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检察科工作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最高检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业务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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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2018年述职报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2018年述职报告现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部署,现就自己一年来任职工作开展情况做以下述职,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我是XXXX年X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控告申诉科科长。
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认真执行党组成员的职责,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工作任务;严格履行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工作职责,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不徇私枉法,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来访初查所受理的案件,严格按法律程序规定办结。
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年接待来访群众82批203人,其中受理各类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线索12件,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2件,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6件,受理控告案件4件,受理复议案件1件,接听12309举报电话13次。
受理的12件贪污贿赂渎职线索中,贪污案件线索5件,受贿案件线索2件,渎职案件线索5件。
存查2件,移送反渎局2件,移送反贪2件,自行初核6件,经初核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1件。
受理的26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执行监督案件20件,转民行科办理;民事申诉案件3件,转民行科办理;受理支持起诉案件3件,转民行科办理。
受理的2件刑事申诉案件,1件直接受理,经立案复查,不予抗诉;1件由市院交办,经立案复查,不予抗诉。
以上线索中新增五项业务,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6件,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1件,对自侦部门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案件办理数2件,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数0件,举报人奖励数0件。
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3次,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一是积极准备迎接了XX-XX年度“文明接待室”争创工作,先后接受了XX市院及自治区院的检查,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在元旦、春节、“两会”等重大节点和敏感时期,坚持领导包案带案下访,认真摸排涉检信访案件,并将重点信访案件全部稳控在当地且全部息诉,确保了重点时期的稳定,全年本辖区内没有发生进京赴呼上访事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6.12.10•【文号】[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6.1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0日[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第一章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案,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扩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2024年区检察院控申科工作总结
2024年区检察院控申科工作总结
2024年区检察院控申科在去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就,以下是工作总结:
一、加强案件处理能力
1.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优化案件分流和分工机制,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2.加强案件信息共享与协作,提升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水平,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二、加强对申请人的审查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控申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2.加强对涉及重大犯罪案件的申请人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减少冤假错案。
三、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研究
1.建立健全法律适用研究机制,及时研究、解释涉及控申工作的法律和政策。
2.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四、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五、积极参与相关会议和研讨
1.积极参加全国和地方的控申工作会议和研讨会,了解最新政策和工作方法。
2.与其他区检察院控申科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控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以上是2024年区检察院控申科的工作总结,我们将继续努力,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
本文将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情况的调研,以及探讨这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提出优化方案,来体现人民检察院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背景与意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冤假错案的重要方式。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还可以为人民提供了解法律和维权途径的渠道。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控告申诉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及时核实事实、调查证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现状1.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流程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流程:受理申诉、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
其中,受理申诉是整个工作的起点,通过收集申诉材料、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筛审。
2.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面临的问题虽然人民检察院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案件庞杂,大量的控告和申诉使得办案压力巨大;其次,一些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导致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再次,有的地方对于控告申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优化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策略与措施为了优化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我们应采取以下一些策略和措施:首先,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协作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作用;其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注重对申诉人的权益保护,加强信息公开和法律援助;再次,加大对控告申诉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最后,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办案水平和专业素养。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一章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第六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
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检察院各科室职能1
部门设置办公室——政工办——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后勤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一)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区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直属机构;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以及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案件管理中心(勤)负责对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管理;负责对具有人身强制性、财产强制性等主要法律文书的管理;负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负责对涉检上访案件的复查;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
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
1、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做好信访接待,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受理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活动,发动群众举报。
3、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和司法救助工作。
4、协助和配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围绕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大预防力度。
5、协助和配合反贪、反渎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依靠群众提供涉案信息,深挖犯罪,开展追逃,争取有关部门、单位对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6、协助和配合侦监部门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进行监督。
7、协助和配合公诉部门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畸轻等问题进行监督,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8、协助和配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裁判错误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调解、违法执行等问题进行监督。
9、协助和配合监所检察部门做好辖区内管制、缓刑、保释、
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10、协助和配合本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1、对本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参加执法检查、检务督查活动,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三年七月一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对分流到举报中心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
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