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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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近些年,随着城乡建设发展的不断改善,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由于城市化和人口增加,城市管网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建设也受到了很大的赞赏。为了确保这些管网及构筑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民的广泛认可。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前需要进行设计评审,其中包括验收技术指标,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及安全保护措施等。设计评审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依照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依次完成土建工程施工,给水排水管线施工,构筑物施工,安装构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设施下水道施工,室内给排水工程施工及施工结束的各个环节。

施工结束时,应当对施工合格率,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此外,还需要进行污水检测、静止水位等管网实际使用状况的检测,这些检测将有助于确保施工的质量。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验收时,除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检查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施工质量外,还需检查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所需的资料,以便确保施工符合技术要求。同时,在完成验收前,应对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系统、水压管网等进行检测,确保施工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以及验收时的检测,均受到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约束,规范了施工及验收的各个环节以及质量控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施工及验收,能够有效地防止因施工质量低下导致的各种相关问题,确保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安全可靠,有效满足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
4.2.8 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4.2.8 的规定。
4.2.9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 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 条、第3.3.9条或第 3.3.10 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及手 扳检查。
4.2.10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 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 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 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 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 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 差为±10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主控项目
4.4.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 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 定。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4.4.2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
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4.4.3 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 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 有3~5mm 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
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
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 于表3.3.8 的规定。
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 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一般项目 4.2.5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工程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工程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工程验收规范

第1.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第1.0.2条中间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管理(使用)质量监督及有关单位联合进行,对重大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1.0.3条中间验收时,应按各章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填写中间验收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三附表3.7的规定。

第1.0.4条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二、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三、施工测量记录;

四、混凝土、砂浆、焊接及水密性、气密性等试验、检验记录;

五、施工记录;

六、中间验收记录;

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八、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九、其它。

第1.0.5条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对下列项目应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8的规定。

一、构筑物的位置、高程、坡度、平面尺寸,管道及其附件等安装的位置和数量;

二、结构强度、抗渗、抗冻的标号;

三、水池及水柜等的水密性,消化池的气密性;

四、外观;

五、其它。

第1.0.6条给水排水构筑物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

档。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章围堰

第四章基坑

第五章水池

第六章泵房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

第九章水塔

第十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

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

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 2.0.1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 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

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

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施工要求Fra Baidu bibliotek
4. 质量检测
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 部位进行质量检测, 如混凝土抗压强度、 防水层厚度等。质量 检测应遵循相关标准 ,确保检测结果的准 确性
3
1. 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 国家相关法规和本规 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 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初步验收应检查 工程完成情况,竣工 验收应对工程整体质 量进行评估
同时,对于新技术、新工 艺的应用,应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 符合规范要求
12
+
34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 和验收单位应严格遵循本 规范的要求,确保给水排 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质量
通过遵循本规范,可以提 高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 质量,保障整个给水排水
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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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4.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能够准确评估给水排 水构筑物工程的质量 。验收人员应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 工程进行全面、细致 的检查和评估
4
总结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 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 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2.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 程实体检查和资料审 查两部分。工程实体 检查包括结构外观、 尺寸、强度等方面; 资料审查包括施工记 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方面。验收时应确保 各项内容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及构筑物中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和验收。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或增加使用功能时,可按各专业有关规范执行。

1.0.3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管理应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运用系统的观点,搞好事前控制,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工程质量。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军事系统所属的建筑物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验收。 1.0.5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1.给水排水工程的术语和符号1.0.6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1.给水排水系统1.0.7给水排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用户以及用水设备等组成的供水、排水工程系统。 1.0.8给水排水工程设计1.0.9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给水排水工程的分类1.0.10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工作压力可分为: 1.中压给水排水工程。指1.6MPa(≤4.0MPa)给水和1.0MPa(≥4.0MPa)排水。 1.低压给水排水工程。指0.6MPa(≤1.6MPa)给水, 0.05MPa(≤0.35MPa)排水。 1.高压给水排水工程。指1.6MPa(含)~4.0MPa(不含)给水和≥4.0MPa(不含)排水。 1.给水排水工程1.0.11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建筑形式分为: 1.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1.室内给水排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前言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

的防洪排涝能力和居民生活环境。因此,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定和执行

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以期能够提高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畅通和安全。

二、施工规范

1. 施工前准备

(1)确定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步骤、施工工艺、材料选取

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2)清理施工现场: 施工前应清理施工现场,移除杂物和障碍物,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和

安全。

(3)安全设施设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警示牌、挡板、安全带等,

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 施工过程

(1)材料选用: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2)施工工艺: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机器设备运行: 施工机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

全性。

(4)施工监督: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 施工验收

(1)工程验收: 施工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质量验收: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验收: 对工程施工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三、验收规范

1. 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 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排水构筑物作为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因此,制定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于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前准备

1. 召开施工前会议,明确施工要求和工期计划。

2. 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确定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保证技术力量和施工质量。

4. 采购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和数量满足要求。

5.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三、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

1. 进场施工前,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设计要求布置桩基。

2.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挖土施工,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和坡度。

3. 进行基础处理,确保基础承载力符合要求。

4.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模板制作和浇筑,保证结构牢固。

5.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渗透测试,确保构筑物的防水性能。

6.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外观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四、验收程序及标准

1. 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 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3. 验收程序包括外观验收、尺寸验收、质量验收、功能验收等内容。

4. 外观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表面光滑平整,无裂缝和渗漏现象。

5. 尺寸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尺寸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6. 质量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功能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防水功能。

8. 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方可移交使用。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pipelines GB 50268-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 9 9 8 年 5 月 1 日

1997-10-05 发布 1998-05-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 97年10月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

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⒌ 6.3.14 顶进应连续作业,顶进过程中遇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顶时,及时处理, 并应采取防止顶管机前方塌方的措施。 P84 未发生⑴至⑵条,应连续作业。
⒍ 6.3.16 顶管结束后,须进行泥浆置换;特 别是管道穿越道路、铁路等重要设施时,填 充注浆后应进行雷达探测等方法检测。P224
⒎ 6.4.10 盾构法施工及环境保护的监控内容 包括:地表隆沉、管道轴线监测,以及地下 管道保护、地面建(构)筑物变形的量测等。 有特殊要求时还应进行管道结构内力、分层 土体变位、孔隙水压力的测量。施工监测情 况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 P91 环保
⑴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②现场施做内防腐的管道,应在管道试 验、土方回填验收合格,且管道变形基本 稳定后进行;
⒎ 5.4.3 液体环氧涂料内防腐层应符合下列规 定: P40 ⑸环境相对温度大于85%时,应对钢管 除湿后方可作业;严禁在雨、雪、雾及风 沙等气候条件下露天作业。内防腐
⒏ 5.4.7 雨期、冬期石油沥青及环氧煤沥青涂 料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P43 ⑴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宜采用环氧 煤沥青涂料;采用历油沥青涂料时,应采 取冬期施工措施;环境温度低于-15℃或相 对湿度大于85%时,未采取措施不得进行施 工;
⒊ 6.2.4 顶管的顶进工作井、盾构的始发工作 井的后背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P74 当设计无,提示设计增设;当设计有, 施工无,控制施工必须增设。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为了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水和环境卫生。本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规范了对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工程监理要求、施工合同管理等。

二、施工准备工作

规范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准备、材料准备、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的准备等。

三、土方工程

规范了土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开挖、回填、夯实等工作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四、砼结构工程

规范了砼结构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砌筑、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要求。

五、金属结构工程

规范了金属结构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焊接、切割、脱脂、防腐涂装等工作的要求。

六、给水工程

规范了给水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管道敷设、接头处理、管道试验等工作的要求。

七、排水工程

规范了排水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排水管道敷设、接头处理、排水系统测试等工作的要求。

八、设备安装工程

规范了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设备安装位置的确定、设备连接、电气接线等工作的要求。

九、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监督、验收标准等。

十、工程竣工验收

规范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施工图审查、竣工图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评定等。

十一、工程计量与支付

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的要求,包括施工进度计量、支付款项的规定等。

十二、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

规范了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的要求,包括材料验收、设备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GB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旨在加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在施工安全方面,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施工质量方面,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工程验收方面,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

总之,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对于规范我国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为我国的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1—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22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不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和验收,保障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的效果及节能降耗,维护公共安全。

一、建筑给水排水构筑物的设计

1、应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以及给水排水设计的技术标准,完成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

2、给水排水管网及设备布置设计要有利于实施施工,全面考虑设计难度及工程总体施工进度;

3、应设置给水排水安全阀、定位阀、可行性阀等必要设备,并确保其紧凑放置及合理运行;

4、用户和分表箱应设置在给水排水设备连接处比较方便的位置,并确定其尺寸及其他技术要求;

5、应设置可接受的仪表及监控设备,以便施工中及使用中的分析监测。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1、施工组织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排,并根据节税控耗要求,实施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

2、施工工艺流程要清楚,各工种、各施工单元要做到紧凑组织及施工区域安全;

3、要严格遵守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严禁自行变更或绕行,不得漏施任何项目和工程内容;

4、使用的材料要按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彻底消除缺陷和瑕疵;

5、对于涉及到安全、耐久性等项要求较高的结构构件,应严格检验实测数据,确保其可靠性。

三、给水排水构筑物验收

1、建设方应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有权拒绝低于设计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的验收标准;

2、建设单位应将正确的数据录入技术文件,将施工工程记录完整提交建设方;

3、给水排水构筑物设备的定位、动态压力测试及性能测试应按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完成;

4、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检验,一般性能、安全性能、操作性能及耐久性能的检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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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准备 1 第三章围堰 2 第四章基坑 6 第五章水池9 第六章泵房26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31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34 第九章水塔45 第十章工程验收53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54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55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

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

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

洪堤的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

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

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

用,并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

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

1.0~1.5m。

第3.1.5条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

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越越度不宜陡于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

护。

第3.2.5条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

它部位宜采用草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

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

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

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

体上。

第3.2.8条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条例下列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

0.5~1:1.0;堰内边坡坡度

宜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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