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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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济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济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抓好《纲要》实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鲁政发〔2006〕14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工原则(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区别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作用,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通过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

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

同时,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3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从指标、项目、改革、政策、规划等方面进行落实,并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二、指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全市总人口、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耕地保有量、森林及绿化覆盖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8个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确保如期实现。

济南市停车条例

济南市停车条例

济南市停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13号《济南市停车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济南市停车条例(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四章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停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0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宜居环境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除尘滤布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济政办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济南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高质量推进“十四五”时期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文明和谐进步,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201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狠抓落实、锐意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迅速、成效显著,“信易贷”、信用监管、信用平台建设应用等重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2018年12月,济南市获评山东省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21年10月,以全国第1名的成绩获评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信用制度设计日益健全。

以制度建设为先导,出台了《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等100余个市级信用制度文件,涵盖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信用监管、联合奖惩、信用应用、失信治理、信用修复、诚信宣传等信用工作重点领域,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框架建立完善,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信用平台网站持续优化。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建成并全面推广应用,2020年12月,获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标准化平台网站”荣誉称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规定》是我省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行政规章,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并抓好组织实施。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深刻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市上下迅速形成依法履责、依法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活动的浓厚氛围。

要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主要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不断增强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筑起一道坚强的安全屏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二、《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三、《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第221号修订)四、《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五、《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附件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向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济政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济南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为全面加强质量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质量基础工作,提升质量管理水平1.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引领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精神,围绕政府治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现代农业与农村综合改革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升级,促进服务业规范发展和工业提质增效,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建筑质量及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技术法规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标准创新激励与标准实施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与省和国家国际标准相统一、具有济南特点的标准体系,用“济南标准”带动“济南智造”和“济南质量”的全面提升。

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

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

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正文:---------------------------------------------------------------------------------------------------------------------------------------------------- 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2月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

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的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

第五条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中成绩显著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六条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七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职能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法将法定职责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其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接受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能力,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实施日期】202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孙述清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一)将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将本办法中的“发改、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统一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应急、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8月1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至2020年,我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推进法治济南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促进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市的社会基础,推动法治济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必要从2021年至2025年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决议如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普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建设法治济南的生动实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持续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保障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经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备案领取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的,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第十条修改为:“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室)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办理持枪证件,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射击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已经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室)经有关行政机关核准停业、歇业、转业、改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在核准后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济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济政发〔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2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明显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服务和保障。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依法行政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制度建设质量有待提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个别部门负责人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

“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努力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着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一)全面加强行政决策管理。

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济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六月四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济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颁布4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今后几年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立法治政府目标的关键时期,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提升境界的总要求,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法制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必须高度重视1.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历史的重任,努力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济政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济政发[200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落实《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推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

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报告,健全完善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指导不得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订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都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

(三)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

进一步实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法定化。

理顺市政府部门与县(市)区政府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减少行政机关职能交叉。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实行政社分开。

尽快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逐步将行政许可中资格、资质的认定权转移给行业协会,通过立法培育、发展、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精神,现就我市搞好行政许可法贯彻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

司法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

7月1日前,市政府将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培训。

今后,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认真搞好各项行政许可的清理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为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

同时,要根据清理结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在6月底前组织落实;涉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我市所有行政机关原有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受理、审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许可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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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各级政府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高效廉洁,公正透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机制,促进公正司法;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承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各行各业、各基层单位都要实行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一、充分认识实施《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的重要性。实施“四五”依法治市纲要,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是我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实现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要按照《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市活动,把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切实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分工,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好《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抓好组织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既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实施情况的汇报,组织视察检查,加强督促指导。
二、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切实组织好全民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强化公民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普法教育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务求实效。
四、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实际出发,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各个领域、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认真贯彻立法法,加强立法调研,严一,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60526(颁布时间)
20060526(实施时间)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三五”依法治市纲要的决定》以来,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依法治市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整体推进了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济南市“四五”依法治市纲要》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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