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高新区等特定区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高新区等特定区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向高新区等特定区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47号
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向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下放110项行政权力事项。涉及高新区规划管理审批权限事宜,由市城乡规划局通过委托方式将市级部分规划管理权交由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委托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三个特定区域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落实省、市开发区改革发展会议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下放、委托的事项逐一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做好事项衔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特定区域相关单位,确保下放事项实现“无缝衔接”。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并同步做好“一站式”集
中审批工作。对于委托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做好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
审批权限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
限的决定
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级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区市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促进发展,通过扩大区市县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提升市级部门工作活力,促进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区市县经济管理
和审批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原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或审批的经济事项,全部改由区市县自行管理、审批;对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批的事项,采取授权和委托方式放权。各区市县取得相应的管理、审批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审批权限相应的责任。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我们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我们人民政府将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下一级政府responsible dept.审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政审批事项:
1. 商务、商贸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商业设施审批事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等等。
2. 建设、投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
3. 工业、能源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能源行业的规划、建设、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
4. 教育、科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教育、科研、
文艺、专利、商标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5. 卫生、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卫生
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义
1. 提高行政效率。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减轻了上级政
府的审批压力,有助于加快审批进度,更快地响应企业及社会的诉求。
2. 优化服务环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企业和市民可
以在更近距离的政府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减少了往返距离和缩短了办事时间,提高了服务效率。
3.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政府依然
扮演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进一步将市场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
下放权限落实情况汇报民政
下放权限落实情况汇报民政尊敬的领导: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单位对下放权限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现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
自下放权限工作开展以来,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在下放权限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下放权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 下放权限的范围。
我单位在下放权限工作中,坚持分类下放、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将行政审批、资金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下放到基层,让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下放权限的程序。
在下放权限的程序上,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下放权限工作机制,明确了下放权限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下放权限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下放权限的监督。
为了确保下放权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单位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下放权限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下放权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下放权限的成效。
下放权限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优化了行政管理体制,减轻了上级政府的工作负担,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3. 加强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增强了基层政权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4. 满足了群众对服务的需求,提高了政府服务的满意度,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放权限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完善下放权限的工作机制,确保下放权限工作的稳步推进。
编办县区承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编办县区承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面临的问
题及对策建议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它的有效执行对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优化市场环境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但是在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前期在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做法,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部分市直部门直接对区属业务部门安排工作,而不下放职权、人员编制以及财权,造成区属业务部门承担的职能与现有的人员编制不匹配。
意见建议:建议由市直部门将所要下放职责权限报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以市政府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明确下放职权、人员编制及财权。
二、在承接的过程出现“截留”或变相审批,或无人监管的现象。
意见建议: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推进
工作落实。加强审批事权执行情况监督,确保相关部门承接下放审批权限后,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维护行政审批工作的严肃性,避免在承接的过程出现“截留”或变相审批,或无人监管的现象。
X、在承接过程中,承接单位对承接事项、程序不了解,工作脱节或错位,无法保证工作业务及时开展。
意见建议:结合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保障审批事权承接工作顺利开展,重点规范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审批单位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明确服务为先的目标,进一步精简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事务。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
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促进功能区项目早审批、早建设、早投产,尽快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功能区管委会侧重加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审批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新区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申请,在组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论证,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25项,向临港经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22项。上述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工作,迅速对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部门审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衔接。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工作,在依法审批的同时,要将审批结果报新区审批部门备案,同时要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审批质量,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司[2012]16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司〔2012〕16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下列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以委托或直接交办的方式下放给你们:
一、将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变更、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和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等3项行政许可权限,委托各设区的市司法局行使。
二、将律师助理证申领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及县(市、区)司法局办理。
三、对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区域内执业的监督(不包括行政处罚),下放至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和义乌市司法局行使。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报告,确保本次下放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1日
——结束——
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然而,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了一些问题,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本文将从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时间成本高行政审批需要经历繁琐的程序,需要等待长
时间的审批结果。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延误了企业的发展机遇。
2.垄断控制行政审批权在少数政府部门手中,容易形成权
力滥用、腐败等问题,还存在利益集团侵占行政审批权,限制市场竞争。
3.不透明行政审批的结果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人为
主观因素的干扰,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公平。
4.异地审批不统一归口管理不清晰,导致行政审批标准和
流程不统一,跨地区经商的企业难以应对不同审批标准和流程,增加了企业操作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5.行政审批与市场需求脱节行政审批的标准和流程滞后于
市场需求,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和创新发展的要求,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
三、对策
1.简化审批流程通过合理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环节,
压缩审批时间,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2.推进审批权力下放加大政府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与中央
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合理划定行政审批权限,推进审批权力下放,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防范权力腐败。
3.建立透明公开的审批标准相关部门应公开明确审批流程
和标准,依法公开审批结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制度建设,确保审批结果公正、公平。
职权下放实施方案
职权下放实施方案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我市决定对职权进行下放,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以期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一、下放职权的原则和目标
1. 原则:依法合规、明确权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2. 目标:优化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社会创造力。
二、下放职权的范围和内容
1. 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将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减少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审批事项。
2. 资源配置权限下放:将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资源开发等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公共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将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政府,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4. 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将一定范围内的投资审批、市场监管等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下放职权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下放职权的范围和程序。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下放职权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下放职
权的合法合规。
3. 人员培训和配套措施:加强下放职权相关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
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四、下放职权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表
1. 制定下放职权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下放职权的范围和程序。
2. 逐步推进下放职权的工作,分阶段、分批次地进行。
3. 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下放职权的意义和作用。
五、下放职权的效果评估和调整
1. 建立健全下放职权的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下放职权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完善下放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正文:
----------------------------------------------------------------------------------------------------------------------------------------------------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2008年9月11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
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下放开发区审批权限讲话(一系列参考)2011
关于印发韩长青同志《在全市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动员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2011-06-30 衡水市监察局 衡监〔2011〕3号关于印发韩长青同志《在全市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动员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各(县、市、区)监察局、衡水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韩长青同志《在全市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动员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衡水市监察局2011年6月17日在全市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动员会上的讲话韩长青(2011年6月3日)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召开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宝军同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魏存计同志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要求我们一定要把会议开好,把我市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争取走在全省的前列。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1】2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的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刚才志云同志宣读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对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要求已很明确,如何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责任在部门,成效也在部门;关键在“下放”,标志也在“下放”。下面我就市直28个部门如何做好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一、切实提高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就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批示。2月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魏存计同志在市纪委二届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向特定区域下放10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在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推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的管理模式,切实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4月份,市政府印发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力推进特定区域和关键环节的简政放权,重点推进省政府决定向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下放100项审批事项的对接,确保落实到位。5月份,市政府印发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承接下放的意见建议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承接下放的意见建议
背景介绍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和群
众切身利益。在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不断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分类、清理和转变,力争让审批更简便高效,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少跑一
次路、少填一次表”。
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下放,更是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在
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下放中,中央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承接转移的原则,保障自负盈亏、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部门属地、责任主体实施转移,加强事中管理、事后监督,提高审批效率。
目前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下放也面临一些问题。
承接部门能力不足
首先,承接部门的能力问题。对于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地区来说,承接部门的
能力有时无法跟上审批事项的下放节奏。部分繁琐复杂的审批事项,承接部门往往需要更多时间与精力去研究和理解,才能真正做到快速办理。
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
其次,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提升需要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的程度决定了行政
审批的效率,而目前部分承接部门在信息化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标准化程度较低,导致审批效率低下,甚至还有流程不透明的情况发生。
监管和服务差异化
最后,各部门之间监管和服务的差异化。由于部门间的服务标准不够统一,导
致同一种审批事项,在不同的部门下面办理的审批流程也有所不同,给市场主体和群众造成了诸多不便和困扰。
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提高承接部门能力
对于承接部门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同时也要建立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通政发[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级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区级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服务效率,根据“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同步下放”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向区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6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项、行政服务类事项9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事项下放、承接的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做好跟踪指导,靠前服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同步下放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做到权责一致,杜绝责任真空;区级政府要制定承接方案,切实加强事项承接能力建设,对下放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下放事项运行顺畅、监管到位。
附件: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附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部分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部分市级项目审批管
理权限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部分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辖区及辽源高新区经济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下放、授权部分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一、下放至龙山区、西安区区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及区属内资项目备案4项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二、授权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区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及区属内资项目备案4项市级管理权限。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放、管、服”工作,认真做好下放、授权管理权限的落实衔接和监管,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辽源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形
各位领导:
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事项名目>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治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形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11】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目,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治理范畴内从事弃置砂石、污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批准。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同意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同意,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
下:
一、取水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阻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托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期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托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截了当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