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监 督 。
(二)
全 面推 行执 法 全过程 记
录制度 ,
施 行 《 北 京 市 行 政 执 法全
过 程 记 录 办 法 》 。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要 通 过 文 字 、 音 像 等 记 录 形
式 ,
对行政执法 的启
动、
调查 取证 、
审核 决定 、
送 达 执 行 等 全 部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 并 全 面 系 统 归 档 保 存 , 做 到 执 法 全 过 程 留 痕 和 可 回 溯 管
的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坚 持 依 法 规 范 、 执 法 为 民 、
务 实 高 效 、 改 革 创 新 、 统 筹 协 调 的 原 则 , 在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年 2 0 1 9
7月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细 化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三项制 度” 的 具体措施 ,
报送市司
法局 备案 ;
各 区 政 府 组 织 所 属 街
9 1

道、

镇细 化 全面 推行“三 项 制 度” 的 具体 措施 ,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

2007年5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

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31

•【字号】京政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首都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对确保本市履行“四个服务”的重要职责,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一九九九年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一九九九年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一九九九年执法监

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9.04.08

•【字号】京劳法发[1999]69号

•【施行日期】199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一九九九年执法监督工作

要点》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9)69号1999年4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一九九九年执法监督工作要点》(京政法制监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制,建立责任约束机制,健全配套规章制度。

(一)各区、县劳动局应在明确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职责,并在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加强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执法责任约束。

(二)抓好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系统要结合行风评议和从严治政工作的安排,将所有行政执法项目(包括行政许可、认定、鉴定、审批、处罚)的依据、办事程序、规定要求等进行梳理,并将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二、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

在抓好行政处罚程序的落实和文书规范、实施公开听证制度的同时,各区、县劳动局应按照《劳动法》治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抓好案卷评查工作。市劳动局拟于今年6月、11月各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并参加全市开展的案卷评查工作。

(二)加强学习和认识,按照市法制办的部署,做好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规范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

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07

•【字号】京建法[2006]1086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

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6]1086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建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

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

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京司发[2011]367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11〕367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领导负责、法制机构与相关业务处室协调配合、重大案件会商、会审、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

规定》的决定(1995)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5年8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职能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复议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9.23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14号]

•【施行日期】1996.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14号)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于199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

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和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送制度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1﹞238号

【发文日期】2001-09-11

【实施时间】2001-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作好复议和应诉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国税函[2001]533号),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送制度及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送制度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使职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孙军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国平李辉

【代理律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孙军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委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自由裁量权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委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市交通委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市交通委作出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交通委在接到孙军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经过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孙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所作告知并无不当。市政府在收到孙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答复通知、复议审查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孙军,亦无不当。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非依据《北京市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作出,故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孙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孙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京政发[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的意见

(京政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推举1名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确认代表人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选书。

(二)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并及时予以核实。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本机构或者组织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设立该机

构或者组织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进行,慎用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和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期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叶洪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叶洪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叶洪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

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叶洪霞;张蕊

【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叶洪霞张蕊

【当事人-个人】叶洪霞张蕊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莫洁云

【代理律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叶洪霞

【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警告罚款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拘留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书面审理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海淀区政府针对叶洪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海政复决字[2019]99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1日,第三人张蕊向叶洪霞发送带有侮辱性语言的短信息11条,后张蕊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定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永定路派出所)投案。2018年9月7日,永定路派出所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同日,永定路派出所对叶洪霞进行了询问,取得了叶洪霞的询问笔录。永定路派出所称曾于2018年9月23日、10月13日、10月31日、11月6日、11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询问或联系张蕊。2019年3月5日,永定路派出所对张蕊进行了传唤、询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永定路派出所向张蕊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永定路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永)行罚决字〔2019〕000074号,以下简称74号处罚决定],查明2018年8月31日至9月1日,违法行为人张蕊向事主叶洪霞发送带有侮辱性语言的短信息11条,后来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蕊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适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前言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决定的一种程序。在现代社会,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手段。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各地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使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公正、透明。本文将介绍北京市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

北京市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北京市行政复议办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发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复议申请受理和审查

1.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审查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如申请书不合法或者不完整,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

4.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特点

1.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公开化;

2.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3.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1.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3.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一、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行政复议不是必须听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只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二、行政许可法听证程序规则有哪些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即听证应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3

•【字号】京政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

职责的通告

京政发〔2022〕1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经开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并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部门和各区、县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的现状,目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共69个,包括51个市级行政机关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8个部门管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备(主体名单见附件),市政府临时机构制发的文件报备另行规定。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三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

则(试行)》的通知

【标 签】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法制复字[2007]77号

【发文日期】2007-11-07

【实施时间】2007-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复议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J5号),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J29号)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可以公开举行。

第六条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和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对审议案件需要听证的,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对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听证。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未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时,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不再组织听证。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目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因故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听证的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主持人回避的,可以重新指定主持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第二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二)当事人可以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三)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六)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记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

第十五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规定听证会场纪律,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

对于违反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时,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停止。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

(三)介绍复议机构参加听证的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四)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各方当事人质证;

(九)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

(十)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第十八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简易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可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