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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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甬建发[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20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以下简称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6〕2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提出要求如下:一、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单位要对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用房、围墙(围挡)进行合理布置,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标准配备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标准配备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标准配备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标准配备要求。

通过合理配置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以下是各关键岗位人员的标准配备要求: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的核心管理者,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和管理。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至少担任过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职位;-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

3.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人员。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丰富的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和相关标准;-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和问题解决能力。

4. 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是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指导的人员。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安全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负责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人员。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丰富的施工质量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质量意识和问题解决能力。

6. 现场监理现场监理是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的人员。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拥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丰富的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项目部能够有效运作和推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明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人员数量。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组织结构和工作需要,建议以下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1. 项目经理- 职责: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包括项目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 任职资格: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施工工艺和相关法律法规。

- 人员数量:每个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和技术管理,包括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控制等。

- 任职资格: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施工技术经验,熟悉施工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

- 人员数量: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每个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

3. 质量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评估等。

- 任职资格: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质量管理经验,熟悉施工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

- 人员数量: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每个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负责人。

4. 安全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包括安全规划、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 任职资格:具有相关安全管理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熟悉施工工艺和相关安全法规。

- 人员数量: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每个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安全负责人。

5. 合约管理人员- 职责:负责项目的合约管理和合同执行,包括合同谈判、变更管理和索赔处理等。

- 任职资格: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背景和合约管理经验,熟悉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 人员数量: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每个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合约管理人员。

结论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工作需求和组织结构,建议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中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合约管理人员等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和人员数量要求。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标准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以确保施工项目部在人员配置方面满足最基本的要求,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以下是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1. 项目经理:每个施工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具备工程管理和领导能力,并拥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2. 技术负责人: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的管理和监督,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 安全负责人:每个施工项目部应配备1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资质。

4. 质量负责人:每个施工项目部应配备1名质量负责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并持有相关的质量管理资质。

5. 管理人员: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点,施工项目部应根据需
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总结
通过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可以提高施工项目部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
质量和安全。

相关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招聘和配置人员,确保岗位
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以推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
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规定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规定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规定1. 引言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2.1 项目经理-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 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与决策工作。

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与决策工作。

-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

2.2 技术负责人-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 岗位职责:负责项目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工作。

岗位职责:负责项目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工作。

-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

2.3 安全员-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安全员资格证书。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安全员资格证书。

- 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与事故处理工作。

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与事故处理工作。

-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

人数要求: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

2.4 施工员-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员资格证书。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员资格证书。

- 岗位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 人数要求:根据项目规模,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2-4名施工员。

人数要求:根据项目规模,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2-4名施工员。

2.5 材料员-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材料员资格证书。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材料员资格证书。

- 岗位职责:负责项目材料的采购、储存、发放与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监理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现场考勤应采取人脸识别或者指纹打卡。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甲方同意,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第三章带班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J278-2003)配套实施。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

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2)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3)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 业 案 例

市总 工会将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 企 业 建 立 工 会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委 员 会 并 切 实 发 挥 各 县






园 区 总 工会


市产 业工 会

作用
上岗

按照


条例
培训

要求

做 好 工 会 劳 动 法 律 监 要 结 合 实 际

管理 人员 配备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宁 波 市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委 员 会
20 1 6

12

30


40

部 门 文 件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总第
33 6


宁波市建肛程施工现场项 目
管 理人 员 配备管理 办 法


条例 》 规 定

加 强 工 会 劳 动 法 律监 督 委 员 会建地

各产 业 工 会 要及 时 总 结 好 做 法

好经验

2 4 国 家宪法 日 前后集 截 至 20 6 年 底 各 县 市 区 园 区 上 工 会 要 完 成 本级 委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调 整 充 实 到 中 进 行 宣 传报 道 选取 特 别 突 出 的 案 例 报 省 总 工 工 20 9 年底 实现 9 0% 以 上 的 已 建 会 组 织 的 规 模 以 会 在 全省范 围 内 进 行宣 传推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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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3)二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4)三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质量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M2),应配备不少于3名质量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M2),应配备不少于4名质量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5名质量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6名质量管理人员。

总部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上年度在宁波无业绩的,应按低限标准暂配不少于2名的质量管理人员。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背景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我们致力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合适的关键岗位人员来担任重要职责。

本文档旨在制定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以确保我们能够拥有适当的人员配置。

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在选择关键岗位人员时,我们将遵循以下标准:1. 综合素质: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他们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项目中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2. 相关资质:候选人应具备与所担任岗位相对应的相关资质和证书。

例如,项目经理应具备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证书,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3. 工作经验:候选人应具备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能够熟悉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他们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和解决问题。

4. 专业技能:候选人应具备所需岗位的专业技能和技术能力。

例如,设计师应具备相关设计软件的操作能力,施工员应具备现场管理和安全控制的技能等。

5. 领导能力:候选人应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应能够有效地组织团队工作,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在需要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6. 项目管理能力: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项目计划、资源管理和进度控制。

他们应熟悉项目管理工具和技术,并能够应用它们来提高项目效率和质量。

结论通过制定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我们能够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员来担任重要职责,从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

这将有助于我们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8年杭州湾“6.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是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固定工作场所。

有限空间作业与全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运转、生活保障和设备运行中,都广泛存在。

由于作业场所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面临中毒、窒息、燃爆、溺水、触电等事故风险。

我市近几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暴露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等依然存在不到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和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研究、落实防范对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权益,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严把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能力、安全教育等关口,依法发包工程,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有限作业空间作业能力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确认,对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发、分包行为进行监督。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且专业配套、人数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在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人员进、退场时间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监理- 1 -企业须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必须符合《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有特殊原因确实不需要达到以上标准时,监理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建设单位认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报市建管处)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三等项目,但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它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三个及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现发布《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发生打架斗殴,致使三人以上伤害,其中一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间多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且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对治安责任人加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并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建筑施工单位在宁波市的施工资格。

”三、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治安责任人被处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时,公安机关可对建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四、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治安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决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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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的;4、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县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或在市外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2)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4)特殊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兼任。

特殊工程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进行自控。

(三)施工员、安全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员应按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兼任企业专职安全员、质量员。

第八条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应取得宁波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监理员必须具有浙江省监理员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九条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的资格。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三)监理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进行自控。

第十条监理企业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人员在原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前,仍应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可以兼职多个项目的,只能担任同一个关键岗位。

第十三条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招标办)在合同备案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并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施工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撤离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其中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提交总承包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或撤离:(一)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关键岗位人员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三)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四)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具有正当更换或撤离理由的情形。

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对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应自接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准更换或撤离的,应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企业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需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组织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期间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到其他项目兼职。

(一)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监管的;(三)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限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注:1.表中年限按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2.一、二、三等工程分别对应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项目;3.各级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程奖和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包括市级工程专业奖项和称号。

附件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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