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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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请示范文_请示报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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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请示范文很多安全培训都是需要有经费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向上级请示了。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安全培训的请示,欢迎大家参考!安全培训请示范文篇一县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质检办特〔20XX〕197号)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质检特函〔20XX〕12号)、榆安委发〔20XX〕13号和靖安委发〔20XX〕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于近期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行政辖区为单位,开展拉网式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便民服务中心安全负责人,特种设备协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

由于此项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我局的办公经费已不能满足我县日益增加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量的需求,恳请县政府帮助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教育培训工作专项经费15万元。

妥否?请批示。

靖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6月26日安全培训请示范文篇二自治区妇联:新型农民培养是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我县妇联按照本县主导产业和“一村一品”发展要求,结合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开展,在农村乡镇建立妇女创业示范基地21个,培养妇女创业典型86人。

为了充分发挥她们在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专业合作组织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民项目培训资金安排,计划对妇女创业典型、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户、专业合作组织实行集中培训。

计划培训120人,培训内容包括:种养殖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农民创业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营销等。

培训采取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累计6天,培训2期。

培训时间从20XX年5月开始。

通过示范培训,带动更多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创业致富。

培训所需经费预算如下:1、住宿费:120人ⅹ70元ⅹ6天﹦50400元;2、讲课费(每天两讲,每讲200元):6天ⅹ200元ⅹ2讲﹦2400元;3、教材费(含笔记本、碳素笔,编印资料等):需500元;4、会议室场租费:每天800元ⅹ6天﹦4800元;5、参观租车费:3200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一览表2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一览表2
3
Rev 02 2006.07.05
编号 Code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2004年1月1日
1993.10.12劳动部颁布 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质检锅[2002]109号
1994年1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2年10月1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2000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34号 国务院令 (第302号)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国质检锅[2003]174号 铁道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序号 Item 法律法规名称 Description of Regulation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 16 17 18 19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 工伤保险条例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20 21 22 23 24 25 2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2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29 2004年1月1日 TSG G7001-2004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02号 劳人锅[1988]2号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5号 TSG G1001-2004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7号 2004年9月23日 2000年1月1日 1988年10月1日 2000年3月1日 2005年1月1日 2000年3月1日 1987年1月1日 JJG555-1996 JJG14-1997 国务院令第375号 TSG G6001-2006 TSG G3001-2004 1997年5月1日 1998年3月1日 2004年1月1日 2006年7月1日 2004年7月28日 编号 Code TSG R0001-2004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2004年9月28日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质检特[2010]518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5日国质检特[201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保持平稳下降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和相关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理念按照总局建立“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要求,不断创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念和机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推动工作理念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和服务转变、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措施,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赣特专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省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拟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2日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力求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通过专项整治,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机制和法制,大力开展监管模式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事故,万台设备事故率和万台设备死亡率稳中有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七日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保障首都社会经济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质检锅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质检锅函[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决定增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等21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增补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等7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和增补的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一: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项目┏━┯━━━━━━━━━━┯━━━┯━━━━━━━━━━━┯━━━━━━━━┯━━━━━━━━━━━━━━━━━━━━━━━━━━━━━━━━━━┓┃序│机构名称│机构│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号││负责人│机构地址││┃┠─┼──────────┼───┼───────────┼────────┼──────────────────────────────────┨┃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林树青│100013│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2│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沈勇│100038│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我局组织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质检办特函[2011]5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精神,保障旅游、娱乐高峰期和汛期特种设备安全,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各地要根据近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特点,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的要求,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的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秩序。

一要突出重点。

各局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重点对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较多的生产使用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对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和打击。

二要联合执法。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和移交有关案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的合力。

三要强化督导。

各局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33号),自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并召开全省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结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法定职能,现就做好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结合当地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和工作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

发证机关要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申请受理严格把关,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取证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等从业条件,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核发相关证件,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发证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考试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考试质量。

二、强化特种设备生产焊接作业质量管控和技术监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建立并保持有效实施与许可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焊工人员、焊接设备以及焊接工艺规程管理,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要对焊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各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要加强对派出监检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检程序、监检内容、监检项目进行监检,确保受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焊接作业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1-讲解174号文2010

1-讲解174号文2010

注2: 《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许可范 制造许可规则》 号文) 号文
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 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 ),如挖掘机 装载机、 如挖掘机、 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 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二、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具有法人资格,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 适应,具体要求详见《 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 》【以下简称 基本条件》 附件2 以下简称《 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附件2)】。 2、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图纸和技术文件 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1、申请( 申请(
按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
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执行 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实行网上申请。网站() 实行网上申请。网站()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 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 一式三份)。 (一式三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 一期) 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 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日期】2009.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我局拟建议总局对该规章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初步提出如下。

一、明确一些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认定方式和程序,为此将该规章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试机构的条件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

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复审期限改为4年,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四年内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参加过用人单位或发证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未发现存在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三、为体现政务公开,杜绝假冒证件,方便公众查询,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句:“为方便公众查询,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信息录入到质检总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中。

”四、取消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吊销作业人员证的规定,同时,将造成特大事故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为造成重大事故,为此将该规章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经省局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活动,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和省局《关于下达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解任务的通知》(黑质技监函发[2011]133号)的要求,近日,省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违规或超许可范围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问题,省局决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为保证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要求,有效查处违法许可和超范围许可问题,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特种设备许可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工作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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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6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三进”宣传活动,是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质量提升”活动35项重要活动之一。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规范各地宣传活动,形成整体宣传效果,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并经总局“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系列宣传工作。

坚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坚持注
重实效,不走过场;坚持形式多样,内容协调统一;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促进多元共治格局逐步形成,展现质检部门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所做的努力及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活动时间及内容
(一)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百千万”宣传活动。

全国各个市级质监部门分别开展进企业、进社区和进校园活动,全国活动总数达到1000次以上,力争使20万以上群众直接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5月底以前,集中开展进企业活动。

可结合本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际情况,突出薄弱环节,在某一企业或者某一行业开展进企业宣传活动,力争以点带面,达到开展一次活动、整顿一个行业的效果。

在活动内容上,重在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和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有关要求。

5月底至6月中旬,集中开展进校园活动。

以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液化石油气钢瓶为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

以讲一堂安全课、组织开展一次青少年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发放一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小画册、举办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

6月中旬至6月底,集中开展进社区活动。

以电梯、液化石油气钢瓶、取暖锅炉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宣传安全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

鼓励创作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文艺节目,组织在社区演出,丰富宣传方式。

市级质监部门要对每项活动及时进行总结,连同有关音像资料、自行设计的宣传资料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在每项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向总局特种设备局综合处报送活动总结、优秀音像资料和自行设计的宣传资料,以便总局提供有关中央媒体宣传。

(二)组织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主题晚会。

暑假期间,总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北京市举办“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为了明天”特种设备安全主题晚会。

晚会以宣传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气瓶等与少年儿童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为主,兼顾其他特种设备,安排知识性和互动性的文艺节目,播出工作短片,组织现场采访、抢答,披露典型事故案例,介绍特种设备立法情况等。

同时,晚会反映近年来各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大活动场景(如抗震救灾、世博会安保工作、促进特种设备产业集群发展等),展现今年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及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部署和实施情况。

晚会将安排各地“百千万”宣传活动中的一些优秀特种设备文艺节目参加演出。

三、宣传方式
(一)中央媒体宣传。

本方案印发后,总局及时向中央媒体发出新闻通稿,通报活动方案,以引起各地政府和群众关注,并促进其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对各地重要活动,可安排中央媒体采访报道。

(二)地方宣传。

地方宣传活动可以采取印发宣传材料(有关资料可以在总局特种设备局子网站上下载)、宣讲法规规范、现场咨询讲解、开辟报刊专栏、广播电视答问和社区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网站宣传。

总局和地方局要充分重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在各自网站和社会网站上及时宣传“三进”宣传活动情况,其中重要的影像资料在总局网站发布。

(四)晚会宣传。

晚会当天拟请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暑假期间拟商请中央电视台至少录播一次,并拟请有条件的省级质监局商请当地电视台重播1次。

四、各级质检部门的职责
(一)总局职责。

总局进行总体宣传方案设计,下发宣传工作部署文件,统一设计宣传资料,对地方重点宣传活动进行指导,组织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主题晚会。

(二)省级质监部门职责。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宣传活动,统一定制所需要的宣传资料,对本省重点地市、重点活动进行指导。

(三)市级质监部门职责。

各市级质监局按照总局的部署和省局要求组织本级机关或者县级质监部门开展好本地的“三进”宣传活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

五、参考宣传口号
质量提升安全发展
认真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责任提升管理水平
按章操作严防事故
特种设备有危险安全连着你我他
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关注特种设备安全
拨打12365 安全隐患及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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