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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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长庆油田分公司(下称“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油气资源勘探、钻探、开采和运营的企业。

在公司的生产过程中,管线是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公司管线的安全性,公司制定了此安全管理办法,以规范各类管线的打开与关闭操作,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打开和关闭管线属于危险性较高的操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操作人员和周边的人员都不会受到影响。

具体的安全管理实施要求列举如下:2.1. 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其中,对于新员工,应该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并在实际操作之前进行考核,对于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行操作。

2.2. 制定操作步骤和安全指导书准备打开管线前,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步骤,并向操作人员传达,并集体讨论,以避免因个人能力、不良习惯而引发的意外事故。

2.3. 实施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由队长或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排除隐患,检查工具是否齐备完整、符合规定和安全性能齐全,检查防护措施是否齐全,确保作业环境的卫生条件和作业现场的安全。

2.4. 设立安全警告标识在进行实际作业前,应在作业现场设立清晰的安全警告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标识内容应准确齐全,标识应牢固耐用不易褪色。

2.5. 严格操作规程操作时,除必要的必须操作、检查或观测外,不得随意拆卸、调整或试验其他元器件。

必要时,在停止或减缓工作状态下,进行的合理的维护检查需要另设维护操作规程,以免操作的风险和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2.6. 进行安全检查当管线操作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工具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清理、整理和检查,确保无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存在,并定期进行检查记录。

3. 处理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即使加强安全管理,也不能完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遇到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公司应聘用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指标体系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实践与改 进
PART 6
责任与奖惩
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应明确 各自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过程中, 相关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 确保作业安全。
油田公司应建立 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相应的处罚 。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建立安全监督档 案,对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记录和 归档
对违反安全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并督促整改落实
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是否齐全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 全意识
检查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 落实到位
检查与整改要求
检查频率: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方面
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 否进行紧急疏散,并按 照疏散方案组织人员有 序撤离。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火势蔓延。
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 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工作。
PART 4
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监督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确保作业现 场符合安全要求
实施安全巡检, 及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审批通过后,需 将《动火作业申 请表》报送至安 全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管理部门需 对《动火作业申 请表》进行备案, 并签署意见
PART 2
安全防范措施
防火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 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防火知

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防火负责人制度。

第三条全厂消防工作由厂HSE(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气田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气田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厂HSE(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厂属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防火委员会和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重点防火单(部)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㈡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㈢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认真组织完成年度HSE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任务;㈣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㈤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㈦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㈧组织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㈨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厂要建立HSE(防火)委员会;主要生产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作业区与班站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8.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8.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8.长庆油⽥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长庆油⽥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长庆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管线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管线打开作业风险,防⽌因此⽽导致的腐蚀、中毒和烫伤等事故的发⽣,依据集团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43-2009),结合油⽥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线打开是指根据⽣产需要⽽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章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理第四条管线打开实施作业许可,由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申请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参见附件),批准后⽅可进⾏管线打开作业。

许可证的分发、存档具体按《长庆油⽥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管线打开作业⼿续、没有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以及管线打开安全⼯作⽅案未经批准的,⼀律禁⽌打开作业。

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停⽌作业。

严禁与管线打开安全⼯作⽅案和作业许可证不符的作业。

第六条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是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许可证只限⼀个场所⼀次使⽤,期限不得超过⼀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时。

第七条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作业申请⼈、批准⼈、属地监督和相关⽅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条作业涉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

涉及交叉作业的,应保证作业⼈员之间具有⾜够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产单位是指作业区域的属地单位,主要安全职责为:(⼀)负责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负责向作业单位明确作业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三)负责制定和审查审批安全⼯作⽅案(含能量隔离⽅案和应急预案);(四)负责监督作业单位严格执⾏安全⽣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负责监督作业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艺设备、设施。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引言动火作业是石油化工公司生产作业中常见的一项工作,但由于动火作业本身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需要特别关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文将介绍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动火作业的概念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或者高温热源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等。

对于石油化工公司来说,动火作业不仅仅会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更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动火作业的危害动火作业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火灾爆炸动火作业一旦引燃了易燃物,在空气中就会产生大量的热和火焰,从而造成火灾爆炸。

中毒动火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热释放和气体排放,如果人员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就很容易中毒。

人身伤害在动火作业时,由于明火的存在,如果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就会引发烧伤等事故。

动火作业的管理措施针对动火作业的危害,石油化工公司需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批程序在动火作业时,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开展动火作业。

审批程序可以包括提交动火作业申请、现场评估、出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监视和记录等环节。

识别和评估危险动火作业前,需要对现场进行危险识别和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并加强现场监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场地和设备的保护在动火作业前,需要对场地和设备进行保护,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中,场地保护包括管线和设备的隔离、场地围现、易燃物的清理等;设备保护则包括对设备进行压力测试、放空和清洁等操作。

人员培训和防护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还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灭火和应急处理在动火作业时,需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理的准备。

针对不同的安全事故需要有不同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结论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动火作业所带来的危害。

需要明确的是,动火作业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3. 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3. 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依据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2-200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风险管控为核心,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为目的,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生产单位是具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属地管理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二)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告知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三)审批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四)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五)监督现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六条作业批准人是生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二)组织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签发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全过程在场,负责现场管理,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五)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做出停止作业决定,安排人员撤离。

第七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二)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三)监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四)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五)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4.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

依据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36-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提出管理要求,开展相应培训、检查指导和审核。

各单位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落实,并据此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高处作业许可流程第六条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作业前必须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安全工作方案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作业许可证在现场签发。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七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作业审批由生产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九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监督人员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作业过程监督。

第十条作业关闭是指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属地监督和相关方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关闭许可证。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职责第十一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油田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最大化保障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安全。

所有油田动火作业及其相关工作方案都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动火作业的定义指在不安装和拆卸管道的情况下,在工业设备内进行保养、维修、涂漆、清除垃圾等工作,使用明火或略沾火源及热工具的作业。

其中,明火指可引起爆炸和火灾的明显火焰,包括焊接、割切、熔化金属、气体切割、火烧等。

略沾火源指易燃易爆物质与外界热源相接触而形成火点的某些情况,包括热风、火花、电通、电火花、高温表面及静电火花等。

三、油田动火管理的职责1.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管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油田动火专管员油田动火专管员是油田动火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管理油田动火安全和生产事宜,替公司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3.动火人员动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操作能力,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作业单位作业单位是指参与油田动火作业的企业、个人、或队伍。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工作方案,并提交给油田动火专管员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动火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3)在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员需详细了解场地情况,确定安全标志的范围。

(4)动火前应对场地进行清理和稳定作业物,降低事故风险。

2.动火期间的安全措施(1)动火过程中,工作现场应随时保持清洁。

若在实际动火中发现脏物、杂物等,需要及时清理。

(2)移动式气瓶应固定好,放在防火罩内,在明火操作前要关闭。

(3)对于大型油罐或塔罐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建议有效的通风输送设施。

(4)动火时必须设置专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幕,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3.动火后的管理动火后,需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清理与检查,彻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高处作业是指在建筑物、管道、电线、桥梁等高处进行的各种施工、维修、清洁以及其他作业。

由于高处作业具有高度、距离、限制视线、无稳定支撑等特点,因此风险较高,容易发生事故。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长庆油田分公司制定了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 安全管理措施2.1 责任制度长庆油田分公司建立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公司领导应当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从纵向和横向上进行督导和检查。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指导书,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2 资质证书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或资格,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未经培训或未获得相关证书或资格的高处作业。

2.3 安全防护装备在高处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带、安全钢丝绳、安全网、安全帽、防滑鞋等。

所有安全防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4 作业安全检查公司应当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

所有高处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员工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演习和应急演练。

2.5 临时设施管理在高处作业时,必须建立稳固的工作平台或架子,工作平台或架子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

在搭设工作平台或架子时,必须注意场地、基础、结构、固定等因素,确保平台或架子符合安全要求并不会妨碍其他作业或交通。

3. 总结在高处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时刻保持警觉,避免麻痹大意。

高处作业是一项高危险性作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公司将继续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HSE管理制度4-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HSE管理制度4-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36-200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 1240-2009、《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特制定《长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单位职责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和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相关人员安全职责一、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油田集输管道安全动火施工技术分析

油田集输管道安全动火施工技术分析

油田集输管道安全动火施工技术分析发布时间:2022-06-09T05:55:21.532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4期作者:朱瑞征赵明[导读] 在一些集输管线的维修施工中很多都涉及到了动火施工作业朱瑞征赵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杏河集输大队,陕西延安 716000摘要:在一些集输管线的维修施工中很多都涉及到了动火施工作业,一部分企业对于集输管线动火施工作业还应用传统方法,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对油田集输管线动火施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几种动火、封堵方法的优势、缺点进行阐述,进一步的提升油田集输管线动火施工的安全性,促进油田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油田集输管线安全动火施工技术管道中输送的原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有毒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石油的长期开采,油田大多集输管线老化严重,很多已进入报废、维修期。

生产装置、流程的改造项目逐年增多,涉及到的集输管线动火施工也随之增多。

目前多数施工单位在动火施工中仍延用传统经验做法,由于缺乏科学依据或采用的方法不适合现场特殊条件,给安全生产埋下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文针对油田建设工程集输管道改造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通过分析各种动火、封堵方法的优缺点,找出安全、高效的动火施工方式,为油田稳产保驾护航。

根据油田集输管道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可能需要动火施工的可能,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集输管道安全动火施工技术,保障油田集输管道施工的安全、稳定,本文主要阐述了油田集输管道动火施工技术现状,分析介绍了目前油田集输管道主要施工方法利弊。

1 油田集输管道动火施工技术现状目前我国经常使用的油田集输管道动火施工技术主要工艺有两种,分别为扫线法及封堵隔离法:(1)扫线法,管道停工后采取水、蒸汽等方式对管道进行扫线及放空,或者采取惰性气体对可燃介质进行置换,管道内可燃介质在点火后低于爆炸极限;(2)封堵隔离法,对需要动火两端的管道阀门进行关闭,使用油泥、干冰、气囊等物料对动火点两侧的管道进行封堵,加装盲板及开孔泄压,对管道内的可燃介质实现隔离。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或部位动火:(一)各类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油气田站库、化工装置区等边界范围以内以及介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以上(含丙类)的厂房、仓库;(二)无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但动火作业对象为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坑槽等;(三)生产、储存、输送介质不具有火灾爆炸特性,但介质与容器、管道等可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火灾爆炸风险的特殊区域或部位的动火;(四)外保温、内饰为非阻燃材料的各类建筑,在保温层、内饰直接动火或动火点距离过近,可直接引燃保温层、内饰的动火;(五)商场、医院、学校、各类场馆、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六)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通信中心、电视中心等场所重点要害部位(七)草原、森林防火期,在草原或森林动火;(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第四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生产特点对动火作业分级细化,细化分级时动火分级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在外埠施工时,应当执行甲方单位动火相关管理办法,如甲方单位无相关规定,则内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作业等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火灾、烟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风险,必须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以供参考。

一、总则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现场、车间等地区。

凡有动火作业需求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2.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实践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5.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合格的动火监督人员,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消防设备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可用。

7. 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卫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过程合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

3. 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和安全警戒线,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与动火有关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可用。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的及时灭火和应急疏散。

6.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并设置好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7.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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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 1241-2009)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在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九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动火;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7. 在用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8. 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动火;2.容量在1000~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8.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9.油气场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包括相连的站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动火;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其他动火。

第三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第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和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动火措施。

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作业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一)一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油田公司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升级管理的,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认为需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的,需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二级动火。

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厂(处)级生产单位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审批后,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动火现场负责人应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二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三级动火由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属地井区(小队)级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计划时间:一级不超过60天,二级不超过30天,三级不超过15天。

超期需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以后,现场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流程第十四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向作业区域所在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和设施:(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三)《动火作业计划书》;(四)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五)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批准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五)其他。

第十九条作业审批由生产单位组织作业申请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消防戒备负责人、属地监督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当作业人、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批准人《动火作业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二十七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和属地监督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动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监护、气体检测、属地监督、作业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具体按照《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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