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案例研读
英美法的案例
英美法的案例
【篇一:英美法的案例】
contractlaw gibson manchester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facey提供信息(supply information)不是要约。harris nickerson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intention)不是要约fisher bell商品展示(display goods)不是要约carlill carbolic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 hyde wrench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bindley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此为基本原则,f4 不考例外。
adams lindsell投邮规则。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bluett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godefroy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glamorgan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myrick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ponsonby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作者简介何主宇,1990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赴美留学,先后获法律博士学位(J.D.)和人力资源与工业关系学硕士学位(MAHR/IR)。1999年7月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7月回国后受聘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在美国纽约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是将英美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简要但却全面地介绍给国内法律界,主要用于满足国际法、英美法和其他涉外法律教学的需要,同时也适用于法律实务界培训涉外律师进行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和国外法律比较研究。本书亦总结了作者在国内三年英美法教学的经验,特别针对国内法学院学生在学习英美案例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了一一解答。
阅读纯英文的英美法案例一直是中国法学院学生的难题、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屏障,也是涉外律师技能提升的瓶颈。本书作者以其在国内外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和法律英语教学心得撰写本书,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英美法案例的精髓和要领,引领读者理解和分析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案例,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理想效果。
所有可能成为阅读障碍的难点问题都配有中文注释
逐步剖析适用于每一个英美法案例的基本结构
全面介绍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术语及缩略语
生动诠释案例辨析技术的奥妙及运用
精选十大典型案例供读者细细研习
•前言
•第一节案例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Court Opinions )
•一、判例的名称或抬头(Case Name or Caption)
•二、案例编号(Case Number or Citation)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
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
(一)抬头部分(Heading)
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
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
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
注意:
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
引言:
英美法案例研读是法学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研读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司法解释,提高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本文将就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提供一些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案例研究。
一、选择合适的案例
1.关注最新案例:选择最新的案例可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动向和司法解释,对于跟进法律发展非常有帮助。
2.选择有争议的案例:争议案例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和判决结果,可以让读者思考和分析不同的法律解释和逻辑。
二、案例阅读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基本背景:阅读案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含义和法律适用。
2.阅读案例摘要:先阅读案例的摘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和关键问题。
三、案例阅读的技巧和方法
1.分段阅读:将案例分成段落,逐段阅读,有助于理清案件的逻辑和论证过程。
2.标记关键信息:在案例中标记关键的法律条款、法庭意见和判决
结果等重要信息,方便后续的分析和总结。
3.理解法律推理: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仔细理解法官的论证过程和判决理由,从中学习和借鉴法律推理的方法和思路。
4.分析不同观点:案例中常常有不同观点的法官意见,可以分析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和论证逻辑,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思考。
5.总结案例要点:阅读完案例后,总结案件的要点和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写笔记的方式进行总结,有助于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和记忆。
四、案例分析和讨论
1.讨论争议问题:针对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可以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交流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拓宽思路和视野。
英美法的变化及典型判例
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大树房产公司案
• 原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委托被告大树房产公司以每年2500 磅的价格出租一批房屋,由于战争爆发,这批房屋未能全部租 出。尔后被告建议以半价优惠招徕房客,原告在给被告的复信 中对此建议表示同意。结果剩余房屋以半价全部租出。战争结 束后,原告公司改组经理人员,新任发现上述情况后即无视先 前原、被告之间的合意, 以减租协议缺乏对价为由,否认该协 议有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 法院Fra Baidu bibliotek布:即使该减租协议缺乏对价,原告仍负有履行诺言的 义务 ,无权要求赔偿大战期间减少的租金。
1897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 萨洛蒙把他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成的公司,卖 价3万英镑。作为企业转让的部分对价,萨洛蒙的妻子、女儿 和4个儿子各人认购了1份1英镑的股份,而萨洛蒙则认购了2 万份1英镑的股份。与买价之间的差额则通过以公司的名义向 萨洛蒙发行1万英镑的公司债券来补足。这就使萨洛蒙对公司 的资产有了抵押权。由于制鞋业的历次罢工影响,致使该公 司最终歇业。此时,公司的资产价值6千英镑。而公司欠萨洛 蒙以外的债权人之债务达7千英镑。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 洛蒙与该公司为一个人。因此,公司不可能欠萨洛蒙1万英镑 债券。公司的财产应用来清偿欠萨洛蒙以外的债权人的债务。 • 萨洛蒙最终胜诉。在该案中,上议院认为:“从法律角度看, 该公司一经注册,就成了一个与萨洛蒙没有关系的独立的 人”,即萨洛蒙是萨洛蒙,萨洛蒙公司是萨洛蒙公司。英国 上议院以判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客观上 承认了一人公司。这一判决代表了法律对公司制度的基本态 度,即自由放任和扶植的态度。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
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
(一)抬头部分(Heading)
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
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
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
注意:
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1.Palsgrafv.LongIslandRailroadCo.(1928):这是一个纽约地
铁站的案件,一个乘客试图上车,但是她手中的包被一个工作人员推到了地上。包里面装有烟花,烟花爆炸后导致站台上的天花板掉落,伤害了一个站台上的乘客。法院最终裁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因此铁路公司不应该对这个乘客的伤害负责。
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一起在美国堪
萨斯州的案件,黑人学生布朗在当地一所学校被拒绝入学,原因是该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裁定种族隔离
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里程碑。
3. 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是美国宪法法律学上的一起重要案件,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创立了宪法相关的司法原则,即司法复核权。
4. Roe v. Wade (1973):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妇女的堕胎权。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在怀孕前三个月内选择堕胎,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反堕胎运动。
5. Miranda v. Arizona (1966):这个案件涉及警方如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最高法院裁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请律师代表自己。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6. 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2011):
英美法判例导读
五、二级判决依据种类
(一)法律百科全书(legal encyclopedias) 2.〈美国法学(第二辑)〉(American Jurisprudence,2nd series),简称“Am.Jur.2d”。从1962年开始出版,共 120卷,并且每年出版增补卷。其各卷均附有目录表、 平行参照表、引证的制定法及规则表,以及本卷文章索 引。它与C.J.S相比,分析更加深入,引用的判决依据 也更加多样,虽引用的判例相对较少,但引用联邦与州 制定法及规章较多,且引用法律期刊、《美国法律报告》 (ALR)等二级判决依据。每篇文章不但清晰地阐述法 律问题,而且考察法院在解释相关法律时的精神及意图, 以及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的意图。 引证:卷数+名称缩写+主题名称+节号+(出版年) 如:56A Am.Jur.2d,Public Officers and Empoloyees, §263(1984)
五、二级判决依据种类
(一)法律百科全书(legal encyclopedias) 法律百科全书类似于普通的百科全书,涵盖很多主题,并 提供相对一般化的信息。它通常把法律体系分为许多个 众所周知的主题,如刑法、专利法等,这些主题按字母 顺序排列;主题细分为小主题,在美国通常称为 “节”(section);在前的节通常介绍实体法律规则, 在后的节通常介绍程序和救济方式。每一节通常都包括 正文论述和指示参见其他判决依据的脚注。 它通常是由出版商的编辑人员而不是著名的法学专家撰写, 并且它通常只是描述法律而不加以批判或提出建议。因 此它的作用比较有限。
英美合同法经典案例
Contract Law
Gibs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v Facey
提供信息(supply of information)不是要约。
Harris v Nickerson
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of intention)不是要约
★Fisher v Bell
商品展示(display of goods)不是要约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
★Hyde v Wrench
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v Bindley
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此为基本原则,F4不考例外。
★Adams v Lindsell
投邮规则。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v Bluett
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v Godefroy
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v Glamorgan 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v Myrick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v Ponsonby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法学]英美法案例研读
英美法案例研读
Section 1: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ourt Opinions 案例的基本结构
一.判例的名称或抬头 Willie Louie CEREGHINO and Frances Mary Cereghino, Petitioners, v. Mary J. VERSHUM, Trustee, and Janet Coffyn, Respondents.
例如WEST公司为Cerechino v. Vershum 案提供了如 下法律摘要和相应分类标题: 1. Reformation of Instruments 390.57
2. Trial 388.182, 227.24, 230.133 3. Appeal and Error 1064.1(1)
Legal Citation
•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INTRODUCTION TO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lawyers, judges, law teachers, and law students need a citation manual that is easy to use, easy to teach from, and easy to learn from.
英美法律制度(双语)第一章-案例阅读技巧
(2)相关词汇: A. PARTIES
Plaintiff(s) v Defendant(s) (civil matters) Applicant(s) v Respondent(s) (civil matters) Appellant(s) v Respondent(s) (appeal cases) Prosecution v Accused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judge or jury: indictable offences) Informant v Defendant(s)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magistrate: summary offences) 初审案件判决中的原告与被告称为:plaintiff and defendant 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appellant,被上诉方称为:appellee 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petitioner,被上诉方称为:respondent NOTE: in re (prep. Law: In the matter or case of; in regard to.) 案件名称前加上in re通常意味着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破产、遗嘱、监护人、吊销律 师资格、移民申请、藐视法庭等案件。 Ex parte (From or on one side only, with the other side absent or unrepresented)(单方面的仅在一方面的或仅从一方面的,而另一方缺席或不到场: E.g.: testified ex parte 单方面证明;an ex parte hearing 单方面申诉.)案件名称前加上ex parte通常表示可单方面进行的庭审程序,无须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须让其出庭答辩。 审前程序或庭审过程中,Pleading(诉讼文件)或者动议(Motion)名称冠有ex parte,表示 涉及单方面进行的法定程序。当事人事先无需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需让对方出庭答辩。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s Eg.诉讼保全动议
英美法经典案例解读
原因剖析:
三、辩方富于智慧工作得力
此次辛普森案的律师辩护组长便是哈佛法学院的著名刑法 学家德施沃兹。这位犹太血统的法学教授名气很大,精通 法律,口才极佳,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辩方富于智慧, 不仅在于其善于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深刻分析并紧紧抓住上 述证据中的破绽,狠命一击,而且还善于利用“品格证据” 规则,打出“种族牌”,争得胜利。
第二,关于作案时间。从血案现场看,凶手和被害者曾进 行了长时间的搏斗。辛不可能在前后不足1小时内连杀两 人,并返回家中清洗血污。 洛杉矶机场一名服务员证明辛登机前非常平静,毫无慌乱 之状。在法庭上,辛露出当年打球时左膝的伤疤,表明自 己无力杀害两名年轻力壮的人。
பைடு நூலகம்
开庭审理:辩方反驳
第三,检方出示的证据令人怀疑。 1. 用于检验的血样可能受到污染。警方在现场采集的唯一一
检方认为辛在10点15分前是在妮克宅前行凶(因为妮克 的邻居说,10点15分 听到妮克的爱犬悲鸣 ),然后辛乘他的福 特车回家,翻墙而入。辛的管家卡托说,他听到房间外有重 击声。出租车司机帕克说,10点40分左右看到一个黑人男子 从车道过来走进这幢房子。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 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 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世纪审判:无罪释放
1995年10月3 日,重新开庭。 这一天,哈佛法学院的师生都暂停正常课程,专
英美法案例
Read and Analyze Common Law Cases
Bill Gipson was a bus driver for the Swank Transport Company. A number of years ago when Gipson was walking to a restaurant from work, Michael Sawyer, his old intimate friend, stopped and offered him a ride. They had not seen each other for several years since Sawyer had moved to another city. They carried on an exciting talk as Sawyer drove. Suddenly Sawyer’s car was struck by a car running through a red light, whose driver was William Tord, a tourist from another state. All the three individuals were badly injured and were taken to hospital. Miserably Sawyer died from injures received in the crash a week later.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
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
是宪法吗?不是。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英美刑法案例解析
《法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大意是说,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3个探险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 的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有所行动。趁C没留意,B在C 的水壶底凿了个洞而使水漏光了。当天晚上C因为缺水死在了沙漠里,离营地只有一英里。那么谁是凶手呢?若是说 A是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 下的毒药无关。若是说B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如果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若是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这个问题确实很有趣,若是用我国现行刑法和犯法组成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A与B都是凶手,他们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A 属于犯法未遂,而B是犯法既遂。这是因为,A和B主观上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C也死亡了,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A、B的杀人行为和C死亡这个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B期望C因为缺水而渴死,凿破了C的水壶,而C也正因此而死,这当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结果相一致,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因此B要对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C死亡的结果负责,即故意杀人罪既遂。而A是希望C被毒死,他的行为是在水壶中下毒,但这个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被B凿破水壶的行为破坏了,C被毒死这个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了。虽然C最终如A所愿死亡了,但A的行为并非是造成C死亡的原因,即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
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
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
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
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
(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2、不法侵害
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
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
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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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题 钥匙序号 分类标题 钥匙序号 Ambassadors and Consuls 26 Aliens 28 Citizens 77 Customs Duties 114 Domicile 135 Treaties 385 War and National Emergency 402 Trade Regulation 382 Admiralty 16 International law 221 Sources and Scop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21.13 International law 221.2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ribunals in General 221.10.45(1)
The Association of Legal Writing Directors created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because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 • • • • • Divided into 7 parts. Part 1 – Introductory Materials. Part 2 – Citation Basics. Part 3 – Citing Specific Print Sources. Part 4 – Electronic Sources. Part 5 – Incorporating Citations into Documents. • Part 6 – Quotations. • Part 7 – Appendices.
Second Step-- Defining the legal issue
• Who was the actor? • Who was the recipient of the action? • What was the action that caused the controversy? • What law or specific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ute is involve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establish a ―mistake of the scrivener‖.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mutual mistake. There is evidence of a unilateral mistake on the part of plaintiffs, but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ttending fraud or inequitable conduct on the part of defendants. Webb v. Culver, 265 or. 467 , 509 P. 2d 1173 (1973). The record simply does not contain any evidence that would constitute grounds for reformation. Therefore the decree of the trial court is affirmed. Affirmed.
No. CA 75 1308 Supreme Court of Oregon, In Banc. Argued and Submitted July 10, 1975. Decided Aug. 7, 1975
二、判例总结(Syllabus or Prefatory Statement)
参阅West出版公司为Cereghino v. Vershum案所提供的判 例总结 In an action to reform a trust deed, plaintiffs appealed from a decree of the Circuit Court, Multnomah County, William M. Dale, J., denying the relief requested.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reformation was correctly denied where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establish a mistake of the scrivener or mutual mistake. Here, the evidence showed only unilateral mistake on the part of the plaintiffs, unattended by fraud or other inequitable conduct on the part of defendants. Affirmed. Carter, J., concurred and assigned reasons.
Case Study—Six Easy Steps
First Step--Relevant and determinative facts What happened in this case? Who are the people involved? What motives could explain why the people involved acted as they did? How did the lower courts find for the case? Which facts are material or key facts? How did the court describe the key facts?
例如WEST公司为Cerechino v. Vershum 案提供了如 下法律摘要和相应分类标题: 1. Reformation of Instruments 390.57
2. Trial 388.182, 227.24, 230.133 3. Appeal and Error 1064.1(1)
Read and Analyze Common Law Cases
英美法案例研读
Section 1: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ourt Opinions 案例的基本结构
一.判例的名称或抬头 Willie Louie CEREGHINO and Frances Mary Cereghino, Petitioners, v. Mary J. VERSHUM, Trustee, and Janet Coffyn, Respondents.
普通法判例一般遵从以下结构和顺序: 1、案件的起诉和上诉历史(discussion of the procedural posture of the case) 2、事实概要(summary of the facts) 3、待决法律争议,有时还包括争议双方的法律意见(legal issues before the court, sometimes followed by the legal theories of each party) 4、法庭的判决结果(court‗s decision or the holding in the case) 5、判决理由(court‘s reasoning) 6、判决所产生的法律规则(rule emerging from the decision) 7、后续诉讼程序指示(procedural decision) 8、另类判决理由(concurring or dissenting opinion or both)
主审法官(Presiding Judges)
Before CARTER, LANIER and LeBLANC, JJ. LeBLANC, Judge (or PER CURIAM) The issues presented in this personal injury case concern a requested jury instruction, the exclusion of certain testimony and quantum.
Case Study—Six Easy Steps
• Third Step--Formulating arguments for both sides of the legal issue • Fourth Step--Analyzing both majority and dissenting opinions of the court • Fifth Step--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the court‘s decision • Sixth Step--Solving languLeabharlann Baiduge barriers
法庭判决意见(the Opinion)
以Cereghino v. Vershum案为例,法庭的判决意见节 选如下: This is a suit to reform a trust deed executed by plaintiffs, on ground that ―by the mistake of the scrivener who drafted the trust deed…he included the home of plaintiffs‖ and that said trust deed,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f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 Coffey and her agent who negotiated the loan, should have covered only property of plaintiffs in East Mount Tabor Addition, Multnomah County, Oregon. Plaintiffs appeal from a decree denying the relief requested.
三、分类标题及法律摘要(Topics and Headnotes) • 美国法律摘编系统将所有案例法律摘要划分为 七类(class):人(persons)、财产 (property)、合同(contracts)、侵权 (torts)、犯罪(crimes)、司法救济 (remedies)、政府(government)。 • Class——subclasses——topics—— subdivisions 法律类别 亚类别 分类标题 亚标 题 共有400多个分类标题,每个亚标题配备一 个数字编号(西方钥匙序号)
Legal Citation
•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INTRODUCTION TO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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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在Cereghino v. Vershum 案中紧接headnotes之后有以下这些 文字: Donald L. Alderton, Sullivan & Alderton, P. C., Portland, argued the cause and filed a brief for appellants. Francis F. Yunker, Cromwell & Hoffman, L.L.P., Portland, argued the cause and filed a brief for appellees. P.C. =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专业服务公司) 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