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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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

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

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

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学生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指导教师高祥晓职称讲师2017 年 4 月 30 日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信息:课题性质:设计□论文√课题来源:教学√科研□生产□其它□发出任务书日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2017年 4 月 30 日Lajos Zager等人在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Auditors in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2015)中提出审计人员在预防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预防和检测欺诈中的作用及责任。

金晓伟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2015)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财务舞弊的行为,这些财务舞弊的现象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更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治理,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展。

通过从公司治理层面对财务监督行为方面进行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初步研究。

得出了以下结论:(1)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2)董事会持股和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可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增加董事持股,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以及政府更多的介入上市公司。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另外提出了本次研究的不足,例如样本和模型的问题。

最终总结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崔亮亮在《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及防范》(2015)中提出自从证券市场出现以来,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就不断有出现。

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P P P项目建设方案高速公路工程PPP模式实施方案目录一、项目概况 ........................................................ - 3 -一项目名称 ..................................................... - 3 -二基本情况 ..................................................... - 3 -三项目建设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标准表 ............................. - 6 -四项目进展情况 ................................................. - 7 -二、项目运作方式 .................................................... - 7 -一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 7 -二本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 - 9 -三项目运作方式 ................................................. - 9 -四 PPP模式特许经营期设臵 ...................................... - 10 -五建设管理内容分解 ............................................ - 10 -六项目回报机制 ................................................ - 10 -三、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一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二项目管理公司 ................................................ - 10 -三项目公司的组建 .............................................. - 11 -四、交易结构 ....................................................... - 11 -五、采购方式 ....................................................... - 12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 .............................................. - 12 -二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 - 13 -三投标保证金 .................................................. - 13 -四项目招标标的控制价及否决指标 ............................ - 14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 15 -六评标办法及标准 .............................................. - 16 -七中标侯选人推荐 .............................................. - 16 -八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 - 17 -六、项目投资及支出测算 ............................................. - 18 -一项目基本投资估算 ............................................ - 18 -二 PPP模式项目估算投资 ........................................ - 18 -三特许经营收益分年测算 ........................................ - 19 -四项目公司当年可用于还贷金额分年测算 .......................... - 24 -五可行性缺口分年测算政府支出责任 .......................... - 24 -六缺口补贴差 .................................................. - 26 -七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 - 27 -七、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 28 -八、项目合同体系 ................................................... - 28 -一特许经营协议关键条款 ........................................ - 29 -二合资合同关键条款 ............................................ - 32 -九、项目的监管体系 ................................................. - 33 -一履约监管 .................................................... - 33 -二行政监管 .................................................... - 33 -三公众监管 .................................................... - 33 -十、项目进度计划 ................................................... - 33 - 十一、项目推进责任分解 ............................................. - 34 - 附件: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可行性缺口补贴计算表 .................... - 34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二基本情况1、项目背景简介xx市、yy市均为zz省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项目起于xx市大安区北环路中段的大塘山,经贡井区、自流井区、沿滩区、富顺县后进入yy境内,经江阳区止于yy火电厂赵坝码头,项目所经区县工业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良好的发展环境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项目区域内现状公路交通网络主要由成渝高速公路、内宜高速公路、成自泸高速公路、乐自隆高速及原S305现G348、S206、S307现G247线等构成;但从整体路网看,区域内路网布局仍不合理,现状xx通往yy的普通公路仅原S207线,路网结构功能单一;此外,xx无大件公路的历史始终制约着地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公路无法不能满足大件物品的运输要求;xx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大型发电设备、大型冶金、化工设备、机车车辆、工程机械、石油钻井成套设备、现代化空中交通管制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等产品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化装备的生产制造能力,在国内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xx的重大装备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区附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区域:北环路中段唐家山东方锅炉、华西能源、硬质合金、zz玻璃、贡井工业园区长征机床、舒坪工业园区久大盐业、昊华西南化工、板仓工业园区、富顺晨光工业园区;但由于xx受不靠大江大河,无大件码头、也无大件公路等外围条件的限制,一些本地大件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已迁到市外或省外,一些省外的大件生产企业也不愿落户xx;无大件运输通道的现实成为xx装备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全省重大装备制造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yy港作为zz省内最大的内河港口之一,是zz港口南向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通江达海的桥头堡,目前,长江航道已具有Ⅲ级通航能力,能实现枯水期1000吨船舶昼夜通航;因此,结合zz省大件运输通道备选方案,根据xx、yy两市公路和水运港口资源及发展规划,考虑两市经贸往来、产业布局及经济互补良性发展,修建一条xx至yy的大件公路是十分必要的; xx至yy大件公路建成后,将目前4个小时的行车时间,减至2个小时,将节省时间成本达%;此外,修建大件运输通道,利用长江水运廉价优势,将极大的改善xx市的工业投资环境,更好地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打通工业原料、产品特别是大宗物品的便捷运输通道,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将成为xx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同时项目建设有利于增强川南城市间的合作,促进川南经济一体化进程;xx市工业园区位臵图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升路网结构功能,加快构建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的建设步伐满足xx地区大件物品通江达海,促进xx装备制造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川南一体化,共融成渝经济区的需要改善沿线交通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开放南向水运通道,打通出川大通道的需要服务于zz省大件运输通道整体规划的需要。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宪法概述 3.我国现行宪宪法。
★★
4.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于 2004 年。 5.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它是“法律的法律”。
第二节 宪法基本 制度★
1.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 本权利与 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劳动、受教育。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两权”和“六自由”:“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中除了人民之外,还有少数敌人。 4.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是政治权利。2.信仰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法学概论
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1 第二章 宪法................................................................................ 1 第三章 行政法............................................................................ 1 第四章 刑法................................................................................ 2 第五章 民法................................................................................ 3 第六章 商法................................................................................ 4 第七章 经济法............................................................................ 5 第八章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5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 6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7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7 第十二章 国际法........................................................................ 8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 8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法................................................................ 8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三)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此外,对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三)依法处理。

目录1. 地方政府债券 (5)1.1债务范围 (5)1.2偿债责任界定 (5)1.3偿债责任履行 (5)2. 银行贷款 (5)2.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5)2.1.1债务范围 (5)2.1.2偿债责任界定 (6)2.1.3偿债责任履行 (6)2.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7)2.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8)2.2.1.1债务范围 (8)2.2.1.2偿债责任界定 (8)2.2.1.3偿债责任履行 (9)2.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10)2.2.2.1债务范围 (10)2.2.2.2偿债责任界定 (10)2.2.2.3偿债责任履行 (10)3. 建设—移交(BT)类债务 (12)3.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2)3.1.1债务范围 (12)3.1.2偿债责任界定 (12)3.1.3偿债责任履行 (13)3.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1债务范围 (14)3.2.1.2偿债责任界定 (15)3.2.1.3偿债责任履行 (15)3.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6)3.2.2.1债务范围 (16)3.2.2.2偿债责任界定 (16)3.2.2.3偿债责任履行 (16)4. 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1债务范围 (18)4.1.2偿债责任界定 (18)4.1.3偿债责任履行 (19)4.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1债务范围 (20)4.2.1.2偿债责任界定 (20)4.2.1.3偿债责任履行 (21)4.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1)4.2.2.1债务范围 (21)4.2.2.2偿债责任界定 (22)4.2.2.3偿债责任履行 (22)5. 信托类债务 (24)5.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4)5.1.1债务范围 (24)5.1.2偿债责任界定 (24)5.1.3偿债责任履行 (25)5.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1债务范围 (26)5.2.1.2偿债责任界定 (27)5.2.1.3偿债责任履行 (27)5.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8)5.2.2.1债务范围 (28)5.2.2.2偿债责任界定 (28)5.2.2.3偿债责任履行 (28)6. 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1债务范围 (30)6.1.2偿债责任界定 (30)6.1.3偿债责任履行 (31)6.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1债务范围 (32)6.2.1.2偿债责任界定 (33)6.2.1.3偿债责任履行 (33)6.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4)6.2.2.1债务范围 (34)6.2.2.2偿债责任界定 (34)6.2.2.3偿债责任履行 (34)1.地方政府债券1.1债务范围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高级经济师教材-经济学

高级经济师教材-经济学

经济学目录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二)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经济 (1)(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体制框架 (3)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制度 (3)(一)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形式 (3)(二)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 (5)三、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6)(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二)公司制度 (6)(三)公司治理结构 (7)四、收入分配制度与现代公平效率原理 (8)(一)个人收入的分配过程与收入分配的调节 (8)(二)收入分配方式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8)(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 (9)五、经济增长与经济波动 (10)(一)产出、就业与经济发展 (10)(二)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换 (11)(三)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战略 (12)(四)经济波动 (12)(五)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 (12)六、市场经济运行与宏观调控 (13)(一)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13)(二)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 (14)(三)政府的作用和宏观调控 (14)(四)宏观调控的目的和政策目标选择 (14)七、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15)(一)金融市场及其运行 (15)(二)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15)(三)金融监管 (16)八、对外经济关系 (16)(一)国际经济组织 (16)(二)对外贸易关系 (17)(三)对外经济合作关系 (17)(四)对外金融关系 (18)九、合同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1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9)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0)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1)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23)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5)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26)第八节违约责任 (26)第九节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27)十、公司法律制度 (31)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31)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33)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33)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36)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38)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39)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9)十一、证券法 (41)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41)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42)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49)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51)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 (52)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53)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 (55)第八节证券交易所 (58)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 (58)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60)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60)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66)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69)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70)第一部分经济学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

(19)第三节监事会 (19)一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19)二监事会(监事) 的职权〔了解即可〕: (19)三监事会议事规那么 (19)第四节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20)1,忠实义务, (20)2,竞业禁止义务 (20)3,善管义务 (20)第十一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0)第一节 (20)第二节公司的分配 (21)4、股利分配形式 (21)第三节公积金制度 (21)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组织变更 (22)第一节公司的合并 (22)一概念 (22)二合并的程序 (22)三合并的法律效果 (22)第二节公司的分立 (23)一分立的方式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23)二分立的程序 (23)第十三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23)第一节公司终止 (23)第二节公司的清算 (24)第十四章外国的分支机构 (25)第三章第一节公司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特征:1、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2、设立行为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不一致三设立的原那么▪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采取严格准那么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根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登记一概念公司登记公司设立登记:二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F9〔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取消实收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董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董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董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刘永斌律师:139********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其主要成员一般由公司的内部成员出任,有时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员参加。

董事会受投资者(股东)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都应设立三人以上的董事会来主持日常的公司工作。

董事会在公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公司的领导机关,董事会的合理设置、正常运行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

下面就董事会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作一下分析:一、董事会僵局1、董事会会议无法召开(1)董事出席人数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果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之间矛盾多、对立冲突比较严重,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可能会出现一些董事不到场也不授权他人的情况,从而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以致董事会会议无法召开。

(2)负有召开董事会责任的人不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而在实践中董事长出于种种原因想一权独大,不想召开董事会会议,所以董事长就不出主动召集,以致董事会会议无法如开;新的公司法为打破此僵局提供了解决的方法: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当然如果副董事长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我们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由哪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样就会避免相互推诿。

2、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法作出。

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但并没但规模较小、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就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限制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为偶数,如果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从而出现董事会无法达成决议。

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如果对此种情况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同样也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

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情况报告

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情况报告

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情况报告第一篇: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情况报告中心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情况报告一、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体系认真落实了2012年集团公司制度体系建设项目成果,项目确定的制度已经发布,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效果显著。

专岗专制,并配有制度目录清单。

2、制度管理行政部负责各项制度的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及各岗位对个性制度的履行。

建立了制度管理程序,包括制度起草、审核、审议、发布与实施、修订、废止等具体流程,并依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制度的规范性。

3、制度的学习、宣贯情况中心加强对各项制度的学习宣贯工作,每月召开会议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制度的学习教育。

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本部门制度,对下属员工进行宣贯培训工作。

4、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度总体执行情况效果良好,为了确保制度更好的贯彻执行,进行了制度在执行中的严格监督把关,部分制度的执行采取了奖惩措施。

二、合同管理及签订履行情况1、合同的管理流程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9种合同范本进行各项合同的制定,签订程序严格经过审批流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达100%,依照合同备案制度进行合同的备案,整理并归档合同的相关资料。

2、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每一份合同的签约主体都具有合法性,签约时间在授权期限内,合同的履行情况良好,无违约等情况出现,未存在合同期限已过而仍在履行的情况。

方大有限公司2014年8月25日第二篇: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篇一: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1Z206010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属于合同要约行为的是()。

A.提交投标文件B.订立承包合同C.发出中标通知书D.发布招标公告答疑:参考答疑:A笔记: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论文编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罗锦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八年五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摘要《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被认为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的对抗力,然而在实践适用过程中,裁判者对于“谁”、基于“何种外观事实”、得以对抗“谁”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需要深入挖掘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之构成原理,以及实证考察我国股东登记制度之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纷争的各类“第三人”范围,方能准确适用该条款。

本文正文有五章组成。

第一章是商事登记之对抗力概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事登记之对抗力,股东登记系商事登记的一种,因此应探究商事登记对抗力构成的一般原理;第二部分旨在辨析商事登记对抗力与公信力,二者具有重合部分,厘清关系有利于下文之论述;第三部分提出关于登记、公示与对抗力的关系的理论体系。

第二章是我国股东商事登记规定之规范分析,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基本规定,明确我国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依据及其所欲设的适用情形;第二部分为我国股东登记之公示,旨在揭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展示的登记所缺失的股权相关信息,并不具有对抗力;第三部分是关于股东商事登记所依据的外观事实之探索,主要讨论备案章程关于股权相关信息之记载是否应当具有对抗力;第四部分则是解释登记主体错位的修正,虽然股东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公司,但是股东享有请求公司登记之权利,其承担怠于变更登记之不利后果具有正当性;第五部分通过法条解释,认为“第三人”应仅限于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讨论股权处分相对人是否为“第三人”,此章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一股再处分”中的第三人,本文基于股权转让意思主义的理论前提,认为股东转让全部股权、股权内部转让、章程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下存在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二部分讨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中的“第三人”,本文在区分登记对抗与隐名出资的前提下,认为在不完全隐名之情形下有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三部分分析第三人善意的认定,认为第三人之善意应当以股权处分时第三人查询工商档案为判断标准。

保险经纪人执业资格考题库

保险经纪人执业资格考题库

(必考)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Q1「单选题1分」保险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按照民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D◎A、被保险人◎B、保险人◎C、投保人◎D、当事人或关系人Q2「单选题1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 正确答案:B◎A、错误◎B、正确Q3「单选题1分」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主体对风险发生的概率。

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行为所属的环节是()。

正确答案:A◎A、风险评价◎B、风险分析◎C、风险估测◎D、风险识别Q4「单选题1分」 ()是明知是非法收益,仍通过多种方式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C◎A、诈骗罪◎B、走私罪◎C、洗钱罪◎D、贪污罪Q5「单选题1分」财产保险综合险承保的风险包括()等。

正确答案:D◎A、罢工、暴动◎B、地震、地陷◎C、敌对行为◎D、暴风、暴雨Q6「单选题1分」以下选项中,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的是()。

正确答案:B◎A、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B、向社会特定对象筹集资金◎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D、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Q7「单选题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在()情况下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B◎A、超越代理权◎ B、以上皆是◎C、代理权终止后◎D、没有代理权Q8「单选题1分」人身保险公司每年应对分支机构的容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正确答案:A◎A、正确◎B、错误Q9「单选题1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签订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华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内部控制学位论文

华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内部控制学位论文

华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内部控制学位论文哈尔滨剑桥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华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学生:孙奇鹏指导教师:刘莹莹讲师专业:会计学班级:13级-6班2022年5月摘要内部控制是公司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内部控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严峻的现实却告诉我们有关内部控制失效的种种表现:诚信缺失、会计信息造假、公司舞弊案件频发等等,这些现象表明内部控制在设计上有缺陷,在作用上有缺失,给国家和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深入到华为公司的各个角落,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了内部控制理论,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现状。

从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入手、结合中外内部控制的理论,帮助人们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再通过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让人们知道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华为公司在过去的实践历程、变革流程、分析介绍了内部控制问题不仅是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监管力度不足,还应注重公司信息传递问题、文化问题、激励机制问题、人力资源监管问题。

将国外先进的经验、方法与在国内行之有效的监管的方法相结合,希望能给成长中的华为公司一点小小的启发。

关键词:内部控制;华为;信息传递;财务监管I目录摘要............................................................. ............................................................... ......................I1绪论............................................................. ............................................................... .................11.1研究背景............................................................. ............................................................... ......11.2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1.2.1研究的目的............................................................. .. (1)1.2.2研究的意义............................................................. .. (1)1.3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21.3.1国外研究的现状............................................................. ......................................................21.3.2国内研究的状况............................................................. ......................................................31.4研究内容和方法............................................................. .........................................................41.4.1研究内容............................................................. ............................................................... ...41.4.2研究方法............................................................. ............................................................... ...41.5拟解决的问题............................................................. . (52)内部控制相关理论概述............................................................. ................................................62.1内部控制概念............................................................. . (62).2内部控制结构............................................................. . (62).3内部控制的途径............................................................. .........................................................62.4内部控制的意义............................................................. .........................................................63华为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83.1华为公司介绍............................................................. . (83).2华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83.3华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93.3.1缺乏健康的内部控制环境............................................................. ......................................93.3.2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失效............................................................. ..........................................93.3.3财务监管制度不完善............................................................. ..............................................93.3.4内控体系不完整............................................................. ....................................................104完善华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114.1建立健康的内部控制环境............................................................. (11)4.2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沟通............................................................. ...................................114.3提高财务监管力度............................................................. ....................................................114.4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内控体系............................................................. ...................................12结论............................................................. ............................................................... ...................13致谢............................................................. ............................................................... ...................14参考文献............................................................................................................................ .. (15)哈尔滨剑桥学院毕业论文1绪论1.1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华为公司规模的不管扩大,业务种类的不断拓宽,公司逐渐由单一的民营公司发展到多元化的公司,公司的各种类型业务的拓宽使得公司监管难度不断增加,公司的内控监管是否到位也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欧洲协调机制的历史与理论分析

欧洲协调机制的历史与理论分析

欧洲协调机制的历史与理论分析标签:欧洲协调;大国协调;会议外交;安全机制欧洲协调是19世纪英、俄、法、奥、普(德)等大国共同管理欧洲冲突与危机的一种安全机制。

它主要通过会议外交来决策,并按照协商一致、合法性、吸收与融合、责任与干预、自我克制等一系列共同的规则与规范来实施。

它通过阻止单边行动、平息国际和国内战争与危机、批准或保证新国家的主权与独立等具体行动,在维持与促进欧洲和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洲协调已成为当代大国协调的“原型”。

由英国、俄国、奥地利、法国、普鲁士(后来的德国)“五大国”主导的、贯穿19世纪的欧洲协调,被誉为“外交技巧的一种重大创新”。

[1](P27)从汉斯·摩根索开始,欧洲协调就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重要对象。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协调已成为蓬勃发展的国际安全研究和国际制度研究核心议题。

尽管关于欧洲协调理论观点一直存在明显分歧,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承认,欧洲协调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机制在维持19世纪欧洲持续的和平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用摩根索的话说,欧洲协调存在的几十年间,“在维护普遍和平问题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2](P494)更重要的是,欧洲协调作为安全合作的一种创造性模式,已成为当代大国协调的重要基础,并构成欧洲区域安全合作和全球性多边安全机制建设(如两战期间的国际联盟和现在的联合国)的基本支柱。

近年来,随着大国和大国集团在严峻的全球和区域安全问题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日益突显,大国协调机制的经验性研究有了新的拓展,如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以及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等,都成为构建大国协调机制的新实践。

鉴于此,本文从国际视角将历史与国际关系理论结合起来,探讨欧洲协调制度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主要包括其核心行为体、决策程序、活动领域、规则与规范等,并结合特定的历史背景对其实际效果做出了评估,以期有助于人们对欧洲协调及其对构建当代大国协调机制的意义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2022年3月序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3月,广东省国资委发布《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广州市国资委发布《广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合规”写入其中,体现了未来十余年,国家战略层面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视。

企业进行系统的合规管理建设不仅仅是顺势而为,更加是谋求更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因此,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应运而生。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张吕主任的牵头组织下,由张吕主任、汪翊副主任、何铭华副主任、姚震副主任、张蓉副主任、胡淳副秘书长、黄小文律师、吴午东律师及谢振声律师等组成编委会成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律师工作特点,编纂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共计十二章、六十六条,以为广州市广大律师同行们提供借鉴与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和方式 (2)第三章国有企业“四位一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3)第四章涉外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5)第五章民营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6)第六章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法律服务 (8)第七章企业合规评估法律服务 (10)第八章企业合规培训法律服务 (11)第九章企业合规保障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14)第十章企业合规重点领域法律服务 (15)第十一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义务 (17)第十二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引导我市律师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则,制定本指引。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company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conflict with the manner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listed company一绪论(一)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有效董事会-董事培训手册

有效董事会-董事培训手册

第三部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0
1. 董事长............................................................................................................ 20 1.1 董事长的职权. ........................................................................................... 20 1.2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21 1.3 董事长与总经理. ........................................................................................ 22 1.4 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分任还是兼任?. ............................................................. 22 2. 副董事长. ......................................................................................................... 23 3. 董事会秘书. .....................................................................................................24 3.1 地位. .........................................................................................................24 3.2 任职资格. ................................................................................................... 25 3.3 职责..........................................................................................................26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本模板】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本模板】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以下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首先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2、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3、选题应难以适中,避免题目过大或空泛;注重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鼓励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4、选题应多样化,尽量达到每人一题。

5、本题目有些只是研究方向或范围,并非具体题目,故仅供学生参考。

学生选题可在学院提供的参考题目范围内选定,也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批订,但最终均须教研中心负责人认定。

6、学生题目选定后须经开题程序,方可撰写毕业论文。

法学院民商法、经济法类[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民法学:1。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0。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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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蔡元庆(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内容摘要]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公司分散经营者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作为一种救济董事责任的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和民商法的冲突,有必要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保险合同等手段加以协调。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 & O Liability Insurance 或D & O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进而确保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人才供给。

2001年8月,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这些必要条件之中,就包括“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同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

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强化董事会职能之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的制度,我国在理论上还缺少应有的探讨。

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中的责任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到董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抑制违法功能的冲突公司经营是一项充满风险的行为,董事在经营中所作出的判断可能因为判断失误、市场形势的变化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认真地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虽然比较小,但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在诉讼中一定可以取得胜诉。

由于董事随时可能会被追究经营中的过失,随时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导致董事在经营中谨小慎微,坐失良机。

对于这样一些责任,通过董事责作者简介:蔡元庆(1969-),男,山东青岛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

2 任保险予以填补,可以使董事放心、大胆地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才能,对公司发展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另外,由于董事个人财产毕竟有限,当董事需要承担巨额的财产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可以更好地填补公司以及受害人的损失。

民法中设置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单从有效地救济被害者这个目的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完全背离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

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董事通过加入责任保险可以将本应有自己负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减轻了责任风险所带来的压力。

这样使人不禁要问,在加入董事责任保险之后,董事还会在执行业务时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吗?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也同样有学者指出,董事责任保险是为了填补那些不适用公司补偿制度的损失,对于这些依照补偿规定公司不允许补偿的损失,却可以允许保险公司代为补偿,这实际上违反了社会理念及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①。

(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在分析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时,首先应该认识到两种制度各有其存在的价值,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矛盾从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只有将两种制度的目的合理地整合、协调起来,才可以在既能有效地发挥董事责任制度的补偿功能的同时,又不破坏民事责任的抑制功能。

而达到这种协调的关键是被保险者即董事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主观要素。

第一,对于董事故意的违法行为,应通过严格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来加以抑制。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也予以补偿,无疑和社会的公共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对于重过失或者无谋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与故意的违法行为相比,这类行为同基于一般过失的违法行为一样,不能通过事前的预测来达到抑制的目的,不会有悖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功能,应该也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②但是,由于重过失或者无谋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与故意的违法行为比较接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给予补偿,无异于放弃了对董事应该追究的责任。

第三,对于那些由于一般过失而产生的责任,通过加入责任保险来予以补偿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所在。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限定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范围,是实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协调的关键。

《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事项,但是“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显然过于笼统。

作为经营管理人才,董事一般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要求董事熟知我国的各门法律法规显然并不妥当。

因此,在规定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事项时,还应考虑到行为的主观要素:即只有当董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存有故意或重过失时,才不能享受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

为确保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不被削弱,除了通过修改保险法及公司法,限制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范围外,还应严格规范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1)统一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标准。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免责事项不仅包括由于故意的不法行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还包括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基于不诚实行为、核事故等原因而产生的责任;另外,因公开收购敌对企业而引起的诉讼,公司自己对本公司的董事提起的诉讼等都不是董事责任保险补偿的范围。

这样,使董事处在一种有可能得不到任何保险金的压力之下。

(2)设定可扣除额(deductible amount),被保险者自己负担额(co-insurance)、缩小填①Note. Public Policy and Dire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J]. 67 Colum. L. Rev. ,1967, 716.②Johnston. Corporation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J], 33 Bus. Law.,1978, 2027.3 补条款(coinsurance clause)、填补限度额(limit of liability)。

所谓可扣除额是指公司补偿的金额以及董事赔偿的金额中不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被保险人的公司或董事自己必须负担的那部分金额;被保险者自己负担额是指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中由被保险人即董事个人必须承担的金额限度或公司全体董事个人连带所应承担的总金额限度,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决定的;缩小填补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保险金比率的条款,同样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决定的。

一般来说这个比率是90%-95%,即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的90%-95%,董事自己负担的数额为5%-10%。

填补限度额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最大限度金额,它不仅包括损害赔偿金,还包括争诉费用。

这些条款的设定,一方面防止了因小额保险金的频繁请求可能会引发的保险费增长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者的赔偿责任不能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本人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起到抑制的作用。

二、禁止利益相反交易与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一)公司负担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与利益相反交易的禁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是,本来是用于补偿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责任保险,受益者是董事个人,为什么要由公司来交纳保险费,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否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围绕着上述问题,也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当董事的责任适用公司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可以代公司对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董事提供补偿,这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来说都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支付保险费也无可厚非。

但是,对于公司不能向董事提供补偿的那一部分责任,公司用公司的资金为董事购买保险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其结果会导致公司资产的非法流出。

①对此,支持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观点认为由公司支付少额的保险费,可以确保董事人才的供给,从公司的利益出发是更有利的。

②另外,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的意义来看,如果公司不为董事购买保险,一旦董事对公司负有巨额的赔偿责任时,由于董事的赔偿能力有限,可能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此种风险的发生。

③日本在1990年推出董事责任保险后,公司支付保险费的问题也同样是争议的焦点。

日本学者元木伸指出:从公司为董事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来看,董事责任保险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的董事,为签订这一保险,首先需要董事与公司间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本身是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认可。

但是,由于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为其全部董事加入责任保险,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作为特别利害关系人参加董事会,因此即使上述协议得到董事会的认可,其公正性也必将受到质疑。

④更进一步理解,既然不能完全否认公司支付保险费会损害公司利益,就应该承认这种行为具有利益相反交易的性质。

对此,认为公司支付保险费不违反利益相反交易规则的学者的理由是:董事责任保险是公司将全体董事作为①Bishop. New Cure for Old Ailment: Insurance Against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J], 22 Bus. Law., 1966, 112.②Johnston. Corporation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J], 33 Bus. Law.,1978, 2012.③Keepper. Officers and Directors: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An Update[J], 30 Bus. Law.,1975, 961.④[日]元木伸:《从商法看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点》[J],《税务弘报》1994年第42卷第1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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