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通过虚假信息促成居间合同,中介费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店铺⼩编在这⾥为⼤家找到⼏件⾮常典型的中介纠纷案例,作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您处理中介纠纷问题有帮助。
中介纠纷
意向⾦不是定⾦是否可退
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套⼆⼿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遭到中介拒绝。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意向书对意向⾦的⽤途及处理⽅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转为购房定⾦,如承购⽅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则意向⾦由出售⽅没收”。庭审中,中介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次⽇,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民币1万元。据此,⼀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秦某未上诉。点评:意向⾦的处理不同于定⾦,其遵循“合同⾃由”原则,根据双⽅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终⽌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致或定⾦⽀付为准。⼀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后,上下家产⽣定⾦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拒绝交易,都要按“定⾦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是意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约定;⼆是中介⽅应当履⾏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把意向⾦转为定⾦。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提供与订⽴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提供的信息是委托⼈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应当如实向委托⼈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与买受⼈的姓名、⾝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如明知出售⽅不是产权⼈本⼈,也不是合法的代理⼈,就介绍给买受⼈,从⽽造成买受⼈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按成交价1%⽀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抵押、有⽆权利限制等,做好书⾯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和相关⼈的⾝份及权利等。
2、使⽤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的缴纳和使⽤情况等。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咨询服务合同诈骗案例
咨询服务合同诈骗案例
服务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通常涉及虚假的服务合
同或者服务承诺。以下是一些关于服务合同诈骗的案例和相关信息:
1. 虚假服务承诺,诈骗者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受
害人,声称提供各种服务,比如投资、贷款、保险等,然后要求受
害人签署虚假的合同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一旦受害人签署了合同
或者支付了费用,诈骗者就会消失,留下受害人无法实现的承诺。
2. 虚假服务合同,诈骗者制作虚假的服务合同,声称能够提供
高额回报的投资、房地产交易或者其他服务,诱使受害人签署合同
并支付定金或者费用。然而,一旦受害人支付了费用或者签署了合同,诈骗者就会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实际服务的提供。
3. 虚假服务公司,诈骗者伪装成正规的服务公司,通过虚假的
宣传、网站或者其他渠道吸引受害人,然后以提供各种服务为名义
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一旦受害人支付了费用或者签署了合同,诈骗
者往往会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提供。
针对服务合同诈骗,我们建议大家保持警惕,谨慎对待来历不
明的服务承诺或者合同,避免随意签署合同或者支付费用。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当尽量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同时,如果已经成为了诈骗的受害者,应当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居间中介费是否有上限
房屋居间中介费是否有上限
在房屋买卖或租赁的过程中,居间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居间
中介费也成为了交易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房屋居间中介费是
否有上限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房屋居间中介费。简单来说,它是房屋中
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屋交易的媒介服务,并在促成交易后向委托人
收取的报酬。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房屋居间中介费的
上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介费可以无限制地收取。
从市场角度来看,中介费的收取通常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中介机构为了吸引客户,可能会在一定程
度上控制中介费的水平。如果某一地区的中介机构众多,房源和客源
相对充足,那么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中介机构可能会主动降低中
介费,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反之,如果在一个相对垄断或竞争不充
分的市场中,中介费可能会相对较高。
从政策层面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或规定,对房屋居间中介费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例如,某些城市可能会根
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一个大致的收
费标准或范围,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外,行业协会也可能会制定一些自律性的规范和准则,对会员单
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约束。虽然这些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于维
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支付房屋居间中介费的时候,往往会
关注服务的质量和性价比。如果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优质、高效,能
够帮助消费者顺利完成房屋交易,并且收费合理,那么消费者通常会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
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
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中介能否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
中介能否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典型案例】
2016年7月8日,王春燕(甲方)与毕书军、郑爱新、王莉君三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坐落于杨村镇北岸尚城小区××-3-×××的房屋(以下简称北岸尚城××号房屋)卖给乙方,价款为1360000元,并约定:“如乙方将北岸尚城××号房屋转卖他人交易价格超出136万元,超出部分归乙方,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或第三方过户。”当日毕书军、郑爱新、王莉君给付王春燕定金6万元,王春燕支付中介费7000元。
2016年7月13日,毕书军以王春燕名义与鲁畅签订《售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北岸尚城××号房屋出售给鲁畅,房产交易价格为1538000元,该协议书载明:“洪×恺中介王莉君、馨××源中介郑爱新”,当日被告毕书军收取定金100000元,该协议书下方定金收条中收款人签字为“毕书军”,鲁畅支付中介费7700元、评估费及贷款手续费5500元。
2016年8月12日,经毕书军、郑爱新、王莉君居间撮合,王春燕与鲁畅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网签协议)一份,约定将北岸尚城××号房屋出售给鲁畅,网签价格为96万元。2016年8月12日鲁畅转账给被告毕书军50万元,当日被告毕书军转账给王春燕
362000元。2016年9月28日鲁畅支付到资金监管账户96万元。鲁畅共计支付房款156万元,该款不包括中介费、评估费。
2016年8月25日,在三方办理网签手续过程中,王春燕得知鲁畅实际支付购房款项为156万元、中介费7700元、评估费及贷款手续费5500元。自己实际收到款项422000元、支付中介费7000元及存于资金监管账户96万元,合计1382000元,经与鲁畅核实才得知该156000元的差价款让毕书军、郑爱新、王莉君扣留,随后王春燕多次要求三人支付156000元的购房差价款未果,王春燕拒绝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26日鲁畅起诉王春燕,要求王春燕协助鲁畅办理北岸尚城××号房屋过户手续。该案经调解,鲁畅及王春燕均认可房屋价款为1538000元,由王春燕协助鲁畅办理北岸尚城××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与中介签订协议后居间服务未完成,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吗
与中介签订协议后居间服务未完成,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吗
现如今,通过房屋中介找房源已经是购房者买二手房的主要方式,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更多信息,而且方便省事。然而,由于中介公司的良莠不齐及利益冲突,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也难免出现纠纷。那么,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未达目的可以要求中介退费
【案例】2011年9月18日,武婷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委托协议》,约定武婷应向公司交纳佣金1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4000元。后在公司的斡旋下,武婷与房屋出卖人李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一半房款,武婷也向公司付清了全部服务费用。可仅仅过了3天,李某便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武婷遂要求公司退回所有中介费用,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已促成武婷与李某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事务,而李某反悔与其无关。
【点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在公司已经促成武婷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一半房款的情况下,武婷自然无权要求公司退回佣金,而只能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赔偿该损失。
但是,由于公司尚未为武婷提供过户及贷款服务,自然不应“无功受禄”,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即应予退还。
购房被骗中介应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1年9月9日,苏蓉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约定,由公司在指定地段为苏蓉寻找三室两厅一厨一卫的房屋一套,并负责陪同办理过户手续,见证双方的交易过程。
购房合同作废_中介费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购房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购房合同作废后中介费是否应支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购房合同作废中介费的处理。
一、中介费的法律性质
中介费是指中介机构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中介费具有报酬性质。
二、购房合同作废的情形
购房合同作废,是指购房合同因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而失去法律效力。常见的购房合同作废情形包括:
1. 因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等法律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购房合同作废后中介费的处理
1. 因房屋存在法律障碍导致合同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购房合同因房屋存在法律障碍导致作废,中介人已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2. 因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作废
若购房合同因当事人违约导致作废,中介人已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但若中介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可要求中介人承担相应责任。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作废
若购房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作废,中介人已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决中介费问题。
居间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题
居间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题居间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题
一、基本信息
甲方:小张,年龄25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为xxxxxx;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联系方式为XXXX-XXXXXXXX;丙方:中介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联系方式为XXXX-XXXXXXXX;案情:小张与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后,被丙方诈骗。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租房客人权利:享有合法租房权利;有权要求合法逾期返还押金;有权与丙方签订租房居间合同义务: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租房需求;履行居间合同约定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合同期限内违约责任:违约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乙方:身份:律师事务所权利:收取工作费用;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履行职责义务:遵守相关法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客户权益履行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居间合同并确认其符合相关法规期限:合同期限内违约责任:违约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丙方:身份:中介公司权利:收取中介费用;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履行职责义务:遵守相关法规;履行租房居间合同;提
供租房服务履行方式:提供租房服务;租房居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期限内违约责任:违约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享有合法租房权利,并需提供真实信息;需要履行租房居间合同中的约定。乙方:需要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规;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丙方:需要履行居间合同的约定,为租客提供合法租房服务。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最为重要的法律,合同法对⽇常⽣活中经常⽤到的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有⼀种合同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撮合的合同,那么《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六章,总共只有六条,
相⽐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必要费⽤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中介⼀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的⾓⾊,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业层⾯出发,与实践中⼤家的叫法就⼀样了,更⽅便理解了。
第⼆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的规定,是在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的,不得请求⽀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的⼀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词,再⼀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付义务⼈,⽽“请求”包括请求⼈民法院判决⽀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付从事中介活动⽀出的必要费⽤”。什么是按照约定请求⽀付?第⼀、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付必要费⽤,第⼆、要有约定必要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式处理了。⾄于没有约定第⼀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请求⽀付必要费⽤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房产租赁中介居间合同范本
房产租赁中介居间合同范本
一、前言
鉴于中介愿意为甲方提供房产租赁中介服务,甲方愿意支付相应中介费,乙方愿意通过中介寻找合适的租赁房产,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二、中介服务内容
1. 中介应向甲方提供房产租赁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租金价格和租赁条件。
2. 中介应向乙方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协助乙方选择合适的租赁房产。
3. 中介应协助双方进行租赁合同的谈判,并促成合同的签订。
三、中介费用
1. 甲方同意支付中介_______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该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
2. 乙方无需支付中介费。
四、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中介完成中介服务,并促成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终止。
五、违约责任
1. 若中介未能促成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合同,中介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中介费。
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介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在中介处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中介买房
在中介处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中介买房
一、在中介处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中介处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价位超值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买房者上钩。待买房者表示买房时,就以现在租客不让看房或该房现在业主不想卖等理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诱人广告的目的就是先把你套住,因此在一定要针对广告本身下手,看不了房或不是此房就不要再相信。
(二)不法中介利用购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进行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买房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等,以免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为促成成交,中介公司往往淡化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贷款等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内容泛泛承诺,而消费者未将诸多细节落实到合同中,致使消费者较后蒙受损失。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仔细斟酌每个细节的合理性和详尽性,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签订购房合同,不仅要看大体是否合理,更要对合同中每个细节尽量放大。
(四)防止一些中介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牟利,首期款较佳的方式就是放到银行做监管。
(五)中介往往隐瞒实际出卖价格和买房者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买房者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差价则由不法中介赚得。较佳的选择是一定要跟房产证上登记的真正业主面谈,获得真实的房价消息。
(六)中介公司通常会在和房主签订合同时将所有家具家电一一详尽写入合同,而在买房者签订的合同中尽量少的提及房屋的配套设施,从而在房屋转手期间“老鼠搬大米”,将房中配套设施纳入囊中。因此在买房过程中跟真正的业主针对细节当面对质,并在合同上附加一份清晰的家私电器表,以便收房时验证。
房产纠纷案例:二手房屋买卖典型案例
原告:左某某
被告一:郁某某
被告二: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2007年4月,在被告二的介绍下,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及附件,约定:被告一以四十六万元人民币价格将其个人名下的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原告,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
交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中介方中介费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三万元定金,同时支付被告二一万三千八百元中介费。2007年9月,被告一通过电话原告表示其
不愿将约定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一、被告二协商,被告一即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方,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原告以被告一违反合同约定及被告二没有做好中介工作为由,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三
万元及其利息八百五十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九万二千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七千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一万三千八百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一答辩称,1、由于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
四份,但其中原告和被告一所执的两份合同第十条有关中介费的约定不同(原告所执的合
同第十条规定原告需支付被告二中介费一万三七八百元,而被告所执的合同第十条规定被告一需支付被告二中介费一万元,其他条款则没有出入),被告二以欺诈的手法既收取买
方中介费,又收取卖方中介费,对买卖双方存在欺诈,因此该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应当撤销的合同;2、涉案房屋是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妻子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认可,故《房地产买卖合同》应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3、造成案件纠纷的主要责任是中介方及被告二,故应由被告二承担案件的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提供与订⽴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提供的信息是委托⼈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应当如实向委托⼈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与买受⼈的姓名、⾝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如明知出售⽅不是产权⼈本⼈,也不是合法的代理⼈,就介绍给买受⼈,从⽽造成买受⼈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按成交价1%⽀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抵押、有⽆权利限制等,做好书⾯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和相关⼈的⾝份及权利等。
2、使⽤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的缴纳和使⽤情况等。
居间费用是什么意思
居间费⽤是什么意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间费⽤⼜称中介费⽤,是指委托⼈委托居间⼈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委托⼈在居间⼈撮合下签订合同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向居间⼈⽀付的报酬。关于居间费⽤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居间费⽤是什么意思
1、居间费⽤⼜称中介费⽤,是指委托⼈委托居间⼈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委托⼈在居间⼈撮合下签订合同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向居间⼈⽀付的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条、第九百六⼗三条
⼆、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
(⼀)在实际情况中,房屋出租的中介费是⾃⾏协商的内容,因此各地中介没有统⼀标准。
例如,有中介要求房主全付;有中介要求房主及租客各付⼀半;有中介要求租客⽀付。
所以,这点还是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的,⼀切看你们⾃⼰的意思。
当然,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房产出租市场较为⽕爆,所以在⽣活中也不断涌现出更多房屋中介。⼀旦判断失误,或是遇⼈不淑,那么就可能撞上中介骗⼦。
(⼆)在产⽣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
1、房产中介⽆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商部门反映;
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
3、中介没有⽆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
4、因⼀⽅违约所签合同⽆法推进时,三⽅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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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通过虚假信息促成居间合同,
中介
费
篇一: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 ,女,汉族,1971 年 1 月26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南京**** 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 与被答辩人南京**** 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 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
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
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 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 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要求被答
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 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
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 6 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 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 ,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的确定条款超过了(苏价服(XX)233 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收取。”显然该公司的佣金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法向物价管理本门投诉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
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南京律师QQ:2426672690)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二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篇二: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
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中介仍收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