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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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荆政办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51号),解决当前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扩大市场有效需求,传导我市经济发展的正能量,稳定市场预期,解决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政策“悬空”、政策多变、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措施不协同等问题,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提高投资意愿。

(二)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化审批服务程序,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企民资享受公平待遇。

建立市场准入公平、资源要素配置公平、政府管理服务公平的体制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在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实现民营企业“非禁即入”。

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

加快推进电力、通讯、金融、能源、水利等重点行业国企混合制改革,消除民间投资进入的隐形障碍。

(三)拓宽融资渠道。

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和方式,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增强民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全面推进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规划、预决算、统计、审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市及武汉市硚口区等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

2014年,武汉市硚口区古田,黄石市西塞山,十堰市张湾,襄阳市樊西,宜昌市伍家岗,荆州市沙东、武德、城南,荆门市象山等老工业区搬迁全部启动。

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6号)
东宝、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保证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旧房改房改造的条件。

危旧房改房是指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房改房。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达到危险房屋“C级”或“D级”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业主
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危旧房改房改造。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9〕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9〕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完善落实奖励扶持政策,力争到2022年末,4-6家公司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8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四板挂牌企业达到700家。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以县(市、区)为主体,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深入挖掘创新型、成长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较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对列入后备库的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制定上市挂牌时间表和路径图,跟踪指导,定期培训,重点培育,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暂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建立财务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稳步股改;对具备上市挂牌潜力,但缺乏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支持企业规范股改。

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荆政办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
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今后,如因法律法规修改需调整或上级政府、部门调整的,从其规定。

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
作规程、制定规范性告知承诺书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各级政务办事场所、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荆门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xls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荆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9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6件(目录见附件1)。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95件(目录见附件2)。

这类文件大部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文件调整对象不复存在;一部分是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一部分是由于情况变化,原规定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这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定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市政府公布的清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在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6件)附件2 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5件)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17)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17)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7]1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1【实施日期】2017.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7各项工作任务予以分解。

请各责任领导按照分管职责,加强检查督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1日《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2017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左右;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8%;出口总额增长9%;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9%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7‰以内。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1.加大企业兼并重组力度,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全年压减低端肥产能50万吨。

责任领导:胡小国。

督办协调责任人:相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下同,不再列出)。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

2.统筹棚改货币化安置,让房地产回归住房属性,确保全市商品住房库存平均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以内。

责任领导:赵俊。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

3.充分运用股权融资、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手段降低杠杆率,力争企业直接融资占全社会融资比重达到30%,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0家、四板挂牌企业200家,发行企业债券40亿元。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荆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1日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荆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荆工文〔20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总体原则和目标。

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坚持“以用定产”,依法对磷石膏利用率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新建、扩建磷铵项目,项目自身应当具备磷石膏处置能力。

到2025年,全市引进和培育年综合利用磷石膏30万吨以上的企业5—10家。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年根据测算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辖区磷石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条鼓励企业新建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新建、扩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绿色通道”。

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天然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符合电力市场化交易条件的,直接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

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对新建、扩建的以磷石膏(含磷石膏粉)为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从开工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10]3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10]3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接收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接收时间: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9年12月初至2010年2月底以前结束。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10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各地、各部门(行业)要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中央、省属在荆单位要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1、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就业等方式安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荆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7号)精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

从2021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文化旅游市场营销、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要将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京山市、钟祥市不低于1500万元,其他县(区)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荆门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实施专项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旅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创新。

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以及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荆政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荆政办发〔2018〕24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荆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一)全面加强土地出让统筹管理。

建立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与商品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开发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三价联控”原则,根据出让地块周边新建商品住房片区指导价格,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稳定住房市场价格预期。

(二)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首次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原土地使用权(含城镇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腾退土地)需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必须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三)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用地零星分散出让和开发。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成片开发,配套建设。

对于大宗土地难以一次出让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开发。

原则上中心城区老城区30亩以下,新城区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单独规划和出让,零星土地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开发。

(四)全面强化出让土地的跟踪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按时竣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224件(目录见附件1)。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84件(目录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0件(目录见附件3)。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出台、修改、废止和失效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4件)2.失效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3.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8日附件1附件2失效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附件3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荆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8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市更新及品质提升工作的总体部署,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市对城市品质提升的工作要求,以《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及《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引领,统筹新区发展、园区成长、老城区升级,通过实施“九大行动”,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强化城市产业支撑,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促进中心城区人口集聚,推动城市转型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湖北中部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总体目标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人口聚集度、产城融合度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不满意的城市病,通过系统实施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和基础设施、公共公用设施以及产业布局,着力构建“一心四区五组团”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力争“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推动荆门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鄂西圈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市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信委;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管理和重点项目调度,调节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9〕1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9〕1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的通知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鼓励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加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含租赁,下同)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下同),依法取得相应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通知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1.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空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

2.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中应当明确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结构层高等。

重点标明地下停车场(除设备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停车位数量,并明确区分标注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范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荆门建设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荆门建设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荆门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荆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荆门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战略部署,抢占“互联网+”浪潮制高点,增创荆门发展新优势,现就加快推进智慧荆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资本兴市、创新活市,围绕推进“中国农谷建设”和“柴湖振兴发展”两大战略,加快建设江汉平原中心城市,以支撑创新驱动、服务产业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改善生活体验为重点,加快构建高速畅通、服务便捷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与产业深度融合,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创新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新模式,打造创新驱动和智能转型新优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撬动更多智力资源、技术资源、资本资源向我市集聚。

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推动智慧荆门项目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推进的新格局。

(二)整合统筹,共建共享。

加强智慧荆门顶层设计,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共建共享。

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信息化设施功能,按照“改造一批、整合一批、新建一批”的建设思路,大力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的共享协同和建设管理集约化、资源利用社会化,走低成本、高效益的智慧化建设之路。

(三)创新推动,智慧转型。

大力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创新,激发全社会推动智慧设施、智慧应用、智慧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打造传统产业转型、新兴业态孵化、产业发展投资、居民生活体验、公共服务管理的新模式。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8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8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沙洋监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荆门市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开展能源清查工作。

为了搞好这次能源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全面调查掌握全市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加强全市节能工作,为各级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及考核体系,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实现。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一)清查对象:全市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清查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报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方法和时间(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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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
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的通

(荆政办发[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工业结构优化、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布局合理和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集群发展,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力争利用3年(2014-2017年)时间完成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为荆门建设新型工业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创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搬迁去向
(一)适用范围。

与《荆门市象山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一致,包括葛洲坝水泥厂片区、海慧片区、文化宫白云大道沿线片区和月亮湖片区内拟将产能搬迁至园区或到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工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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