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辞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辞职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给所在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并经过单位审核。
事业单位辞职须经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突然缺岗引发的工作困难。
其次,辞职者需在离职前完成交接工作。
辞职人员应主动与接替者进行工作交接,做好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同时,辞职人员还需配合单位进行相关的离职手续,如交回单位提供的工作证、职工卡、证照等。
另外,辞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离职交接和离职培训。
离职交接的内容包括个人工作内容和经验的传承,向接替者介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确保接替者能够尽快上手。
离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保持离职人员对单位的信息保密并杜绝潜在的安全风险。
同时,辞职人员还需全面向单位交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这有助于单位对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避免因个人离职而导致的工作质量下降或发生问题。
最后,辞职人员需与单位订立书面离职协议。
离职协议是辞职人员与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化约定,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辞职人员应主动履行离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积极配合单位的离职审批和离职手续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后,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事业单位辞职后,如果继续从事与原单位业务有关的活动,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总之,最新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辞职申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旨在规范辞职流程,保证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辞职人员也需遵守相关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辞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事业单位辞职规定是指员工在任职期间,根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则,向事业单位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出辞呈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事业单位正常的运转和后续工作的衔接。
一、辞职申请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日期。
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办理手续1. 领取离职手续表:离职手续表是辞职员工离开事业单位前必须填写和提供的一个表格,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离职原因、工资及待遇处理等内容。
2. 离职清退:员工应该在离职之前将单位的财务、物资等归还。
3. 交接工作:员工在离职前应与接替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接,将自己负责的工作交代清楚,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资和待遇处理1. 发放工资:员工在辞职后有权获得所有的工资报酬,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期间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2. 福利待遇:员工在辞职后,享受的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加班费和奖金:员工在辞职前加班所得的加班费和所属于自己的奖金应当及时结算并发放。
四、提前离职若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职,应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若同意,员工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提前离职流程,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
总结起来,事业单位辞职规定是确保员工和单位双方权益、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并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待遇。
员工在辞职前应积极配合交接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离职申请。
提前离职的员工应当经过单位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障员工和单位的权益,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新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新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人调发[1990]19号辞职辞退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0年9月8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制人员辞职暂行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0]19号发布日期:1990-9-8执行日期:1990-9-8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规定与企业人员有所不同。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适用于企业单位的《劳动》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两个规定的字面上看,我们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的“辞职权”原则上与企业单位一致,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辞职。
但是,如果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就“辞职”的条件有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适用特别的约定。
结合本文前述案情来看,教师职业与其他事业单位员工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学校安排教师工作,需考虑课程安排,保障学年稳定。
案例中的中学解释,学校每年会在9月开学之前安排好师资,6月召开新生家长会,7、8月进行新生家访,因此,学校才会与教职工约定提出辞职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中学与俞老师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是合理且符合教学特点的,若教师可随时提出辞职,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安排及学生的学习进度,中学作为校方,也难以对整个学校开展教学管理。
据此,俞老师要求中学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殊情况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宜在合同中约定辞职程序。
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已废止)(人调发(1990)19号)第七条中,作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人调发(1991)14号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议。
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辞职申请、审批程序、辞职通知期以及待遇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方面的规定。
首先,辞职申请。
职工如果想要离职,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应明确表明辞职的原因,并签名确认。
如果是因为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可以提供录用通知书或者合同作为证明。
同时,辞职申请还需要注明离职日期,以便单位进行安排。
其次,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批,需要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辞职。
审批程序一般较为简单,时间较短。
再次,辞职通知期。
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后,职工需要提前通知所在单位。
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规定的辞职通知期为
30天,即职工在辞职申请生效后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以
便单位有时间进行人员安排工作交接。
最后,待遇问题。
职工辞职后,单位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处理职工的离职手续和待遇问题。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支付职工的工资、补贴和奖金等离职待遇,并颁发离职证明。
职工辞职后还可以申请领取相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办理离职手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主要包括辞职申请、审批程序、辞职通知期以及待遇等方面。
职工辞职需要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上级领导审批批准后,按规定通知单位并进行工作交接。
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离职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职工正常离职。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
事业单位辞职规定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假如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状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马上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背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给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肯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事业编制人员辞职规定
事业编制人员辞职规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辞职规定是对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权益,维护单位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辞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辞职条件1. 辞职申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编制人员须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 辞职申请应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损害单位利益或带来不良影响。
二、辞职程序1. 编制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2.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即时安排人员进行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可自行认定为同意其辞职。
三、工资福利处理1. 辞职申请得到批准的编制人员,在正式离职前享受完全的工资、福利待遇。
2. 辞职申请得到不批准的编制人员,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正常领取工资、福利待遇。
四、过渡期安排1. 得到辞职批准的编制人员,应于辞职决定作出的时间起,按照事先协商的时间进行正常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2. 对于一些需要专门培训或转交的工作,编制人员应积极配合单位的安排,确保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辞职补偿1. 根据个人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相关政策,编制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辞职补偿金。
2. 编制人员违反单位规定辞职,不享受辞职补偿金。
六、其他事项1. 辞职申请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 对于提出辞职申请的编制人员,单位应妥善安排,确保其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和尊重人的尊严。
以上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辞职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同单位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向编制人员进行宣传,以保障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单位的正常运转。
人调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发布日期:1991年05月31日生效日期:1991年0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调发〔1990〕19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8【实施日期】1990.09.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事部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事业单位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行为,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秩序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辞职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一)因个人原因,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二)工作调动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三)依法享受辞职待遇的;(四)其他经批准的辞职原因。
第四条提出辞职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缩短。
辞职申请应当包括辞职原因、辞职日期等。
第五条单位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辞职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二)辞职申请是否符合提前通知的要求;(三)辞职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单位审查同意辞职申请后,应当与辞职人员签订辞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辞职人员应当按照辞职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单位财产、结清工资等。
第三章辞职手续与待遇第八条辞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辞职申请;(二)辞职协议;(三)工作交接清单;(四)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辞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应当按照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辞职人员在辞职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辞职人员离职后,根据辞职原因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社会保险待遇;(三)辞职人员离职后,不得再以原单位名义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辞职争议处理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辞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解决;(二)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离职手续通知
职工离职手续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通知您有关职工离职手续的相关
事宜,请您务必配合完成以下程序。
一、离职申请
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应当书面提交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离职日期等信息。
请领导在收到离职申请后及时安排面谈,了解
具体原因,并尽量协调解决。
二、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应当如实向接任者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
进行。
同时,领导要做好交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交接工作的完
整性和准确性。
三、财务结算
离职员工应当如实如期归还公司财务借支或其他款项,并办理相
关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将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四、人事档案处理
离职员工应当如实如期归还公司物品,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人事部门将在收到完整的人事档案后办理离职手续。
五、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离职员工应当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确保个
人权益。
公司将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协助员工顺利办理转移手续。
六、离职审批
经过以上程序完成后,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认离职
手续已经完备。
公司将在审批通过后出具离职证明,并与员工进行最
后结算。
以上为职工离职手续通知的相关内容,请各位领导和员工务必严
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离职手续的顺利进行。
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
祝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事业人员聘用管理制度关于辞职
一、辞职概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前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辞职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辞职条件1. 在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申请:(1)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的;(2)在试用期内,经聘用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聘用人员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并说明辞职原因。
三、辞职程序1. 聘用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聘用单位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对辞职原因进行核实,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3. 聘用单位同意辞职的,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5. 聘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将聘用人员辞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辞职后的待遇1. 聘用人员辞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待遇:(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医疗等待遇。
2. 聘用人员辞职后,如再次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辞职前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辞职后的养老保险1. 聘用人员辞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 聘用人员辞职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 聘用人员辞职后,如未再就业,可将档案关系存放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辞职争议处理1. 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在辞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聘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限制聘用人员辞职。
3. 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辞职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辞职制度旨在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事业单位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离职手续、离职原因、离职待遇、离职后的权益保障等内容,确保离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离职原因及程序第四条离职原因:(一)正常离职: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单位批准后离职。
(二)非正常离职:因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人员离职。
(三)调动离职: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工作人员调动至其他单位。
第五条离职程序:(一)正常离职: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非正常离职: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离职时间和离职待遇,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调动离职:员工需按照调动单位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同时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离职待遇及权益保障第六条离职待遇:(一)正常离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离职待遇。
(二)非正常离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三)调动离职:员工按照调动单位规定享受离职待遇。
第七条离职权益保障:(一)离职前,员工有权享受在职期间的工作待遇。
(二)离职后,员工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三)离职后,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参加原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等活动。
第四章离职手续办理第八条离职手续办理:(一)员工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二)单位审核员工辞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员工领取离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可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二)离职后泄露单位秘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事业人员辞职规定
事业人员辞职规定事业人员辞职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来说,辞职是一种正常的职业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事业人员辞职规定,供参考。
首先,事业人员应在辞职前提前向本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表明辞职的原因和离职日期。
一般来说,建议提前一个月向上级领导提出辞职申请,以便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接替。
其次,事业人员辞职需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情况下,辞职申请需要经过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审核,并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批准。
在申请被批准后,事业人员应在离职前办理相关手续,如交接工作、结清工资、退还单位财物等。
必要时,还需向单位提交离职报告,并处理好个人事务,如办理社保、提取公积金等。
同时,辞职人员需遵守单位关于保密的规定。
事业单位通常有一定的保密责任,辞职人员在离职时要严格遵守单位的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单位的资源或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此外,事业人员在辞职后应尽快交还单位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件,并归还使用单位提供的办公设备、工作资料等。
对于单位委托的项目、文件、业务等,辞职人员应将相关事宜妥善交接,并做好工作交接报告。
最后,辞职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形象,要尊重单位、同事和上级领导,遵守社会公德。
在离职时,可以向单位提供一份离职感言或感谢信,表达自己对工作单位的感激之情,并对离职后的工作事业表示祝福。
总之,事业人员辞职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辞职人员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在离职时,辞职人员应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和手续办理,并遵守单位的保密要求。
同时,辞职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形象,展现出对单位的感激之情和对离职后的工作事业的祝福。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事业人员辞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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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4-22
人调发[1990]19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其余的要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
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申办材料及具体的要求
(1)辞职:
《辞职申请表》;
(2)辞退: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5、办事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须经批准的以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3)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报材料:
1、辞职申请表及所在单位意见;
2、关于同意申请人辞职的批复;
3、辞职通知书。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任免机关审批;
4、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第_________号
辞职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四、五条,经研究,同意同志辞去公职。
辞职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单位留存一份;2、辞职人员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