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年报不及时公示、信息不真实、异常情况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经营和社会信誉。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保障农民利益,相关部门开展了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
二、年报公示的重要性1. 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是合作社依法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公示,可以让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行为。
2. 保障农民利益:农民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和利益相关者,有权利知晓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年报公示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让他们对合作社的经营有更清晰的认识。
3. 增强透明度:年报公示可以增加合作社的经营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信任度,有助于促进合作社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
三、异常情况清理的重点工作1. 虚假信息的排查:一些合作社在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或不真实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对年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并清理虚假信息,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可信。
2. 经营异常的整治:一些合作社可能存在资金挪用、违规经营等异常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开展验证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经营异常现象,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
3. 规范产权关系:一些合作社在运作中可能出现乱收费、强制购销等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加强产权关系的监管,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公示及异常清理工作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年报公示可以增加合作社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了解和信任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而异常清理工作则是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年报公示制度,提高公示的效率和便利度,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异常情况。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8月19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制度解读
☎ 公示责任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七)信息纠错和异议处理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 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 当同时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 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 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管理。
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 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 法宝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黑名单”情 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救济方式(13-17条)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登记的形式有个体工商户(63%)、 个人独资企业(35%)、合伙企业 (0.4%)和有限公司(1.5%) 个体工商户有69号令,可以有电子和纸质两 种年报方式,也可以选择是否公示。69号 令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 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 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企业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9号(农业水利类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9号(农业水利类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9号(农业水利类49号)提案答复的函一、关于打造农民合作社深度发展"1+3"模式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多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一是加强动态监管分析。
2015年,农业农村部建成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用于采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年度数据,对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大数据。
2014年,原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农民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采集并公示。
二是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农业农村部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粮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署了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合作框架协议,分别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各地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河北、辽宁和陕西等省农业农村部门与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联合发布落实方案,对接农民合作社1000多家,直接服务576家。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农业农村部在山东、广东、四川等省开展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运行地区的监管、监测、执法机构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已实现全覆盖,累计上传业务数据上万条。
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定、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明确了追溯挂钩的具体内容、操作办法、实施步骤,推动建立追溯"四挂钩"机制。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附件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附件:一、工商登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2006年主席令第5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主席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年主席令第1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主席令第5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公布,2007年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外贸部令第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4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修正)》(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6.《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29.《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修订)》(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31.《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修正)》(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32.《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11]133号)二、商标和广告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4.《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修正)》(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8.《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9.《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订)》(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公布)10.《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1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40 号)1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修正)》(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1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5.《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改)》(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7.《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9.《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0.《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2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修改)》(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公布)2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公布,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工商法字〔2013〕3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6号)2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28.《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3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3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商标〔1997〕39号)33.《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3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3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36.《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 年第1号)37.《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38.《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39.《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40.《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商法字〔2010〕451号)4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效运用广告数据中心平台提升广告监管效能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5〕133号)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7号)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修正)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四、反不正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主席令第10号)五、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主席令第15号)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六、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法规、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订)》(2000年主席令第3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修订)》(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八、反走私的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反走私治理综合条例》( 2013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九、直销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十、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十一、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法律、法规、规章: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6.《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齐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齐政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和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加快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规范原则(一)规范运行。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阶段推进。
从2015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时间,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比例达到70%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通过实施规范化建设,做到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三)分类指导。
通过“四个一批”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引导新组建一批。
抢抓机遇,积极申报新上一批现代农机合作社;调优结构,重点引导组建一批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合作社。
二是严格要求规范一批。
认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突出财务管理、整章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企业年报公示须知【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XX 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应在20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XX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年报范围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所有分支机构等),均应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报时间企业年报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年报内容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联络员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网店网站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非公党建信息等几个方面。
企业因主体不同,年报公示内容略有不同。
四、CA数字证书使用企业登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若选择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认证公示,已经办理CA证书并开通工商年报业务的,可使用原证书进行登陆。
企业购买数字CA证书,可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办理。
地址:葫芦岛市海滨南路软件产业创业基地一楼数字证书受理处(原筝岛饭店一楼)。
联系电话:3210555、3115222。
或到绥中县志方打字社(省数字中心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数字证书,亦可办理指导年报。
(地址:绥中县工商局楼下,联系电话:2331535).办理数字证书业务所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带公章)。
五、年报公示流程及注意事项(一)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申报网址:://gsxt.lngs.)。
(二)在年报操作前,请点击年报页面右上侧“使用帮助”,认真阅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操作手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简介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增进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制度制定本制度主要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全体成员公开投票通过后生效。
公开内容合作社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公开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开于合作社内部,所有合作社成员均有权查询。
详细内容包括:•合作社年度预算;•合作社各项收入、支出明细;•合作社年度财务报表等。
2.经济收益公开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在合作社内部公示,所有合作社成员均有权查询。
详细内容包括:•合作社股东一年度分红明细;•合作社代理销售物品的利润等。
3.管理执行公开合作社的管理执行情况,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在合作社内部公示,所有合作社成员均有权查询。
详细内容包括:•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职务分配;•合作社章程执行情况;•合作社重要决策内容等。
4.社员权益公开合作社的社员权益,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在合作社内部公示,所有合作社成员均有权查询。
详细内容包括:•合作社入社申请及准入标准;•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内的权利义务;•合作社成员退出的程序等。
公开方式合作社应当建立内部公告栏,合作社管理人员有义务在公告栏上公示完整、准确、及时的公开内容,保证所有合作社成员能够知晓。
处罚制度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暂扣社员资格;•申请法律制裁。
其他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具体负责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结语本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增进合作社成员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为实现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3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是指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进行公开、透明的规定和实施措施。
下面是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的可能内容和要点:1. 重要事项公告:合作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告重要事项,包括合作社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重要决策或合作事宜的公示、成员大会的通知等。
2. 决策公开: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应该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并将决策结果以适当方式公示。
3. 经济事务公开:合作社应该公开合作社的经济状况,如收入、支出、财务报表等。
可以通过公开会计报表、财务公示和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
4. 权益保障公开:合作社应公开权益保障措施和方式,包括成员权益的享有和保护、收入分配政策和程序等。
也可以公示追索欠款、履行合作义务等事项。
5. 组织架构公开:合作社应公开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的组成和职责。
成员有权了解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机构设置。
6. 基本信息公开:合作社应公开合作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商登记信息等。
同时还可以公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成员情况、业务范围等。
7. 投诉建议公开:合作社应建立投诉建议处理机制,并对外公开。
成员和相关方有权向合作社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能够获得及时、公正的处理结果。
以上是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为准。
重要的是要确保公开制度的透明性和有效性,提高成员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和进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2)一、社务公开的内容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填报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二、年报设定依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年报公示于1月1日开始。
凡上一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三、年报填报条件凡是上一年12月31日前(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为准)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上一年度报告。
四、年报填报须知1、网上报送仅限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使用。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行更正。
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6月30日后,年度报告的更正功能关闭。
4、年报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如果该项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5、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6、年报填报中涉及到金额信息项的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7、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按年度财务报表填写;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栏填写“0”。
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
8、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活动是指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合作社公告公示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提高合作社透明度,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1. 合作社章程及修订情况;2. 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3. 合作社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4. 合作社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5. 合作社接受政府资助、捐赠、赞助等情况;6. 合作社成员加入、退出的情况;7. 合作社重大投资项目、合作项目及合同;8. 合作社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形式1. 合作社网站:合作社应建立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公示内容;2. 合作社公告栏:在合作社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张贴公示内容;3. 合作社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通过合作社成员群组发布公示内容;4. 合作社成员大会: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公布公示内容;5. 合作社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宜的公示形式。
四、公示时间1. 公示内容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2. 对合作社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公示,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3. 对合作社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公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4. 对合作社接受政府资助、捐赠、赞助等情况的公示,应在接受资助、捐赠、赞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责任1. 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组织、协调公示工作;2. 合作社秘书处负责公示内容的撰写、审核及发布;3. 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六、公示异议处理1. 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合作社提出;2. 合作社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成员;3. 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成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名称:发布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三)生产经营情况;(四)资产状况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九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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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商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报告的主体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2022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三、年度报告的内容(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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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
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