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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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二、开立电子汇票1. 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开立电子汇票”。

3. 输入汇票相关信息,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票金额、到期日期等。

4. 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开立”。

三、查看电子汇票1. 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查看电子汇票”。

3. 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条件,如“汇款人”、“收款人”、“到期日期”等。

4. 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显示符合条件的电子汇票列表。

四、修改电子汇票1. 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修改电子汇票”。

3. 根据需要修改汇票信息,并核对修改后的信息。

4. 点击“确认修改”按钮,系统将保存修改后的新信息。

五、撤回电子汇票1. 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撤回电子汇票”。

3. 根据需要选择要撤回的电子汇票。

4. 点击“确认撤回”按钮,系统将执行撤回操作。

六、签收电子汇票1. 收到对方开立的电子汇票后,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签收电子汇票”。

3. 输入对方开立的电子汇票信息,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票金额、到期日期等。

4. 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签收”,系统将执行签收操作。

七、兑付电子汇票1. 到达电子汇票到期日后,登录企业网银平台,选择“电子汇票”功能。

2. 在电子汇票功能页面,选择“兑付电子汇票”。

3. 根据需要选择要兑付的电子汇票。

4. 点击“确认兑付”按钮,系统将执行兑付操作。

八、注意事项1. 在办理电子汇票业务前,确保企业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

2. 汇票信息填写时要仔细核对,避免错误导致操作失败。

3. 汇票到期前需提醒对方进行签收操作,以确保按时兑付。

4. 如果出现汇票信息错误或其他疑问,及时联系银行客服人员进行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子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电子汇票业务的所有机构和个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票据交换所、金融机构等。

二、电子汇票的定义和分类(一)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电子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三、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一)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汇票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收款人是指电子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承兑人是指在电子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背书人是指在电子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五)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六)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汇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七)票据交换所是指负责电子汇票信息交换和登记的机构。

(八)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等机构。

四、电子汇票业务的办理流程(一)出票1、出票人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汇票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等。

2、出票人提交出票申请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汇票。

(二)承兑1、付款人收到出票人的提示承兑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电子汇票上记载承兑事项并签章。

(三)背书转让1、背书人在电子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背书事项并签章。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它以电子形式代替传统的纸质汇票,实现了无纸化、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

它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支付手段,具有安全、高效、便捷等特点。

2.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无纸化:电子商业汇票完全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不需要纸质媒介,降低了使用成本和环境污染。

•高效便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实现实时支付和结算,大大缩短了汇票出票、托收、清算的时间。

•安全可靠: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了多层次的安全技术,确保了支付和结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可追溯性: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以对支付和结算过程进行全程追溯,提高了数据的可信度和可追溯性。

3. 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3.1 申请电子商业汇票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前,首先需要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服务。

具体步骤如下:1.联系当地银行或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提供商,了解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例如企业登记证件、资金证明等。

3.根据银行或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4.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权限。

3.2 出票操作在获得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权限后,可以进行出票操作。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入出票页面。

2.填写出票相关信息,包括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等。

3.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提交出票请求。

4.系统会生成一张电子商业汇票,并以电子形式发送给收款人。

3.3 托收操作收款人收到电子商业汇票后,可以进行托收操作。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入托收页面。

2.填写托收相关信息,包括托收人名称、托收人账号、托收金额等。

3.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提交托收请求。

4.托收请求会发送给汇票出票人所在的银行进行处理。

5.出票人所在银行收到托收请求后,会对托收请求进行审核,并扣除相应的款项。

3.4 清算操作在托收请求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清算操作。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一)出票已登记;(二)提示承兑待签收;(三)提示承兑已签收;(四)提示收票待签收;(五)提示收票已签收;(六)票据已作废;(七)背书待签收;(八)背书已签收;(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五十一)质押待签收;(五十二)质押已签收;(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五十六)保证待签收;(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票据已结清;(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一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行社分别清算资金,即“一点接入,多点清算”。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一)客户向各行社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行社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4.开通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行社相关授信;6.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用信审查与审批→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和文件→汇票签发→会计部门复审、签章→到期兑付第二章承兑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申请人向本行所辖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同时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条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的受理和调查。

1.受理支行受理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2)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的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4)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核实法人公章、签名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5)审查商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6)审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7)保证金比例及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要求。

2.客户经理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受理后,支行明确客户经理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客户经理可不需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授信审查与审批第五条支行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进行会办,所有参与会办人员须在会办登记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支行会办通过后,支行调查岗、审查岗和行长依次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审批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连同所有材料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书一式三份,一份支行留存,一份信贷管理部留存,一份财务会计部留存。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用信审查与审批→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和文件→汇票签发→会计部门复审、签章→到期兑付第二章承兑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申请人向本行所辖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同时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条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的受理和调查。

1.受理支行受理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2)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的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4)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核实法人公章、签名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5)审查商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6)审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7)保证金比例及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要求。

2.客户经理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受理后,支行明确客户经理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对于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客户经理可不需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授信审查与审批第五条支行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进行会办,所有参与会办人员须在会办登记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支行会办通过后,支行调查岗、审查岗和行长依次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审批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连同所有材料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书一式三份,一份支行留存,一份信贷管理部留存,一份财务会计部留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ABC[2010]503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编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全称):住所(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支行住所(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定义(一)本协议中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本协议中乙方内部系统指乙方提供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企通平台(专线)、银企通平台(公网)以及企业网上银行等渠道的支持系统。

(三)本协议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乙方内部系统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乙方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程

1、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电子签名,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审核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八条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金融机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指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金融机构加入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一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附4,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金融机构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附6,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管理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五条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模块变更清单附8,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变更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附9;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第二十八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送达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第三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第三十六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第三十七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第四章故障处理第三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第三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第四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一条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第四十二条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接入点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第四十三条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第四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四十六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一)电子票据1.电子票据申请(1)出票申请I.功能简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

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图新建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修改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

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

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申请交易,必须强制落地审批。

银行客户经理/柜员审批通过后,将数据信息发送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处理。

客户可与开户行签订协议,由其代为发起以下一项或几项业务并代理签章:①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②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③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流程

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流程
操作
票交系统
核心系统 EUCP系统
第三页,课件共有26页
人行电票签约 银承维护
电子票据质押
一般贴现
转卖还票

同业间卖出回购到期

同业间买入返售到期
业 务
系统内卖出回购到期
系统内买入返售
发出托收
托收退票
银承签发 未用退回
票据解质押 转卖借票
同业间卖出(卖出回购) 同业间买入(买入返售)
系统内卖断(系统内卖出回购)
第七页,课件共有26页
未用退回
记账岗
1、登录电票系统“银 承承兑”—“未用退 回打印报文清单 ,登录EUCP系统使用 8318交易做银票未用 退回交易。
➢电票的未用退回业务是客户向人行提交的 业务申请,人行应答后即业务成功受理,我 行接收到的电票未用退回信息是人行的结果 通知,因此我行在电票系统中仅对通知结果 进行签收确认。
第十三页,课件共有26页
同业间卖出(卖出回购)
票据审核岗
1、登录原票交系统按照 纸票转卖流程完成转卖 操作。 2、登录电票系统,选择 “转贴转出”-“转出 申请”-“新增申请” 3、核对电票系统生成的 利息总数是否与票交系 统生成的转卖结果清单 一致。 4、线下与对手行沟通, 及时确认对手行通过人 行系统转发的交易结果 ,以及资金清算款项。
第十四页,课件共有26页
同业间卖出回购到期
票据审核岗
1、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 2、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申请”
票据处理岗
1、登录电票系统,选 择“转贴转出”-“ 卖出回购赎回”-“ 赎回记账” 2、登录原票交系统按 照纸票到期赎回流程 完成原票交系统操作 和资金清算。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电子汇票业务逐渐成为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的管理和交易流程,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二、基本概念1. 电子汇票:指以电子形式记载债权凭据的票据,具备可转让、可传递和可拮据特性。

2. 业务参与方:包括电子汇票申请人、出票人、收票人、持票人等,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可能包括更多的参与主体。

三、电子汇票的申请与签发1. 电子汇票的申请: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开立电子汇票的申请,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开立电子汇票。

2. 电子汇票的签发: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签发电子汇票。

电子汇票应包括票面信息、电子签名等信息,并存储在系统中作为有效凭证。

四、电子汇票的持有与转让1. 电子汇票的持有:持有人凭借合法的权益,通过系统进行电子汇票持有的登记。

2. 电子汇票的转让:持有人可通过系统进行电子汇票的转让,将电子汇票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

转让时应明确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和权益。

五、电子汇票的支付与兑付1. 电子汇票的支付:持票人根据电子汇票上的支付条件,向支付行发起支付指令,支付行根据指令支付相应款项。

2. 电子汇票的兑付:收票人提出兑付请求,持票人向兑付行申请兑付。

兑付行根据电子汇票的兑付条件,确认后进行相应的兑付。

六、电子汇票的管理与监督1. 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汇票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电子汇票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各银行的电子汇票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设置。

3. 其他与电子汇票相关的事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进行处理。

结语:本《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汇票的申请、签发、持有、转让、支付以及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旨在促进电子汇票业务的发展,提升金融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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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和《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所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一节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约操作
第三条企业客户申请开通电子汇票业务的,必须先向本行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用户,具体业务办理的手续按照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已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用户的客户,申请开办电子汇票业务的,可向开户营业网点柜台提出申请,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标准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在业务受理网点开立、账户状态正常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
(二)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除外,下同);
(五)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代理人尚未在本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像,即参照代理人资料留存要求执行。

(六)签订《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简称《业务申请表》)。

客户应在网点留存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第五条业务受理网点对客户提交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填写的《服务协议》、《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二)通过账户资料影像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资料系统”)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相一致。

(三)登录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申请书上的印模进行验印,核对客户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第六条客户开通电子汇票服务后,须到企业网银签约网点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通电子汇票功能,方能使用该服务功能。

开通电子汇票功能的具体业务操作参照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新功能开通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七条客户签订协议开通电子汇票服务后,增加电子汇票使用账户无需再签订协议,提出申请即可。

第八条客户使用电子汇票业务功能时申请业务的停用、修
改、权限设置等操作均须到电子汇票签约机构办理。

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书;
(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代理人尚未在本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像,即参照代理人资料留存要求执行;
(五)填写《业务申请表》。

第二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
第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开票→调查审查→授信审批→落实意见→用信准备→出票登记→放款审核→承兑回复→放款操作→签收汇票。

第十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及业务应纳入本行的流动资金授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按照信贷业务操作规定办理申请受理、调查和审查审批等流程及手续。

调查评估岗须在《银承审批表》的经营单位意见栏中明确记载“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第十一条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后,调查评估岗应与客户签订汇票合同、缴存保证金和手续费等手续。

并由调查评估岗通知客户在企业网银系统上操作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申请。

第十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用信准备必须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意见办理,具体要求、方式按本行信贷业务用信准备、《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岗通过信贷系统收到客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应完成对票面信息表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票面信息表记载的内容是否齐全;
(二)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内容是否相符;
(三)各项票据要素是否真实、有效。

调查评估岗审核票面信息无误后,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完成信贷管理系统相关审查、审批等操作。

并连同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提交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

第十四条放款中心接受经营单位提交的客户申请开立电子
商业汇票的相关资料后,在资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完成放款审核工作,提出是否同意开立汇票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开立汇票的,在信贷系统进行放款审核的相关操作,经审核不同意开立汇票的,将相关的资料退回给调查评估岗。

调查评估岗凭《银承审批表》、《集中放款审核表》及银行承兑合同等资料(开立电票资料与纸质汇票相同)到所属经营单位管属营业部办理放款操作。

清算中心/有权限的营业网点核实开立汇票资料真实、无误后,并按照放款中心的审核意见,完成在数据大集中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承兑回复操作。

在提示承兑回复前,清算中心/有权限的营业网点须通过数据大集中综合业务系统核实以下内容:
(一)有无对承兑申请进行信贷审批;
(二)客户是否存在撤销提示承兑或撤票的行为。

核对无误后,进行承兑回复,并打印提示承兑回复凭证。

回复后,营业部进行或有账户借记操作,记表外账。

第三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
第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流程如下:
照票申请→贴现调查→贴现审查→贴现审批→贴现申请→放款审核→贴现回复→放款操作。

第十六条客户通过企业网银系统操作照票申请,向本行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十七条清算中心收到客户照票申请后,通过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看票,审核票面信息真实无误后,通过屏幕打印贴现票面信息,并盖章确认交给调查评估岗。

第十八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流程及手续、各操作环节的时限管理要求按照总行信贷业务用信准备、《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查评估岗须在《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贴现审批表》的调查意见栏中明确记载“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内容。

第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审批同意后,调查评估岗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并由调查评估岗通知客户在企业网银系统上操作贴现申请。

第二十条调查评估岗在信贷系统收到客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并受理后,完成在信贷管理系统审查、审批等操作。

并连同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相关资料提交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

第二十一条放款中心接受经营单位提交的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相关资料后,当天或次工作日内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办理贴现业务的,在信贷系统进行放款审核的相关操作,经审核不同意办理贴现业务的,将相关的资料退回给调
查评估岗。

调查评估岗凭《《集中放款审核表(贴现业务)》、《贴现凭证》(一式三联)、《出账通知书》及《计息表》至清算中心办理放款。

清算中心审核调查评估岗的贴现资料无误后,按照放款中心的审核意见,应在数据大集中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贴现回复操作,并打印贴现回复凭证。

清算中心贴现回复后,进行放款记账操作。

第四节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汇票承兑或贴现后,应严格按照总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等的相关规定,落实后期管理工作。

第五节电子汇票到期、逾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汇票到期、逾期的,均须由持票人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提示逾期付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提示逾期付款申请后,经营单位具体业务处理按照总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等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17年2月13日起执行,原《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江农商[2014]262号)同时废止。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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