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
关于行政法案例(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标题:行政处罚真实案例及分析: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
摘要:
本文选取了智慧城市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探讨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对案件的影响和启示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期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合理的解读和分析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
智慧城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交通系统的研发和运营的公司,该公司在研发智慧城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该公司却被发现在其研发和运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
经调查,发现智慧城市公司在对智能交通系统进行试点运营中,为了提高城市数据的准确性和智能化程度,公司利用大量无线传感器设备在城市各个角落进行数据采集。然而,在设备放置的过程中,智慧城市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导致设备的放置不当和处理不当,使得电磁辐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对于电磁辐射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智慧城市公司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过程
智慧城市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首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事实认定,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接下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规定。智慧城市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择了进行缓期缴纳罚款并整改的方式。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法案例分析(一)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纠纷
案例概述:
李某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在某市政府推动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李某希望能够在城市扩建规划中获得一块用于建设建材市场的土地,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济收入。然而,在市政府公布的规划图中,并未将该土地列入建材市场的用地范围,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
1. 李某和某市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某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为李某和某市政府。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有权获得该土地并建设建材市场,而某市政府则认为其在规划图中未将该土地划为建材市场用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3.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土地的权利方面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
(2) 某市政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那么其决策是否合法。
(3) 某市政府的规划图是否合法?如果规划图划定的建材市
场用地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否合法?
理论分析:
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需要结合土地使用管理法进行分析。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满足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有权获得该土地。否则,某市政府的决策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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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集
毛光合诉水富县运政管理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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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个体运输户毛光合购买云C-00865中巴小客车一辆,同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办理了2103233号《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及8686号《道路运输运营证》,并于4月11日缴纳了运政管理费30元,在水富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运营。1996年5月15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在本县境内的盐水公路牛角背处进行路查时,路查人员用手示意云C-00865小客车停车接受检查。毛光合雇请的驾驶员苏勇(苏持有昭通地区行署公安处1995年2月13日核发的云C-00865机动车驾驶证)停车待检。路查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苏勇出示证件,苏未出示。路查人员当即以未缴规费违反客运管理为由,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决定,并将车开至水富县港口停车场停放,客车被停运112天。1996年5月21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将011620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毛光合。毛光合不服处罚决定,于1996年5月28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1996年8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水行初字第7号判决。判决认为:水富县运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路查是应该的,路查中发现原告毛光合的营运车辆未缴管理费,也未出示《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行为。本应按未缴费及未带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规定实施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由于运政管理所的行为使毛光合在中止车辆运行期间不能营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毛光合没有完善有关的营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水富县运政管理所1996年5月15日第0116620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赔偿原告毛光合中止车辆运行期间的损失每月500元和应交的养路费2046.6元,两项共计3878.60元。诉讼费450元,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负担300元,毛光合负担150元。
行政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和行政法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
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又被称作公共行政。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11月18日,杨某骑自行车在A市某区行驶,经路口遇红色信号灯未停,违章闯红灯,该市交管局第二大队执行民警谢某对其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50元,经杨某本人认可签字,同时到附近银行缴纳了50元罚款。事后,杨某认为该处罚是错误的,不应适用A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应当适用该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对于非机动车的此类违章行为最高处罚5元或警告;而该处罚适用的A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对非机动车违章行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决定,杨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合法性原则和几个环节,程序合法的要求)2002年4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时房屋一间租给李江开办服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是指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门
法律学科。下面通过分析一个行政法案例来具体了解行政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背景:
某地政府在一座城市建设中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园,该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涉及到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的问题。政府征地并拆迁了一批居民房屋,并在拆迁后开始进行建设工作。然而,部分居民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不满意,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计算补偿标准。
案例分析:
政府在进行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时,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首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需要与居民进行协商,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应当保证补偿协议的公平合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如果居民对补偿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政府在进行城市公园建设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工作中需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如果发现存在环境污染、违法施工等问题,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职权或超越职权。政府的决策和行为需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在案例中,政府在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工程等方面需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居民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法的适用和实践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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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违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 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
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5)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告公安机关开始着手解救被拐妇女,原告何良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中被告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构成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首先,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工作既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规定,“各级政府对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但这里的会同有关部门并不意味着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首先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才能进行。公安局提出先由人民法院撤销对被拐卖人何秀芬的死亡宣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宜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无法证明是绑架或是拐卖以及无法证明被绑架人或是被拐卖人的确实所在之前,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下落不明,在达到法定期限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布其失踪或死亡。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被宣告者自然死亡,只是法律为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而规定的一种民事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消灭、遗产的法定继承、债务的清偿等方面,而且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井未自然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可见,解救被拐卖妇女、公民人身权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权利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权力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本案被告区公安分局提出须先由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方可履行职责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依据。其次,本案被告区公安分局的行为符合了行政不作为的其他要件:行政相对方已经申请、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存在主观故意。”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35页)
案例八 三鹿奶粉事件
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 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 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 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至2008年8月, 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 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张玉军等人生产、 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 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文件还附有《各地各单位使用和促销小糊涂 仙系列酒分解表》:市政府接待处10万元, 教育局3万元,科技局1万元……共有105 个单位承担有喝酒任务,每个市直单位从几千 到几万元不等;最低的是老干局、信访办、档 案局,都是3000元的喝酒任务;乡镇单位 最低任务是8000元,一般2万到3万元。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重点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 6)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 系列酒的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 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 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 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2005年 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是我市纳税过 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在我市的 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使 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居民与甲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
甲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繁华地段兴建一座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需要拆迁,甲公司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这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大部分居民签订了协议,但该公司与其中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一定数额。甲公司对此有异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
2、甲公司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对此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什么?
答: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又属于行政行为。
2、甲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也不同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因此,甲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甲、乙申请行政复议案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上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由于第二年甲、乙不交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出面进行干预。县矿产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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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 ________________ 下半年,路
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
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
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
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兀,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
答:(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