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前期物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街道统筹保障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至少一名专员专门负责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标是通过细化具体的管理事项和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律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组成,担负着业主自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等职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以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促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设备安装和维护;小区环境绿化和美化;车辆停放管理;电梯、水、电、气的供应和维修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业主所需的各项基础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居民共同参与有关管理活动,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生活权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收取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工作计划和费用使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票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产生的决策结果予以执行。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1(1)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有关服务规定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有关服务规定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物业共有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四)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物业共有部分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六)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防范;(七)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八)物业共有部分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宁,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社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共同管理、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提高工作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热情、高效的服务,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社区安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加强巡逻、监控、门禁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社区的环境整洁,及时清扫垃圾,保障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居民正确投放垃圾,提倡环保意识。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范本一:【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指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修订:对已有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对整个法规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事业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社区自治,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要坚持公益性、自律性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变相买卖公共设施。
……范本二:【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文件,用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2. 修订:对既有法规进行修正、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基于对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研究和理解,逐条解读其具体内容和规定。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和更新。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住宅物业治理体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条业主是指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二)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三)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五)决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经营;(六)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xxxx).doc
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按照规划配置的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费;(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一)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二)别墅(含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放服务费;(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小区和住户的安全与舒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便民、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防范,防止火灾、盗窃、抢劫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如邮件收发、快递代收、停车管理等,满足业主的日常需求。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公示管理规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费用合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如小区公告、会议通知等,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2.3 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3.1 物业服务项目3.2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3.3 物业服务费用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权利4.2 业主义务4.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物业使用规定5.2 物业维护责任5.3 物业维修基金第六章:物业转让与租赁6.1 物业转让规定6.2 物业租赁管理6.3 物业转让与租赁合同第七章:物业纠纷处理7.1 纠纷处理机制7.2 纠纷调解程序7.3 纠纷诉讼途径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8.2 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8.3 业主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条例解释权9.2 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第十章:签字栏10.1 签订双方签字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及其相关活动。
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1.3.1 业主职责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1.3.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1.3.3 政府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芜湖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芜湖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居住。
而住宅区作为城市中居民居住的主要场所,其物业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芜湖市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1. 管理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区,包括小区、公寓、别墅等。
2. 管理对象本实施办法所管理的对象包括居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涉及住宅区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总体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保养等;•绿化、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卫、公共卫生及垃圾清理处理等;•物业安全、消防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居民停车、环境卫生等;•修缮及加固建筑物、维护其建筑安全状况;•对社区的公共秩序及居民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等。
2. 维修服务物业公司要对住宅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必要时修复或更换设施。
物业公司需制定完善的设备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设备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影响住宅区居民的生活。
3. 安全服务物业公司要制定住宅区安全、消防等应急措施和预案。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能够及时组织住宅区的疏散和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
4. 投诉服务物业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制定处理方案。
同时,物业公司也要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便于居民了解情况。
四、物业费用及收费标准1. 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为承担以上服务,需要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用。
物业费用的计算以住宅建筑面积为基础,规定由业主按面积缴纳,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收费标准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几项:•定期维修和设备更新费用;•物业人员工资、福利、培训等费用;•物业管理、维护和监督费用;•保险费用;•其他相关的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大会审议通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秩序,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共设施、社区和谐,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遵循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服务宗旨,确保居民的安全、生活和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业主或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业主或委托人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区所在的镇(乡)政府或市、县区区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如公共设施的保洁、维修、保养及绿地的养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着重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的提高,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对业务运营进行跟踪分析,保持服务水准;同时,应当加强业务创新,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范和应对安全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制订服务收费标准,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在明显位置张贴。
对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修复。
同时,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如实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透明、规范与公正。
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物业费用的浪费和挥霍;同时,控制物业开支,确保物业费用的成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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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更新:2018-09-10 09:33:0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每二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对照《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选择服务等级,并按照《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规定的对应等级收费标准确定中标(协议)价格,中标(协议)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作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对市区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住宅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除经营性用途外)的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五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各区物业办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给予积极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十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的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单列单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九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销售、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依法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第三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的分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实行单独列帐,据实分摊。
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
二次供水设施未改造移交供水企业的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电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并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按《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停车服务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或财务年度)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