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一)作为一名公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是必不可少的。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了解法律知识对于公务员而言非常重要。
本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公务员法律常识。
1. 法律的来源和层级:我国法律的来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层级上分为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的下位法律。
在处理事务时,需要遵循这些法律的规定。
2. 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作为公务员,应该遵守法律,以身作则,不能违法乱纪。
3. 法定程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确保了公务员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4. 行政许可: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行为进行审核和批准。
在处理行政许可事务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批准或拒绝。
5.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公务员常见的工作之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公正公平。
6. 法律文书的书写:作为公务员,可能需要编写各种法律文书,如法律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法律文书的书写应准确、简明,符合法律规定和格式要求。
7. 公民权利保护:公务员要积极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公务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8. 法律援助: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弱势群体,如贫困人口、残疾人等。
对于需要帮助的人员,公务员应当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公务员法律常识的一些基本知识点和注意事项。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当始终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继上文中介绍的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后,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和公务员在处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其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必备的知识点之一。
以下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大全,包含了一些常见的考点和答案,供考生参考。
1.什么是法律?答:法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稳定性和变通性等特征。
3.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答: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4.什么是法律的适用?答: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裁决。
5.法律的分类有哪些?答: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6.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7.什么是行政法?答: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
8.什么是刑法?答: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9.什么是民法?答: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10.什么是经济法?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方面。
11.什么是劳动法?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12.什么是国际法?答: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13.什么是法律责任?答: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4.什么是刑事责任?答: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罚。
15.什么是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16.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免费版)
公法律常识汇总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性属于( 单行)。
2.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力量)比照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规定( 制度)是的根本制度。
4.我国??规定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详细情况由( 全国人民)以法律规定。
5.假设遇到不能进展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常务会以( 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延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的任。
6.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进犯。
制止用任何对公民进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实在行精简的原那么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进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
8.全国非经( 全国人民会议团)容许在全国人民闭会间非经全国人民常务会容许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讯。
9.根据我国??、副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常务会长 )暂时代表职位。
10.( )有权批准自治州、、自治、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设立审计。
地方各级审计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 )负责。
12.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视 )。
13.我国??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稳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建立事业努力为人民效劳。
15.根据我国??的规定( 自治区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16.自治州、自治的自治和单行报( 或者自治区的人民常务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
17.( 全国人民和全国人民常务会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会并且根据调查会的作出相应的。
1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充分协商拟定报( )批准。
19.村民会议由本村( 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组成。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中,法律常识是重点考点,也是必考考点之一。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1.民法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誉原则。
(6)遵遵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动能力、限制行动能力、无行动能力。
(1)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2)限制行动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动能力或不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动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成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行测——法律常识1.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2.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
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
混乱中小时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3.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
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
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
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全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国务院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是( )。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见外国使节B.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D.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ADBBD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2.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羽绒衣。
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 国务院 )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 )。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主席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招录除了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对于考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能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包括人权、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等。
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分工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工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不同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
例如,国务院负责总体行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区行政管理等。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否则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追溯、合法性保护等。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犯罪原则等。
2. 犯罪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3. 刑事责任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免责情况也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自首情节、正当防卫等都是常见的刑事辩护理由。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法律: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重要的考点)法律常识试题(一)《行政许可法2》(★公务员考试肯定会考行政许可法★)标★者为重点关注知识点,★★越多越重要1、(C)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A)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D、设置的合理性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
★★★A、追究责任B、给予处罚C、给予补偿D、给予赔偿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C )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B、电子邮件C、书面D、信函电报5、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C )。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C、条件、程序、期限D、范围、程序、时效6、申请人提交的(D)符合法定形式(这里注意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详细B、申请材料采用一般形式C、申请材料明确D、申请材料齐全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B)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B、实施满一年C、设定满两年D、实施满两年8、必要时,(B)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党中央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10、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A)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B、长期C、不定期D、适时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C)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一)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
掌握了法律常识,不仅可以在考试中获得好成绩,还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本文将从行政法、刑法和民法三个方面,对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学科。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行政责任等。
其中,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考生要熟悉政府机关的定义、特点和职能分工等内容。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是行政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产生条件、特征,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撤销程序等。
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撤销等。
最后,考生还需要了解行政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监察责任等。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的相关内容。
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构成、刑罚的种类和刑法适用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知识点,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刑事责任的构成是刑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考生需要掌握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和辅助要件,了解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
刑罚的种类和刑法适用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包括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以及刑法适用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定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民法的相关内容。
民法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考试中,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合同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行测常识提高是在于积累的,备考公务员的考生平时要多看法律知识,多花时间复习,以下就由店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引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了解法律常识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1.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4.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层级和组成2.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3.总法与特法的关系4.各类法律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的修正与解释3.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关系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四、刑法与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刑罚类型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4.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类型5.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民事诉讼程序五、行政法常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种类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4.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权限总结: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律常识的深入了解,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未来的考试和工作提供帮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选拔人才的考试,对于参加考试的人来说,法律常识是其中一个必考的科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常识问题及其答案。
第一题: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公民行为所制定的强制性规则。
第二题:法律的特点有哪些?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制性: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必须遵守。
2.公平正义:法律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平等适用: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分种族、性别、地区等因素。
4.裁判性:法律是由相关机构或法官依照法律规则解决争议的权威。
5.变革性:法律可以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题: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内容、形式、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按照形式可以分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四题: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为了约束合同各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商品交易、房屋租赁、服务提供等。
第五题:法律如何保护人权?法律通过制定一系列涉及人权的法规,保护人权。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等。
第六题: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发明和创新过程中所取得的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以上是对一些法律常识问题的简要介绍,希望能给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提供一些帮助。
当然,法律常识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需要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进行广泛的学习和研究。
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必刷题库及答案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必刷题库及答案一、简答题1.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2.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当责任。
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3.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屡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4.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含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精编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版】
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选举制度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 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3.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法律基础知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知识不仅是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
3.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4.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基础知识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主要包括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内容。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主要包括犯罪和刑罚、犯罪构成、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4.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内容。
6. 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法律基础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1. 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法律权威不受侵犯。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务员要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公考法律知识
公考法律知识公务员考试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选择,而法律知识是公务员考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考生的成绩。
因此,对于参加公考的考生来说,熟练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与体系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是社会管理和调整的工具。
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保护。
法律的体系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二、宪法与行政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基础。
行政法是针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民法与刑法民法是一国民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民法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案例中。
四、行政法与刑事法律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的建立与职权划分等方面的规定。
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定。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与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五、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要在公考中掌握好法律知识,考生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
首先,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理清法律体系的结构和逻辑。
其次,要注重实践,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解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注重归纳总结,通过不断总结法律知识点和常见问题,形成自己的法律知识框架。
综上所述,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
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运用,考生能够更好地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题目,提高考试成绩。
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够在公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