.10

57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日M0.20

67米以上砼道人行道元/日M0.30

77米以下砼道空地元/日M0.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4.01

施行日期2005.04.01

文号黔府发[2005]10号

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5]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

〖HTSS〗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选择在城郊结合部。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占用的行为所需支付的

费用。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挖掘占用对交通秩序和市

民生活的影响。根据挖掘占用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时间长短,可以合理确定不同类型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例如,对于主干道和交通要道上的挖掘占用,由于其对交通流量和通行速度的影响较大,收费标准可以相对较高;而对于次干道和居民区道路上的挖掘占用,收费标准可以相对适当。

其次,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兼顾到对挖掘单位的约束和激励作用。通过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引导挖掘单位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方式,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规范施工行为的目的。

另外,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

通过加强对挖掘施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于违规挖掘占用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以约束其日后的行为。

最后,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保障公平和透明。相关部门应当公布

收费标准和执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收费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对道路交通

当涂县收费依据文件及标准汇总

当涂县收费依据文件及标准汇总

当涂县收费依据文件及标准汇总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收单位:县住建委)

收费依据:当政办[2005]7号

收费标准:下表

1、小区内一些建筑配套费:

(1)小区中有拆迁安置的,按拆迁面积的130%免征配套费。

(2)小区不对外出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免征配套费。

(3)层高不超过2.2米的跃层、底层车库按50%征收。

2、对于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对于园区工业项目由园区直接返还企业(依据当办发[2005]44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3、高层建筑(依据当政[2007]38号文):地表以上10层(含)以上十五层以下配套费先征后按50%返还,地表建筑十五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征收后全额返还。

4、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和高校(含民办)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包括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它教育、生活服务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县城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建房)减半征收。

(3)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免征。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执收单位:县人防办)

收费依据:当价费[2007]44号

收费标准:

1、10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征收;

2、9层以下居民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3、除上述外的民用建筑(办公、经营用房等)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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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管委、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

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

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

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并由收费部门麦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

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衽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

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用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聞創沟

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附:1、《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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