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损坏果树树木赔偿标准
损坏果树树木赔偿标准果树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果树类别、生长情况、树龄等因素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
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琳。
目前就我国部分的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是: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零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果树种植业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果树种植户的利益,2023年制定了果树赔偿明细表,详细规定了果树种植户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一、赔偿标准1. 果树种植面积损失赔偿:根据果树种植面积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50%进行赔偿。
2. 果树产量损失赔偿:根据果树产量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50%进行赔偿。
3. 果树品质损失赔偿:根据果树品质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50%进行赔偿。
二、赔偿程序1. 申请赔偿:果树种植户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情况证明,以及相关的土地和果树所有权证明。
2. 赔偿评估:农业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赔偿的依据。
3. 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情况,结合赔偿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通知果树种植户。
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首先,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果树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干旱等)造成的损失;果树因病虫害或其他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对于以上不同情况,国家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其次,针对果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一般会根据果树种植面积和受灾
程度来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果树种植面积越大、受灾程度越严重的地区,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国家还会根据果树品种的不同,对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果农的权益。
再次,对于果树因病虫害或其他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国家也会制定相应的
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果树因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国家会提供一定的补偿金额或者提供相应的防治补贴政策,以帮助果农及时有效地应对病虫害的侵害。
最后,对于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国家也会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补偿。
一般情况下,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工程建设、道路修建等)造成的损失,国家会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补偿政策,以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帮助果农及时有
效地应对各种损失,还能够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果树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果农在遭受果树损失时,应及时了解国家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积极申请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同时,国家也应进一步完善果树的补偿标准,提高果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果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1、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1)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8元。
(2)草莓:每亩10000-15000元(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
2、为减少果农损失,已施肥下料、剪枝等作业的果园,按500元/亩标准给予被征收户补偿施肥、剪枝费用;已犁耕、购买种子等生产投入的水田,给予被征收户150元/亩的犁田补贴和50元/亩的种子补贴;对被征收承包地(苗木、林地除外)的农户按100元/亩标准给予农具补贴。
3、清点测算方法:(1)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2)若是果树,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株数,按合理种植密度上限计算;若未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m²-666.7m²÷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达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4、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支处下。
5、冠幅:树体树冠垂直投影的直径,作为判断果园年龄,树势优劣的参考依据(高接树除外)对确定补偿标准起辅助参考作用。
6、常规种植密度:为生产园常规株数,每亩计赔最高株数。
7、单一品种超过合理株数以外的果树按同档标准50%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增加补偿不超过5000元8、多品种成套种果树的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一个品种补偿,其他果树按同档次标准50%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增加补偿不超过5000元。
二、花卉苗木类补偿标准说明:1、名词解释①脱干:指从树干顶往下数12片叶子的位置,到地面的垂直距离;②胸径:指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③头径:指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④自然高: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⑤冠径或蓬径: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⑥球径: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⑦泥球高度: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平,其补偿标准也不⼀样。
⼟地拆迁补偿=⼟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产期标准×果园⾯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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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1、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平,其补偿标准也不⼀样。
2、⼟地拆迁补偿=⼟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地补偿标准 ⼟地种类:⼟地种类、稻⽥、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塘、渠、坝等3、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产期标准×果园⾯积⼆、征地补偿原则1、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2、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3、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4、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
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
实施单位认定的果树国家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种类的不同,用学名以及通用名称对果树表述,不同种类的果树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确定赔偿金额。
果树赔偿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结合实际植物资源生态稳定性等情况,把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分为果树种苗赔偿、果树苗实施抚育赔偿以及果树的占地赔偿三个方面:
1、果树种苗赔偿:根据果树原型种类而定,每棵果树赔偿价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价格确定;
2、果树苗木抚育赔偿:根据土壤条件、植物资源稳定性及其他情况,每棵果树可获得赔偿费用;
3、果树占地赔偿:按每公顷果园土地所获赔偿金额比例,根据土地类型赔偿,实施赔偿时可考虑果树林冠层合理高度或订立相应占地补偿法律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宁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2010年1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有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精神和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确保新时期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到位。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法定保护区内的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集体耕地,其补偿标准按本县(市、区)最高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要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切实做到同一区片、标准统一、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
国家果树赔偿标准2023
国家果树赔偿标准2023一、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1.桃树初果期(6-8年)均值每株赔偿90-210元;丰产期(9-25年)均值每株赔偿210-1200元;衰结果期2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600元,2.杏树培育期(1-5年)均值每株赔偿5-45元;初果期(6-8年)均值每株赔偿45-144元;丰产期(9-25年)均值每株赔偿144-1200元;衰结果期2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600元。
3.果树培育期(1-3年)均值每株赔偿5-45元;初果期(4-8年)均值每株赔偿45-144元;丰产期(9-20年)均值每株赔偿144-360元;衰结果期21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180元。
4.石榴树培育期(1-2年)均值每株赔偿5-10元;初果期(3-5年)均值每株赔偿10-90元;丰产期(6-11年)均值每株赔偿90-180元;衰结果期12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80元。
5.酸枣树培育期(1-3年)均值每株赔偿5-10元;初果期(4-8年)均值每株赔偿10-80元;丰产期(9-30年)均值每株赔偿80-650元;衰结果期31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320元。
6.栗子培育期(1-4年)均值每株赔偿5-10元;初果期(5-7年)均值每株赔偿10-180元;丰产期(8-35年)均值每株赔偿180-900元;衰结果期3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450元。
7.杂水果树培育期(1-3年)均值每株赔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均值每株赔偿10-30元;丰产期(11-25年)均值每株赔偿30-80元;衰结果期2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赔偿40元。
二、果树征收的补偿方式果树征收补偿一般按照政府文件以及当年的果树市场进行估价,当年的按照苗木价,多年的则按照直径、高度、宽度进行估价。
但是各地区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的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则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1、可以采用果树主干的横断面面积来计算果树产量,再根据果品的单价来计算年产值。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果树遭受到了各种灾害和病虫害的侵袭,给果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果树种植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决定在2023年实施果树赔偿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果农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政府申请赔偿。
以下是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一、自然灾害赔偿在2023年,果树种植业遭受到了多次自然灾害的袭击,如龙卷风、冰雹、洪水等。
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资料,对果树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 龙卷风赔偿:根据果农提供的损失证明和地方气象部门的报告,龙卷风造成的果树受损情况将按照不同程度进行赔偿。
轻度受损果树每株赔偿100元,中度受损果树每株赔偿200元,重度受损果树每株赔偿300元。
2. 冰雹赔偿:冰雹对果树造成的破坏是最为严重的,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损失证明和农业部门的评估,对受损果树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受损程度不同,轻度受损赔偿3000元,中度受损赔偿6000元,重度受损赔偿9000元。
3. 洪水赔偿:洪水对果树种植区域造成了广泛的灾害,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损失证明和相关部门的评估,对受损果树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受损程度不同,轻度受损赔偿2000元,中度受损赔偿4000元,重度受损赔偿6000元。
二、病虫害赔偿2023年,果树种植业也遭受了多种病虫害的侵袭,如蚜虫、螟虫、炭疽病等。
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病虫害防治和治理证明,对果树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1. 蚜虫赔偿:蚜虫对果树的危害较大,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防治措施和治理证明,对受损果树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受损程度不同,轻度受损赔偿1000元,中度受损赔偿2000元,重度受损赔偿3000元。
2. 螟虫赔偿:螟虫是果树的常见虫害之一,政府将根据果农提供的防治措施和治理证明,对受损果树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受损程度不同,轻度受损赔偿800元,中度受损赔偿1600元,重度受损赔偿2400元。
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
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石政办通〔2023〕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要求,现将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次补偿标准未涉及的可按类型规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与合理补偿。
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1 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表2 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 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注: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重置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宁政规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
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农村要进⾏征地补偿的话,这个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补偿的,那么如果我们在播种的⼟地上⾯还有⼀些附着物,这个时候的赔偿是怎样进⾏确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设区的市政府依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在⼀定期间内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征地中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棚、果树、林⽊、鱼塘、养殖场等补偿标准。
依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执⾏,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地管理法细则或办法,⼤部分省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制定该标准的年度限制,有的市制定的标准执⾏年度跨度⼗年,有的跨度5年。
实际⼯作中应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按照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着物补偿标准最低应在三年调整⼀次。
⼆、法律规定⼟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征收⼟地的,按照被征收⼟地的原⽤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地上⾯有⼀些建筑物或者⼤棚,果树等都是需要进⾏补偿的,不同的地区也是不⼀样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果树拆迁补偿标准
一、果树拆迁补偿标准遇到动迁了,那么地上种果树的果农就会很关心自己的果树该如何进行补偿,其实果树的补偿也算是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这一类里面的一个补偿项目,具体来讲要看到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出台正式文件,但是一般是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相关联的。
正常情况下,果树属于经济作物,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个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
不同生长阶段的果树,他的补偿当然是有所区别的,这是从果树的生长阶段角度来讲的。
另外从果树的品种来讲,果树是经济作物有苹果树,梨树,桃树等等各种树木,每种树木它的经济价值年产量也会有所不同,按照现在的立法精神来讲,遇到拆迁如果是名贵果树,生产价值比较高的果树,补偿标准当然会高一些。
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果树拆迁补偿标准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征地补偿什么果树补偿标准最多越珍贵的果树赔偿越高,当然要看当地土壤适不适合种植,没成活率就没有赔偿。
还有每个地方的珍稀果木品种也不一样。
重庆的规定如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上附着物果树理赔协议书
,土地上附着物果树理赔协议书甲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
乙方(果树种植者):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一块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该土地上附着有一棵果树,树龄为__________________年,品种为
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果树受损,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范围及标准
1. 赔偿范围:本次赔偿范围包括果树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树枝折断、果实受损、树皮破损等。
2. 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的实际损失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
二、赔偿方式及时间
1. 赔偿方式: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
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2. 赔偿时间:本次赔偿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
乙方(果树种植者):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土地上的建
筑物、农作物、果树等附着物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建
筑物的补偿标准通常是按照建筑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评估价值
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得出的,主要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结构、面积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筑
物的实际价值,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农作物、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过
程中,农民种植的农作物、果树等附着物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通常是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确保
农民能够得到与实际损失相符的补偿。
同时,对于已经成熟但尚未
收获的农作物,也应当进行补偿,避免因征收而导致农民的实际损失。
另外,对于临时性建筑物、设施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在土地
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临时性的建筑物、设施等附着物,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通常是按照其实际造价进行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附着物的使用年限、残值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需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到位。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果园征地补偿标准
果园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世界上的一些事实,果园征地补偿标准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有一些变化,具体如下:
1.土地清理补偿比例:土地清理包括清除果园树木、灌溉水系、肥料、植被等,比例
一般为20%,最低不得低于10%。
2.果园收益补偿:对于果园瓜果的收益,比例一般为80%,最低也不得低于50%。
这是一种最大程度上保证农民安居乐业的措施。
3.丢失时间补偿:农民丢失的时间也应受到补偿,通常可以根据种植的瓜果的最高价
格和产量来补偿。
4.果园种植费补偿:当政府在某一块地上征收果园时,应当根据农民种植果园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
这可以保证农民从事果园种植的收入不受任何影响。
5.重建房屋补偿:政府在征用果园土地时,应当补偿农民拆除旧房屋和重建新房屋所
带来的费用,以及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5项标准基本上是征用果园土地的普遍补偿标准,但因地区的不同,具体的标准
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和当地果园种植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政府应该注重保
障农民安居乐业,为征地补偿改革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让农民有充足
的时间和补偿来安置自己和他们的家人,以此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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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市(县)镇(乡)村组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员签订本协议。
以上青苗等补偿款合计(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元。
乙方签字(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
由甲方处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其对相关土地耕作经营权利的书面文件),建筑物产权证明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银川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银政发〔2010〕24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
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