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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简洁版完整样书

加工承揽合同的简洁版完整样书一、甲方(委托方):(以下称为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二、乙方(承揽方):(以下称为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三、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加工承揽工作的相关事项,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合作关系。
四、加工承揽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下加工承揽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
五、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六、报酬与结算方式:1. 乙方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后,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2. 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具体结算方式)。
七、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工承揽工作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加工承揽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工艺等信息予以保密。
八、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
甲方(委托方):乙方(承揽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建筑 承揽加工合同范本

建筑承揽加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发包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揽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具体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详细地点]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承揽加工的具体建筑项目内容]二、工程期限1. 开工日期:[预计开工时间]2. 竣工日期:[预计竣工时间]3.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新的工期。
三、工程质量及标准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竣工。
四、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 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比例]%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施工;工程进度达到[支付节点]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尾款[支付比例]%;剩余[支付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责任与义务:1.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等必要条件。
2.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3. 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
乙方责任与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承揽加工任务。
2.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安全。
3.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协调。
4.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承揽加工任务,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约定比例]%的违约金。
3. 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或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建筑物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建筑物加工承揽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甲方(定作方):_______乙方(承揽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建筑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加工物、数量、规格、计量1.1 加工物: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乙方负责加工制造甲方所需的建筑物构件及配件。
1.2 数量:根据甲方提供的订单数量进行加工。
1.3 规格:加工物的规格、尺寸、材质等要求详见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
1.4 计量:加工物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吨、件等,具体以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为准。
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2.1 材料规格、计量、质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并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2 提供日期: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
2.3 消耗定额:甲方应提供材料的消耗定额,以便乙方进行加工。
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3.1 检验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3.2 检验时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及时进行检验。
3.3 提出异议的期限:乙方应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
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4.1 技术标准:加工物应满足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规定。
4.2 质量要求:加工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甲方对加工物的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加工。
第五条承揽人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5.1 期限:自加工物交付甲方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
5.2 条件:加工物在上述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6.1 包装要求:加工物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包装,确保加工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最新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最新加工承揽合同范本甲方:(下文简称“甲方”)乙方:(下文简称“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工程项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1) 工程名称:最新加工承揽项目(二) 工程地点:详细填写工程地点(3)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承包人乙方负责完成甲方要求的最新加工承揽项目,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加工和交付。
第二条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甲方出具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试运行期为天。
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施工总工期:日历日(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填写工程总工期)。
若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包括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乙方需要延期完成工程,乙方应提供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后,可延长工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甲方的交货日期。
第三条承包方式和工程造价1.1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加工要求组织加工,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1.2 合同金额:本工程的总成本为人民币(具体填写工程金额),为大包干价,包括风险、税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1 完成总工程量%后,双方核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并进行签字盖章。
在天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
2 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造价%。
3 所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甲方应在天内核实并提出确认或修改建议。
总价应在个月内支付%。
4 保修期满后,甲方应在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余额%工程款。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填写保修期和支付比例)第五条双方的职责(一) 甲方的责任1、提供乙方设计加工所需的原始图纸和资料。
2、在加工过程中,对需要修改的加工方案或增加的项目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作为乙方加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协调工程中不同专业和界面接口,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设备(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负责组织工程验收。
5、指定现场项目经理作为现场代表,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付工程验收手续,督促乙方整理技术文件和报表,负责竣工验收。
加工承揽合同(5篇)

加工承揽合同定作单位:某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承揽单位: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_____》、《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委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一、加工品名:某某高炉大修项目钢结构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受甲方委托加工的构件。
二、承揽方式:本加工构件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三、加工单价:每吨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四、本加工构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所有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六、本合同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一、加工期限:暂定为三十日历天。
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顺序和出厂时间及时交付加工构件。
具体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交付状态:按甲方提供的加工制作转换图全部图示状态交付,并配合防腐涂装。
三、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加工材料供应与采购一、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工程钢材由甲方供应,并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
乙方应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的限额领料手续。
甲供钢材按乙方编制的材料预算经甲方审核后,作为供料依据(板材材损2%、型材材损3%)。
乙方按图纸要求负责组织排版套材下料,排版图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下料切割,超供用料甲方负责回收或按市场废钢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超领用料或浪费材料按同期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5%的采管费。
二、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辅材、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用甲控乙供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最新范本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最新范本加工承揽合同范本甲方:(出售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购买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就加工承揽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项目(1)合同名称:(2)合同地点:(3)合同内容及承揽范围:1、甲方责任: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原材料、图纸、技术规范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支持。
2、乙方责任: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图纸等要求进行加工承揽,并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工期:双方约定的工期为______天/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价格和付款方式1、价格:双方约定的加工承揽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完成加工承揽任务后______天内付款。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验收1、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加工承揽,并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2、验收:乙方完成加工承揽任务后,甲方有权进行验收。
如乙方加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加工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交付加工产品的,应向甲方支付每天______元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每天______元的逾期付款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最新范本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最新范本加工承揽合同范本合同名称:最新范本加工承揽合同范本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工程名称和地点根据实际项目内容填写。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包括加工承揽的具体任务和范围描述。
第二条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甲方出具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试运行期为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的天数。
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应满足双方约定的计划竣工时间和施工总工期。
第三条承包方式和工程造价1.1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要求进行加工承揽,并按照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计算。
合同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实际费用,包括相关风险和税金等。
第四条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成总工程量、工程竣工后以及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付款方式和比例。
具体包括双方核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后的支付、工程竣工后的支付以及最终的竣工结算支付等。
第五条双方的职责(一)甲方的责任甲方应提供乙方进行加工承揽所需的原始材料和资料,并在施工过程中与乙方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甲方还应负责工程的组织和验收等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承揽,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采购、运输、保管等工作。
乙方还应妥善管理施工队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负责系统的调试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双方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保修期为双方约定的一定时间。
第七条工程验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调整和调试工作,并向甲方申请工程验收。
甲方应确定验收时间并进行验收工作。
乙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保修期满并结清工程尾款后失效。
建筑工地加工承揽合同书(精选3篇)

建筑工地加工承揽合同书(精选3篇)建筑工地加工承揽合同书篇1合同编号:定做人:签定地点:承揽人:签定时间:年月日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第四条定做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第五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六条定做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八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提交定金(大写) 元。
第九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定作人定作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揽人承揽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建筑工地加工承揽合同书篇2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自年_ _月日起开始履行。
第二条、乙方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办公设施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与设施条件。
3.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参加各种行业研讨和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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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来自: 在点网)关规定。
”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
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201X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X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1X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
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
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1X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
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例如室内装修活动。
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
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
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
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