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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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视觉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眼睛和视力保健至关重要,因为其影响着他们的学习、发展和生活品质。

为了确保0到6岁儿童的眼睛和视力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制定了一系列的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以指导儿童的视觉健康保护措施。

1. 早期眼睛和视力保健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父母应该注重婴儿的眼睛和视力保健。

这包括定期带婴儿到眼科医生或医疗机构进行眼睛健康检查,以及遵循一些简单的规则来保护他们的视力。

比如,避免让婴儿长时间盯着电视屏幕,保持适当的看书距离以及提供均衡的营养,有助于婴儿的眼睛和视力健康发展。

2. 儿童视力筛查对于3岁及以上的儿童,定期进行视力筛查是必不可少的。

视力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视力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筛查的频率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以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视觉问题。

3. 户外活动与眼睛健康户外活动对儿童眼睛和视力的发展非常重要。

阳光中的自然光有益于儿童的视觉健康,因此,应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户外活动。

另外,长时间的近距离用眼,如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容易导致儿童近视的发展。

因此,适当控制用眼时间和距离,进行视觉休息是保护儿童视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4. 营养均衡与眼睛健康良好的营养对于儿童眼睛健康至关重要。

一些富含维生素A、C和E的食物,如胡萝卜、橙子和绿叶蔬菜,有助于维持眼睛健康。

此外,饮食中的omega-3脂肪酸,如鱼类和亚麻籽油,也对视力有益。

5. 视力矫正和眼镜使用如果儿童被诊断出有视力问题,及时采取视力矫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能包括佩戴正确的眼镜或隐形眼镜,以纠正屈光不正等问题。

父母应该确保孩子正确使用并定期更换眼镜,以确保他们的视力得到最佳的矫正效果。

6. 眼部卫生和安全儿童应该养成良好的眼部卫生习惯,这包括经常洗手,避免用手揉搓眼睛,并保持眼部周围的清洁。

此外,儿童参加各种活动时,如体育运动和户外游戏,应佩戴适当的眼部保护用具,如护目镜或太阳镜,以避免眼睛受伤。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Part one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时间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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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婴儿期(3、6、8、12月龄)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龄时为婴儿提供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红光反射检查:评估瞳孔区视轴上是否存在混浊或占位性病变。采用直接检眼镜,在半暗室内,检查距离约50cm,检眼镜屈光度调至0,照射光斑调至大光斑。在婴儿清醒状态,将光斑同时照射双眼,观察双眼瞳孔区的红色反光。正常应为双眼对称一致的明亮红色反光。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为异常。眼位检查:筛查婴儿是否存在斜视。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睛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检查双眼角膜反光点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双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单眼遮盖厌恶试验:评估儿童双眼视力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别遮挡儿童双眼,观察儿童行为反应是否一致。双眼视力对称的儿童,分别遮挡双眼时的反应等同;若一眼对遮挡明显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双眼视力差距较大。
健康教育
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新生儿期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未按要求进行眼底检查;存在其他眼病高危因素,未做过眼科专科检查;③光照反应检查异常。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初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 (3)
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
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
,每天不少于2小时。
防止眼外伤
•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 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检查方法
• 3月龄检查 •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 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 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 此项检查。 •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 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 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 (2)临床上存在
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
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
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
形体)等引起的

• (4)颅面
Hale Waihona Puke • 5.具有任何一种的表现。
•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

•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 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工作要求
•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 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 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 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 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0~6岁儿童眼健康,开展视力检查服务,提高儿童视力监测和疾病筛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服务项目(一)家庭眼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二)儿童视力保护方式的宣传,引导儿童正确使用电子产品,控制观看距离和时间;(三)提供普遍适用的眼保健知识。

第五条视力筛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远、近视力,使用适宜的视力表进行筛查;(二)筛查常见的屈光不正,如斜弱视、角膜屈光不正等;(三)筛查眼部疾病风险,如弱视、斜视、眼球震颤等。

第六条视觉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调节功能,如近视调节、远视调节等;(二)检查儿童立体视觉功能;(三)检查儿童配合性检查。

第七条眼球运动及协调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眼球运动功能,如水平、垂直、斜向以及追视功能;(二)检查儿童眼球协调功能,如眼睛的固定、追踪和锁定。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服务机构应根据0~6岁儿童视力检查的特点,合理安排服务流程,并确保服务项目的全面性。

第十条服务机构应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采取适当的视力筛查仪器和设备,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对儿童眼健康问题及时追踪,提供相应的治疗意见或转诊建议。

第四章服务质量控制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反馈和评估机制,接受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解答用户的疑问,消除用户的顾虑。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遵循医学伦理,保护儿童权益,确保服务的公正、平等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合法、安全的服务,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配备资质合格的医务人员,并保持其执业证书的有效性。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DB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DB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中视力评估、眼病筛查、异常情况及转诊、眼保健指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筛查机构条件4.1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儿童眼保健筛查室,环境安静。

4.2 开展眼保健筛查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县区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

4.3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设备。

5 筛查时间5.1 健康儿童5.1.1 出生28~30天应进行首次眼病筛查,3、6、12月龄和2、3、4、5、6岁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5.1.2 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

5.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5.2.1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a)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b)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c)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d)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e)出生难产、器械助产;f)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

5.2.2 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

5.2.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

5.2.4 检查治疗程序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 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 、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 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 时眼球外凸。
?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13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 、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 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 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1 -6岁)
14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 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 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 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 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6月龄 、1-3岁)
? (6)时间
?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 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 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 眼底病变筛查。
6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1.内容
?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 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 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
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8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
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 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 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 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9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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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解读及0-3岁儿童眼保健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解读及0-3岁儿童眼保健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因开展儿童眼部 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对筛查出的可能眼病或视 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
• 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 检查条件和设备:室内自然光线下,聚光手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 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解读 及0-3岁儿童眼保健
主要内容
• 为什么要做好儿童眼保健 • 如何做好儿童眼保健工作
儿童眼保健的目的
• 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预防 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 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6岁之前的视觉发育水平决定了孩子一生的视觉 质量。
—儿童眼病有效治疗的“窗口期”短,一定要及 早发现,及时治疗。
—儿童眼病发病隐匿,家长难以发现。
0-6岁儿童眼保健相关文件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0-6岁儿 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3次眼部检查 —眼保健内容较简单,包含在《儿童眼及视力保
健技术规范》中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9次检查 —眼保健内容较丰富
工作要求
小结
• 儿童眼保健为孩子一生的视觉质量大好基 础。
• 完成基本的儿童眼保健工作,可根据当地 情况增加眼保健内容。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试题及答案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试题及答案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试题一、选择题1.儿童应当在出生()后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单选题]*A.24小时B.7天C.14天D.28~30天√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由()科医师进行检杳[单选题]*A.眼√B.新生儿C.儿科3 .出生体重<200Og的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出生后()周或较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单选题]*A. 1-3周B. 4-6周VC.7-9周4 .儿童眼及视力检查的方法包括()[多选题]*A.眼外观检查,光照反应检查VB.瞬目反射检查,红球实验检查VC.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VD.事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杳V5 .怎样预防传染性眼病?()[多选题]*A.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B,不要带领患儿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VC.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治疾病传播蔓延VD.不打紧的,过几天就好了6 .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多选题]*A.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B.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C.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ABCDEFG)√7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多选题]*A.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8 .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C.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D.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杳异常。

√E.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F.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G.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方法

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方法

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方法
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是预防和早期发现儿童眼部疾病,促进儿童眼健康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常规方法:
1. 眼外观
检查儿童的眼外观,包括眼睑、眼球、眼结膜等部位。

观察是否有异常,如红肿、分泌物、充血等。

2. 瞬目反射
通过观察儿童瞬目反射,了解其眼球协调性和运动能力。

检查时,让儿童注视并快速眨眼,观察是否有异常反应。

3. 红球试验
通过红球试验,检查儿童的中心视力。

在儿童眼前放置一个红色球体,观察其是否能够追踪红球体的移动轨迹。

4. 视力检查
采用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在儿童年龄适宜时进行视力检查。

检查距离一般为5米,让儿童单眼或双眼辨认视力表上的字母或图案,得出相应的视力值。

5. 裂隙灯检查
裂隙灯检查是更详细的眼部检查,可以观察角膜、晶状体、玻璃体等结构。

通过裂隙灯检查,可以发现更细微的眼部病变。

6. 屈光检查
对于3岁以上的儿童,可以进行屈光检查,了解其远视、近视、散光等屈光不正的情况。

7. 其他检查
根据儿童的眼部症状和体征,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相关检查,如眼压检查、眼底检查、视野检查等。

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定期的眼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干预眼部疾病,促进儿童眼健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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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
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

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

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
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

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

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

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

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

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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