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哈政办综〔2015〕2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盘活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将更多的公共资源配置到生产领域,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推进小组
组长:赵革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王沿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璞市政府副秘书长
司卓英市财政局局长
王志良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成员:王立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明宇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洪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吕刚市审计局副局长
赵刚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王恩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世方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爱波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笃军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岳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为民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协调推进小组统筹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
协调推进小组副组长工作分工:王沿民侧重负责证照手续办理组工作;王璞侧重负责综合情况协调组工作;司卓英侧重负责基础信息梳理组和人员安置政策组工作;王志良侧重负责资产定性分类组和资产经营改革组工作。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单位房屋租赁行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号】吉财产〔2009〕789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产〔2009〕789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
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30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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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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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管理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管理研究
—以X事业单位为例
耿泽涵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国有房产为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获得的租赁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实践中国有房产租赁执行中问题颇多,影响重大。本文以优化A省某事业单位X单位国有房产租赁管理为例,总结X单位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究原因并提出具体可执行性强的建议。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推动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房产;租赁管理;保值增值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概念
根据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界定[本段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4)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所谓国有房产租赁,是将所有权归国家的房产对外租赁,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房产的使用权在特定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并按照契约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资产的过程。
二、现行国有房产管理制度及方式方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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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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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1.06
•【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
经验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江西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省级,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由“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承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有的还成立了专门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初步形成了协调一致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
狠抓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为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摸清资产家底。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依据相关国有资产清查规定,省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方案,精心组织,
认真实施,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
强化资产管理。各地、各部分、单位按照节约、效能、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并对资产购置做到年初有预算统筹放置,购置广泛实行政府采购,使用中加强资产保管核算。加强对资产的处置管理,明确责任,美满资产审批手续。2009年从省级开始实实施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并向市县推行延伸,实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和有效监视。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30
•【字号】晋财资[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
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14]6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我厅对2008年制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某编〔20XX〕13号)要求,为改进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降低机关运行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职能,代表本级政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专业化服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新体制。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低成本高效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房产,主要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含商业
用房)。
三、房产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统一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某实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12.20
•【字号】冀财资[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13〕126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
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0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10
•【字号】黑政办综〔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
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5〕22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必须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
二、在清理期间,暂时停止办理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一)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未经省财政厅审批,严禁续签出租出借合同。未经批准,擅自续签出租出借合同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严禁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不得擅自将非办公类资产调整给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上报的非办公类资产中适合转为办公用房的,由省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号】吉财国资〔2019〕290号
•【施行日期】201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9〕290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2日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申请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申请报告
篇一:20XX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编辑打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利用国有资产收益设置“小金库”
一
库 ” 问题 的发 生 。 等 三是统 一调 配 。 据 依 各 部 门办公 用房 的配 置 和需求 现 状 . 实 行 动态 管 理 。 建办 公用 房 的部 门和单 新
范 围、 置 审批权 限 、 置方 式 、 处 处 资产 处 置 程序 及 资 产处 置 收入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规 范 , 立完善 了行 政 事业 单位 资 产 建 损 失报 备 、 产 转让 审批 、 易 底 价 核 资 交 准 等制 度 . 进一 步健 全 国有资 产 管理 体 系。二 是加 强资 产有偿 使 用管理 。 对 针 “ 小金 库 ”治理过 程 中 发现 的行 政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租 出借 收 入 管 理 薄弱 的 问
要 建新 交 旧” 的原 则上 交 旧办 抓 住 重 点 环 节 , 行 “ 权 位 , 按 照“ 实 两
对机 分 离 ” “ 统 … 的 办 公 霸 房 公 用房 ; 构和人 员 编制 做 了调 整 的 和 三
管遵 模 式
多 年来 , 省一 直把 加 强 办公用 房 我 管 理 作 为 强化 行 政 单 位 国有 资产 管 理
的重 要 内容 。开 展 “ 金库 ” 小 专项 治 理 后 . 现 行政 单 位 设 立 的 “ 金库 ” 绝 发 小 . 大 多 数资金 来 源于 办公 用房 出租收 人 。
部 门和单 位要 重新 核定 办公 用房 面 积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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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