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平方米/天 5
2 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
设施
米/天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
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
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平方米/天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米/年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10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
用地
平方米/天0.6
12 砂石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立方米/天100
14 车辆占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次/车5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筑府办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24号)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目标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
2012年8月27日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已对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骨干路网,需尽快对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予以调整。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于今年5月2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的有关问题,明确了工作要求和任务。
为切实开展好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的部署,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持“协力争先、扎实工作、把握关键、突出重点”的原则,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整体推进。
以“集中力量、主动作为、全面协调、落实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完成,为贵阳城市建设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根据《关于研究调整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2〕68号)要求,主要工作内容为:迁移云关、金关收费站,撤除机场、冒沙井、大坡东和金关匝道收费站,新建下坝、笋子林、金华收费站及小碧至尖坡高速公路,同时远期规划建设新的环城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下统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依法征收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含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以及调驻我省3个月以上的车辆,都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养路费实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养路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关(以下简称征稽机关)具体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法向车主征收养路费;(三)对拖欠、漏缴养路费的车辆以及到偷漏养路费严重的路段进行稽查,催缴欠费;(四)对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五)对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实施年度稽核;(六)负责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级征稽机关必须加强征费稽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205【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97-10-27【生效日期】1997-10-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施工设计方案;(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威宁县城乡和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制定,定期调整。
(二)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制定和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综法[2004]3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4]35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对普遍关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了解,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涉及城市居民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城市居民的负担,根据《贵州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及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25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市建制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落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城市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合。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8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6
12
砂石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
次/车
50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
平方米/天
5
2
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
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
米/天
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
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
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
平方米/天
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
米/年
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筑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
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按程序制定。
(二)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06.12
•【字号】黔价费[2001]178号
•【施行日期】2001.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黔价费[2001]178号2001年6月12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
此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常用收费标准
5954
4580
4164
3331
流水面埋深按2米计,超过2米每增0.5米增收15%,不足0.5米按0.5米计
25
道路隔离墩
个
760
585
532
425
26
普通水泥砼标志牌、路牌
块
780
600
545
436
27
道桥警示标牌
块
342
263
239
192
28
彩色磨石地面
m2
192
147
134
107
29
PVC管
60
路灯检查井(1000×1000×1200内)(含开挖、制作)
套
810.00
备注:以上市政设施价格不包含机械拆除、搬迁等费用,拆迁、施工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计进行施工。经协商,也可由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专业队伍施工。
m
3821
2939
2672
2138
流水面埋深按2米计,超过2米每增0.5米增收15%,不足0.5米按0.5米计
23
断面900*1200mm以内钢筋砼沟道(管)
m
4706
3620
3291
2633
流水面埋深按2米计,超过2米每增0.5米增收15%,不足0.5米按0.5米计
24
石拱沟,涵1200*1800mm以内
m2
169
130
118
94
4
彩色方块人行道(一般型)
m2
197
152
138
110
5
盲道砖人行道
m2
239
184
167
134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黔价费(2008)183号①号牌(含临时)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③号牌架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黔价费(2008)183号,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10元/证(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10元/证二国土资源部门2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黔价房调(2001)392号每平方5-15元。
3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省政府第15号令,黔价房调(2001)392号耕地年产值1-2倍。
4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5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黔府办发(2007)101号,黔价房调(2001)392号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黔府发[1994]7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黔府发〔1994〕7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公路运输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治理公路“三乱”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迅速组织力量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的“三乱”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一、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自下而上清理统计本部门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除省政府已经批准设置的外,其余站卡必须立即撤除。
以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工程,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几点意见》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由交通厅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
今后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合理的设站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站卡一律坚决取缔。
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置)一概无设置站卡审批权。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将清理站卡的情况在1995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省政府和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1993年4月24日)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有效缓解贵阳市城区交通拥堵现象,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行为,2009年3月我局调整了贵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试行情况和目前贵阳市城区道路交通状况,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贵阳市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一、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区高于郊区、一环内商业区高于非商业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核定。
二、占道临时停放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和中大型车。
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
三、本市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区域以贵阳市三条环线划分“一环”是指由北京路、枣山路、浣纱路、解放路、市南路、宝山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其中由富水路、陕西路、黔灵东路、黔灵西路、合群路、公园路、都市路、博爱路、遵义路、中华南路等道路围合成的区域为商业繁华区域;“二环”是指由北二环、甲秀北路、甲秀中路、甲秀南路、西南环线(南二环)、东二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三环”是指环城高速路合围成的区域以及新添寨片区的航天大道、龙广路、新添大道、高新路、水东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四、中心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路段时段车型收费标准一环路段商业繁华区域以内临时占道停车点7:00-22:00小型车首个半小时2元/辆,第二个半小时起3元/辆.半小时22:00-7:00小型车5元/辆.次一环路段其他区域以内临时占道停车点7:00-22:00小型车2元/辆.半小时22:00-7:00小型车5元/辆.次一环外至二环路段内临时占道停车点7:00-22:0小型车1.50元/辆.半小时中大型车3元/辆.半小时22:00-7:00小型车4元/辆.次中大型车5元/辆.次二环外至三环路段内临时占道停车点7:00-22:00小型车1元/辆.半小时中大型车2元/辆.半小时22:00-7:00小型车4元/辆.次中大型车5元/辆.次注:1、计量单位:元、辆、半小时(次);2、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3、跨时段停放应分时段累加计收;4、计时时间以工作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
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管委、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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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收费部门麦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
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衽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用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
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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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2、《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备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一占道部分1 3.5米以下车行道元/日M0.2027米以下车行道元/日M0.3037米以上车行道元/日M0.404 3.5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日M0.1057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日M0.2067米以上砼道人行道元/日M0.3077米以下砼道空地元/日M0.1087米以上砼空地元/日M0.209沥青路面车行道元/日M0.1010沥青路面人行道元/日M0.3011商业用房占人行道元/日M0.2012商业用房占道路空地元/日M0.1013机动车上人行道元/次M30 轻车14机动车上人行道元/次M70 重车15占道经营元/日M 2.00二其他部分16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m30.12按施工用水总量计17占用设施设立广告m2 /月10-15按广告牌面积计18占路灯杆设广告根/月40-6019占排水大沟元/日㎡0.30指占沟顶面堆物作业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备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单位/规格收费标准(元)一道路部分1水泥砼路面㎡96.692沥青砼路面㎡108.763低级路路面㎡37.444石块路面㎡40.005水泥砼人行道㎡46.636水泥砼板人行道㎡56.127土人行道㎡25.3二排水设施部分8进水井铪盖套78.929进水井铁盖块/500×35以下12010进水井铁盖块/800×600以下15011检查井铪圈盖套20012检查井铁盖铪圈套232.4513砼道沿M46.4114石道牙M40.2315石排水沟M /400×400以下15016石排水沟M /400×600以下20017石排水沟断面M /700×1000 30018石排水沟断面M /1000×1000以上50019砼排水管M /?20097.6920砼排水管M /?300116.8621砼排水管M/?400155.1722砼排水管M/?500194.1323砼排水管M/?600250.8424砼排水管M/?800327.0025砼盖沟板块/750×500以下80.0026砼盖沟板块/1000×50090.0027砼盖沟板块/1300×500100.0028道路铪重型板㎡250.00三堡坎挂土墙部分29石踏步M47.7不足一米按一米算30石堡坎m3168.431水泥砼堡坎m3200.0032铪堡坎m3350.00。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4月3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养路费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及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建、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协同交通、公安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审核备案,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区公所拟定规划,报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区公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公路主管部门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专用部门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一)第七条修改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
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设计图;(二)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三)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
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届满、因故停止使用或者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由有管理权限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集贸市场和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损坏人行道。
”(四)第十五条中的“经批准”修改为“经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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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管委、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
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
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
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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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并由收费部门麦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
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
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衽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
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用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
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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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