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划医院准予正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通知-苏卫医[2010]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划医院准予正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划医院准予正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通知(苏卫医〔2010〕2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医〔2008〕1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规划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价。
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准予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14所医院正式开展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医院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导管消融治疗技术)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起搏器治疗技术)南京市胸科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导管消融治疗技术)无锡市中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起搏器治疗技术)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导管消融治疗技术)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导管消融治疗技术)徐州市中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苏州市立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导管消融治疗技术)苏州九龙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起搏器治疗技术、导管消融治疗技术)南通瑞慈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起搏器治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导管消融治疗技术)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起搏器治疗技术、导管消融治疗技术)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导管消融治疗技术)上述医院应及时到执业登记机关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准予开展相应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医院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准予开展相应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医院及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晋卫医政[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准予开展相应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医院及人员名单的通知(晋卫医政〔2014〕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和《山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厅委托审核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及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经研究,准予下列医院及人员开展相应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一、具有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34家)省直医院(7家)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太原市(3家)太原市中心医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西山煤电职工总院大同市(4家)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同煤集团总医院大同新建康医院晋中市(3家)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阳泉市(2家)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阳煤集团总医院临汾市(3家)临汾市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市(4家)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潞安集团总医院晋城市(3家)晋煤总医院晋城市人民医院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运城市(2家)运城市中心医院运城市第一医院吕梁市(2家)吕梁市人民医院山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1家)忻州市人民医院二、具有冠心病介入诊疗资质的人员(72人)省直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李保安健王敬萍王仲朝杨滨牛怀明宋晓健郑明日魏首栋山西省人民医院张虹来春林曹向红刘晓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吕吉元贾永平范春雨王睿马锋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杨志明巩书文朱国斌柴颖儒山西大医院李学文高宇平王改玲山西省中医院高健元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乔占瑞太原市太原市中心医院薛伟珍XXX冯惠芳马登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王慧峰王凤群王鲲西山煤电总医院张巧玲大同市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马洪山顾成圻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刘世芳王宏同煤集团总医院刘利平雷成宝史宏伟晋中市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闫玉虎郭江林梁瑞芬韩改仙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梁友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程四新阳泉市阳泉市人民医院王希章张芬芳阳煤集团总医院杨晋临汾市临汾市人民医院邓俊萍刘广军临汾市四人民医院范甲卯长治市长治市人民医院张玉平王翼凤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王庸晋王治平李其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牛青英王俊利潞安矿业(集团)总医院卫海松方传刚晋城市晋城市人民医院秦中胜潘三葱晋煤集团总医院刘毅坚张永胜运城市运城市中心医院李学信吕梁市吕梁市人民医院张海平薛立新山西省汾阳医院郭任维忻州市忻州市人民医院罗晋武三、具有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32家)省直医院(6家)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太原市(3家)太原市中心医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西山煤电集团总医院大同市(4家)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同煤集团总医院大同新建康医院阳泉市(1家)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治市(4家)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潞安矿业(集团)总医院晋中市(3家)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晋城市(3家)晋城市人民医院晋城市煤业集团总医院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运城市(2家)运城市中心医院运城市第一医院临汾市(3)临汾市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吕梁市(2)吕梁市人民医院山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1)忻州市人民医院四、具有心律失常介入诊疗资质的人员(49人)省直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李小明高兵兵郭大璘山西省人民医院来春林张虹刘晓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王雄靳春荣马锋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巩书文高东来朱国斌王凤芝柴颖儒李胜健山西大医院李学文太原市太原市中心医院XXX薛伟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王慧峰董闻平季青西山煤电总医院张巧玲大同市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马洪山顾成圻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王宏刘世芳同煤集团总医院刘利平雷成宝史宏伟阳泉市阳泉市人民医院王风琴临汾市临汾市人民医院邓俊萍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范甲卯长治市长治市人民医院张玉平王翼凤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王治平李其富王庸晋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王俊利潞安矿业(集团)总医院卫海松方传刚晋城市晋城市人民医院秦中胜晋煤集团总医院刘毅坚张永胜运城市运城市中心医院李学信吕梁市吕梁市人民医院张海平汾阳医院李建国晋中市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程四新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闫玉虎王文荣五、具有先心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15家)省直医院(6家)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太原市(1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长治市(2家)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晋中市(2家)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泉市(2家)阳泉煤业集团总医院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同市(2家)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六、具有先心病介入诊疗资质的人员(24人)省直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李保王仲朝郭大璘邓勇志山西大医院李学文山西省人民医院张羽褚银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马锋郭建军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柴颖儒邢万红山西省儿童医院陈瑞杨林海太原市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王慧峰长治市长治市人民医院闫跃中王翼凤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李其富王庸晋王治平大同市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马洪山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刘朴晋中市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闫玉虎阳泉市阳泉市人民医院王希章阳煤集团总医院罗伟请相关医疗机构凭此文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在机构副本上备注细化后的诊疗技术项目。
开展介入诊疗科室需提供资料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神经内科、外科,放射科,儿内科需补充三甲资料1、有关介入诊疗项目获取准入资格
例:心内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准入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名单的通知》
2、有介入医生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并考核
3、医生经介入治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例:心内科《自治区卫生厅公布介入医生名单》有培训合格证书4、有介入治疗医生资质的授权管理
例:心内科《广西卫生厅授予心血管介入手术人员名单》
《广西卫生厅授予心血管介入手术医院名单》
《我院授权有手术权限介入诊疗医师名单》及对其能力评价有记录
5、开展各种介入诊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6、介入诊疗技术操作常规
7、对术后患者进行随访并有记录,随访率≥90%
8、有医生术前查房照片
9、有资质医生术前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风险照片
10、有患者家属签署同意书照片
如不明白的可参考心内科的三甲资料,4月30日前完成上交。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5. 妇产科02.全科医疗科05.01 妇科专业03. 内科05.02 产科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5.06 其他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03.06 肾病学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3.11 其他06.06 其他04. 外科07. 儿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9 其他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8. 小儿外科13. 皮肤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13.01 皮肤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13.03 其他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5. 精神科08.06 其他15.01 精神病专业09. 儿童保健科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09.06 其他15.08 其他10. 眼科16. 传染科11. 耳鼻咽喉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1.01 耳科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 鼻科专业16.03 肝炎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1.04 其他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2.口腔科16.06 蠕虫病专业12.01 口腔科专业16.07 其他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7. 结核病科12.03 正畸专业18. 地方病科12.04 口腔修复专业19. 肿瘤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20. 急诊医学科12.06 其他21. 康复医学科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22. 运动医学科50.中医科23. 职业病科50.01 内科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50.02 外科专业23.02 尘肺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50.04 儿科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06 眼科专业23.06其他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08 口腔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9 肿瘤科专业26. 麻醉科50.10 骨伤科专业30. 医学检验科50.11 肛肠科专业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30.05 其他50.16 急诊科专业31. 病理科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32. 医学影像科50.18 其他32.01 X线诊断专业51. 民族医学科32.02 CT诊断专业51.01 维吾尔医学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2 藏医学32.04 核医学专业51.03 蒙医学32.05 超声诊断专业51.04 彝医学32.06 心电诊断专业51.05 傣医学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06 其他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
术医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7]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医〔2007〕64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7〕49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价。
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将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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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苏卫医[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医〔2007〕64号)各市卫生局、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7〕49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价。
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将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19所医院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首批获准的医院及时到执业登记机关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
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我厅将于2008年1月中旬继续组织对有关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
目前尚未获准的医疗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起暂不得继续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附件: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注:南京市儿童医院准予开展的项目目前限为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其它医疗机构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各个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自治区卫生厅认定25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机构
口的复查 、 食管支架 内放置 , 特别是在鉴别食管气管 瘘 或吞 咽功 能 失调 ( 功 能 失代 偿 ) 面有 着特 别 重 咽 方
要价 值 , 是其 他 检查 方 法所 不 能代替 的。 当食 管癌 患
dm I g g 20 ,8 4 :7 4 6 o mai ,0 3 2 ( )4 0— 7 . n
移。以上 C T表 现可以单独存 在 , 也可 以同时存在 , 主要 发现其 中之 一 即肯 定病 变 已进 人 晚期 , 手术价 值
( 收稿 日期 :0 0—0 21 6—0 修 回 日期 : 1 0 9 2 0— 7—1 ) 0 0
广 曲 医学 2 1 0 0年 8月第 3 2卷 第 8期
99 2
() 2 重视 不 够 : 些 临 床 医生 对 该 病 重 视 不 够 , 人 有 病
有早期 症状 就诊 时 , 没有 做 相 关 的检 查 , 却 以致 漏 诊 误 诊 。 ( ) 查方 面 : 的 X线 医生 检 查 方 法欠 妥 或 3检 有
者 疑有 食管 气管 瘘 时 , 通过 食 管碘 剂造 影则 能动态 观 察 流人气 管 内的碘 剂是 来 自何 处 , 而 能明确上 述 二 从 者 的诊 断 。本组 6例 食 管 癌 并 发 气 管 瘘 患者 就 是通
过此 种方 法 才得 以明确 诊 断 。
者, 用普 通 x线 机检 查 很 难 发 现 , 乎 所 有 患 者 被误 几 诊或 漏诊 。数 字 x线机 由 于有 连 续 采 集 图片 并 有 回 放、 局部放 大 和边 缘 增 强 等 功 能 , 微 细 的病 变也 能 较
变起源于食管黏膜 , 食管造影可发现早期病 变, 这更 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C T检查可显示管壁肿胀程度 及邻近组织 、 器官有否受侵及转移等 , 为食管癌采用 何种 方式 治疗 提 供 依 据 。 因 为食 管 癌 病 变 一 旦蔓 延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和结构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如经皮瓣膜疾病介入术和左心耳封堵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评分表
7(20分)建立、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无制度扣20分,已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但未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对医师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扣5-10分;
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医疗技术临扣分依据
得分
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加强医疗技术和人员资格准入,维护患者安全;严格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
8(10分)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无预案扣10分,未进行医疗技术监管扣5分,发现医疗技术损害事件未根据预案处置扣5分;
9(45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准予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入,不具备资质擅自开展的医疗机构扣45分):无管理制度扣5分,不落实扣3-5分;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具备资质,设备、设施符合要求,提供24小时诊疗服务,每1项不符合扣5分;对心血管介入技术临床应用未严格管理,发现未取得资质的医师独立完成心血管介入诊疗每1例次扣5分;抽取5例心血管介入诊疗病例,适应证不符合标准每1例扣1分;重复使用一次性介入诊疗器材每1例扣5分;;未按照要求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上报工作扣10分,上报不规范扣3-5分。
1(10分)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无制度扣10分;
2(10分)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无医疗技术档案扣10分,不健全扣3-5分;
3(10分)建立本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并开展技术审核:未建目录扣10分,建立目录,尚未开展审核扣4分;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标准[详]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
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有综合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3)拟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卫办医政函[2013]26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我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委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部分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候选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核。
根据专家现场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55家医院(附件1)作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同意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等16家医院(附件2)作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培育单位)。
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要制订科学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医师和受训医师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结束后,要对受训医师进行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各培训基地培育单位要按照我委专家组现场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期为1年。
我委将于整改期满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培训基地培育单位授予培训基地资格。
培训基地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我委将定期组织对各培训基地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附件: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培育单位名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4月3日附件1附件2。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有综合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3拟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2.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备满足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介入手术室造影室、重症监护室、麻醉科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1介入手术室造影室;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能够满足三级以上综合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 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综合介入诊疗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有3年以上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3.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综合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4.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师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5年以上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经综合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相关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二综合介入诊疗由本院综合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综合介入诊疗医师担任;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综合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综合介入医师担任;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术后管理方案;三实施综合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建立健全的综合介入诊疗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五在完成每例次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六开展综合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5%,死亡率应当低于1%,无与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300例;七具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手术;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并向社会公示;九其他管理要求: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介入诊疗器材;2.建立综合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综合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综合介入诊疗器材;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四、培训拟从事综合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一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一、二级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一、二级相关综合介入诊疗医师的培训工作;卫生部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2.有至少5名具备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3.有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4.每年完成各类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类型应当覆盖常见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全部类型的60%以上;5.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1. 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应当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三综合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100例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参加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的医师应当作为术者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综合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3.在境外接受综合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五、其他管理要求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3.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工作: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3.连续从事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附件: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附件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一级手术一、一般动静脉造影术和其他部位插管造影术二、一般部位的经皮穿刺活检术三、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四、腹腔置管引流术五、中心静脉置管术六、胃十二指肠营养管置入术七、各个部位脓肿、囊肿穿刺引流术八、经皮瘤内注药术九、经皮一般畸形血管硬化术十、经T型管取石术二级手术一、各部位肿瘤化疗灌注术二、输卵管再通术三、肺大疱及胸膜腔固化术四、经导管选择性动静脉血样采集术五、经皮注射无水酒精治疗肿瘤术六、鼻泪管成形术七、经皮腰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八、肝、肾囊肿硬化术九、透视下金属异物取出术三级手术一、经皮经肝食道胃底静脉栓塞术二、经皮穿刺胆汁引流术三、脾动脉栓塞术四、宫外孕介入治疗术五、经皮胃造瘘术六、精索静脉/卵巢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七、外周动脉/静脉栓塞术八、颈外动脉分支栓塞/化疗术九、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除外上段胸椎和颈椎十、心血管内异物取出术十一、特殊部位经皮穿刺活检术纵膈/胰腺等十二、经皮穿刺肿瘤物理消融术射频/微波/激光/冷冻十三、肿瘤栓塞术十四、经皮肾造瘘术四级手术一、颅面部血管疾病的无水酒精/硬化剂治疗术二、经皮颈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三、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四、上段胸椎和颈椎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五、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六、头颈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术七、颅面部高血循病变的辅助性介入栓塞术八、胆道支架植入术九、消化道支架植入术十、经皮血管药盒置入术十一、泌尿系支架置入术十二、各部位肿瘤的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头颈部除外十三、肿瘤相关的血管支架植入术十四、其他准予临床应用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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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
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陕卫医发[2008]30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陕卫医发〔2008〕30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及《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陕卫医发〔2007〕361号)要求,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范围内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7家医疗机构达到《规范》标准要求,解放军四五一医院等14家医疗机构基本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现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全部或部分项目(见附表1、2)。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现就有关事宜
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今后凡符合开展该技术项目资质的医疗机构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经省卫生厅批准立项和通过省厅组织的能力评价后方可开展该技术项目。
二、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在收文之后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心血管内科诊疗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并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如出现人员、设施、技术管理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省厅做出书面报告,申请停止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
三、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整改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整改期内允许开展附表2准予的技术项目。
整改结束后上报省卫生厅复核验收。
到期未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将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工作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诊疗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附1:陕西省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
附2:整改医疗机构名单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陕西省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