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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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中的一些主观题考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1.企业法人的设立和管理企业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对于成立企业法人的程序、条件和管理要求应该掌握清楚。

包括如何选择企业法人的名称、注册资本的确定、法人代表人的资格和权限等。

2.公司的组织形式与公司章程掌握公司的各种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其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有何不同。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运营的基本规则,对于其内容和修订程序也需要了解。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签订合同法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需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同时,还需要了解合同的形成方式和签订要素,如要约、承诺、接受等。

4.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法律关系。

掌握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以及如何履行和终止债务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需要了解欠条、借据、债权转让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5.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协议等,以及如何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法律责任,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如何维护商业竞争的公平性。

6.各类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了解各类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等。

需要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原则,以便能够正确应用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7.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效力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

需要了解这些责任的形式和效力,如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和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刑事责任的判决和执行等。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1. 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转移等基本原则,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效力等。

例如,合同成立要素、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2. 公司法: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

例如,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等。

3. 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

例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等。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等。

例如,专利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等。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义务等。

例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6. 债权法: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等。

例如,债权的订立条件,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效力,债权的消灭方式等。

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秩序等。

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罚,垄断行为的认定等。

8. 税法:税种、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等。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纳税义务等。

注意:以上仅是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的一些常见考点,具体考点可能根据教材和考试要求有所调整和差异。

建议以教材和教师的指导为准,全面准备考试。

2015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必记

2015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必记

中级经济法二、教材的基本结构四、课程安排第一章总论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考点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行为等。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当董监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责任总结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7章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Part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art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考点1:收入总额(P389)(一)概述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除有特殊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外,企业收入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二)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考虑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

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总结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财政拨款(不包括出口退税)不征税收入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准予扣除(符合权限)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征税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不征税收入收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征税(除国家投资、使用后还本)收取的财政性资金用于专项用途不征税收入【注意1】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单选题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适用的税率是()A.15%B.10%C.25%D.3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二)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第1章经济法总论【提示】由于2010年教材内容曾经有重大调整,因此本章历年考题仅选取2010年和2011年的考题,2009年和2008年的题目对考生应试学习上已无参考价值,因此不再提供。

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 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2.(2010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法的范围。

根据规定,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本题B选项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1.(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2010年)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下列各项中,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的有()。

A.依法纳税行为B.不正当竞争行为C.逃税、避税行为D.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横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选项BD 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因此正确;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AC属于纵向对策行为。

三、判断题1.(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5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

2015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

黑字部分是题干,红字部分是答案,经济法不用去书上找,直接记。

主观题注意关注的问题(在下面都有)一、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权力义务)二、公司法(董事会、监事会、股权转让)三、票据法(票据权利取得、抗辩权的限制、伪造、背书内容)四、合同法(买卖、租赁、借款合同、抵押、保证内容)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第一章总论【重点一】法律行为的分类(P10)【重点二】无效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重点三】代理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重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P19)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P21)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重点七】诉讼(一)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P23)(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法律行为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相关知识点】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行为的分类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无效的民事行为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精讲】:法律行为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可能不会成就(发生);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法律行为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相关知识点】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行为的分类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无效的民事行为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精讲】:法律行为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考点归纳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考点归纳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考点归纳一、单项选择题题号涉及知识点1仲裁协议效力2诉讼管辖3诉讼时效的特点4一人限责任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8股票发行9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10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11合伙事务执行12退伙13单位存款业务规则14上市公司收购15委托代理的终止16票据质押17保险合同的订立18逃汇行为19借款合同20要约21浮动抵押22保证和质押23增值税视同销售24混合销售25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26增值税的应纳税额2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28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29专利侵权行为30专利申请人#p#副标题#e#二、多项选择题题号涉及知识点1民事法律行为2特殊地域管辖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4股东会临时会议5高级管理人员6有限合伙企业7单位存款业务规则8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事件9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10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3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14不正当竞争行为15不正当竞争行为#p#副标题#e#三、判断题题号涉及知识点1审判监督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非公开募集基金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5流押条款6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7合伙企业损益分配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9财政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0专利权转让生效时间#p#副标题#e#四、简答题题号涉及知识点1商业汇票的追索权、抗辩的限制2买卖合同的解除、定金和违约责任3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p#副标题#e#五、综合题题号涉及知识点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

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

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朋友们知道注会经济法中哪些重要考点吗?这些考点你又弄懂了吗?详情查看本文“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由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拿到注册会计师证!在近三年的考试中,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平均分值是16分,第四章平均分值是19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生应当注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

下面重点阐述一下第3章和第4章的主观题考点,并附上重要法条。

第3章和第4章分两部分进行阐述,一部分为客观题,一部分为主观题,本文为主观题部分。

客观题部分以后会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攻略(三)中进行说明。

合同法可以分时点看成前、中、后。

通俗解释一下,前就是怎样的才能签订合同。

还有啊,如果合同中不顺呢,因为有曲折,就会产生解决曲折的方法。

合同法说的就是解决方法,也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

合同中发生的历险记,又一部电视剧,你得好好看看。

后也就是,这事儿就完了吗?哎呀,商品大多有售后服务。

合同出问题了,也就是合同的售后就这么来了。

物权法,字面意思,这个东西是谁滴,你的?我的?还是大家的?下面是一些常考的考点,好好看一下。

【考点1】合同的订立1.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2012年案例分析题)(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2】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界定(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1.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关联方的范围总结1、关联方的范围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等等……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不同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股东人数限制不同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发起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出资证明形式不同以书面形式的出资证明以纸面或无纸化股票为出资证明,即可用记名方式也可用无记名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不同股东之间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相关知识点】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重点精讲】: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2015出版考试-中级-主观题题型及解题方法

2015出版考试-中级-主观题题型及解题方法

主观题题型及解题方法基础:审稿题:第一,对稿件中有问题之处,应该在相应文字下面画线或作其他标记。

第二,意见一般应该直接写在稿面上的空白处。

第三,试题中作为考点设置的一些错漏情况,一般只要写少量文字就可明确指出。

编辑加工题:第一,各种修改应该直接在字里行间标出。

第二,删除、增补、改写文字不必用校对符号,不需要拉引线到版心外作标注。

著作权案例计算题:出版社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费1. 计算稿酬及所得税稿酬计算方式一: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基本稿酬=字数(千字)*稿酬标准图书不足千字按千字算。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印数稿酬=基本稿酬*N%*印数/1000N一般为1,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例子:5500册按6000算(2012真题)稿酬计算方式二:版税稿酬=书定价*发行数(印数)*版税率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的合并累计的。

算总额。

总额不足4000元:应纳个税额=(总收入-800)*20%*(1-30%)=(总收入-800)*14%总额4000元以上:应纳个税额=总收入*(1-20%)*20%*(1-30%)=总收入*(1-20%)*14%注意:出版社须先对所支付的作者稿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然后再从税后的稿酬中扣除作者的购书款。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为了支持出版业的发展,国家目前一般将出版社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用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一定方式返还给出版社主管部门。

2. 增值税计算⑴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当期含税销售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除挂历的销售收入适用17%的税率外,其他出版物的销售收入采用13%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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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章:总论(☆)(注意与“合同法”结合考核主观题)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结合考核综合题)1.股东出资(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P5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注册资本金;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股东代表(公司)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对外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组织机构(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②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决议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注意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差异)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入、退伙相关责任(1)入伙责任:①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①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而非“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

(3)身份转变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份额对外转让(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出质(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的义务(1)竞业①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易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决议(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7.其他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重点关注“证券法”、“票据法”的主观题)1.证券法(1)股票增发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注意】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股票上市条件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③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股份转让的限制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重大事件——临时报告①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②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③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5)内幕交易内幕人员: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④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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