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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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教材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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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准备
❖ 调研确认: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区域地上、地下情况 ❖ 明确设计:设计交底、审图、会审、变更设计 ❖ 测量放线:交验桩点、放线布点 ❖ 施工组织设计:按程序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本规范重点规定 ❖ 专项方案:风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关键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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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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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处理构筑物(p64)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模板、钢筋、混凝土3项隐蔽分项工程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吊装、接缝;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丝、钢绞线、无粘结预应力张拉、喷射
砂浆、孔道压浆; 砌体结构;砖、料石、砌块,勾缝、抹面; 塘体结构:基坑、基础、防渗层、护坡(坦); 附属构筑物;渠道、管廊,细部结构,工艺辅助结构,钢结构; 验收分项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缠丝预应力
2、原则:“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 控制” 、“统一、简化、选优、协调”
3、指导思想:全国较高水准(行业)、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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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体现专业特点
仍以土建工程为主,衔接设备安装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理工艺要求
⑴提高钢筋混凝土水工构筑物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能为目标, 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⑵以满足水工构筑物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 确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连接,分为2项分项工程验收
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缆车、浮船、摇臂管制作、安
装、试运行,分为2项分项工程验收
排放构筑物:翼墙、护坡(坦),出水口;分为数项分项工
程验收
进出管渠:现浇混凝土见第6.7.7条;砌体见第6.7.6条;预制
拼装见第6.7.8条,成品管道见GB50268;分为数项分项工 程验收。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章围堰第四章基坑第五章水池第六章泵房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第九章水塔第十章工程验收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 2.0.1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 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 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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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1-2008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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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Part 01
总则
Part 02
施工要求
Part 03
验收要求
Part 04
总结
1
总则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 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为了 确保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
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 建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
2. 施工方法
根据工程特点,选择 合适的施工方法。对 于大型给水排水构筑 物,应采用机械化施 工方法,提高施工效 率。同时,施工过程 中应遵循"安全第一" 的原则,确保施工安 全
施工要求
3. 施工工序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明确各道工序的施工顺序和 质量控制点。施工过程中应严 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每 道工序的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4.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能够准确评估给水排 水构筑物工程的质量 。验收人员应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 工程进行全面、细致 的检查和评估
4
总结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 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 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施工要求
4. 质量检测
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 部位进行质量检测, 如混凝土抗压强度、 防水层厚度等。质量 检测应遵循相关标准 ,确保检测结果的准 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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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 国家相关法规和本规 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 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初步验收应检查 工程完成情况,竣工 验收应对工程整体质 量进行评估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及构筑物中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和验收。

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或增加使用功能时,可按各专业有关规范执行。

1.0.3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管理应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运用系统的观点,搞好事前控制,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军事系统所属的建筑物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验收。

1.0.5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1.给水排水工程的术语和符号1.0.6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1.给水排水系统1.0.7给水排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用户以及用水设备等组成的供水、排水工程系统。

1.0.8给水排水工程设计1.0.9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给水排水工程的分类1.0.10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工作压力可分为: 1.中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1.6MPa(≤4.0MPa)给水和1.0MPa(≥4.0MPa)排水。

1.低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0.6MPa(≤1.6MPa)给水, 0.05MPa(≤0.35MPa)排水。

1.高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1.6MPa(含)~4.0MPa(不含)给水和≥4.0MPa(不含)排水。

1.给水排水工程1.0.11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建筑形式分为: 1.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1.室内给水排水工程。

1.地下给水排水工程。

1.高层给水排水工程。

2.多层给水排水工程。

1.卫生器具1.0.12卫生器具是指一次冲洗量为2L的便器、便槽和小便斗等给水器具,以及公称通径不大于200mm、使用压力不大于1.6MPa的各种水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0.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号)
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41-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排水构筑物作为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制定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于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前准备1. 召开施工前会议,明确施工要求和工期计划。

2. 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确定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保证技术力量和施工质量。

4. 采购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和数量满足要求。

5.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三、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1. 进场施工前,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设计要求布置桩基。

2.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挖土施工,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和坡度。

3. 进行基础处理,确保基础承载力符合要求。

4.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模板制作和浇筑,保证结构牢固。

5.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渗透测试,确保构筑物的防水性能。

6.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外观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四、验收程序及标准1. 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 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3. 验收程序包括外观验收、尺寸验收、质量验收、功能验收等内容。

4. 外观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表面光滑平整,无裂缝和渗漏现象。

5. 尺寸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尺寸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6. 质量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功能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防水功能。

8. 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方可移交使用。

五、施工安全保障1.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4.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火措施,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六、总结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排水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性文件,对于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防洪排涝能力和居民生活环境。

因此,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以期能够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畅通和安全。

二、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1)确定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步骤、施工工艺、材料选取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2)清理施工现场: 施工前应清理施工现场,移除杂物和障碍物,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和安全。

(3)安全设施设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警示牌、挡板、安全带等,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 施工过程(1)材料选用: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2)施工工艺: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机器设备运行: 施工机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施工监督: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 施工验收(1)工程验收: 施工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质量验收: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验收: 对工程施工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三、验收规范1. 工程验收(1)验收标准: 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应包括验收前准备、验收过程、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内容。

(3)验收记录: 验收过程中应做好验收记录,记录验收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

2. 质量验收(1)验收标准: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验收内容: 质量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3.1 施工基本规定.................................... 5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6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施工降排水........................................ 8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9 4.4 地基处理 ......................................... 11 4.5 沟槽回填 ......................................... 11 4.6 质量验收标准.................................. 1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works GB 5026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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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目次
1 总则 .............................................................. 4 2 术语 .............................................................. 4 3 基本规定 ...................................................... 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浙江省统一配套用表目录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统一配套用表编制依据 (275)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控制用表 (276)3、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4)4、检查、核查及管道现场试验用表 (347)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统一用表编制依据(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手册(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2-2008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控制用表2.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式2.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1.2分部(子分部)工程检验记录编号:2.1.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制表人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上表进行记录。

(此处增加了“质量检查员”,以突出质量检查员的质量责任。

)(关键分项工程要求设计单位参加时,增加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签字。

)2.1.5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B.0.1 编号:000000□□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制表人)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上表进行记录。

编号前两位00为分部编号,中间两位00为子分部编号,后两位00为分项工程编号,□□为检验批编号,凡是没有子分部的分部工程其中间编号全为“00”以满足编码框架需要。

2.2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编码表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编码框架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开(挖)槽施工管道工程大型顶管工程大型桥管工程盾构管道工程浅埋暗挖管道工程大型沉管工程(可分为一种或几种组合为一个单位工程)3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目录沟槽(基坑)土方开挖 (286)沟槽(基坑)支护 (287)沟槽(基坑)回填 (288)管道基础 (289)钢管接口连接 (290)金属类管道铺设 (291)钢管(水泥砂浆)内防护层 (292)钢管(环氧涂料)内防护层 (293)钢管外保护层 (294)钢管阴极保护 (295)球墨铸铁管接口连接 (296)钢筋混凝土管类接口连接 (297)钢筋混凝土类管道铺设 (298)化学建材管接口连接 (299)柔性管道铺设 (300)管渠基础地基 (301)管渠模板 (302)管渠钢筋制作 (303)管渠钢筋安装 (304)管渠现浇混凝土 (305)管渠变形缝 (306)管渠构件预制 (307)管渠预制构件安装 (308)管渠砖石砌筑 (309)沉井围护结构 (310)沉井模板 (311)沉井钢筋加工 (312)沉井钢筋安装 (313)沉井混凝土制作 (314)沉井下沉及封底 (315)沉井井内结构 (316)直线顶管管道施工 (317)曲线顶管管道施工 (318)垂直顶升管道施工 (319)盾构管片制作 1 (320)盾构管片制作 2 (321)盾构管片制作 3 (322)盾构掘进和管片拼装 1 (323)盾构掘进和管片拼装 2 (324)盾构施工钢筋混凝土二次衬砌 (325)浅埋暗挖管道的土层开挖 (326)浅埋暗挖管道的初期衬砌 1 (327)浅埋暗挖管道的初期衬砌 2 (328)浅埋暗挖管道的防水层 (329)浅埋暗挖管道的二次衬砌 (330)定向钻施工管道 (331)夯管施工管道 (332)沉管基槽浚挖用管基处理 (333)组对拼装管道沉放 (334)预制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 (335)钢筋混凝土管节接口预制加工 (336)预制钢筋混凝土管得沉放 (337)沉管的稳管及回填 (338)桥管管道安装 1 (339)桥管管道安装 2 (340)现浇混凝土井室 (341)砖砌井室 (342)预制拼装井室 (343)雨水口及支连管安装 (344)检查井盖安装 (345)管道支墩安装 (346)3.1土方开挖3.1.1沟槽(基坑)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B.0.1 编号:010001□□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上表进行记录。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全《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为了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水和环境卫生。

本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规范了对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工程监理要求、施工合同管理等。

二、施工准备工作规范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准备、材料准备、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的准备等。

三、土方工程规范了土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开挖、回填、夯实等工作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四、砼结构工程规范了砼结构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砌筑、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要求。

五、金属结构工程规范了金属结构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焊接、切割、脱脂、防腐涂装等工作的要求。

六、给水工程规范了给水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管道敷设、接头处理、管道试验等工作的要求。

七、排水工程规范了排水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排水管道敷设、接头处理、排水系统测试等工作的要求。

八、设备安装工程规范了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设备安装位置的确定、设备连接、电气接线等工作的要求。

九、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监督、验收标准等。

十、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施工图审查、竣工图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评定等。

十一、工程计量与支付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的要求,包括施工进度计量、支付款项的规定等。

十二、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规范了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的要求,包括材料验收、设备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以上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内容的概述,全文共计2000字,详细介绍了施工和验收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对于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提供了具体指导。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旨在加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

在施工安全方面,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施工质量方面,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工程验收方面,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工程验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

总之,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对于规范我国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为我国的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67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22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不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GB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67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第三节钢板桩围堰第四章基坑第一节施工排水(Ⅰ)一般规定(Ⅱ)明排水(Ⅲ)井点降水第二节基坑开挖第三节基坑回填第五章水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Ⅰ)模板(Ⅱ)钢筋(Ⅲ)混凝土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Ⅰ)一般规定(Ⅱ)构件的制作及吊装(Ⅲ)壁板缠丝(Ⅳ)电热张拉钢筋(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Ⅰ)一般规定(Ⅲ)料石砌体水池第五节处理构筑物第六章泵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沉井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口井第三节渗渠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第三节取水头部第四节井水管道(Ⅰ)水下埋管及架空管(Ⅱ)水下顶管第九章水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础第三节塔身(Ⅰ)钢筋混凝土圆筒塔身(Ⅱ)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Ⅲ)钢架、钢圆筒塔身(Ⅳ)砖石砌体塔身第四节水柜(Ⅰ)一般规定(Ⅱ)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Ⅲ)钢筋混凝土水柜第十章工程验收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附录三施工及检验记录表格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和验收,保障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的效果及节能降耗,维护公共安全。

一、建筑给水排水构筑物的设计
1、应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以及给水排水设计的技术标准,完成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
2、给水排水管网及设备布置设计要有利于实施施工,全面考虑设计难度及工程总体施工进度;
3、应设置给水排水安全阀、定位阀、可行性阀等必要设备,并确保其紧凑放置及合理运行;
4、用户和分表箱应设置在给水排水设备连接处比较方便的位置,并确定其尺寸及其他技术要求;
5、应设置可接受的仪表及监控设备,以便施工中及使用中的分析监测。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1、施工组织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排,并根据节税控耗要求,实施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
2、施工工艺流程要清楚,各工种、各施工单元要做到紧凑组织及施工区域安全;
3、要严格遵守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严禁自行变更或绕行,不得漏施任何项目和工程内容;
4、使用的材料要按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彻底消除缺陷和瑕疵;
5、对于涉及到安全、耐久性等项要求较高的结构构件,应严格检验实测数据,确保其可靠性。

三、给水排水构筑物验收
1、建设方应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有权拒绝低于设计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的验收标准;
2、建设单位应将正确的数据录入技术文件,将施工工程记录完整提交建设方;
3、给水排水构筑物设备的定位、动态压力测试及性能测试应按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完成;
4、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检验,一般性能、安全性能、操作性能及耐久性能的检验都
要进行;
5、现场使用是否合理,排水本体、接口、附件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测并进行维修,最终确认合格。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冢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坏境保护部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牟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施工准备 (4)第三章围堰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6)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7)第四章基坑 (8)第一节施工排水 (8)(I)一般规定 (8)(Ⅱ)明排水 (8)(Ⅲ)井点降水 (8)第二节基坑开挖 (9)第三节基坑回填 (10)第五章水池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12)(I)模板 (12)(II)钢筋 (14)(III)混凝土 (15)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17)(I)一般规定 (17)(II)构件的制作及吊装 (18)(III)壁板缠丝 (19)(Ⅳ)电热张拉钢筋 (19)(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 (20)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 (21)(I)一般规定 (21)(II)砖砌水地 (21)(III)料石砌体水池 (22)第五节处理构筑物 (22)第六章泵房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3)第二节沉井 (25)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大口井 (28)第三节渗渠 (28)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30)第三节取水头部 (34)第四节进水管道 (36)(I)水下埋管及架空管 (36)(II)水下顶管 (36)第九章水塔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基础 (38)第三节塔身 (38)(Ⅰ)钢筋混凝土圆筒墙身 (38)(II)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 (39)(III)钢架、钢圆筒塔身 (39)(IV)砖石砌体塔身 (40)第四节水柜 (40)(I)一般规定 (40)(Ⅱ)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 (41)(III)钢筋混凝土水柜 (44)(IV)钢水柜 (44)第十章工程验收 (44)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 (46)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47)附录三施工及检验记录表格 (48)附表3.1 明排水施工记录 (48)附表3.2 水池满水试验记录 (49)附表3.3 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49)附表3.4 电热张拉钢筋记录 (50)附表3.5 电热张拉钢筋应力测定记录 (50)附表3.6 污泥消化池气密性试验记录 (51)附表3.7 中间验收记录 (51)附表3.8 竣工验收鉴定书 (5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一、充水1.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

对大、中型水池,可先充水至池壁底部的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的抗渗质量,当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充水至第一次充水深度。

2.充水时的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

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每次充水宜测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以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

当发现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

待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4.当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二)水位观测1.充水时的水位可用水位标尺测定。

2.充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量针测定水位。

水位测量针的读数精度应达1/10mm。

3.充水至设计水深后开始进行渗水量测定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4.测量水位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为24h。

5.连续测定的时间可依实际情况而定,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应再测定一天;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继续延长观测。

(三)蒸发量测定1.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约为50cm,高约30c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位的测针。

水箱应检验,不得渗漏。

2.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cm左右。

3.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四)水池的渗水量按下式计算:(缺公式)(附1.1)式中:q——渗水量(L/m2•d);A1——水池的水面面积(m2);A2——水池的浸湿总面积(m2);E1——水池中水位测量计的初读数,即初读数(mm);E2——测量E1后24h水池中水位测针末的读数,即末读数(mm);e1——测量E1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e2——测量E2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注:当连续观测时,前次的E2、e2,即为下次的E1及e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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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定 1、 3.1基本规定 (8条) 1)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 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检查管理体系,还应补充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该规 范是技术规范,安全写的内容不宜过多。 2)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 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 批。 查: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执行。 3)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 列特殊措施: 查:安全 环境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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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 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督 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用、 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尤其 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力的 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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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GB50268-201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GB50268-201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广东工业大学、重庆大学、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苏耀军、杨毅、王洪臣、于清军、李强、郑进玉、曹洪林、李俊奇、岳秀平、王和平、蔡达、袁观洁、张勤、王金良、刘彦林、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李绍海、刘青
目次
1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同时废止。
2.0.16夯管法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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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准备 1 第三章围堰 2 第四章基坑 6 第五章水池9 第六章泵房26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31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34 第九章水塔45 第十章工程验收53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54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5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

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围堰平面布置图;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四、围堰断面施工图;五、板桩加工图;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3.1.5条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第3.2.1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

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越越度不宜陡于1:2。

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

第3.2.5条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

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部位宜采用草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

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

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

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

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

第3.2.8条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条例下列规定: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内边坡坡度宜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

在流速较大处,堰外坡(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

第3.2.10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

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第3.3.1条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

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度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

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第3.3.3条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

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

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3.3.4条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

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

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3.3.5条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

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

但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

锤击时应设桩帽。

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

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

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2m。

七、在同一围堰内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时桩,应将两种不同类型的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

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的2%。

第3.3.6条插打钢板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表3.3.6注:L为桩长(mm)。

第3.3.7条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

拔桩应由下游开始第四章基坑第一节施工排水(1)一般规定第4.1.1条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排水量的计算;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第4.1.2条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第4.1.3条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

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第4.1.4条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第4.1.5条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2)明排水第4.1.6条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第4.1.7条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第4.1.8条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第4.1.9条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第4.1.11条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各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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