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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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⑥、交通位置图(1份); ⑦、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 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⑧、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⑨、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⑩、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⑾、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 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 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 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
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 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 许可证; 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 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 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 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 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 段时,有以下规定: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探矿权延续申请

探矿权延续申请

探矿权延续申请2009年01月16日项目名称:陕西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届满的30日前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延续申请书。

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延续申请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二)申请探矿权延续的理由报告。

包括是否按照原设计施工,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需要延续地质勘查工作的缘由等。

(三)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四)勘查年度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六)延续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及勘查施工方案(具体内容同探矿权申请要求)。

(七)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2009年01月16日项目名称:陕西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申请(探矿权变更申请)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申请变更报告,包括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变更的缘由等。

(四)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五)勘查年度报告。

(六)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七)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分立的,须提供新勘查范围的地质工作设计和相关的探矿权申请资料。

(八)勘查许可证原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延续办件流程

采矿权延续办件流程

采矿权延续办件流程
采矿权是指国家依法将矿山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授予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的一种权利,是企业或个人获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采矿权的延续办件流程是由矿权管理部门负责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此流程。

一、办理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到期前6个月内,应向矿权管理部门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表明延续事由和延续期限;
2.有效的采矿权证书;
3.有效的采矿权基本信息表;
4.有效的采矿权测量报告,包括矿山规模、储量、质量等信息;
5.已缴税款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1.矿权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延续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2.审查通过后,矿权管理部门将登记申请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采矿权的基本信息、延续期限、公示期限等;
3.公示期结束后,矿权管理部门将对公示期内收到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延续登记。

三、支付延续费用
在矿权管理部门批准延续登记后,采矿权持有人需要按规定支付延续费用,同时将相关支付凭证提交给矿权管理部门。

四、领取延续证书
矿权管理部门在收到延续费用支付凭证后,将核发延续证书给采矿权持有人。

需要注意的是,延续办件流程可能因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具体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应以当地矿权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此外,延续办件流程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办理延续登记申请前,采矿权持有人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审批流程见附件 1。

(二)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3.探矿权出让方案。

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批流程见附件 2。

(三)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6.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含电子文档);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投资核准证明及完成军事调查的证明资料;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见附件 3。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一)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审批流程见附件 4。

(二)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勘查项目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9.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

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探权人应当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
详见申请资料清单
注意事项:
1、请注意有限期的申请材料是否过期;
2、收取的材料落款时间必须都在受理时间之前;
3、收取的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要盖章
示范样表及空表下载:
非油气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软件填报,软件内附填表说明)
结果名称:
勘查许可证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探矿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探矿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
要求
电子报件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和TXT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申请公章
PDF扫描件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营业期限内,原件扫描。(变更矿权人:主体不变且提供工商变更证明)
PDF扫描件
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PDF扫描件
5.探矿证(原件)
必须原件扫描
PDF扫描件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
银行公章,近期三个月内
PDF扫描件
7.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原件)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
8.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还须要由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1份)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专用格式
PDF扫描件
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专用格式
PDF扫描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如过期矿权要出具过期审查表
PDF扫描件
二、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三、收费事项
1.登记费100元
2.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1-3年100元/平方公里;从第4年开始每年递增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
勘查单位公章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登记表必须到省厅备案盖章。(变更矿种,才需到规划院进行评审。)
PDF扫描件
9.年度报告及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须有县局、州(市)局、省厅意见及公章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导读]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

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国土资函452号•【施行日期】1999.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7日国土资函452号)广东省地质矿产局:你局《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适用法律的请示》(粤地发〔1999〕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是保障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依据,企业将在其整个生产过程中就此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是为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继续采矿提供法律保障。

申办延续登记的矿山仍需具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的资质条件。

原地矿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手续和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有关规定》(地发〔1991〕250号)对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做出了具体规定。

登记机关可参照此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的有关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同时还应对矿山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是否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二)申请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否符合批准的矿山企业设计服务年限。

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应提供可以继续开采的有关资料。

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目前各地区正在进行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

对于在此期间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换证与延续登记的审查相结合,符合换证和延续登记条件的,可两种手续一并办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限期办理探矿权相关手续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限期办理探矿权相关手续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限期办理探矿权相关手续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2.20
•【字号】鄂土资函[2014]178号
•【施行日期】201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限期办理探矿权相关手续的通知
(鄂土资函〔2014〕178号)
各有关单位:
经核实,你单位所属的勘查项目(见附表)勘查许可证已经期满。

请你单位于2014年3月30日前准备相关资料到我厅办理探矿权相关登记手续,逾期不提交相关申请的,我厅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程序对相关探矿权予以注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0日。

探矿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等报告编写资料要求

探矿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等报告编写资料要求


延续、变更或转让过程中的矿权就好比还没 有长大成人的一个孩子,家长要在这个阶段 总结教育方法是否得当,采区的措施是否有 效,如果有失误,应在这个阶段进行调整。 这个阶段有了一定的资料积累,那么应当对 这些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不管是延续还是 变更,对下一步采取的方案要进行论证,使 下一阶段的工作能够合理有效。
生组合、矿石品位、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围岩蚀变等特征。
3、矿石的选冶情况及经济技术分析。主要叙述矿山企业或与勘查区矿石类型相近的矿石选冶情况及 经济技术指标分析。
第三章 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原则 1、论述勘查区勘查工作的技术路线、勘查方法、勘查手段、各项工作的预期目的和基本要求。
2、勘查类型和工程间距。
附件:
1、协议书文本复印件; 2、矿权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协工作协议书复印件; 4、资质证明复印件 5、探矿工程、物探、化探、地形(工程)测量、专题研究等专项设计书 6、其它必要附件
以上编写提纲是综合提纲,具体编写过程
中应该根据矿种、矿床成因类型、规模等 特点的不同对提纲进行调整。有重点、有 侧重的编制矿区勘查设计。不同的矿种有 不同的工作方法,不同的勘查阶段有不同 的网度要求,所以一定要依据规范编制设 计,为以后报告的提交打下良好的基础。 每个探矿权就好比矿权人
第四章 工作安排及实物工作量
一、总体工作安排:列表说明,并附总工作量汇总表 二、年度工作安排: 说明年度工作安排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量、各项工作施工顺序、施工进度。编制各项工程施工顺序一 览表及年度工作量汇总表。
第五章 预期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
一、预期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预期提交成果报告、附图、附件、附表目录。 三、提交成果时间。
报告编制中几个问题的体会和建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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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领证需提供:①交件申请回执单(如回执单遗失,请矿业权人书面说明)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明确用途)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单位委托人领需提供:①交件申请回执单(如回执单遗失,请矿业权人书面说明)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明确用途)③申请单位的委托书原件(格式请上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④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扫描件
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专用格式
PDF扫描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如过期矿权要出具过期审查表
PDF扫描件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三、收费事项
1.登记费100元
2.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1-3年100元/平方公里;从第4年开始每年递增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
四、领取勘查许可证需提交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
要求
电子报件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和TXT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申请公章
PDF扫描件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营业期限内
PDF扫描件
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PDF扫描件
注: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须用原件扫描并转换为彩色PDF格式,按上述申报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2.申请登记书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3.2011年7月1日起办事指南内容以该版本为准。
5.探矿证(原件)
必须原件扫描
PDF扫描件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
银行公章,近期三个月内
PDF扫描件
7.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原件)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
8.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还须要由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1份)(原件)
勘查单位公章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登记表必须到省厅备案盖章。
PDF扫描件
9.年度报告及工作总结(原件)
年度报告须有县局、州(市)局、省厅意见及公章
PDF扫描件
10.交件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本人申报,须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法人本人申报,并签名,加盖公章。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交件委托书”专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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